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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中国苹果、梨出口南非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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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中国苹果、梨出口南非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扩大我国苹果、梨出口,经协商,总局与南非农业部于2007年2月6日签署了《中国苹果出口南非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和《中国梨出口南非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现印发你们。
  
  请有苹果、梨出口的检验检疫局严格按照上述议定书的要求和《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指导出口企业加强对果园和包装厂的管理,落实有关检验检疫要求,并对符合要求的果园、包装厂实施注册登记。待2007年9月南非农业部专家实地考核后,我国苹果、梨将被允许对南非出口。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南非共和国农业部关于中国苹果出口南非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为确保中国苹果(Malus spp.)安全输往南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AQSIQ)和南非共和国农业部(以下简称DOA)在有害生物风险分析(以下简称PRA)的基础上,就中国向南非出口苹果植物检疫要求进行了协商,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注册和批准
  
  1.中国输往南非的苹果须产自指定的生产区域,出口果园、包装厂应在AQSIQ注册,并由 DOA和AQSIQ共同批准。
  
  2.AQSIQ应保留每一地区向南非出口苹果的果园和包装厂的注册代码,并可在DOA需要时提供,以便于在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溯源。
  
  第二条 有害生物管理和监测
  
  1.中国出口南非的苹果应当符合南非植物检疫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带有附1中南非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AQSIQ确保:
  
  (1)出口注册果园应实施果园控制管理计划 (如良好农业操作规范或有害生物综合管理计划)。必须针对附1中带‘*’的检疫性有害生物,采取田间卫生措施和适当的化学防治。这些管理措施必须确保出口到南非的苹果不带有南非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必须保留有果园相关技术人员签字的有关管理措施的书面记录。
  
  (2)AQSIQ应定期对指定地区出口注册果园中有害生物进行调查和监测。需要时,AQSIQ应以标准报告的格式将调查和监测结果提交给DOA。如果发现除附1外南非关注的新的检疫性有害生物,AQSIQ应立即通报DOA并采取适当的行动。
  
  第三条 果实套袋
  
  1.所有出口南非的苹果须在生长期间进行套袋,以降低有害生物感染的风险。
  
  2.套袋应当在果树开花后,果实直径不超过 2.5厘米时进行。去除纸袋的时间应不早于收获前 4周。
  
  3.出口的苹果不能与非出口的苹果一起储存,并能与内销果明显区分。落地果实不能用于出口。
  
  4.去袋后,应针对蛀果类害虫进行田间检查 (或监测)和/或化学控制,并保存详细的记录,以便DOA需要时能够提供。
  
  第四条 实蝇非疫区
  
  根据植物检疫措施的国际标准(ISPM 4 1996)和ISPM其他关于建立有害生物非疫区的相关要求,接受中国苹果产区(包括:陕西、山东、河北、辽宁、山西、安徽、河南、甘肃、江苏、北京、天津)为桔小实蝇非疫区。
  
  第五条 收获后的措施
  
  1.包装厂应位于实蝇非疫区内。只有来自注册果园、符合议定书要求的果实,才允许进入包装厂。在加工出口南非苹果期间,禁止在同一场地同一时间加工内销果。每天工作结束后,必须将剔除掉的果实运出包装区域。
  
  2.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加工、检验、储存和运输,所有的过程应当在AQSIQ和/或AQSIQ的下属机构—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CIQ)的严格检疫监督下完成。
  
  3.只有成熟的、无污点的苹果才能用于出口。出口的苹果应当经过筛选、清洗和/或刷洗、精选和分类,以保证果实不带有南非关注的任何检疫性有害生物以及泥土、砂粒、树叶和植物残体。
  
  4.苹果应当在AQSIQ批准的设施内进行包装和储存。加工和储存设施应当保持清洁,没有有害生物、泥土、植物残体以及丢弃或感染的果实。如果之前设施加工过国内和其他出口国家的果实,那么应先对设施进行清洁后方可加工出口南非苹果。包装的同时加工设施内不准有其他水果。包装厂应配备适当的设备,以避免果实二次感染。
  
