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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安全“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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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安全“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认真贯彻全国“质量和安全年”工作的各项部署及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贯彻实施国务院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总局制定了《特种设备安全“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各地结合总局“质量和安全年”活动方案,一并部署、一并实施、一并检查推进。工作中如遇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特种设备安全“三项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以下简称《通知》),为切实抓好“质量和安全年”以及“安全生产年”活动,总局就进一步推进特种设备安全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和宣传教育行动(以下简称“三项行动”),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规规范为依据,按照《通知》要求,加大特种设备安全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行为,建立规范的特种设备安全法治秩序;深化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治理,促进企业安全责任落实,切实加强特种设备安全薄弱环节和解决突出问题;加强安全教育,提高特种设备从业人员的技能素质,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通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三项行动”,进一步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重特大事故,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二、主要任务
  
  (一)执法行动。
  
  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行为,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秩序。要突出抓好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单位、重大建设工程以及起重机械和压力管道元件生产使用单位的安全执法,重点对以下行为坚决严厉打击或查处:
  
  1. 无证、超范围或者许可证过期从事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的;
  
  2. 使用非法特种设备、超期不检、无证上岗的;
  
  3. 伪造许可证书、检验检测报告的;
  
  4. 瞒报事故以及发生特种设备责任事故的;
  
  5. 重大事故隐患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6. 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指令、抗拒执法的;
  
  7. 其他非法从事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的行为。
  
  (二)治理行动。
  
  各地要根据总局和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各类特种设备的安全形势和安全监察工作实际,突出抓好事故多发设备以及薄弱环节的隐患治理,着力治理2008年隐患排查治理中遗留的事故隐患,着力治理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和机构不落实的问题,着力治理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违章作业问题,着力治理应急救援能力不足问题。以群众举报为线索,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在全面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治理的基础上,根据起重机械事故多发、压力管道元件违规制造问题,重点开展起重机械和压力管道元件专项整治行动。
  
  1. 开展起重机械专项整治行动,保障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根据已经部署的起重机械整治方案继续深入开展整治,对隐患排查治理中发现但还未整改的隐患,要严格监督企业尽快整改;会同安监等部门,继续深化冶金企业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械的隐患治理工作,严格监督生产此类起重机械的单位制造、安装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的设备,监督使用单位正确选型配套,加强维修保养,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根据基础设施建设工地起重机械管理薄弱,以及今年国家加大基础设施建设的情况,为保障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安全顺利实施,各地要突出重点,与安监、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建设等部门和单位加强合作,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工地使用的起重机械的整治力度。
  
  (1)进一步落实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按照《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的要求,选用取得特种设备制造和安装许可的起重机械及安装单位;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起重机械日检、月检、季检等安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起重机械日常维修保养工作;配备起重机械安全技术人员,制定起重机械安装和重大起吊方案;加强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严禁无证作业,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规载人。
  (2)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对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责任。监督检查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机构加强建设项目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对所有施工单位使用的起重机械统一进行登记造册,并督促施工单位按时进行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对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起重机械安装和重大起吊方案进行审查并监督落实。
  
  (3)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起重机械的行业管理。质监部门应当发挥铁路、交通、水利、电力、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加强相关建设项目和建设单位的行业管理;与同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建设项目有关信息情况的沟通和传递机制,各部门相互配合,齐抓共管,提高安全监督管理的有效性。
  
  (4)质监部门要联合安监部门进一步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各地质监部门要认真分析研究当地基础设施建设工地起重机械技术和管理特点、事故种类和原因,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和工作方案;要会同安监部门,联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重点加强对基础设施建设工地使用起重机械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违法生产、违法使用等行为,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5)各地质监部门要首先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制定本地起重机械专项整治方案,联合有关部门对所辖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认真排查,积极宣传起重机械有关法规规范,督促企业进行整改;
  
