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2005年9月9日,总局与加拿大食品检验署签订了《中国鸭梨输往加拿大植物检疫要求工作计划》。根据工作计划,经协商,中加双方就《中国鸭梨输往加拿大检验检疫质量管理体系》达成一致。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加拿大食品检验署关于鸭梨出口植物检疫要求工作计划 2.中国鸭梨输往加拿大检验检疫质量管理体系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加拿大食品检验署关于鸭梨出口植物检疫要求工作计划 加拿大食品检验署(CFIA)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以下称“双方”)达成以下共识: 第一条 为确保中国鸭梨安全输往加拿大,双方将加强和促进在植物卫生领域的合作,并加强相互沟通。合作内容包括与鸭梨相关的植物卫生法规、科学与技术信息的交流,以及今后经双方协商同意的其他活动。 第二条 本工作计划下使用的所有术语符合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关于植物检疫术语表的标准规定。 第三条 双方重申针对检疫性有害生物及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所采取的植物卫生措施将有科学依据,并符合WTO SPS及IPPC有关规定。 第四条 本工作计划所指的鸭梨须产自中国河北、山东省经AQSIQ注册的果园,并经注册的包装厂加工、包装。每年出口季节开始前,AQSIQ将向 CFIA提供最新的注册果园和包装厂名单。 第五条 AQSIQ下属的检验检疫机构(CIQ)应按照本工作计划建立包括以下内容的鸭梨生产和出口检验检疫质量管理体系(QMS),并经CFIA确认。 (一)明确AQSIQ和河北、山东CIQ的职责; (二)陈述鸭梨生产、分级、包装、储藏和检验等重要活动; (三)根据加拿大关于进口中国鲜梨法令,采取降低风险的植物检疫措施,以消除任何检疫性有害生物随鸭梨传入加拿大; (四)建立溯源体系,以确保可追溯到相关果园和包装厂(在需要时); (五)保留所有活动的记录要求。 第六条 鸭梨的加工、贮藏和装运过程中,AQSIQ将确保采取防范措施,以避免表皮造成伤口。输往加拿大鸭梨将经手工分级并剪去2/3梨柄。加工期间,AQSIQ须保证鸭梨不带有活的昆虫、螨类、烂果及枝、叶和土壤。加工完毕包装好的鸭梨应单独存放。 第七条 AQSIQ确保每个包装箱上应具有可辨认的鸭梨产地,以及果园和包装厂代码。 第八条 在收获季节开始时,鸭梨进入冷库前,AQSIQ将确保从每个批准果园或地块收获的果实中抽取有代表性的样品,并装入塑料袋在25℃下放置 14天进行培养。培养和观察将由AQSIQ完成。只有当培养的样品中未检出具有检疫意义的Alternaria (梨黑斑病菌),AQSIQ方可对这一批鸭梨实施出口前检疫。 第九条 CIQ对输加鸭梨实施出口检验检疫前,AQSIQ确保鸭梨至少在冷库中存放21天。CIQ按 2%比例对出口鸭梨进行抽样,并对样品进行 100%检验,如果发现Alternaria,本批鸭梨将不得出口。经检疫符合加拿大进口要求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植检证书上将注明集装箱号码、果园和包装厂代码。 第十条 CFIA将按照规定程序对到岸鸭梨实施检验检疫。如检出检疫性有害生物,包括检疫性Alternaria本批货物将被拒绝入境,该果园在本出口季节将被暂停出口。如果同一包装厂被两次检出检疫性有害生物或检疫性Alternaria,该包装厂在本出口季节将被暂停出口,直到中方查清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为止。CFIA将向AQSIQ通报有关暂停情况,以便AQSIQ做进一步调查和采取适当措施。 第十一条 2005~2006年度鸭梨出口季节前,AQSIQ将邀请CFIA检疫官员来华,对QMS下开展的所有活动进行实地考察。CFIA可根据需要进行这些实地考察,以确保该项目的有效性。根据需要, CFIA和AQSIQ将共同安排和开展这些考察。 第十二条 双方将立即通知对方不符合要求或者出现的出入境植物检疫问题,并在有确定检测结果时相互通报。此外,在任何一方需要时,双方将进一步协商以及时解决这些问题。 第十三条 本工作计划下开展的所有活动应符合加拿大和中国现行植物卫生及其他相关法规。 第十四条 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修改本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 本工作计划将在签署后生效。本工作计划将保持有效直到任何一方提前3个月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终止工作计划。 本工作计划于2005年9月9日在渥太华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英文和法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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