  5.在包装、装箱和运输过程中,应当有效防护苹果不受来自于附近果园或其他农作物的感染。
  
  6.运往南非的苹果应使用新的、干净的硬板纸箱包装。不得使用植物源性材料,如稻草、麦秆。
  
  7.议定书中使用的术语遵从国际植物保护组织(IPPC)颁布的《植物卫生条款术语表》相关规定(ISPM NO.5)。一“批”(lot)指的是若干个纸箱/纸盒的苹果,具有相同的品质,组成“货物”的一部分;“货物”(consignment)指的是同一货轮上、同一植物检疫书下的所有苹果。
  8.收获后抽样检查应当遵循以下程序:如果该批货物大于1000个果实,抽查600个果实;如果小于1000个(含)果实,则抽查450个果实,同时应当采取任何其他减少病虫害的有效措施。这个抽样程序可以保证95%的置信度,即一批货物中,视觉检查检疫性有害生物感染的货物比例不超过0.5%。
  
  9.AQSIQ应对发现的任何检疫性有害生物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包括暂停相关果园的出口资格。
  
  第六条 标签
  
  每个包装箱应当用英语注明以下内容:
  
  (1)产地(省份),包装厂名称或注册代码,生产点(果园)的名称或注册代码。和
  
  (2)“For the Republic of South Africa(输往南非共和国)”(附2)。
  
  第七条 植物检疫证书
  
  1.根据《农业有害生物法》(1983年第36号),进口商需要取得进口许可。货物应通过冷藏集装箱运输,集装箱号和铅封号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
  
  2.完成抽样检验后,CIQ须在发运前14天内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并加盖CIQ印章。进口到南非的货物必须随附植物检疫证书原件。植物检疫证书应包含省份、生产点(果园)、包装厂代码。植物检疫证书应签发给来自有适当有害生物控制计划的注册果园并在注册包装厂内加工的货物。
  
  3.AQSIQ须向DOA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确认和存档。
  
  4.植物检疫证书应当附加以下声明:“该批货物符合2007年2月6日在比勒陀利亚签署的《关于中国苹果出口南非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规定,不带有南非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Theconsignment is in compliance with requirements describ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Apple Fruit from China to South Africa signed in Pretoria on Feb 6,2007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SouthAfrica.”)。
  
  第八条 入境检疫
  
  1.中国苹果进入南非的口岸:入境港口为开普敦、德班和伊丽莎白港口,入境机场为约翰内斯堡国际机场(集装箱存放在CITY DEEP)。
  
  2.在项目开始时,AQSIQ应将首批出口货物的预期到达时间和口岸提前通知DOA。
  
  3.货物到达指定口岸后,DOA官员将检查相关的证书和标识,并实施相应的检验检疫。
  
  4.如果发现货证不符,或/和来自未经批准的果园、包装厂等问题,该“货物”不准入境。
  
  5.所有的水果应抽取样品(如果每批货物大于1000个果实,则取600个样品,如果小于或等于1000个果实,则取450个样品)进行检验,有问题的水果将被切开以确定其受害状况。如果发现有害生物,样品将被送到实验室鉴定,在实验室未得出鉴定结果之前,货物将被扣留。DOA立即将截获情况通报AQSIQ。
  
  6.如发现桔小实蝇,该批货物将被退回或销毁。DOA将立即通知AQSIQ,暂停进口中国指定产区的苹果。在恢复贸易前,双方将进行协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7.如发现苹小食心虫、桃小实心虫、苹小卷叶蛾、桃蛀螟、李小食心虫,该批货物将被除害处理、退回或销毁。DOA将立即通报AQSIQ,暂停进口来自相关果园或包装厂的苹果,同时AQSIQ将展开调查。
  
  8.如果发现梨蛎蚧、油茶蚧、苹白小卷蛾或其他任何南非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该批货物将依据南非有关法律进行检疫处理、转口或销毁。 DOA将立即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并通知AQSIQ进行调查。如果发现美澳型核果褐腐病、日本苹虎,DOA和AQSIQ协商后,必要时在下一个出口季节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9.除了第6和第7款列明情况外,一个注册果园如果出现一次因检疫性有害生物而拒收问题,本季节还允许继续供货,但如果发生第二次,则该果园的出口资格将被取消。
  
