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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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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11月27日 国家检验检疫局 国检检[2000]234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贯彻落实好《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局第1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现对执行该《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国家局。
一、《办法》和本通知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监测传染病疫区:指疟疾、登革热流行的国家和地区。
(二)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疫情的来源:1.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疫情:2.国务院公布的疫情;3.卫生部公布的疫情;4.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布的疫情。
(三)动植物检疫疫区:指由原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发布的《进境运输工具动植物检疫疫区(暂行)名单(植检部分)》(总检检字[1992] 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运输工具动植物检疫疫区名单(动检部分)》(总检动字[1992]22号)中规定的疫区。如行修改,则按修改的规定执行。
(四)卫生除害处理:即卫生和检疫除害处理,是指熏蒸、消毒、除虫、灭菌、除鼠等消除有害生物的措施。
(五)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如下编码的商品:
02011000.11--02109000.90,03021100.10--04100090.90,
05040011.10--05040090.90,07011000--13023990,
15010000--15219000.90,16010000.10--24039900。
二、集装箱检验检疫的内容
(一)集装箱的适载性检验
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集装箱,在装运前实施清洁、卫生、冷藏、密固等适载检验。
(二)集装箱的检疫
主要检查集装箱是否来自疫区;是否被人类传染病和动物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是否带有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有尤啮齿动物、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是否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是否清洁;是否带有土壤、动植物残留物;有无废旧物品、特殊物品、尸体、棺柩等;并按规定实施卫生除害处理。
三、关于进出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
(一)装载《目录》内商品的进境集装箱
1.实行集装箱、货物一次报检和一次签证放行。集装箱检验检疫完毕后与货物一并统一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通关单》。
2.受理报检后,结合货物一并实施检验检疫。对不需要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应报检人要求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集装箱检验检疫结果单》;对需要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完成处理后应报检人要求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熏蒸/消毒证书》。
(二)装载非《目录》内商品的进境集装箱和进境空箱
报检人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出/入境集装箱报检单》报检。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根据集装箱箱体可能传带的有害生物和病媒生物种类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情况实施检验检疫。实施检验检疫后,对不需要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应报检人要求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集装箱检验检疫结果单》;对需要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完成处理后应报检人要求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熏蒸/消毒证书》。
(三)应在进境口岸实施检验检疫及监管的进境、过境集装箱
1.口岸结关的、装载废旧物品的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在进境口岸查验的集装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指定监管地点对其集装箱实施检验检疫或做卫生除害处理。
2.对过境集装箱,实施监管。经口岸检查集装箱外表发现有可能中途撒漏造成污染的,报检人应按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采取密封措施;无法采取密封措施的,不准过境。发现被污染或危险性病虫害的,应做卫生除害处理或不准过境。
3.对已在口岸启封查验的进境集装箱,查验后要施加CIQ封识,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检验检疫集装箱检验检疫结果单》,并列明所查验的进境集装箱原、新封识号。
(四)进境转关分流的集装箱
1.指运地结关(转关)的进境集装箱,由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口岸登记后,根据集装箱外表可能传带的有害生物种类实施检验检疫,主要检查有无非洲大蜗牛和土壤等,一般在进境口岸结合对运输工具的检验检疫、箱体卸运或进入堆场后检验检疫进行。
2.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将在指运地检验检疫的进境集装箱的流向等有关资料信息及时通报有关检验检疫机构,以便加强对进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和监管工作。有关检验检疫机构应将逃漏检的情况及时反馈口岸检验检疫机构。
(五)出境集装箱
1.出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主要是针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集装箱的适载性检验和装载出口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集装箱的动植物检疫以及输入国家或地区要求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国际条约规定其他必须实施检验检疫的集装箱。经检验检疫取得证书的方可装运。其他出境集装箱,受理报检后即可放行。
2.如集装箱与货物不能一起报检,报检人应在装运前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出/入境集装箱报检单》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3.受理报检并实施检验检疫后,对不需要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集装箱检验检疫结果单》;对需要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完成处理后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熏蒸/消毒证书》。
4.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集装箱检验检疫结果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熏蒸/消毒证书》验证放行。
5.集装箱检验检疫有效期限为21天,超过有效期限的出境集装箱需要重新检验检疫。
四、监督管理
(一)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工作应尽快实现电子化,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在与海关、港务、船代、集装箱堆场和中转站等有关部门计算机联网的基础上,实现电子报检和电子监控。
(二)各地检验检疫局结合实际情况、对从事集装箱的储存场地和中转场(库)、清洗、卫生除害处理、报检的单位实行监督管理。
(三)从事进出境集装箱的报检人员以及从事卫生除害处理的人员,须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考核,并取得合格证,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
国检检[2000]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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