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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工作上报信息填表说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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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工作上报信息填表说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2007]427号),规范信息上报工作,总局制定了《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工作上报信息填表说明》,现印发你们,请予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附件: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工作上报信息填表说明
  
  
二00七年九月十八日

  
  附件:
  
  
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工作上报信息填表说明

  
  一、关于附件2“考核指标统计表”的填表说明
  
  (一)无证生产查处率
  
  分母:自2007年1月至填表当月通过举报、检验机构报告、日常监督抽查等渠道发现的无证生产单位数量。
  
  分子:自2007年1月至填表当月已下达处罚决定的无证生产单位数量。
  
  备注:填报数据应当逐月累加,即下一月填报数据应包含上一月的数据(下同)。
  
  (二)使用登记率
  
  分母:截至填表当月应办理使用登记(含已登记和未登记)的特种设备数量。
  
  分子:截至填表当月已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数量。
  
  备注:
  
  1.无起始时间,凡当前在用设备均应纳入统计范围。
  
  2.仅统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和客运索道等6类特种设备。
  
  3.不符合登记规定的特种设备不列入统计范围。
  
  (三)重点监控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
  
  分母:截至填表当月已确认的重点监控设备应持证作业人员数量。
  
  分子:截至填表当月已确认的重点监控设备中已持证作业人员数量。
  
  备注:
  
  1.无起始时间,凡当前在用重点监控设备均应纳入统计范围。
  
  2.重点监控设备的定义按各省级局的规定执行;总局相关文件印发后,按总局文件执行(下同)。
  
  3.各类重点监控设备应持证作业人员的范围,仅限于关键岗位的操作人员、带班人员等,学徒、辅助工等不列入应持证人员范围。
  
  对石油、化工、电力、冶金、港口等使用特种设备成套装置的企业,每套装置配备持证作业人员数量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由地方质监部门商相关企业确定,但每班持证带班人员或者操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
  
  (四)重点监控设备定期检验率
  
  分母:截至填表当月已检查确认的重点监控设备的数量。
  
  分子:截至填表当月在检验有效期内的重点监控设备数量。
  
  备注:
  
  1.无起始时间,凡当前在用重点监控设备均应纳入统计范围。
  
  2.特种设备具备延长检验周期条件、办理了相关手续的,视为在检验有效期内。
  
  (五)制造、安装监督检验率
  
  分母:自2007年1月至填表当月应当实施制造、安装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数量。
  
  分子:自2007年1月至填表当月已实施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数量。
  
  (六)重大隐患整改督查率
  
  分母:截至填表当月存在重大隐患的特种设备数量。
  
  分子:截至填表当月对重大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有效督查的特种设备数量。
  
  备注:
  
  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隐患:
  
  (1)使用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
  
  (2)使用超过设计规定参数范围或者使用应当予以报废的特种设备;
  
  (3)缺少必备的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的特种设备;
  
  (4)使用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或者超期未检的特种设备;
  
  (5)使用经责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种设备;
  
  (6)发生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
  
  (7)存在危及安全的其他重大隐患的特种设备。
  
  2.有效督查是指,质监部门督促使用单位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特种设备,明确了整改时限、制定了整改措施、落实了整改责任人员,并实施了整改期间的有效监控;对特别重大隐患和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重大隐患,按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质监部门进行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3.无起始时间,凡当前在用特种设备重大隐患均应纳入统计范围。
  
  (七)较大以上事故结案率
  
  分母:自2007年1月至填表当月已发生的较大以上级别特种设备事故数量。
  
  分子:自2007年1月至填表当月已结案的较大以上级别特种设备事故数量。
  
  备注:
  
  1. 本次统计表中的事故等级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即统计表中的特别重大事故指总局原特种设备事故等级中的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指总局原特种设备事故等级中的特大事故,较大事故指总局原特种设备事故等级中的重大事故,一般事故指总局原特种设备事故等级中的严重事故。
  2.对质监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作出事故调查报告批复视为结案;对其他机关组织的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视为结案。
  
  二、关于附件3“检查情况统计表”的填表说明
  
  (一)出动检查人次
  
  每月数量:指填表当月出动检查人次。
  
  累计数量:自2007年5月起至填表当月出动检查人次。
  
  (二)发出安全监察指令书
  
  每月数量:指填表当月发出安全监察指令书份数。
  
  累计数量:自2007年5月至填表当月发出安全监察指令书份数。
  
  (三)检查单位情况
  
  每月数量:指填表当月检查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数量。
  
  累计数量:自2007年5月至填表当月检查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数量。
  
  备注:小作坊等个体工商户均按单位对待。
  
  (四)检查设备情况
  
  每月检查设备数量:指填表当月检查在用特种设备数量。
  
  累计数量:自2007年5月至填表当月检查在用特种设备数量。
  
  发现存在重大隐患设备数量:填表当月检查的在用特种设备中存在重大隐患的设备数量。
  
  累计数量:截至填表当月存在重大隐患的特种设备数量。
  
  重大隐患设备整改数量:填表当月重大隐患设备中已经整改到位或者采取相关措施监控运行的设备数量。
  
  累计数量:截至填表当月重大隐患设备已整改数量。
  
  重大隐患设备查封数量:填表当月重大隐患设备查封、扣押数量。
  
  累计数量:自2007年5月至填表当月重大隐患设备查封、扣押数量(含已解封的数量)。
  
  已确定的重点监控设备数量:检查当月已确定的重点监控设备数量。
  
  累计数量:截至填表当月已确定的重点监控设备数量(无起始时间)。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每月发现违法单位数量:填表当月发现的违法单位数量。
  
