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设备监理评审文件》及《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申请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国质检质联[2001]174号),《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28号令),《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国人部发[2003]40号)等文件精神,推动我国设备监理工作,设备监理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编订了有关设备监理制度具体实施的《设备监理评审文件》(以下简称《文件》)并经全国设备监理技术委员会审定通过。现将《文件》及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申请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申请书 2.设备监理评审文件 附件1: ┌────────────────────────────────────────┐ │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 │ ││ │申请书│ ││ │ 单位名称: │ │ 填表日期: │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 └────────────────────────────────────────┘ 1.联络 申请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 —mail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申请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等级 □ □ 甲级乙级 3.申请设备监理专业范围:(填写相应设备监理专业范围名称) ┌───────┬────────────────────────────┐ │类别│ 名称 │ ├───────┼────────────────────────────┤ │││ ├───────┼────────────────────────────┤ │││ ├───────┼────────────────────────────┤ │││ └───────┴────────────────────────────┘ 4.评审核准表 @@5.填写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申请表(见附) (1)表1:监理单位信息调查表 (2)表2:法人代表信息调查表 (3)表3:技术负责人信息调查表 (4)表4:注册设备监理师(含拟申请注册)信息汇总表 (5)表5:监理单位情况简介 (6)表6:监理工程业绩汇总表 (7)表7:监理单位设施和设备信息调查表 6.随本申请书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及文件: (1)单位章程(未在工商部门注册请提供草案);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及其他文件目录; (4)单位人力资源状况的详细说明,需特别注明持有效《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情况; (5)申请设备监理的专业范围的说明材料; (6)单位的设施和设备情况详细说明及证明材料; (7)注册资金证明; (8)工作场所证明; (9)设备工程相关业绩及证明材料(设备监理委托方及被监理单位的证明材料); (10)设备监理专业指导性文件(必要时);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声明 我代表本单位郑重申明: (1)本单位同意按资格评审规范的要求提供所需文件和资料,所提供的信息均正确属实,并为实施资格评审提供方便; (2)在获得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之前(包括接受评审评定过程中),不进行获得设备监理资格的宣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期: 单位(盖章): 注:a.本申请书用钢笔或毛笔以中文填写,清晰、准确; b.本申请书填好后,随同审批表、申请表、证明材料及文件按以下地址寄出: ┌──────────────────────────────────────────┐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行政管理│ │ 部门或行业管理机构初审意见 │ ├──────────────────────────────────────────┤ ││ │(公章)│ │ 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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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机构评审结论意见 │ ├──────────────────────────────────────────┤ ││ │(公章)│ │ 年月日 │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意见│ ││ ├──────────────────────────────────────────┤ ││ │(公章)(公章)│ │年月日年月日│ └──────────────────────────────────────────┘ 附: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申请表 ┌───────────────────────────────────────┐ │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 │ ││ │ 申请表 │ ││ │单位名称:│ │填表日期:│ ││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 │ └───────────────────────────────────────┘ 表1:监理单位信息调查表 ┌────────┬─────────────────────────────────┐ │监理单位名称││ ├────────┼─────────────────────────────────┤ │通信地址││ ├────────┼──────────────┬──────┬───────────┤ │联系电话││传真││ ├────────┼──────────────┼──────┼───────────┤ │电子信箱││邮政编码││ ├────────┼──────────────┼──────┼───────────┤ │主管部门││单位性质││ ├────────┼──────────────┼──────┼───────────┤ │核算形式││注册资金││ ├────────┼──────────────┼──────┼───────────┤ │开户银行││银行账号││ ├────────┼──────────────┼──────┼───────────┤ │营业执照编号││从业人数││ ├────────┴──────────────┴──────┴─┬─────────┤ │ 注册设备监理师人数 ││ ├────────────────────────────────┼─────────┤ │ 拟申请注册的设备监理师人数 ││ ├────────────────────────────────┴─────────┤ │申请的监理专业范围(准确填写):│ ││ │ 单位(盖章) │ │ 年月日 │ └──────────────────────────────────────────┘ 表2: 法人代表信息调查表 ┌───────────────────────────────────────────┐ │ 法定代表人简况 │ ├──────┬───────┬─────┬───────┬──────┬───────┤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 ├──────┼───────┼─────┼───────┼──────┼───────┤ │职务││职称││文化程度││ ├──────┼───────┼─────┼───────┼──────┼───────┤ │毕业时间││毕业院校││所学专业││ ├──────┼───────┼─────┼───────┼──────┼───────┤ │联系电话││传真││手机││ ├──────┴───────┴─────┴───────┴──────┴───────┤ │工作简历:│ ││ │ 本人签名: │ │年月日│ └───────────────────────────────────────────┘ 表3:技术负责人信息调查表 ┌─────────────────────────────────────────┐ │ 技术负责人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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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性别││身份证号││ ├──────┼───────┼─────┼──────┼──────┼──────┤ │职务││职称││文化程度││ ├──────┼───────┼─────┼──────┼──────┼──────┤ │毕业时间││毕业院校││所学专业││ ├──────┼───────┴─────┴──────┼──────┼──────┤ │资格证书编号││岗位证书编号││ ├──────┼───────┬─────┬──────┼──────┼──────┤ │联系电话││传真││手机││ ├──────┴───────┴─────┴──────┴──────┴──────┤ │工作简历:│ ││ │本人签名:│ │ 年月日 │ └─────────────────────────────────────────┘ 表4:注册设备监理师(含拟申请注册)信息汇总表 ┌──┬──┬──┬────┬────┬────┬───┬────┬────┬────┐ │序号│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文化程度│毕业时间│职称│监理专业│监理资格│监理岗位│ │││││││││证书编号│证书编号│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表5: 监理单位情况简介 ┌─────────────────────────────────────────┐ │监理单位简介(成立时间、组织机构、业务范围):│ ││ ││ ││ └─────────────────────────────────────────┘ 表6: 监理工程业绩汇总表 ┌─────────────────────────────────────────┐ │监理工程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工程规模、工程地点、工程开竣工时间、监理内容、监理成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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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7: 监理单位设施和设备信息调查表 ┌─────────────────────────────────────────┐ │监理单位设施和设备:│ ││ ││ ││ └─────────────────────────────────────────┘ 附件2:设备监理评审管理文件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基本要求 1.总则 1.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监理活动以及开展设备工程技术和管理咨询业务活动的单位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1.2引用文件 1)《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国质检质联[2001]174号) 2)《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2002年第28号局长令) 3)《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3]40号) 4)GB/T19000—2000 idt IS0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 5)GB/T19001—2000 idt IS0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6)《FIDIC职业道德准则》(1996) 1.3术语和定义 GB/T19000—2000 idt IS0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中的有关术语适用于本文件,还包括: 1)设备:预期形成永久性工程部件的,能够独立地完成至少一道生产工序或能够提供某种需要所必需的机械装置、电气、自动化设备及相关软件、仪器和工具。 2)重要设备:国家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等所需的主要设备、国家重点信息系统的重要硬件及相配套的应用软件。 3)监理:有关咨询单位,受项目业主的委托,根据合同的约定,按照一定的准则,对被监理方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使这些活动符合准则的要求,并达到项目业主的委托目的的活动。 4)设备监理:依法设立的设备监理(企业法人)单位,受项目业主委托,并根据监理合同的约定,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对重要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储运、安装、调试等过程的质量、进度和投资等实施监督和管理。 5)监理专业范围:指设备监理单位监理业务涉及的设备工程专业领域。 6)设备监理单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取得相应等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从事重要设备监理业务,即设备工程技术和管理咨询服务业务的社会组织。 7)设备监理人员:与设备监理单位发生正式聘用合同关系,且其工作内容与设备监理有关的人员,包括:管理者、设备监理工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8)注册设备监理师: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从事设备监理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9)项目业主:工程设备的所有者即接受设备监理服务的委托方。 10)被监理单位:设备监理单位受项目业主委托,进行设备监理服务过程中所监理的组织。 11)相关单位:与设备监理单位所监理项目有利益关系的组织。 12)设备监理服务规划(即设计和开发输出文件):阐述将开展的设备监理服务的服务特性和验收标准、描述其所用方法和手段以及所需的资源、规定其评价和控制过程的文件。 2.基本要求 2.1设备监理单位 设备监理单位须满足以下要求: 1)应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业法人,设备监理单位属独立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与行政机关无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关系,与被监理方无任何隶属关系和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2)应具有一定的业务能力,并承诺只在其能力范围内开展监理工作; 3)应具有足够的专业配套的设备监理人员为项目业主提供满意的监理服务工作,并有随时可用的后备人员; 4)应具备适应监理项目规模和类型的管理能力,确保以最有效的方式完成监理工作,如可采取项目管理的方式; 5)应具有足够的财力资源来支持其在能力范围内开展监理业务,其财务状况应稳定,对所承担的监理项目的财务支出情况应按要求进行严格的审计; 6)应确保其设备监理人员遵循监理行业的道德行为准则,并应使他们免受任何有可能影响监理工作公正性的商业、财务、报酬和其他方面的压力; 7)只能由项目业主付款得到报酬,不能有任何可能影响设备监理工作人员做出公正独立判断的其他商业行为;不提供也不接受任何将会从感觉上和实际上影响到设备监理工程师和/或项目业主的选择、付费的过程及影响设备监理工程师公正判断的不适当的报酬; 8)应建立确保其开展监理工作公正性的内部机制,并且不从事与监理项目有关的设计、销售、采购、制造、检验、储运、安装、调试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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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设备监理单位应确保其相关单位的活动不影响监理工作的公正性、客观性和保密性; 10)应确保其监理费用结构合理,费用应能足以满足实现监理项目的使项目业主满意的目标,同时,费用也应为设备监理单位带来合理的利润,以便能使设备监理单位支付设备监理人员足够的合理报酬和足够的人员继续培训、设备监理单位继续发展的投入; 11)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解决监理活动中所引发的责任问题,如可投保职业责任险,转移因监理服务的失误和疏漏而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风险; 12)应确保其所有活动都是以保护项目业主的合法利益为出发点,不隐瞒、夸大事实,应把任何潜在的不利因素告诉项目业主,应确保监理人员以正直、诚实的态度为项目业主提供监理服务; 13)应公平地对待其他设备监理单位,应倡导“以质量为基础选择设备监理服务(QBS)”的原则,不得故意或无意地损害其他设备监理单位的名誉和利益;不得直接或间接地试图获取其他设备监理单位已取得的业务,在未接到项目业主终止与原设备监理单位的书面协议并与该设备监理单位协商之前,不得接受该业务;当被要求对其他设备监理单位的工作进行评价时,要实事求是; 14)对于合法调查团体就任何服务合同或建设合同的管理进行调查时,要充分予以合作; 15)应确保设备监理单位人员在监理活动过程中,对接触到的与监理活动有关的信息保密; 16)应认可并承担对社会和设备监理业的责任;不断为设备监理业的可持续发展寻求解决办法,始终维护设备监理业的荣誉; 17)应在监理活动中尊重建设监理单位,与对方相互协商,共同为业主做好服务。 