  其次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监督企业落实整改措施,突出问题必要时报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对拒不进行整改的,集中进行执法,采取果断措施,坚决依法封停;在年底前,各地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再次进行清查,查找整改新问题,防止老问题反复,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并总结经验,提出建议,逐步建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的长效机制。
  
  (6)各地在工作中要主动与安监、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建设等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同时对有条件的行业检验检测机构,可受理核准其起重机械检验资格,从事本行业内的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工作,提高基础设施建设工地起重机械检验覆盖率。
  
  2. 开展压力管道元件专项整治行动,提高压力管道安全质量水平。
  
  (1)各地要认真做好压力管道元件专项整治动员部署,充分利用社会力量,通过报纸、电视等宣传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专项整治工作要求,营造压力管道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使广大压力管道生产、使用单位充分了解压力管道的有关法规,自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产、选购和使用有证产品;
  
  (2)通过对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查询、组织人员排查等有效手段,对管道元件制造单位排查和建档,掌握区域内管道元件制造单位的基本情况。督促无证的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及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申请取得制造许可证,做到持证生产;对于不使用在压力管道上的管道元件,督促制造企业做出书面声明,向用户和社会告知其产品不得使用在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范围,书面声明文件作为产品质量证明材料一同提交买方或用户;
  
  (3)加强对不予受理的或评审未通过的企业生产情况的监督。要逐步建立对不予受理、未批准单位的通报制度,及时告知相关质监部门,督促企业整改并加快其取证工作,加强对此类生产单位的监督。
  
  (4)对已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钢管制造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对于尚未进行许可证转换的制造单位,各地质监部门要督促其按照《关于将石油天然气工业用焊接钢管等5类工业产品实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管理的通知》(国质检特〔2006〕162号)的要求,在2009年底前将所持有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转换为《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要督促企业按时换证,换证时,其资源条件、质量体系、产品质量控制等条件应满足《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的要求。
  
  (5)各地质监部门要及时根据压力管道安装工程的告知信息,加强对新装重大压力管道工程的监察,主动服务,向压力管道元件使用单位(含建设、安装单位)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督促企业落实采购和使用合格压力管道元件的主体责任。
  
  (6)要充分重视群众举报,认真做好举报信息的处理工作。对无证制造行为的举报,要进行认真的核查和处理,做到件件登记、件件调查处理。对于经核实确认的企业违法制造行为,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予以取缔。
  (三)宣传教育行动。
  
  以进企业、进社区、进校园为专题,通过与新闻宣传等部门合作,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纸、杂志等媒体,采取电视滚动字幕宣传、发表专栏文章、专题讲座、知识竞赛、现场展板咨询、张贴标语或招贴画、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方式进行宣传。重点开展以下内容:
  
  1. 围绕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5月1日正式实施,宣传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制度,展示特种设备质量安全对经济、民生的重大作用,宣传典型事故案例,普及特种设备安全、节能基本知识。
  
  2. 宣传特种设备安全“三项行动”的工作成效、先进管理企业和个人,曝光重特大质量安全隐患及违法行为。
  
  3. 围绕“安全生产月”活动,参与各级政府安委会部署的相关特种设备安全宣传行动,重点宣传落实企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三、工作步骤
  
  “三项行动”要与“质量和安全年”活动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推进。同时要结合各地特点,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
  
  (一)进一步细化方案,开展自查自纠(5月中旬以前)。
  
  1. 各级质监部门要按照《通知》和本方案要求,结合2008年“隐患治理年”发现的突出问题,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特种设备安全“三项行动”方案,落实责任,明确任务,完善措施。省级质监部门“三项行动”实施方案要于5月15日前报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2. 要搞好宣传发动,通过各种方式,特别是结合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集中宣传活动,大力宣传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和推进“三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全社会特种设备安全法制意识以及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各级质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开展“三项行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搞好自查自纠,针对各自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提高开展“三项行动”的能力和水平。
  
