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境动物预检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进境动物预检是进境动物检疫工作中一项非常重要的措施和手段,对防止动物疫病等有害生物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渔业生产安全和生物安全起到了非常积极、有效的作用。近年来,我国每年都从国外引进大量优良品种资源,派出执行动物预检任务的人员也显著增加,为规范预检人员的管理,进一步明确预检人员工作程序和职责,保证预检工作质量,总局制定了《进境动物预检人员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并就执行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局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积极做好派出人员的推荐工作。要严格按照《进境动物预检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条件,及时向总局推荐合格人员。 二、要做好推荐派出预检人员的出国前培训和教育工作。除总局组织的有关培训外,各局应有计划地组织派出预检人员学习《进境动物预检人员管理办法》,使他们了解派出人员的职责、预检工作程序、处理各种问题的原则等;要有针对性地让派出预检人员进一步熟悉相关动物检疫法规和业务,使之具备独立完成预检工作的能力;要加强派出预检人员的出国前外事纪律和思想教育工作。 三、有关派出预检人员的出境手续按照总局国际合作司印制的《因公出国手续办理须知》办理。派出预检人员的境外费用及国际旅费原则上由申请进口的企业或者境外相关政府部门承担。 附件:进境动物预检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农牧渔业生产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法规和中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政府签署的双边检疫议定书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派出人员从事进境动物和动物遗传物质(如动物精液、动物胚胎和家禽种蛋等)输出前的检疫、动物遗传物质生产中心考核注册等工作。 第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进境动物预检人员的派出,其职责如下: (一)根据我国对外签署的动物检疫协定、动物检疫议定书、谅解备忘录、会谈纪要(以下简称“动检协议”)和检疫工作需要,下达派出检疫任务。 (二)考核和确定派出人选。 (三)审查拟派出人员出境前的准备工作。 (四)对拟派出人员进行出国前教育。 (五)对派出人员在境外执行检疫任务中遇到的重要问题进行指导。 (六)考核、评价派出人员在外执行检疫任务的情况。 第四条 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负责向国家质检总局推荐动物检疫人员,提供被推荐人员的简历(格式见附1),办理出境人员的派出手续等。 第二章 派出人员的条件 第五条 派出预检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政治条件: 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质检事业,思想品德优良,组织纪律性强。 (二)业务条件: 1.获得兽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2.从事进出境动物检疫工作至少3年。 3.具有一定的兽医临床经验,熟悉动物检疫实验室工作,能够独立地完成有关动物疾病诊断试验。 4.熟悉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法规及进境动物检疫程序,具有国际贸易的一般常识。 (三)外语条件: 掌握相应的国家或地区的语言,或能用第三国语言在输出国开展业务工作,具有胜任工作所需的听、说、读、写能力,能熟练阅读、翻译外文专业资料。 (四)身体条件: 身体健康,能在外独立生活,年龄不超过50岁。 第三章 派出前准备 第六条 动物预检人员受到国家质检总局指派后,须认真学习和掌握有关的动检协议,了解派往国家或地区的动物疫情,熟悉有关动物疫病的基本知识和实验室诊断方法,做好出发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七条 动物预检人员应在出境前5个工作日内到国家质检总局汇报出境执行检疫任务的准备情况,内容包括对动检协议的理解和执行计划,对派往国家或地区动物疫情的了解等。 派往港澳地区执行预检任务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准备情况的汇报方式。 第八条 动物预检人员在派出执行检疫任务前应接受派出前教育,了解国家对派出人员的有关规定和外事要求。 第四章 派出人员的职责及工作程序 第九条 派出人员对外代表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应按照动检协议的要求,配合派往国家或地区政府动物检疫机关执行双边动检协议;落实议定书中每一项规定,确保向中国输出的动物或繁殖材料符合动检协议的规定;同时,学习并了解派往国家或地区的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动物检验检疫机构组织形式及其职能,动物疫病防疫体系及预防措施,检疫技术水平和发展动态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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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开展检疫工作: (一)动物检疫人员到达输出国或地区后,首先与输出国或地区官方主管部门联系,按照动检协议内容商订检疫计划,在计划中落实动检协议有关规定。 (二)向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机构了解或查阅输出国或地区的动物疫情,确认输出国家或地区的动物疫情符合动检协议规定。 (三)了解和查阅输出动物、动物遗传物质所在地区和农场的动物疫情,确认输出地区和农场符合动检协议对农场动物疫情的规定。 (四)参与农场检疫,确认农场免疫和检疫项目、方法、标准、检验检疫结果符合动检协议要求。只有经农场检疫合格的动物方允许进入动物隔离场。 (五)动物隔离场条件的确认。动物隔离场必须经输出国或者地区官方检疫机构认可,符合动物隔离检疫要求,使用前经过严格消毒处理。 (六)落实动物隔离检疫期间的检验检疫项目,了解实验室检验情况,动物寄生虫的驱除处理;做好动物装运前的临床检查。 (七)落实动物的运输路线、运输要求(包括从隔离场至离境口岸的运输过程),以及应由输出国或者地区提供的检疫试剂准备情况。 (八)确认输出国或者地区动物卫生证书内容是否反映了动检协议规定要求。派出人员可根据情况对输出动物实施监装。 第十一条 派出考核注册人工授精中心或胚胎移植中心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派出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应保持与国家质检总局的联系,及时汇报工作进展。 严禁派出人员在未经请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对外做出违背动检协议规定的决定或承诺。 第十三条 派出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按照动检协议的规定,与输出国或地区有关方面协商解决;对协商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请示。遇到下列情况,必须立即向国家质检总局请示: (一)输出国或地区政府动物检疫机构对双边协议有不同解释,影响该协定的正常执行。 (二)输出国或地区不能完全按照双边动检协议执行,需要更改、补充或者取消动检协议内容。 (三)发生不可预见的事件、无法按原计划完成检疫任务,需要提前回国或者延长在外检疫时间。 (四)输出国或地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 (五)需要更改运输路线、运输方式。 (六)对检疫结果的判定有分歧,不能取得一致意见。 (七)其他协商不能解决的问题。 第十四条 派出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应如实填写《动植物检验检疫境外预检工作日志》(附2)。 未经国家质检总局同意,严禁派出人员在境外从事与预检工作内容无关的其他活动。 第十五条 派出人员应在动物入境前向动物隔离检疫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通报境外的检疫情况,做好境外检疫和入境后检疫的衔接工作,并协助完成动物入境后的检疫工作。 第十六条 派出人员回国后,应及时到国家质检总局全面汇报在外执行检疫任务的情况,并提交出境预检书面报告及其电子文本连同《预检工作日志》上交总局动植物检疫监管司。 第十七条 派出人员应将在外执行检疫任务过程中收集到的资料进行整理分类,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供所收集资料的目录。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提供的资料内容,决定资料留存国家质检总局或由派人单位存留。 第十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动物检疫人员在外执行检疫任务的情况,对出境检疫人员做出考核评价意见。 第十九条 对派出预检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将视情节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检疫官员出国检疫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1.推荐派出执行动物检疫人员简历 2.动植物检验检疫境外预检人员工作日志 附1: 推荐派出执行动物检疫人员简历 填报时间: ┌─────────┬──────┬────┬──────┬──────────┬────┐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 ├─────────┼──────┼────┼──────┼──────────┼────┤ │民族││籍贯││参加工作时间││ ├─────────┼──────┴────┴──────┴───┬──────┼────┤ │出生地││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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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学历││ 所学专业 ││ ├─────────┼────────┼─────────────┼───────────┤ │毕业时间││参加工作时间││ ├─────────┼────────┴─────────────┴───────────┤ │家庭住址││ ├─────────┼──────────────────────────────────┤ │专业技术或行政职务││ ├──────┬──┴──────────────────────────────────┤ │ 工作简历 ││ │(从大学开始)││ ├──────┼─────────────────────────────────────┤ │奖惩情况││ ├──────┼─────────────────────────────────────┤ │ 业务及外语 ││ │ 培训情况 ││ ├──────┼─────────────────────────────────────┤ ││1.外语语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外语语种 │2.能否熟练应用外语进行交流并独立开展工作:是□否□ │ │ 及水平 │3.是否具有派出学习或工作经验:是□否□;如果“是”,请列明出国时间、派往 │ ││ 国家或地区、派出任务: │ ││4.是否担任过口译工作:是□否□;如果“是”,请具体说明: │ ││5.是否翻译并发表过有关专业资料:是□否□;如果“是”,请具体说明: │ ├──────┼─────────────────────────────────────┤ │微机操作技能│1.能否熟练运用微机进行文字处理:是□否□ │ ││2.能否运用微机进行信息查询和发送信息:是□否□ │ ├──────┼─────────────────────────────────────┤ │推荐││ │单位││ │意见│(盖章)│ ││年月日│ └──────┴─────────────────────────────────────┘ 附2:动植物检验检疫境外预检人员工作日志 ┌────────────────────────────────────────┐ ││ │ 动植物检验检疫境外预检人员 │ │ 工作日志 │ ││ ││ ││ │团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派出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动植物检疫监管司│ └────────────────────────────────────────┘ 说明 1.