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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组织开展对糖果制品等13类食品进行无证查处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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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组织开展对糖果制品等13类食品进行无证查处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规范食品生产加工行为,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实施效果,维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印发糖果制品等13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国质检监[2004]557号)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糖果制品等13类食品须持证生产的公告》(2006年第131号)的要求,总局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生产销售糖果制品、茶叶(包括边销茶)、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黄酒、酱腌菜、蜜饯、炒货、蛋制品、可可制品、焙炒咖啡、水产加工品、淀粉及淀粉制品(以下简称13类食品)的生产销售活动组织开展执法检查,重点查处无证生产销售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查处工作目标
  
  执法检查工作的重点是未取得13类食品生产许可证仍然从事生产销售的企业。通过查处无证生产销售行为,督促并帮助有一定基础的未取证企业完善生产条件,争取早日取证;严禁不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的企业继续生产销售,保障市场销售的13类食品质量安全,为消费者创造放心满意的消费环境。
  
  二、查处工作原则
  
  一要严格按照13类(见附件)食品生产许可证所确定的范围,查处无证生产销售行为。
  
  二要严格界定无证产品的查处时限, 2007年1月1日以前生产的13类食品(以生产日期为准),无论是否加印(贴)QS标志,不在无证查处范围之内,允许合格产品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三要坚持分类监管、分步实施的原则。全国13类食品生产企业数量大、分布区域广。因此,无证查处工作要在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严格、稳妥、扎实、有效地实施。总体上先商品化高的生产加工企业,后商品化低的生产加工企业。
  
  三、组织集中执法检查和查处行动
  
  集中行动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2月底,为整改过渡期。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集中力量对供应城镇居民的13类食品生产销售者进行执法检查。凡发现生产销售无证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一律撤下柜台。暂不对无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行为实施行政罚款处罚。
  
  第二阶段:自2007年3月1日至2007年12月底,为严格执法期。各级质量技术监督执法部门凡发现供应城镇居民的13类食品存在无证生产销售行为的,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总局第79号令) 第七十九条处罚。凡发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50条、第60条规定处罚的同时,对已获证企业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对已申请但暂未获证企业一律不予核发生产许可证,并建议有关部门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既无卫生许可证又无营业执照生产无证产品的,要报请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取缔。凡发现用户和经销者从无证企业进货的,要联合有关部门查处,质检部门要追查生产加工源头。对伪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或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按照总局第79号令第八十六条处罚。
  
  四、工作要求
  
  一要充分认识无证查处工作的重要意义。对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生产销售糖果制品等13类食品的违法行为的查处,是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实施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从构建和谐社会、保障食品安全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切实加强领导,周密组织部署,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确保13类食品无证查处工作顺利进行。
  
  二要继续做好宣传、教育和积极引导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将有关规定告知尚未获证的13类食品生产销售企业,要求有一定基础的生产企业抓紧完善生产条件,尽快取证。要主动向销售者提供全部13类食品企业的获证名单,引导用户、集团消费单位及广大消费者购买获证食品。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教育作用,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有关法律法规、质检部门的工作成效和相关知识介绍。同时,对执法检查中查处的违法行为要及时组织曝光,震慑违法行为。
  
  三要会同基层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监管以供应农村市场为主的13类食品生产加工者。要充分考虑农村生产生活的需要,在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对以供应农村市场为主的13类食品生产加工者从生产销售方式、市场供应区域、生产加工能力、影响质量安全的因素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具体调查并记录在案,落实基层政府和有关部门职责,监督、引导这类生产加工者遵守13类食品质量安全的基本要求,防止不顾生产加工者的具体情况乱执法现象发生。
  四要及时报告查处动态和工作总结。总局在国家质检总局门户网站设立专项栏目,及时报道无证查处工作进展情况。各省级局要结合本地查处无证生产食品违法行为工作的情况,及时报送工作动态。要认真总结交流,将查处无证工作情况,包括总体情况、取得经验、存在问题、建议及典型案例等,分别于2007年7月底和12月底报送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糖果制品等13类食品范围