  (二)加强督促检查,全面推进特种设备安全“三项行动”各项工作(5月中旬至9月)。
  
  1. 争取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对所辖区域内的非法违法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问题和事故隐患进行认真清理、检查。对清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逐一登记,建档立案,逐级上报。要坚持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切实做到边查边纠、边查边改、边查边打击,从严从快解决特种设备领域的各种非法违法问题,从严治理事故隐患,着力规范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行为,促进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遏制各类事故,实现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2. 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行动。从5月中旬开始至8月底,集中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百日宣传活动”。各地应重点开展新条例的宣传活动,同时深入开展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为主的特种设备进企业活动;组织开展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民用液化石油气瓶、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使用为主的特种设备进社区活动;联合教育部门开展以“为了孩子的安全快乐,为了明天”为主题的特种设备安全进校园活动。6月1日前夕以及6月“安全生产月”期间,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围绕上述重点内容,继续集中开展具有一定影响的特种设备宣传活动。市、县级质监部门开展现场宣传活动约1千次,平均每个市级局组织1次进企业、进社区、进校园现场宣传活动,可结合实际情况邀请政府或者人大、政协领导及有关部门参加,同时,在县电视台、广播站、政府网站、地方报刊等媒体上广为宣传。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检验人员进单位宣讲1万家,可结合现场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以重点监控、事故多发、安全管理较差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为主。张贴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海报。各级质监部门通过在公共场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含企业、社区、学校)等地张贴宣传海报10万张。
  
  3. 各级质监部门要在前阶段执法、治理、宣传教育的基础上,对“三项行动”进行认真总结,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集中梳理,对重大问题进行集中整治。要对影响本地特种设备安全的突出问题及其成因进行深入分析,有针对性地研究提出政策措施,制定治本之策。各省级质监部门要将工作总结和对策措施报总局特种设备局备案。
  
  4. 各省级质监部门9月组织开展大检查,总局组织开展专项督查,进一步加大“三项行动”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违法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对拒不改正事故隐患的单位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停,为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创造安全稳定环境。
  (三)深化特种设备安全“三项行动”行动,巩固扩大成果(10至12月)。
  
  1. 针对第四季度工作特点,加强对“三项行动”开展情况的督查检查,进一步完善工作措施,提高工作效能,坚决查处和打击因冬季取暖、赶工期等导致的违法违规使用特种设备行为。
  
  2. 要做好“三项行动”总结,针对“三项行动”中暴露出来的不足,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程序,创新工作手段,规范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省级质监部门“三项行动”总结要于11月底前报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特种设备安全“三项行动”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级质监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本地区工作重点、工作方法、工作步骤和保障措施;
  
  要建立省级质监部门主管领导负责的工作机构,搞好组织协调,加强与安全监管、行政监察、公安、铁路、交通、水利、电力、建设、工商等部门的配合协作,强化联合执法;要及时上报、反馈有关信息;要争取省级政府对市、县、乡镇政府提出明确要求,层层落实政府和部门的责任,逐级抓好工作落实;要明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督促相关部门从实际出发,针对本行业存在的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采取措施予以打击和治理。
  
  (二)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理。该停产整顿的,停产整顿;该取缔的,坚决取缔。对于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依纪进行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存在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企业,要在媒体上公布,并在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发放等方面予以限制。
  
  (三)加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力度。要按照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要求,坚持“四不放过”原则,认真查处各类特种设备事故,严肃责任追究。要公开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要落实事故查处结案报备制度、现场会制度和通报制度,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
  
  (四)强化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要鼓励群众举报特种设备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各级质监部门都要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方便群众投诉。对于举报有功人员,给予适当奖励。要搞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各种媒体,大力宣传特种设备安全“三项行动”的目标、范围、重点和要求,广泛发动群众。既要坚持正面宣传为主,总结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典型经验,也要及时曝光一批非法违法单位以及“三项行动”走过场的部门,形成强大舆论声势,为深入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三项行动”创造良好氛围。
  