该日志是反映出国预检人员每日工作情况的记录,应当认真如实填写。 2.两国政府签署的相关检验检疫议定书或协议是出国预检人员的工作依据,出国预检人员应当严格认真执行两国签署的议定书或者协议,坚持重大性原则问题的请示报告制度。严禁在未经请示并许可的情况下,不按两国间议定书或协议规定执行、擅自修改议定书或协议等。 3.应当遵守外事纪律、尊重当地的习俗,注意个人安全防护。 4.本日志回国后应上交总局动植物检疫监管司。 5.总局动植物检疫监管司联系电话: 电话及传真:010—82261910,82261916,82260156(传)(动检处) 010—82261909,82261907,82280157(传)(植检处) 010—82261917,82261906,82260158(传)(安全处) 010—82261919,82261904,82260159(传)(许可处) 预检工作任务概况 ┌───────────┬───────────────────────────┐ │预检任务名称││ ├───────────┼───────────────────────────┤ │进口企业名称││ ├───────────┼───────────────────────────┤ │出口企业名称││ ├───────────┼───────────────────────────┤ │进口动物/植物││ │或产品品种││ ├───────────┼───────────────────────────┤ │申请进口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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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许可证编号││ ├───────────┴───────────────────────────┤ │执行预检人员名单│ ├───────────────┬───────────────────────┤ │ 姓名 │ 工作单位 │ ├───────────────┼───────────────────────┤ │││ ├───────────────┼───────────────────────┤ │││ ├───────────────┼───────────────────────┤ │││ ├───────────────┼───────────────────────┤ │派往国家或者地区││ ├───────────────┼───────────────────────┤ │批准境外停留时间(天)││ ├───────────────┼───────────────────────┤ │出境日期││ ├───────────────┼───────────────────────┤ │回国入境日期││ └───────────────┴───────────────────────┘ 出境前培训 ┌───────┬───────────────────────────────┐ │培训时间││ ├───────┼───────────────────────────────┤ │培训地点││ ├───────┼───────────────────────────────┤ │参加培训人员││ ├───────┼───────────────────────────────┤ │预检工作文件││ ├───────┴───────────────────────────────┤ │预检工作主要注意事项│ ├───────────────────────────────────────┤ ││ ││ │ 培训负责人签字: │ │ 年月日 │ └───────────────────────────────────────┘ 预检工作计划 ┌──────────────────────────────────────┐ ││ ││ └──────────────────────────────────────┘ 工作日志 ┌──────────────────────────────────────┐ ││ ││ └──────────────────────────────────────┘ 预检工作总结 ┌──────────────────────────────────────┐ ││ ││ └──────────────────────────────────────┘ *须另附预检工作总结的书面材料,并提供电子文本 对出国预检工作的评价与资料移交 ┌──────────┬──────────────────────────┐ │执行双边议定书││ │或者协议情况││ ├──────────┼──────────────────────────┤ │搜集并了解境外││ │有关检验检疫信息││ ├──────────┼──────────────────────────┤ │提出合理化││ │建议和意见││ ├──────────┼──────────────────────────┤ │遵守外事纪律││ ├──────────┼──────────────────────────┤ │其他方面││ ├──────────┼──────────────────────────┤ │移交预检资料││ ├──────────┴──────────────────────────┤ ││ │ 动植司主管人员签字: │ │年月日│ └─────────────────────────────────────┘ 主要贸易国家相关部门名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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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传真│ ├─────────┼───────────────┼───────────┼──────────┤ │美国动植物检疫局│4700 River Road Unit 39 │301—7348354(VS)│301—7346402(VS)│ │(APHIS) │Riverdale,MD 20737 │││ ├─────────┼───────────────┼───────────┼──────────┤ │加拿大食品检验署││││ │(CFIA)│Nepen,Ontario KlAOY9 │613—2252342(VS)│613—2286630(VS)│ ├─────────┼───────────────┼───────────┼──────────┤ │新西兰农林部│ASB Bank House 101—103 the │64—4—4744100(VS)│64—4—4744133(VS)│ │(MAF) │Terrace,Wellington.2526 │││ ├─────────┼───────────────┼───────────┼──────────┤ │澳大利亚检疫检验局│Edmund Barton Building,Barton│61—2—62723933(VS) │61—2—62725161(VS) │ │(AQIS)│ACT,GPO Box 858,Canberra│││ ├─────────┼───────────────┼───────────┼──────────┤ │法国农渔部│251 reu du vangirard,75732 │33—1—49555811(VS) │33—1—49558182(VS) │ │(MAF) │paris Cedex 15│││ ├─────────┼───────────────┼───────────┼──────────┤ │英国农渔食品部│1A Page Street,London SW1P4PQ│44—20—79046139(VS)│44—20—79046424(VS)│ │(MAFF)││││ ├─────────┼───────────────┼───────────┼──────────┤ │丹麦农业部│Rolighedsvej 25,1958 │45—31358100(VS)│45—35361912(VS)│ │(MAF) │Frederiksberg C. │││ └─────────┴───────────────┴───────────┴──────────┘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动检处电话及传真号码 ┌───────┬──────────────┬───────────┐ │动检处│电话│ 传真 │ ├───────┼──────────────┼───────────┤ │北京│67888233│67888233│ ├───────┼──────────────┼───────────┤ │安徽│05512883027 │05512873453 │ ├───────┼──────────────┼───────────┤ │重庆│02367752942 │02367752942 │ ├───────┼──────────────┼───────────┤ │福建│05917065341 │05917065340 │ ├───────┼──────────────┼───────────┤ │广东│02038290827 │02038290826 │ ├───────┼──────────────┼───────────┤ │广西│07715515196 │07715515196 │ ├───────┼──────────────┼───────────┤ │贵州│08516764307 │08516764184 │ ├───────┼──────────────┼───────────┤ │甘肃│09318675822 │09318675822 │ ├───────┼──────────────┼───────────┤ │河北│03117767945 │03117724340 │ ├───────┼──────────────┼───────────┤ │河南│03715685815 │03715997350 │ ├───────┼──────────────┼───────────┤ │湖北│02785790455 │02785794278 │ ├───────┼──────────────┼───────────┤ │湖南│07315385152 │07315385155 │ ├───────┼──────────────┼───────────┤ │黑龙江│04512337597 │04512337587 │ ├───────┼──────────────┼───────────┤ │海南│089868665671│089868662013│ ├───────┼──────────────┼───────────┤ │吉林│04317607064/5/6/7│04317607725 │ ├───────┼──────────────┼───────────┤ │江西│07918328710 │0791831225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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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0252345057│0252345059│ ├───────┼──────────────┼───────────┤ │辽宁│04112641940 │04112641408 │ ├───────┼──────────────┼───────────┤ │内蒙古│04714340867 │04714340867 │ ├───────┼──────────────┼───────────┤ │宁波│057487125092│057487114161│ ├───────┼──────────────┼───────────┤ │宁夏│09515051297 │09515051297 │ ├───────┼──────────────┼───────────┤ │青海│09718210154 │09718247496 │ ├───────┼──────────────┼───────────┤ │山东│05322653971 │05322653971 │ ├───────┼──────────────┼───────────┤ │山西│03516161493 │03516161493 │ ├───────┼──────────────┼───────────┤ │陕西│0295365729│0295365729│ ├───────┼──────────────┼───────────┤ │上海│02168561751 │02168561849 │ ├───────┼──────────────┼───────────┤ │深圳│075583886093/5 │075583373673│ ├───────┼──────────────┼───────────┤ │四川│02885559302 │02885559302 │ ├───────┼──────────────┼───────────┤ │天津│02266298460 │02266298461 │ ├───────┼──────────────┼───────────┤ │西藏│08916832722 │08916836418 │ ├───────┼──────────────┼───────────┤ │厦门│05926010943 │05926011577 │ ├───────┼──────────────┼───────────┤ │新疆│09914636246 │09914636246 │ ├───────┼──────────────┼───────────┤ │云南│08714613881 │08714613804 │ ├───────┼──────────────┼───────────┤ │浙江│057188381111│057188382481│ ├───────┼──────────────┼───────────┤ │珠海│07563379527 │07563370190 │ └───────┴──────────────┴───────────┘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植检处电话及传真 ┌───────┬──────┬─────────────┬─────────────┐ │局名│区号│ 电话 │传真│ ├───────┼──────┼─────────────┼─────────────┤ │北京│010 │67888587│67888931│ ├───────┼──────┼─────────────┼─────────────┤ │天津│022 │66298986│66298478│ ├───────┼──────┼─────────────┼─────────────┤ │河北│0311│7784644 │7767924 │ ├───────┼──────┼─────────────┼─────────────┤ │山西│0351│6162523、27 │6162523 │ ├───────┼──────┼─────────────┼─────────────┤ │内蒙古│0471│4347830 │4347830 │ ├───────┼──────┼─────────────┼─────────────┤ │辽宁│0411│2637725—4110、09 │2637713 │ ├───────┼──────┼─────────────┼─────────────┤ │吉林│0431│7672934,7607076│7672934 │ ├───────┼──────┼─────────────┼─────────────┤ │黑龙江│0451│2337585 │2337585 │ ├───────┼──────┼─────────────┼─────────────┤ │上海│021 │68561752│68561849│ ├───────┼──────┼─────────────┼─────────────┤ │江苏│025 │2345051、2、3、4│234505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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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0571│88382890│88382890│ ├───────┼──────┼─────────────┼─────────────┤ │宁波│0574│87137049│87111379│ ├───────┼──────┼─────────────┼─────────────┤ │安徽│0551│2874303 │2874303 │ ├───────┼──────┼─────────────┼─────────────┤ │福建│0591│7065341 │7065340 │ ├───────┼──────┼─────────────┼─────────────┤ │厦门│0592│6014683 │6014683 │ ├───────┼──────┼─────────────┼─────────────┤ │江西│0791│8301702、574│8301702 │ ├───────┼──────┼─────────────┼─────────────┤ │山东│0532│2674471 │2653971 │ ├───────┼──────┼─────────────┼─────────────┤ │河南│0371│5685742、737│5997350 │ ├───────┼──────┼─────────────┼─────────────┤ │湖北│027 │85724536│85724536│ ├───────┼──────┼─────────────┼─────────────┤ │湖南│0731│5385161 │5385232 │ ├───────┼──────┼─────────────┼─────────────┤ │广东│020 │38290820、2、3、5 │38290826,38290823、5 │ ├───────┼──────┼─────────────┼─────────────┤ │深圳│0755│83376316│83758717│ ├───────┼──────┼─────────────┼─────────────┤ │珠海│0756│3379519,3370135│3379509 │ ├───────┼──────┼─────────────┼─────────────┤ │海南│0898│68660725│68660725│ ├───────┼──────┼─────────────┼─────────────┤ │广西│0771│5514197 │5511506 │ ├───────┼──────┼─────────────┼─────────────┤ │重庆│023 │67756412│67862491│ ├───────┼──────┼─────────────┼─────────────┤ │四川│028 │85547456│5547456 │ ├───────┼──────┼─────────────┼─────────────┤ │贵州│0851│6764307 │6764307 │ ├───────┼──────┼─────────────┼─────────────┤ │云南│0871│4613962 │4631186 │ ├───────┼──────┼─────────────┼─────────────┤ │西藏│0891│6832722 │6832722 │ ├───────┼──────┼─────────────┼─────────────┤ │陕西│029 │5365731 │5365731 │ ├───────┼──────┼─────────────┼─────────────┤ │甘肃│0931│8675822 │8675822 │ ├───────┼──────┼─────────────┼─────────────┤ │青海│0971│8231569 │8231569 │ ├───────┼──────┼─────────────┼─────────────┤ │宁夏│0951│5051297 │5051297 │ ├───────┼──────┼─────────────┼─────────────┤ │新疆│0991│4649390 │464939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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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境动物预检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进境动物预检是进境动物检疫工作中一项非常重要的措施和手段,对防止动物疫病等有害生物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渔业生产安全和生物安全起到了非常积极、有效的作用。近年来,我国每年都从国外引进大量优良品种资源,派出执行动物预检任务的人员也显著增加,为规范预检人员的管理,进一步明确预检人员工作程序和职责,保证预检工作质量,总局制定了《进境动物预检人员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并就执行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局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积极做好派出人员的推荐工作。要严格按照《进境动物预检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条件,及时向总局推荐合格人员。 二、要做好推荐派出预检人员的出国前培训和教育工作。除总局组织的有关培训外,各局应有计划地组织派出预检人员学习《进境动物预检人员管理办法》,使他们了解派出人员的职责、预检工作程序、处理各种问题的原则等;要有针对性地让派出预检人员进一步熟悉相关动物检疫法规和业务,使之具备独立完成预检工作的能力;要加强派出预检人员的出国前外事纪律和思想教育工作。 三、有关派出预检人员的出境手续按照总局国际合作司印制的《因公出国手续办理须知》办理。派出预检人员的境外费用及国际旅费原则上由申请进口的企业或者境外相关政府部门承担。 附件:进境动物预检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农牧渔业生产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法规和中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政府签署的双边检疫议定书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派出人员从事进境动物和动物遗传物质(如动物精液、动物胚胎和家禽种蛋等)输出前的检疫、动物遗传物质生产中心考核注册等工作。 第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进境动物预检人员的派出,其职责如下: (一)根据我国对外签署的动物检疫协定、动物检疫议定书、谅解备忘录、会谈纪要(以下简称“动检协议”)和检疫工作需要,下达派出检疫任务。 (二)考核和确定派出人选。 (三)审查拟派出人员出境前的准备工作。 (四)对拟派出人员进行出国前教育。 (五)对派出人员在境外执行检疫任务中遇到的重要问题进行指导。 (六)考核、评价派出人员在外执行检疫任务的情况。 第四条 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负责向国家质检总局推荐动物检疫人员,提供被推荐人员的简历(格式见附1),办理出境人员的派出手续等。 第二章 派出人员的条件 第五条 派出预检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政治条件: 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质检事业,思想品德优良,组织纪律性强。 (二)业务条件: 1.获得兽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2.从事进出境动物检疫工作至少3年。 3.具有一定的兽医临床经验,熟悉动物检疫实验室工作,能够独立地完成有关动物疾病诊断试验。 4.熟悉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法规及进境动物检疫程序,具有国际贸易的一般常识。 (三)外语条件: 掌握相应的国家或地区的语言,或能用第三国语言在输出国开展业务工作,具有胜任工作所需的听、说、读、写能力,能熟练阅读、翻译外文专业资料。 (四)身体条件: 身体健康,能在外独立生活,年龄不超过50岁。 第三章 派出前准备 第六条 动物预检人员受到国家质检总局指派后,须认真学习和掌握有关的动检协议,了解派往国家或地区的动物疫情,熟悉有关动物疫病的基本知识和实验室诊断方法,做好出发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七条 动物预检人员应在出境前5个工作日内到国家质检总局汇报出境执行检疫任务的准备情况,内容包括对动检协议的理解和执行计划,对派往国家或地区动物疫情的了解等。 派往港澳地区执行预检任务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准备情况的汇报方式。 第八条 动物预检人员在派出执行检疫任务前应接受派出前教育,了解国家对派出人员的有关规定和外事要求。 第四章 派出人员的职责及工作程序 第九条 派出人员对外代表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应按照动检协议的要求,配合派往国家或地区政府动物检疫机关执行双边动检协议;落实议定书中每一项规定,确保向中国输出的动物或繁殖材料符合动检协议的规定;同时,学习并了解派往国家或地区的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动物检验检疫机构组织形式及其职能,动物疫病防疫体系及预防措施,检疫技术水平和发展动态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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