  
  1. 糖果制品
  
  包括以白砂糖(或其他食糖)、淀粉糖浆、乳制品、可可液块、可可粉、可可脂、类可可脂、代可可脂、食品添加剂等为原料,按照一定工艺加工而成的各种糖果、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不包括全部使用代可可脂生产的代可可脂巧克力。
  
  2. 茶叶
  
  包括所有以茶树鲜叶为原料加工制作的绿茶、红茶、乌龙茶、黄茶、白茶、黑茶,及经再加工制成的花茶、袋泡茶、紧压茶,包括边销茶。不包括果味茶、保健茶以及各种代用茶。
  
  3. 葡萄酒及果酒
  
  包括以葡萄、各种水果或浆果为原料,经发酵酿制而成的饮料酒。主要品种有葡萄酒、山葡萄酒、苹果酒、山楂酒等。不包括以浸泡或者蒸馏工艺生产的果酒。
  
  4. 啤酒
  
  包括所有以麦芽(包括特种麦芽)、水为主要原料,加啤酒花(包括酒花制品),经酵母发酵酿制而成的,含有二氧化碳的、起泡的、低酒精度的发酵酒。主要有熟啤酒、生啤酒、鲜啤酒、特种啤酒。不包括酒精度含量<0.5%(V/V)的产品。
  
  5. 黄酒
  
  包括稻米、黍米、玉米、小米、小麦等为主要原料,经蒸煮、加曲、糖化、发酵、压榨、过滤、煎酒、贮存、勾兑等工艺生产的酿造酒。其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v/v)小于24%(v/v)。
  
  6. 酱腌菜
  
  包括以新鲜蔬菜为主要原料,经淘洗、腌制、脱盐、切分、调味、分装、密封、杀菌等工序,采用不同腌渍工艺制作而成的各种蔬菜制品。
  
  7. 蜜饯
  
  包括以果蔬和糖类等为原料,经加工制成的蜜饯类、凉果类、果脯类、话化类、果丹(饼)类和果糕类。
  
  8.炒货
  
  包括以果蔬籽、果仁、坚果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炒制、烘烤(包括蒸煮后烘炒)、油炸等工艺制成的食品。
  
  9.蛋制品
  
  包括:再制蛋类、干蛋类、冰蛋类。
  
  再制蛋类是指以鲜鸭蛋或其他禽蛋为原料,经由纯碱、生石灰、盐或含盐的纯净黄泥、红泥、草木灰等腌制或用食盐、酒糟及其他配料糟腌等工艺制成的蛋制品。
  
  干蛋类是指以鲜鸡蛋或者其他禽蛋为原料,取其全蛋、蛋白或蛋黄部分,经加工处理(可发酵)、喷粉干燥工艺制成的蛋制品。
  
  冰蛋类是指以鲜鸡蛋或其他禽蛋为原料,取其全蛋、蛋白或蛋黄部分,经加工处理,冷冻工艺制成的蛋制品。
  
  10.可可制品
  
  包括以可可豆为原料,经清理、焙炒、破碎、壳仁分离、研磨、压榨、破碎细粉、冷却结晶等工艺制成的食品。主要有可可液块、可可粉、可可脂。
  
  11.焙炒咖啡
  
  包括以咖啡豆为原料,经清理、调配、焙炒、冷却、磨粉等工艺制成的食品。主要有焙炒咖啡豆、咖啡粉。
  
  12.水产加工品
  
  包括以新鲜水产品为原料加工制成干制水产品、盐渍水产品和鱼糜制品(熟制鱼糜灌肠、冻鱼糜制品)。
  
  干制水产品是以新鲜的鱼、虾、贝类、头足类、海藻类等水产品为原料经相应工艺加工制成的产品。主要包括干海参、烤鱼片、调味鱼干、虾米、虾皮、烤虾、虾片、干贝、鱿鱼丝、鱿鱼干、干燥裙带菜叶、干海带、紫菜等。
  