2.2设备监理人员 2.2.1设备监理单位的人员应至少包括: 1)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管理者; 2)国家注册的设备监理工程师; 3)其他工作人员,包括: (1)可以独立进行计算、分析等数据处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2)具有独立查找资料能力和管理档案能力的工作人员; (3)与项目业主联系的业务人员; (4)秘书和行政管理人员等。 2.2.2设备监理工程师应承诺并遵循以下职业道德准则: 1)对社会和职业的责任:包括接受设备监理业的社会责任、有义务为设备监理业可持续发展寻求解决办法,始终维护职业的尊严、地位和荣誉; 2)能力:应保持与技术、法规和管理水平相应的学识和技能,有责任为项目业主提供精心勤勉的设备监理服务,并充分发挥应有的技能;只承担能够胜任的服务; 3)正直:应始终为项目业主的合法利益而正直、精心地工作; 4)公正:应公正地提供设备监理服务;把在为项目业主服务中可能产生的一切潜在的利益冲突,都要告诉项目业主和/或所聘用的监理单位; 5)公平地对待其他设备监理工程师;不得故意或无意损害其他设备监理工程师的名誉和利益;当被要求对其他设备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进行评价时,要做到礼貌并以适当的行为行事; 6)廉洁自律:不接受任何不适当的报酬,不接受任何有碍独立判断的酬谢; 7)对于合法调查团体调查任何服务合同或建设合同的管理时,设备监理工程师要充分予以合作。 2.2.3在承担设备监理任务时,设备监理人员应承诺并书面保证: 1)与被监理任务无任何其他商业关系; 2)未曾与被监理方发生聘用合同关系或已解除聘用合同关系(或退休)已连续12个月以上; 3)与被监理单位的直接责任人无亲属关系。 设备监理工程师还应承诺并书面保证: 只有完成该项任务或设备监理单位已找到合适的候补人选,且已完成工作交接,才能解除与被聘用的设备监理单位的聘用合同关系。 2.3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2.3.1设备监理单位应建立并保持符合GB/T19001—2000 idt IS09001:2000标准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2.3.2设备监理单位在按GB/T19001—2000 idt IS09001:2000标准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时,应符合本文件2.3.3~2.3.8条关于设备监理业的特别要求。 2.3.3设备监理服务应是全过程的服务,因此不应删减任何过程。 2.3.4关于“质量管理体系” 2.3.4.1设备监理单位应按照标准要求明确其分包服务过程。 2.3.4.2设备监理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包括: 1)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2)质量手册; 3)程序文件; 4)设备监理服务规划; 5)设备监理项目质量计划; 6)其他为确保设备监理服务过程的有效策划、运行和控制所需的文件; 7)设备监理活动所要求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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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3设备监理单位质量手册应满足标准要求,还应包括: 1)质量方针; 2)设备监理单位法律地位的简要说明; 3)组织结构; 4)分包项目及分包方名单; 5)相关单位的名称及经营范围。 2.3.4.4设备监理单位的程序文件至少应包括: 1)文件控制程序; 2)记录控制程序; 3)管理评审控制程序; 4)设备监理工程师的聘用程序; 5)设备监理人员专业能力的评定程序; 6)监理项目的项目监理质量计划编制程序; 7)设备监理服务工作的设计和开发程序; 8)分包方控制程序; 9)设备监理服务工作成果评价程序; 10)处理争议、投诉和申诉的控制程序; 11)保密的控制程序; 12)内部审核的控制程序; 13)不合格服务的控制程序; 14)纠正措施的控制程序; 15)预防措施的控制程序等; 16)安全保障的控制程序。 2.3.5关于“管理承诺” 2.3.5.1管理评审的时间间隔不应大于12个月。 2.3.5.2管理评审应在设备监理单位报送《监理年度评审手册》前进行。 2.3.6关于“资源管理” 2.3.6.1设备监理单位应建立并实施设备监理工程师的聘用准则。 2.3.6.2设备监理单位应建立并实施设备监理人员专业能力的评定准则。 2.3.6.3设备监理单位应制定并实施充分的继续教育培训计划。 2.3.7关于“产品实现” 2.3.7.1设备监理单位应对每个监理项目编制项目监理质量计划。 2.3.7.2设备监理单位与项目业主签订的设备监理服务合同或协议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其主要内容应包括:监理的范围、内容和标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监理费用的计取与支付,暂停和终止,保险,违约责任及其争议处理方式等。 2.3.7.3设备监理单位应对每一类计划要开展的设备监理业务进行设计和开发活动。应制定设备监理服务的设计和开发输入文件,文件至少应包括明确项目业主需求和说明设备监理单位满足这些需求的能力的内容。 2.3.7.4设备监理单位应对分包方实施控制。 2.3.7.4.1设备监理单位只能将独立的单项辅助设备的监理工作分包给有资格的其他单位,且应在投标或签订合同前明确通报项目业主;当监理工作已开始时,除非项目业主提出或书面同意,一般不允许随意更换分包方。 2.3.7.4.2当决定将某一设备监理单位列入合格分包方名单时,应与该分包方签订一份书面合同或协议,以确保分包方: 1)有能力完成分包工作; 2)公正,不直接参与或不通过其相关单位参与与监理工作有关的设计、销售、采购、制造、检验、储运、安装、调试工作; 3)保密承诺; 4)与项目业主及相关方如制造方无任何利益冲突; 5)开始工作后,除非项目业主提出或书面同意,一般不允许解除合同; 6)承担保险的能力。 2.3.7.4.3当决定将非主要设备的监理工作分包给其他单位时,应与分包方签订具体的监理项目合同或协议,其合同或协议内容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可参照《电气与机械工程设备监理分包协议书》范本);其主要内容应包括:分包监理服务的范围、内容和标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监理费用的计取与支付,暂停和终止,保险,违约责任及其争议处理方式等。 2.3.8关于“测量、分析和改进” 2.3.8.1设备监理单位应制定并实施设备监理服务工作成果评价准则。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规则 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设备监理行业自律组织(以下简称CAPEC)根据国家设备监理监管部门的授权制定本规则,并进行设备监理单位的资格评审活动。 1.2本文件规定了CAPEC对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评审程序。 1.3本文件规定了CAPEC对乙级设备监理单位申请甲级资格的评审程序。 1.4本文件适用于对从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监理活动以及开展设备工程技术和管理咨询业务活动的监理单位的评审活动。 2.引用文件 1)《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国质检质联[2001]174号) 2)《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2002年第28号局长令) 3)CAPEC—S111:2003《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基本要求》 4)GB/T19000—2000 idt IS0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 5)GB/T19001—2000 idt IS0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6)GB/T19011—2003 idt IS019011:2002《质量和或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指南》 3.术语和定义 本规则采用CAPEC—S111:2003《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基本要求》中的术语和定义。 GB/T19000—2000 idt IS0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中的有关术语适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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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总则 4.1CAPEC依据《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国质检质联[2001]174号)、《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2002年第28号局长令)、CAPEC—S111:2003《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基本要求》的要求对设备监理单位实施资格评审。 