  10.进口商负责由于销毁、处理、退货及 DOA官员监督上述行为而产生的所有费用。DOA将及时通报AQSIQ任何有害生物截获和其他不符合本议定书规定的情况。
  
  第九条 DOA的考察
  
  本项目开始前,在AQSIQ的协助下,DOA将派遣两名检疫专家到相关的苹果产区进行评估和考察,包括有害生物的监测和调查、核实桔小实蝇非疫区状况、检疫管理体系、产区、果园、包装厂和储藏库的卫生状况。
  
  在项目开始前,AQSIQ将向DOA提交一份注册果园和加工厂的名单及其代码。一旦名单有所变更, AQSIQ应在出口前向DOA提供更新后的名单。
  
  根据AQSIQ提供的官方文件和技术信息,以及南非专家的报告检查结果,DOA将决定批准项目的启动。
  
  项目启动后,必要时,经双方协商同意, DOA将派检疫官员来华实施现场检查。
  
  以上所涉及的考察费用由中方支付。
  
  第十条 进一步风险分析
  
  在贸易的过程中,DOA将根据中国的有害生物发生和入境截获情况展开进一步的风险分析。并与AQSIQ协商,调整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和相应的检疫措施。
  为确保风险管理有效执行,包括桔小实蝇非疫区管理,DOA和AQSIQ可对本议定书进行全面的评估和修订。
  
  第十一条 执行和争端解决
  
  任何由于本议定书的解释或执行而引起的争议,AQSIQ和DOA将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加以解决。
  
  本议定书在签字后生效,有效期为两年。如果期满前两个月,双方均未提出修改或终止要求,则本议定书自动顺延一年。
  
  本议定书于2007年2月6日在比勒陀利亚签署,一式两份,以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附:1.南非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略)
  
  2.包装标签(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南非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农业部
  
   代表            代表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南非共和国农业部关于中国梨出口南非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为使中国鲜食梨(Pyrus spp.,以下简称梨)安全输往南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AQSIQ)与南非共和国农业部(以下简称DOA),在有害生物风险分析(PRA)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 注册和批准
  
  中国输往南非的梨须产自指定的生产区域,出口果园、包装厂应在AQSIQ注册,并由DOA和 AQSIQ共同批准。
  
  AQSIQ应保留每一地区向南非出口梨的果园和包装厂的注册代码,并可在DOA需要时提供,以便于在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溯源。
  
  第二条 有害生物控制和监测
  
  中国出口南非的梨应当符合南非植物检疫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带南非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见附1)。
  
  AQSIQ确保:
  
  (1)出口注册果园应实施果园控制管理计划 (如良好农业操作规范或有害生物综合管理计划)。必须针对附1中带‘*’的检疫性有害生物,采取田间卫生措施和适当的化学防治。这些管理措施必须确保出口到南非的梨不带有南非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必须保留有果园相关技术人员签字的有关管理措施的书面记录。
  
  (2)AQSIQ应定期对指定地区出口注册果园中有害生物进行调查和监测。需要时,AQSIQ应以标准报告的格式将调查和监测结果提交给DOA。如果发现除附1外南非关注的新的检疫性有害生物,AQSIQ应立即通报DOA并采取适当的行动。
  
  第三条 果实套袋
  
  所有出口南非的梨(香梨除外)须在生长期间进行套袋,以降低有害生物感染的风险。
  
  套袋应当在果树开花后,果实直径不超过2.5厘米时进行。
  
  只有袋子完好无缺的果实才能允许运往南非,出口的果实不能与非出口果实一起储存,并能与内销果明显区分。落地果实不能用于出口。
  
  考虑到香梨果柄脆弱、成熟生理特性及香梨产区气候条件、病虫害发生情况,新疆香梨不要求套袋。
  
  第四条 实蝇非疫区
  
  根据植物检疫措施的国际标准(ISPM 4 1996)和ISPM其他关于建立有害生物非疫区的相关要求,接受中国梨产区(包括:陕西、山东、河北、辽宁、山西、安徽、河南、甘肃、江苏、北京、天津、新疆、吉林)为桔小实蝇非疫区。
  