  盐渍水产品是指以新鲜海藻、水母为原料,经相应工艺加工制成的产品。包括盐渍海带、盐渍裙带菜、盐渍海蜇皮和盐渍海蜇头。
  
  鱼糜制品是指以鱼肉为主要原料,添加一定的辅料,经相应工艺加工制成的产品。鱼糜制品包括熟制鱼糜灌肠和冻鱼糜制品。
  
  13.淀粉及淀粉制品
  
  淀粉是指以谷类、薯类、豆类为原料,不经过任何化学方法处理,也不改变淀粉内在的物理和化学特性加工制成的食用淀粉,包括谷类淀粉、薯类淀粉和豆类淀粉。
  
  淀粉制品是指以谷类、薯类、豆类或以谷类、豆类、薯类食用淀粉为原料,经清洗、磨碎、分离、和浆、干燥、成型等工序加工制成的淀粉制品,包括粉丝、粉条、粉皮等。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组织开展对糖果制品等13类食品进行无证查处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规范食品生产加工行为,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实施效果,维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印发糖果制品等13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国质检监[2004]557号)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糖果制品等13类食品须持证生产的公告》(2006年第131号)的要求,总局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生产销售糖果制品、茶叶(包括边销茶)、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黄酒、酱腌菜、蜜饯、炒货、蛋制品、可可制品、焙炒咖啡、水产加工品、淀粉及淀粉制品(以下简称13类食品)的生产销售活动组织开展执法检查,重点查处无证生产销售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查处工作目标
  
  执法检查工作的重点是未取得13类食品生产许可证仍然从事生产销售的企业。通过查处无证生产销售行为,督促并帮助有一定基础的未取证企业完善生产条件,争取早日取证;严禁不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的企业继续生产销售,保障市场销售的13类食品质量安全,为消费者创造放心满意的消费环境。
  
  二、查处工作原则
  
  一要严格按照13类(见附件)食品生产许可证所确定的范围,查处无证生产销售行为。
  
  二要严格界定无证产品的查处时限, 2007年1月1日以前生产的13类食品(以生产日期为准),无论是否加印(贴)QS标志,不在无证查处范围之内,允许合格产品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三要坚持分类监管、分步实施的原则。全国13类食品生产企业数量大、分布区域广。因此,无证查处工作要在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严格、稳妥、扎实、有效地实施。总体上先商品化高的生产加工企业,后商品化低的生产加工企业。
  
  三、组织集中执法检查和查处行动
  
  集中行动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2月底,为整改过渡期。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集中力量对供应城镇居民的13类食品生产销售者进行执法检查。凡发现生产销售无证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一律撤下柜台。暂不对无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行为实施行政罚款处罚。
  
  第二阶段:自2007年3月1日至2007年12月底,为严格执法期。各级质量技术监督执法部门凡发现供应城镇居民的13类食品存在无证生产销售行为的,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总局第79号令) 第七十九条处罚。凡发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50条、第60条规定处罚的同时,对已获证企业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对已申请但暂未获证企业一律不予核发生产许可证,并建议有关部门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既无卫生许可证又无营业执照生产无证产品的,要报请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取缔。凡发现用户和经销者从无证企业进货的,要联合有关部门查处,质检部门要追查生产加工源头。对伪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或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按照总局第79号令第八十六条处罚。
  
  四、工作要求
  
  一要充分认识无证查处工作的重要意义。对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生产销售糖果制品等13类食品的违法行为的查处,是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实施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从构建和谐社会、保障食品安全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切实加强领导,周密组织部署,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确保13类食品无证查处工作顺利进行。
  
  二要继续做好宣传、教育和积极引导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将有关规定告知尚未获证的13类食品生产销售企业,要求有一定基础的生产企业抓紧完善生产条件,尽快取证。要主动向销售者提供全部13类食品企业的获证名单,引导用户、集团消费单位及广大消费者购买获证食品。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教育作用,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有关法律法规、质检部门的工作成效和相关知识介绍。同时,对执法检查中查处的违法行为要及时组织曝光,震慑违法行为。
  
  三要会同基层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监管以供应农村市场为主的13类食品生产加工者。要充分考虑农村生产生活的需要,在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对以供应农村市场为主的13类食品生产加工者从生产销售方式、市场供应区域、生产加工能力、影响质量安全的因素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具体调查并记录在案,落实基层政府和有关部门职责,监督、引导这类生产加工者遵守13类食品质量安全的基本要求,防止不顾生产加工者的具体情况乱执法现象发生。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组织开展对糖果制品等13类食品进行无证查处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质检执函[2006]10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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