4.2CAPEC对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评审工作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4.3CAPEC不对申请评审的设备监理单位提供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咨询或其他影响公正性的服务。 4.4CAPEC对申请评审的设备监理单位的申请材料、评审情况和其他非公开信息保守秘密。 4.5依据CAPEC的评审结果,CAPEC承认设备监理单位在监理资格等级、监理专业范围内具有从事设备工程监理的能力,但并不表明CAPEC对设备监理单位的监理工作承担责任。 4.6CAPEC的服务按CAPEC—S311:2003《对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与管理的收费办法》收取评审费用,不接受设备监理单位的资助。 4.7CAPEC按照CAPEC—S201:2003《设备监理单位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受理和处理对CAPEC的申诉、投诉和争议。 5.工作过程 5.1评审申请 5.1.1申请资格评审的设备监理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备《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中的基本条件; 2)已按CAPEC—S111:2003《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基本要求》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时间不少于6个月。 5.1.2申请资格评审的设备监理单位可以在国家质检总局、CAPEC网站获取或向CAPEC直接获取实施规范和资格申请书等相关文件。 5.1.3申请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设备监理单位须向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或有关行业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初审部门)申请初评,经初步审查合格后报CAPEC。 5.1.3.1初审主要采取文件审查的形式。 5.1.3.2初审的主要内容: 1)审查5.1.4条款中1)至8)要求提交文件的完整性。 2)审查5.1.4条款中1)至7)要求提交文件的符合性。 3)审查5.1.4条款中2)、3)要求的文件及证件原件的真实性。 5.1.3.3初审的程序: 初审部门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在《评审核准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盖章,将全部申请材料交还给申请人。 初审未通过,也须在两个工作日内给申请人书面通知,明确未通过初审的理由,告知申请人需补充完善的材料。 5.1.4申请资格评审的设备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申请方)向CAPEC提交申请文件: 1)申请书及附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文件,如营业执照(复印件)、注册资金证明、机构章程; 3)机构人力资源状况,需特别注明持有效《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情况;聘用的主要负责人、专职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聘用和应聘说明和专业资格证明(复印件); 4)设备监理单位的质量体系文件及其他文件目录; 5)机构的设施和设备情况证明材料; 6)拟申请设备监理专业范围内每个监理专业的服务规划和至少一个已完成或正在实施的该监理专业的监理项目的质量计划,每个监理专业配备的监理人员专业能力评定记录; 7)设备工程相关业绩及证明材料(含监理委托方、被监理单位的证明材料);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证明材料; 8)初审意见或推荐意见(国务院有关部门或有关行业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监督机构对本地区、本行业内的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提出初审意见,对本地区、本行业内业绩突出的乙级资格的监理单位申请甲级资格提出推荐意见)。 申请方对申请评审及后续的活动中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5.1.5申请方在提交申请书时,同时交纳申请费。 5.1.6CAPEC在接到申请书的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若通过审查,CAPEC将向申请方发出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设备监理资格申请受理通知书》。若未通过审查,CAPEC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方,并阐明未通过审查的理由。申请方在收到书面通知书之日起90天内,如能针对不予受理的理由采取相应措施并提供补充申请文件且满足评审申请要求的,CAPEC将向申请方发出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设备监理资格申请受理通知书》。对届时仍不能满足评审申请要求的,CAPEC则不予受理。若有异议,申请方可以按CAPEC— S201:2003《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提出申诉。 5.1.7在申请资料评审结束,并符合要求后,CAPEC与申请方签署《设备监理资格评审协议》并发放有关文件。 5.2评审程序 评审程序包括文件评审、现场评审、见证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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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文件评审 CAPEC指定的评审组长根据CAPEC下达的评审任务书的要求,负责对申请方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进行审查,以确保其文件符合CAPEC—S111:2003《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基本要求》的要求。如果文件评审表明申请方描述的文件不能充分满足要求,应停止后续工作;申请方应根据文件审查意见完善文件,待问题得到解决,再继续工作。由评审组长根据申请方文件的完善情况提出是否可以进行现场评审的意见,并通知CAPEC,由CAPEC批准是否可以进行现场评审。 5.2.2现场评审 5.2.2.1CAPEC提出现场评审日期和评审组成员名单,经申请方同意后,向评审组下达评审任务书。 5.2.2.2现场评审计划 评审组长制定现场评审计划,提前两周通知申请方。 5.2.2.3评审组按现场评审计划进行评审,现场评审分为质量管理体系评审和设备监理专业范围评审。 评审组在申请方办公现场召开有申请方代表参加的首次会议,就现场评审安排等事项进一步确认落实。 评审组采用面谈、查阅文件、抽查记录等调查验证方式进行现场评审,对申请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和设备监理的专业管理和实施能力进行综合评价,如发现有不符合事实应得到申请方代表确认,并提出不符合项报告。 末次会议上评审组报告评审情况,即申请方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设备监理的专业管理和实施能力是否符合CAPEC—S111:2003《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基本要求》的相应要求的评审结论。提出对申请方的纠正措施要求。确认见证项目。 5.2.3见证评审 5.2.3.1对资格评审的初次评审,一般选择一个监理项目进行见证评审。 5.2.3.2申请方应将选定见证的监理项目的监理工作计划在正式审核前的15个工作日报CAPEC。 5.2.3.3申请方有责任将见证评审组的名单通知被监理单位,以取得该单位对见证评审工作的支持。 5.2.3.4见证评审组对申请方派出的项目监理组的现场监理活动实施见证。通过观察,评审项目监理组实施设备监理的专业能力。 5.2.3.5见证评审完成后,见证评审组向申请方通报见证评审情况与结论,如有不符合项应提出不符合项报告,报告中的不符合事实应得到申请方的确认。 5.2.4对不符合项纠正措施的跟踪评审 5.2.4.1按不符合项性质的严重程度,分为严重的和一般的不符合项。判断依据为: 严重不符合项: 1)缺少或未能实施/保持一个或多个CAPEC—S111:2003《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基本要求》中条款的要求。 