  第五条 收获后的措施
  
  1.包装厂应位于实蝇非疫区内。只有来自注册果园、符合议定书要求的,且套袋完整的梨(如果需要),才允许进入包装厂。袋子必须在包装厂中远离包装线的地方摘除。在加工出口南非梨期间,禁止在同一场地同一时间加工内销果。每天工作结束后,必须将剔除掉的果实运出包装区域。
  
  2.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加工、检验、储存和运输,所有的过程应当在AQSIQ和/或AQSIQ的下属机构—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CIQ)的严格检疫监督之下完成。
  
  3.只有成熟的、无污染的梨才能用于出口。出口的梨应当经过筛选、清洗和/或刷洗、精选和分类,以保证果实不带有任何南非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以及泥土、砂粒、树叶和植物残体。
  
  4.梨应当在AQSIQ批准的设施内进行包装和储存。加工和储存设施应当保持清洁,没有有害生物、泥土、植物残体以及丢弃或感染的果实。如果之前设施加工过国内和其他出口国家的果实,那么应先对设施进行清洁后方可加工出口南非的梨。包装的同时加工设施内不准有其他水果。包装厂应配备适当的设备,以避免果实再感染。
  
  5.在包装、装载和运输过程中,应当保护梨不受来自于附近的果园或其他农作物的污染。
  
  6.运往南非的梨应使用新的、干净的硬板纸箱包装。不得使用植物源性的包装材料,如稻草、麦秆。
  
  7.议定书中使用的术语遵从国际植物保护组织(IPPC)颁布的《植物卫生条款术语表》相关规定(ISPM NO.5)。一“批”(lot)指的是若干个纸箱/纸盒的梨,具有相同的品质,组成“货物”的一部分;“货物”(consignment)指的是同一货轮上、同一植物检疫书下的所有梨。
  8.收获后抽样检查应当遵循以下程序:如果该批货物大于1000个果实,抽查600个果实;如果小于1000个(含)果实,则抽查450个果实,同时应当采取任何其他减少病虫害的有效措施。这个抽样程序可以保证95%的置信度,即一批货物中,视觉检查检疫性有害生物感染的货物比例不超过0.5%。
  
  9.AQSIQ应对发现的任何检疫性有害生物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包括暂停相关果园的出口资格。
  
  第六条 标签
  
  每个包装箱应当用英语注明以下内容:
  
  (1)产地(省份),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码,生产点(果园)的名称或注册代码。和
  
  (2)“For the Republic of South Africa(输往南 非共和国)”(附2)。
  
  第七条 植物检疫证书
  
  1.根据《农业有害生物法》(1983年第36号),进口商需要取得进口许可。货物应通过冷藏集装箱运输,集装箱号和铅封号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
  
  2.完成抽样检验后,CIQ须在发运前14天内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并加盖CIQ印章。进口到南非的货物必须随附植物检疫证书原件。植物检疫证书应包含省份、生产点(果园)、包装厂代码。植物检疫证书应签发给来自有适当有害生物控制计划的注册果园并在注册包装厂内加工的货物。
  
  3.AQSIQ须向DOA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确认和存档。
  
  4.植物检疫证书应当附加以下声明:“该批货物符合2007年2月6日在比勒陀利亚签署的《关于中国梨出口南非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规定,不带有南非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The consignment is in compliance with requirements describ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Pear Fruit from China to South Africasigned in Pretoria on Feb 6,2007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South Africa.”)。
  