  累计数量:自2007年5月至填表当月发现违法单位数量。
  
  已处罚案件数量:填表当月已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数量(包括现场处罚案件、立案处罚案件)。
  
  累计数量:自2007年5月至填表当月已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数量。
  
  (六)重大问题报告政府情况
  
  每月报告数量:填表当月报告政府存在重大问题的单位数量。
  
  累计数量:自2007年5月至填表当月已报告政府存在重大问题的单位数量。
  
  向政府报告事项: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质监部门应当提出工作建议,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1.拒绝接受检查的;
  
  2.发生事故可能导致严重后果或者导致较大社会影响的重大隐患的;
  
  3.被检查单位对重大隐患不予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
  
  三、关于附件4“事故统计对比表”的填表说明
  
  (一)事故等级划分同前文。
  
  (二)事故百分比按以下公式计算:
  
  (2007年当月事故数据-2006年同月事故数据)/2006年同月事故数据× %
  
  2007年当月事故数据减少的,百分比为负数。
  
  2006年同月未发生事故的,不填写百分比。
  
  (三)事故统计范围按照总局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统计表为专项整治期间的快报统计数据,最终统计结果以各省级局年终报表为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工作上报信息填表说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2007]427号),规范信息上报工作,总局制定了《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工作上报信息填表说明》,现印发你们,请予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附件: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工作上报信息填表说明
  
  
二00七年九月十八日

  
  附件:
  
  
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工作上报信息填表说明

  
  一、关于附件2“考核指标统计表”的填表说明
  
  (一)无证生产查处率
  
  分母:自2007年1月至填表当月通过举报、检验机构报告、日常监督抽查等渠道发现的无证生产单位数量。
  
  分子:自2007年1月至填表当月已下达处罚决定的无证生产单位数量。
  
  备注:填报数据应当逐月累加,即下一月填报数据应包含上一月的数据(下同)。
  
  (二)使用登记率
  
  分母:截至填表当月应办理使用登记(含已登记和未登记)的特种设备数量。
  
  分子:截至填表当月已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数量。
  
  备注:
  
  1.无起始时间,凡当前在用设备均应纳入统计范围。
  
  2.仅统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和客运索道等6类特种设备。
  
  3.不符合登记规定的特种设备不列入统计范围。
  
  (三)重点监控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
  
  分母:截至填表当月已确认的重点监控设备应持证作业人员数量。
  
  分子:截至填表当月已确认的重点监控设备中已持证作业人员数量。
  
  备注:
  
  1.无起始时间,凡当前在用重点监控设备均应纳入统计范围。
  
  2.重点监控设备的定义按各省级局的规定执行;总局相关文件印发后,按总局文件执行(下同)。
  
  3.各类重点监控设备应持证作业人员的范围,仅限于关键岗位的操作人员、带班人员等,学徒、辅助工等不列入应持证人员范围。
  
  对石油、化工、电力、冶金、港口等使用特种设备成套装置的企业,每套装置配备持证作业人员数量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由地方质监部门商相关企业确定,但每班持证带班人员或者操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
  
  (四)重点监控设备定期检验率
  
  分母:截至填表当月已检查确认的重点监控设备的数量。
  
  分子:截至填表当月在检验有效期内的重点监控设备数量。
  
  备注:
  
  1.无起始时间,凡当前在用重点监控设备均应纳入统计范围。
  
  2.特种设备具备延长检验周期条件、办理了相关手续的,视为在检验有效期内。
  
  (五)制造、安装监督检验率
  
  分母:自2007年1月至填表当月应当实施制造、安装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数量。
  
  分子:自2007年1月至填表当月已实施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数量。
  
  (六)重大隐患整改督查率
  
  分母:截至填表当月存在重大隐患的特种设备数量。
  
  分子:截至填表当月对重大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有效督查的特种设备数量。
  
  备注:
  
  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隐患:
  
  (1)使用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
  
  (2)使用超过设计规定参数范围或者使用应当予以报废的特种设备;
  
  (3)缺少必备的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的特种设备;
  
  (4)使用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或者超期未检的特种设备;
  
  (5)使用经责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种设备;
  
  (6)发生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
  
  (7)存在危及安全的其他重大隐患的特种设备。
  
  2.有效督查是指,质监部门督促使用单位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特种设备,明确了整改时限、制定了整改措施、落实了整改责任人员,并实施了整改期间的有效监控;对特别重大隐患和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重大隐患,按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质监部门进行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3.无起始时间,凡当前在用特种设备重大隐患均应纳入统计范围。
  
  (七)较大以上事故结案率
  
  分母:自2007年1月至填表当月已发生的较大以上级别特种设备事故数量。
  
  分子:自2007年1月至填表当月已结案的较大以上级别特种设备事故数量。
  
  备注:
  
  1. 本次统计表中的事故等级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即统计表中的特别重大事故指总局原特种设备事故等级中的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指总局原特种设备事故等级中的特大事故,较大事故指总局原特种设备事故等级中的重大事故,一般事故指总局原特种设备事故等级中的严重事故。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工作上报信息填表说明》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质检特函[2007]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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