2)后果能对设备监理单位服务质量造成严重影响。 3)所出具的监理记录和报告的可信性受到怀疑。 一般不符合项: 1)单个或孤立地不符合CAPEC—S111:2003《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基本要求》中某一项条款的要求。 2)在实施中未执行或偏离监理要求的程序。 5.2.4.2纠正措施要求 申请方对现场评审和见证评审中的不符合项须采取纠正措施。初次评审时,申请方在三个月内未能关闭不合格项的,视为自动放弃评审。监督时,不符合项采取纠正措施的完成期限为一个月。 5.2.4.3跟踪评审 评审组对不符合项采取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评审组根据不符合项性质和采取的纠正措施的情况确定验证的方式和范围,对一般不符合项的纠正措施可以书面验证,也可在下次监督时验证其实施的有效性。对严重不符合项,必要时,评审员将到申请方现场验证。 5.2.4.4评审报告 根据文件评审、现场评审、见证评审及跟踪评审结果形成评审报告,并确认设备监理专业范围。 5.2.5如果现场评审结束后,申请方无法确认见证项目,CAPEC将向申请方提供阶段性评审报告,但申请方必须在一年内完成见证评审,否则申请方需按5.1重新提出评审申请。 5.3评审决定 5.3.1技术委员会所属的专业技术委员会根据评审报告和申请方提交的资料等信息进行评定。经评定,如认为评审符合评审程序,并同意评审组的意见的,将做出评审结论意见,并向CAPEC提交评审报告。 5.3.2CAPEC秘书长根据评定结果批准评审报告,并通知申请方。如评定结果与已向申请方提交的评审报告结论有差异,CAPEC应将此差异的说明通知申请方。 5.3.3CAPEC向设备监理国家监管部门上报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报告。 5.4监督评审 取得资格证书后,每年CAPEC将对设备监理单位进行年度评审和必要的非例行抽查评审。以确认设备监理单位是否能够持续符合《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CAPEC—S111:2003《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基本要求》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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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监理单位在每年年度评审前应向CAPEC提交下列文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年检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与技术负责人的姓名、年龄、专业技术职务证明文件及工作简介; 3)《监理年度评审手册》等。 5.4.1年度评审 5.4.1.1年度评审周期 CAPEC对设备监理单位年度评审的周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5.4.1.2年度评审内容 每次年度评审按相应的CAPEC—S111:2003《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基本要求》的要求对设备监理单位的运行情况进行资料评审和抽查评审,年度评审应保证覆盖CAPEC—S111:2003《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基本要求》的全部要求,以确定设备监理单位是否始终遵守设备监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并持续满足《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CAPEC—S111:2003《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基本要求》的要求。 5.4.1.3年度评审程序 CAPEC将在每年年初发布年度评审计划,根据设备监理单位报送的《监理年度评审手册》等信息编制年度资料评审和抽查评审方案,并在抽查评审前3周通知设备监理单位进行抽查评审的评审计划。 5.4.1.4年度评审的方式 年度评审采用资料评审和抽查评审(现场评审和见证评审)的方式进行。抽查评审一般安排现场评审和见证评审连续进行。在监理单位的管理体系文件发生重大变更的情况下,必要时还要进行文件审查。 监理单位应在现场评审前三周,向CAPEC上报近期的设备监理项目清单(含监理组人员组成名单),由CAPEC随机抽取见证评审项目。原则上每次抽查评审安排1次见证评审。抽查评审的见证评审可与扩大设备监理专业范围的见证评审结合进行。对于抽查评审前六个月内进行的扩大设备监理专业范围的见证评审,可以考虑代替年度抽查评审中的见证评审。 5.4.1.5年度评审的决定 每次年度评审完成后,CAPEC将根据评审的情况,对设备监理单位做出保持/暂停/撤销监理资格的评定意见,上报国家设备监理监管部门,并向设备监理单位提交年度评审报告。设备监理单位通过年度评审后,CAPEC出具证明,保持其《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有效。 根据年度评审结论,必要时CAPEC将对设备监理单位做出增加抽查评审的决定。对于被暂停/撤销资格的设备监理单位,CAPEC将按照 CAPEC—S213《对设备监理单位的通报和资格的暂停与撤销规则》进行处理。 5.4.2非例行抽查评审 在出现以下情况时,CAPEC将组织实施非例行的抽查评审。 1)设备监理单位的运作发生了重大变动或发生了其他可能影响监理资格的变更的。 2)对设备监理单位有重大投诉,且经查实的。 3)发生其他重大情况的。 5.5乙级设备监理单位申请甲级资格的评审程序 5.5.1乙级设备监理单位申请甲级资格证书,须向CAPEC递交《设备监理单位换证申请书》,CAPEC根据《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CAPEC—S111:2003《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基本要求》的要求进行评审。 5.5.2CAPEC按照本规则中5.2、5.3程序只进行申请的设备监理专业范围内的监理专业能力的评审。 设备监理单位监理专业范围评审规则 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设备监理行业自律组织(以下简称CAPEC)根据国家设备监理监管部门的授权制定本规则,并进行设备监理单位监理专业范围评审和管理。 1.2本文件规定了对监理单位监理专业范围评审的程序。 1.3本文件适用于对监理单位监理专业范围的评审、暂停、撤销等管理。 2.引用文件 1)《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国质检质联[2001]174号) 2)《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2002年第28号局长令) 3)CAPEC—S111:2003《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基本要求》 4)GB/T19000—2000 idt IS0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 5)GB/T19001—2000 idt IS0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6)CB/T19011—2003 idt IS019011:2002《质量和或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指南》 3.术语和定义 本规则采用CAPEC—S111:2003《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基本要求》中的术语和定义。 GB/T19000—2000 idt IS0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中的有关术语适用于本文件。 4.总则 4.1CAPEC对监理单位的监理专业范围的评审按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附表和CAPEC—S312《设备监理单位监理专业范围分类办法》附表S312/01《设备监理专业范围表》中的划分细则实施。 4.2监理单位可参照CAPEC—S312《设备监理单位监理专业范围分类办法》中的要求对监理专业范围实施专业能力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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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在CAPEC—S312《设备监理单位监理专业范围分类办法》附表S312/01《设备监理专业范围表》所提供的分类中的监理专业范围不能准确描述监理单位的监理专业范围时,CAPEC允许监理单位选择定义某项监理专业,监理单位应向CAPEC说明其定义并证明能够确保监理单位对其监理专业范围实施专业管理,CAPEC与监理单位对此项监理专业理解一致后,CAPEC才能进行评审。 5.