  (五)坚持统筹兼顾。要把深入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三项行动”与“质量和安全年”、“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其他工作结合起来,统筹特种设备安全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宣传教育行动,使“三项行动”相互促进、协调推进;统筹“三项行动”与法制体制机制建设、保障能力建设和监察队伍建设等“三项建设”,为扎实开展好活动奠定坚实基础。
  
  (六)加强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在全国深入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三项行动”是一项关系特种设备安全全局的重要工作,各级质监部门要切实搞好综合协调、督促检查,确保“三项行动”健康深入进行。要搞好信息统计,及时掌握各地“三项行动”的进展情况,及时编报发布有关信息,及时研究、协调解决“三项行动”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要加强检查督查,在“五一”、“十一”、第四季度等重点时段和关键节点组织开展综合督查,确保“三项行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搞好调查研究,注意分析把握“三项行动”中暴露出来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研究探索新时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规律,着力从法制体制机制上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对策,促进构建安全监察长效机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安全“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认真贯彻全国“质量和安全年”工作的各项部署及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贯彻实施国务院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总局制定了《特种设备安全“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各地结合总局“质量和安全年”活动方案,一并部署、一并实施、一并检查推进。工作中如遇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特种设备安全“三项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以下简称《通知》),为切实抓好“质量和安全年”以及“安全生产年”活动,总局就进一步推进特种设备安全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和宣传教育行动(以下简称“三项行动”),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规规范为依据,按照《通知》要求,加大特种设备安全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行为,建立规范的特种设备安全法治秩序;深化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治理,促进企业安全责任落实,切实加强特种设备安全薄弱环节和解决突出问题;加强安全教育,提高特种设备从业人员的技能素质,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通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三项行动”,进一步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重特大事故,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二、主要任务
  
  (一)执法行动。
  
  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行为,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秩序。要突出抓好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单位、重大建设工程以及起重机械和压力管道元件生产使用单位的安全执法,重点对以下行为坚决严厉打击或查处:
  
  1. 无证、超范围或者许可证过期从事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的;
  
  2. 使用非法特种设备、超期不检、无证上岗的;
  
  3. 伪造许可证书、检验检测报告的;
  
  4. 瞒报事故以及发生特种设备责任事故的;
  
  5. 重大事故隐患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6. 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指令、抗拒执法的;
  
  7. 其他非法从事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的行为。
  
  (二)治理行动。
  
  各地要根据总局和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各类特种设备的安全形势和安全监察工作实际,突出抓好事故多发设备以及薄弱环节的隐患治理,着力治理2008年隐患排查治理中遗留的事故隐患,着力治理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和机构不落实的问题,着力治理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违章作业问题,着力治理应急救援能力不足问题。以群众举报为线索,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在全面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治理的基础上,根据起重机械事故多发、压力管道元件违规制造问题,重点开展起重机械和压力管道元件专项整治行动。
  
  1. 开展起重机械专项整治行动,保障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根据已经部署的起重机械整治方案继续深入开展整治,对隐患排查治理中发现但还未整改的隐患,要严格监督企业尽快整改;会同安监等部门,继续深化冶金企业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械的隐患治理工作,严格监督生产此类起重机械的单位制造、安装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的设备,监督使用单位正确选型配套,加强维修保养,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根据基础设施建设工地起重机械管理薄弱,以及今年国家加大基础设施建设的情况,为保障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安全顺利实施,各地要突出重点,与安监、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建设等部门和单位加强合作,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工地使用的起重机械的整治力度。
  
  (1)进一步落实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按照《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的要求,选用取得特种设备制造和安装许可的起重机械及安装单位;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起重机械日检、月检、季检等安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起重机械日常维修保养工作;配备起重机械安全技术人员,制定起重机械安装和重大起吊方案;加强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严禁无证作业,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规载人。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安全“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质检办特[2009]3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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