  第八条 入境检疫
  
  1.中国梨进入南非的口岸:入境港口为开普敦、德班和伊丽莎白港口,入境机场为约翰内斯堡国际机场(集装箱存放在CITY DEEP)。
  
  2.在项目开始时,AQSIQ应将首批出口货物的预期到达时间和口岸提前通知DOA。
  
  3.货物到达指定口岸后,DOA官员将检查相关的证书和标识,并实施相应的检验检疫。
  
  4.如果发现货证不符,或/和来自未经批准的果园、包装厂等问题,该“货物”不允许入境。
  
  5.所有的水果应抽取样品(如果每批货物大于1000个果实,则取600个样品,如果小于或等于1000个果实,则取450个样品)进行检验,有问题的水果将被切开以确定其受害状况。如果发现有害生物,样品将被送到实验室鉴定,在实验室未得出鉴定结果之前,货物将被扣留。DOA将立即将截获情况通报AQSIQ。
  
  6.如发现桔小实蝇,该批货物将被退回或销毁。DOA将立即通知AQSIQ,暂停进口中国指定出口产区的梨。在恢复贸易前,双方将进行协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7.如发现苹小食心虫、桃小实心虫、苹小卷叶蛾、桃蛀螟、李小食心虫,该批货物将被除害处理、退回或销毁。DOA将立即通报AQSIQ,暂停进口来自相关果园或包装厂的梨,同时AQSIQ将展开调查。
  
  8.如果发现梨蛎蚧、木槿曼粉蚧、梨白片盾蚧、苹白小卷蛾或其他任何南非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该批货物将依据南非有关法律进行检疫处理、转口或销毁。DOA将立即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并通知AQSIQ进行调查。如果发现美澳型核果褐腐病、日本苹虎,DOA和AQSIQ协商后,必要时在下一个出口季节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9.除了第6和第7款列明情况外,一个注册果园如果出现一次因检疫性有害生物而拒收问题,本季节还允许继续供货,但如果发生第二次,则该果园的出口资格将被取消。
  
  10.进口商负责由于销毁、处理、退货及DOA官员监督上述行为而产生的所有费用。DOA将及时通报AQSIQ任何有害生物截获和其他不符合本议定书规定的情况。
  
  第九条 DOA的考察
  
  本项目开始前,在AQSIQ的协助下,DOA将派遣两名检疫专家到相关的梨产区进行评估和考察,包括有害生物的监测和调查、核实桔小实蝇非疫区状况、检疫管理体系、产区、果园、包装厂和储藏库的卫生状况。
  
  在项目开始前,AQSIQ将向DOA提交一份注册果园和加工厂的名单及其代码。一旦名单有所变更,AQSIQ应在出口前向DOA提供更新后的名单。
  
  根据AQSIQ提供的官方文件和技术信息,以及南非专家的报告检查结果,DOA将决定批准项目的启动。
  
  项目启动后,必要时,经双方协商同意, DOA将派检疫官员来华实施现场检查。
  
  以上所涉及的考察费用由中方支付。
  
  第十条 进一步风险分析
  
  在贸易的过程中,DOA将根据中国的有害生物发生和入境截获情况展开进一步的风险分析。并与AQSIQ协商,调整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和相应均检疫措施。
  
  为确保风险管理措施有效执行,包括桔小实蝇非疫区管理,DOA和AQSIQ可对本议定书进行全面的评估和修订。
  
  第十一条 执行和争端解决
  
  任何由于本议定书的解释或执行而引起的争议, AQSIQ和DOA将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加以解决。
  
  本议定书在签字后生效,有效期为两年。如果期满前两个月,双方均未提出修改或终止要求,则本议定书自动顺延一年。
  
  本议定书于2007年2月6日在比勒陀利亚签署,一式两份,以中文和英文书就,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附:1.南非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略)
  
  2.包装标签(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南非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农业部
  
   代表 代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中国苹果、梨出口南非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扩大我国苹果、梨出口,经协商,总局与南非农业部于2007年2月6日签署了《中国苹果出口南非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和《中国梨出口南非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现印发你们。
  
  请有苹果、梨出口的检验检疫局严格按照上述议定书的要求和《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指导出口企业加强对果园和包装厂的管理,落实有关检验检疫要求,并对符合要求的果园、包装厂实施注册登记。待2007年9月南非农业部专家实地考核后,我国苹果、梨将被允许对南非出口。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南非共和国农业部关于中国苹果出口南非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为确保中国苹果(Malus spp.)安全输往南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AQSIQ)和南非共和国农业部(以下简称DOA)在有害生物风险分析(以下简称PRA)的基础上,就中国向南非出口苹果植物检疫要求进行了协商,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注册和批准
  