工作过程 5.1申请监理专业范围评审的条件 监理单位申请监理专业范围评审应满足: 1)申请监理专业范围评审的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申请方)应是申请或已获资格的设备监理单位; 2)申请方已针对监理专业范围涉及的技术领域进行了设计开发活动,并编制了该专业监理服务规划,并具备相应专业的注册设备监理师; 3)有一个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该监理专业的监理项目。 5.2评审程序 5.2.1申请受理 5.2.1.1申请 监理单位在申请监理专业范围评审时,需向CAPEC提交《申请书》,并附如下材料: 1)监理单位编制的该监理专业的监理服务规划; 2)已完成或正在实施该监理专业的监理项目的质量计划; 3)监理人员专业能力评定记录。 5.2.1.2受理 CAPEC将在审查确认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后的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并向申请方发出《受理通知书》或《不受理通知书》。 5.2.1.3在申请资料评审结束,并符合要求后,CAPEC与申请方签署《设备监理专业范围评审协议》并发放有关文件。 5.2.2评审 5.2.2.1CAPEC对申请方初次申请设备监理专业范围的评审的评审方式包括文件审查、现场评审、见证评审。对于扩大设备监理专业范围的评审的评审方式一般只进行文件审查和见证评审,必要时需进行现场评审。CAPEC将根据申请方申请评审的监理专业范围类别,与申请方商定评审方式和时间。 5.2.2.2CAPEC将与申请方商定见证评审的监理项目。对于需见证评审的监理项目,监理单位应在实施现场监理前15个工作日,将选定项目的监理工作计划报CAPEC,以便安排见证评审。 5.2.3评审决定 5.2.3.1对于初次申请评审的申请方,监理专业范围的评审报告将与对监理单位资格的评审报告一并做出。 CAPEC向国家设备监理监管部门提交评审报告。国家设备监理监管部门将在向获得资格的监理单位颁发的《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中注明设备监理专业范围。 5.2.3.2对于申请扩大设备监理专业范围的评审报告,在完成评审(包括见证评审)后做出。 CAPEC向设备监理监管部门提交评审报告。设备监理监管部门将在《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中注明扩大的监理专业范围。 5.3CAPEC对核准的监理专业范围的监督管理 CAPEC将在监督评审或认为需要时,就监理单位对设备监理专业范围专业能力管理的实施情况进行评审。 5.3.1评审重点: 1)监理单位在已获核准的设备监理专业范围内的专业能力保持情况; 2)监理单位是否有超核准的监理专业范围实施监理业务的情况。 5.4CAPEC对监理单位监理专业范围的暂停和撤销的管理 5.4.1监理单位对获得核准的监理专业范围中不再能保持监理管理和实施监理能力的类别,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CAPEC报告。CAPEC将向设备监理监管部门提交意见报告。设备监理监管部门将撤销该类监理专业的资格,并更改《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中的设备监理专业范围。 5.4.2CAPEC在对监理单位的监督评审或认为需要时,对监理单位监理专业范围的保持能力进行抽查。对于在已获得核准的监理专业范围中,监理单位不能继续保持监理管理和实施监理能力的类别,但未在不具备能力的情况下开展监理活动时,CAPEC将向设备监理监管部门提交意见报告,设备监理监管部门将暂停或撤销对该监理专业的资格。 5.4.3当监理单位在已核准的设备监理专业范围内开展了不具备专业能力的监理项目时,CAPEC将向设备监理监管部门提交意见报告,设备监理监管部门将视其严重程度,暂停或撤销该设备监理专业至所有设备监理专业范围或监理单位的资格。 5.4.4当监理单位在未经核准的设备监理专业范围内进行设备监理活动时,CAPEC将向设备监理监管部门提交意见报告,设备监理监管部门将视其严重程度,暂停或撤销对监理单位的资格。 5.4.5在设备监理监管部门暂停监理单位监理专业范围的资格期间,监理单位不得再受理该监理专业范围内的新的监理项目;对于注销和撤销监理单位设备监理专业范围资格的情况,设备监理监管部门将更改《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中的设备监理专业范围,监理单位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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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对于暂停/撤销资格的具体实施按照CAPEC—S213《对设备监理单位的通报和资格的暂停与撤销规则》进行处理。 5.5监理专业范围专业能力管理信息通报 监理单位应在每年的1月31日和7月31日之间向CAPEC提交其在已核准的监理专业范围内所实施监理活动的详细类别清单(包括一类、二类和专项)和监理项目清单。 对设备监理单位的通报和监理资格 的暂停与撤销规则 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为了规范已获得《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设备监理单位的监理活动,设备监理行业自律组织(以下简称CAPEC)根据国家设备监理监管部门的授权,制定本规则。 1.2本文件规定了对已获得《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设备监理单位的通报、监理资格的暂停与撤销规则。 1.3本规则适用于对所有已获得《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设备监理单位在日常监督或监督评审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2.引用文件 1)《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国质检质联[2001]174号) 2)《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2002年第28号局长令) 3)CAPEC—S111:2003《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基本要求》 4)GB/T19000—2000 idt IS0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 3.术语和定义 本规则采用CAPEC—S111:2003《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基本要求》中的术语和定义。 GB/T19000—2000 idt IS0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中的有关术语适用于本文件。 4.总则 4.1依据《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设备监理监管部门行使对监理单位的通报、监理资格的暂停与撤销的职能。 4.2CAPEC根据设备监理监管部门的授权,依据《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及CAPEC—S111:2003《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基本要求》对设备监理单位的通报和监理资格的暂停与撤销行使管理职能。 5.工作过程 5.1通报、暂停监理资格和撤销监理资格 对获得《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监理单位违反《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要求的处理办法分为通报、暂停监理资格和撤销监理资格三种情况。 5.1.1通报 5.1.1.1在法规要求时,CAPEC有责任将获得《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监理单位的相关情况向设备监管部门提出通报建议,并通知监理单位,设备监理监管部门负责向有关的部门单位报告和通报。 5.1.1.2对于含有监理单位不符合相关要求情况的通报,被通报的监理单位应针对被通报的事实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CAPEC将对整改的结果进行书面验证,必要时进行现场验证。被通报的监理单位可以继续保持其监理资格。 5.1.2暂停监理资格 5.1.2.1获得监理证书的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CAPEC将向设备监理监管部门提出暂停监理资格意见报告,设备监理监管部门决定暂停其全部或部分监理资格三个月或六个月,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公布。 1)监理单位不按期接受CAPEC资格评审的; 2)在前后两次资格评审中,同样类型的严重不符合项重复出现的; 3)对于资格评审中提出的不符合项,未按CAPEC规定时限进行纠正的; 4)错误使用《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未采取纠正措施的; 5)项目业主、被监理单位投诉监理单位存在严重问题,并经调查属实的(此类投诉主要指影响了设备监理行业的信誉,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 6)弄虚作假,情节较轻,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违背评审协议(如拖期未缴纳管理费用,并经催缴无效的等)和规范要求情节较重的。 5.1.2.2被暂停监理资格期间和被暂停的监理专业范围内,监理单位不得以《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资格的身份继续开展监理活动,不得继续宣传其设备监理资格和使用《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 5.1.2.3对于暂停监理资格的监理单位,CAPEC确认其在规定期限内采取了相应整改措施,并经验证(原则上要进行现场评审)有效后,CAPEC将向设备监理监管部门提出恢复其监理资格的意见报告,由设备监理监管部门决定恢复其监理资格。 5.1.3撤销监理资格 5.1.3.1获得《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CAPEC将向设备监理监管部门提出撤销其全部或部分监理资格的意见报告,由设备监理监管部门决定撤销其全部或部分监理资格,并在公开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1)被暂停监理资格后,未在暂停期限内就存在问题采取相应有效的整改措施的; 2)违反CAPEC—S111:2003《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基本要求》要求,造成了严重影响和后果且查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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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由于监理单位资格要求变更,获得《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监理单位在《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有效期内,不愿或不能确保符合变更后的要求的; 4)监理单位从事与监理活动无关的活动,造成不能继续满足监理资格要求的; 5)被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撤销监理单位注册资格或从业资格的; 6)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者人身伤亡事故的; 7)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 8)隐瞒实际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的; 9)超越核准的监理专业范围从事监理活动,情节严重的; 10)监理单位自己申请撤销监理资格的; 11)违反合同约定泄露项目业主或者受监理方商业或者技术秘密,造成项目业主或者受监理方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12)《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规定中需撤销监理资格的。 5.1.3.2被撤销监理资格的监理单位在被撤销的监理资格的范围内,应立即停止其所有利用《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资格进行的活动,同时就其所进行的监理项目做出妥善安排,并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关责任。 5.1.3.3对于被撤销监理资格的监理单位,其被撤销的监理资格不作恢复处理。 5.2监理单位的申诉 5.2.1监理单位如果对CAPEC的有关文件所述的处理决定有异议或不满,可以依据CAPEC—S214《设备监理单位申诉、投诉与争议处理规则》的规定提出申诉。 设备监理单位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 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本文件规定了设备监理单位申诉、投诉和争议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1.2文件适用于申请资格评审或已获得资格的设备监理单位对设备监理行业自律组织(以下简称 CAPEC)的申诉、投诉和争议。也适用于向CAPEC提出的对已获得资格的设备监理单位的投诉。 2.术语和定义 1)申诉:设备监理单位对CAPEC的决定做出的不满意的正式书面意见。 2)投诉:与CAPEC、CAPEC工作人员或设备监理单位有关的不满意的正式书面意见。 3)争议:设备监理单位与CAPEC在资格评审程序和资格评审技术问题方面不同意见的口头或书面的表述。 3.申诉 3.1申诉处理工作组 申诉处理工作组由CAPEC秘书长从管理委员会和技术委员会成员中授权产生,该成员不应包括来自设备监理单位或与申诉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 3.2申诉的提出 3.2.1设备监理单位应在接到CAPEC的决定或措施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向CAPEC秘书处提出申诉。 3.2.2申诉应以书面文件形式提交CAPEC秘书处。 3.3申诉处理程序 3.3.1CAPEC秘书处收到申诉文件后,CAPEC秘书长应立即将申诉文件提交申诉处理工作组处理。 3.3.2申诉处理工作组有权采取各种措施获取证据,包括如召集听证会议、听取双方证词、现场调查、向专家咨询等,做出有根据的判断。 3.3.3申诉处理工作组如认为需要召开听证会议,听证会议需在接到申诉的20个工作日内举行,并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将会议的时间和地点通知申诉人。 3.3.4申诉处理工作组和申诉方均有权在不迟于听证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提出有关的证人姓名、地址和联络方式。 3.4裁定 3.4.1申诉处理工作组成员应公正判断,所有成员均受资格评审规则及本文件的约束。 3.4.2申诉处理工作组做出对申诉的裁定,并书面通知有关各方,该裁定具有约束力。 3.4.3自申诉文件提交到CAPEC秘书处后6个月之内,申诉处理工作组必须对申诉做出裁定。 4.投诉 4.1投诉的提出 投诉应以书面形式在投诉所涉及事件发生后的 30个工作日内向CAPEC秘书处提出,投诉人须提供所投诉事件的细节情况、证明材料并签章。一般对匿名投诉不予处理。 4.2投诉处理程序 4.2.1对CAPEC、CAPEC工作人员的投诉,根据投诉文件提供的线索,CAPEC秘书处对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充分了解当事人的信息,必要时进行现场调查获取证据,在4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以书面方式通知投诉人。 4.2.2向CAPEC提出的对设备监理单位的投诉,CAPEC将根据投诉文件的内容和性质,按本规则的4.2.1条款处理,或将投诉文件转给相关的设备监理单位处理,并要求相关的设备监理单位将处理结果向CAPEC报告。 5.争议 5.1争议的提出和处理 5.1.1在资格评审过程中提出的争议,一般的,由评审组长与受评审方依据《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国质检质联[2001]174号)、《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2002年第28号局长令)、CAPEC—S111:2003《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基本要求》等评审规范协商处理。对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评审组长有权先行决定。受评审方可以通过本文件规定的程序向CAPEC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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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不在资格评审现场提出的争议,应以书面文件形式向CAPEC秘书处提出,秘书处指定有关人员研究。必要时,技术委员会参加研究,秘书处将研究结果通知争议提出人。争议提出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通过申诉程序向CAPEC提出申诉。 6.约束规则 6.1申诉、投诉处理工作人员对其所涉及到的任何与申诉、投诉有关的非公开情况负有保密的责任。 6.2参与申诉、投诉处理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均应保持客观公正。 6.3与申诉、投诉事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均应回避该项申诉、投诉的处理工作。 设备监理单位监理专业分类办法 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设备监理行业自律组织(以下简称CAPEC)根据国家设备监理监管部门的授权,为了对设备监理单位监理专业范围的评审、核准的准确性和一致性特制定本办法。 1.2本文件规定了对设备监理单位实施设备监理的设备工程专业分类(专业名称、类别、序号)办法,是国家设备监理监管部门颁发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及附表(监理专业范围)的规范文件。 1.3本文件适用于CAPEC对设备监理单位监理专业范围的评审、核准。 