  1.中国输往南非的苹果须产自指定的生产区域,出口果园、包装厂应在AQSIQ注册,并由 DOA和AQSIQ共同批准。
  
  2.AQSIQ应保留每一地区向南非出口苹果的果园和包装厂的注册代码,并可在DOA需要时提供,以便于在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溯源。
  
  第二条 有害生物管理和监测
  
  1.中国出口南非的苹果应当符合南非植物检疫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带有附1中南非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AQSIQ确保:
  
  (1)出口注册果园应实施果园控制管理计划 (如良好农业操作规范或有害生物综合管理计划)。必须针对附1中带‘*’的检疫性有害生物,采取田间卫生措施和适当的化学防治。这些管理措施必须确保出口到南非的苹果不带有南非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必须保留有果园相关技术人员签字的有关管理措施的书面记录。
  
  (2)AQSIQ应定期对指定地区出口注册果园中有害生物进行调查和监测。需要时,AQSIQ应以标准报告的格式将调查和监测结果提交给DOA。如果发现除附1外南非关注的新的检疫性有害生物,AQSIQ应立即通报DOA并采取适当的行动。
  
  第三条 果实套袋
  
  1.所有出口南非的苹果须在生长期间进行套袋,以降低有害生物感染的风险。
  
  2.套袋应当在果树开花后,果实直径不超过 2.5厘米时进行。去除纸袋的时间应不早于收获前 4周。
  
  3.出口的苹果不能与非出口的苹果一起储存,并能与内销果明显区分。落地果实不能用于出口。
  
  4.去袋后,应针对蛀果类害虫进行田间检查 (或监测)和/或化学控制,并保存详细的记录,以便DOA需要时能够提供。
  
  第四条 实蝇非疫区
  
  根据植物检疫措施的国际标准(ISPM 4 1996)和ISPM其他关于建立有害生物非疫区的相关要求,接受中国苹果产区(包括:陕西、山东、河北、辽宁、山西、安徽、河南、甘肃、江苏、北京、天津)为桔小实蝇非疫区。
  
  第五条 收获后的措施
  
  1.包装厂应位于实蝇非疫区内。只有来自注册果园、符合议定书要求的果实,才允许进入包装厂。在加工出口南非苹果期间,禁止在同一场地同一时间加工内销果。每天工作结束后,必须将剔除掉的果实运出包装区域。
  
  2.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加工、检验、储存和运输,所有的过程应当在AQSIQ和/或AQSIQ的下属机构—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CIQ)的严格检疫监督下完成。
  
  3.只有成熟的、无污点的苹果才能用于出口。出口的苹果应当经过筛选、清洗和/或刷洗、精选和分类,以保证果实不带有南非关注的任何检疫性有害生物以及泥土、砂粒、树叶和植物残体。
  
  4.苹果应当在AQSIQ批准的设施内进行包装和储存。加工和储存设施应当保持清洁,没有有害生物、泥土、植物残体以及丢弃或感染的果实。如果之前设施加工过国内和其他出口国家的果实,那么应先对设施进行清洁后方可加工出口南非苹果。包装的同时加工设施内不准有其他水果。包装厂应配备适当的设备,以避免果实二次感染。
  
  5.在包装、装箱和运输过程中,应当有效防护苹果不受来自于附近果园或其他农作物的感染。
  
  6.运往南非的苹果应使用新的、干净的硬板纸箱包装。不得使用植物源性材料,如稻草、麦秆。
  
  7.议定书中使用的术语遵从国际植物保护组织(IPPC)颁布的《植物卫生条款术语表》相关规定(ISPM NO.5)。一“批”(lot)指的是若干个纸箱/纸盒的苹果,具有相同的品质,组成“货物”的一部分;“货物”(consignment)指的是同一货轮上、同一植物检疫书下的所有苹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中国苹果、梨出口南非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质检动函[2007]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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