2.引用文件 1)《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国质检质联[2001]174号) 2)《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2002年第28号局长令) 3.术语和定义 本规则采用CAPEC—S111:2003《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基本要求》中的术语和定义。 GB/T19000—2000 idt IS0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中的有关术语适用于本文件。 4.总则 4.1设备监理专业定义原则上采用设备工程专业的定义。包括类别、名称和范围。 4.2按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中附表:《设备工程专业分类表》及现行的专业通用术语制定S312/01《设备监理专业范围表》,规定了设备工程专业(含一类、二类、专项设备工程专业)类别、名称和说明。 4.3设备监理监管部门颁发的设备监理专业范围资格证书采用S312/01《设备监理专业范围表》的名称和定义。 5.工作过程 5.1CAPEC组织有广泛代表性的技术专家制定S312/01《设备监理专业范围表》,明确每个监理专业的类别、名称和范围,必要时加以说明。 5.2CAPEC的技术委员会进行审定,讨论通过后,报CAPEC。 5.3CAPEC秘书长批准S312/01《设备监理专业范围表》。 设备监理培训单位资格及注册设备 监理师培训课程基本要求 1.总则 1.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从事设备监理培训业务的单位的资格的基本要求及有关的注册设备监理师培训课程的基本要求。 除符合本基本要求以外,培训单位还应符合国家和/或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 1.2引用文件 1)《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3]40号) 2)《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国质检质联[2001)174号) 3)《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2002年第28号局长令) 4)CAPEC—S111:2003《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基本要求》 5)GB/T19000—2000 idt IS0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 1.3定义 GB/T19000—2000 idt IS0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中的有关术语适用于本文件,还包括: 1)设备监理培训单位管理部门(以下简称CAPEC):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从事设备监理培训单位的认可、管理的社会团体组织。 2)认可规范:指CAPEC认可依据及其说明与应用的文件,由基本要求、认可规则和管理办法组成。基本要求是对培训单位认可评定的依据。认可规则是对实施认可评审的程序和专项管理方法做出的规定。管理办法是对基本要求和认可规则的专项说明与应用的文件。 3)设备监理:依法设立的设备监理(企业法人)单位,受项目业主委托,并根据监理合同的约定,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对重要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储运、安装、调试等过程的质量、进度和投资等实施监督和管理。 4)设备监理单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和取得相应等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从事重要设备监理业务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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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设备监理评审文件》及《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申请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国质检质联[2001]174号),《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28号令),《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国人部发[2003]40号)等文件精神,推动我国设备监理工作,设备监理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编订了有关设备监理制度具体实施的《设备监理评审文件》(以下简称《文件》)并经全国设备监理技术委员会审定通过。现将《文件》及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申请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申请书 2.设备监理评审文件 附件1: ┌────────────────────────────────────────┐ │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 │ ││ │申请书│ ││ │ 单位名称: │ │ 填表日期: │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 └────────────────────────────────────────┘ 1.联络 申请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 —mail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申请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等级 □ □ 甲级乙级 3.申请设备监理专业范围:(填写相应设备监理专业范围名称) ┌───────┬────────────────────────────┐ │类别│ 名称 │ ├───────┼────────────────────────────┤ │││ ├───────┼────────────────────────────┤ │││ ├───────┼────────────────────────────┤ │││ └───────┴────────────────────────────┘ 4.评审核准表 @@5.填写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申请表(见附) (1)表1:监理单位信息调查表 (2)表2:法人代表信息调查表 (3)表3:技术负责人信息调查表 (4)表4:注册设备监理师(含拟申请注册)信息汇总表 (5)表5:监理单位情况简介 (6)表6:监理工程业绩汇总表 (7)表7:监理单位设施和设备信息调查表 6.随本申请书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及文件: (1)单位章程(未在工商部门注册请提供草案);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及其他文件目录; (4)单位人力资源状况的详细说明,需特别注明持有效《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情况; (5)申请设备监理的专业范围的说明材料; (6)单位的设施和设备情况详细说明及证明材料; (7)注册资金证明; (8)工作场所证明; (9)设备工程相关业绩及证明材料(设备监理委托方及被监理单位的证明材料); (10)设备监理专业指导性文件(必要时);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声明 我代表本单位郑重申明: (1)本单位同意按资格评审规范的要求提供所需文件和资料,所提供的信息均正确属实,并为实施资格评审提供方便; (2)在获得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之前(包括接受评审评定过程中),不进行获得设备监理资格的宣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期: 单位(盖章): 注:a.本申请书用钢笔或毛笔以中文填写,清晰、准确; b.本申请书填好后,随同审批表、申请表、证明材料及文件按以下地址寄出: ┌──────────────────────────────────────────┐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行政管理│ │ 部门或行业管理机构初审意见 │ ├──────────────────────────────────────────┤ ││ │(公章)│ │ 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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