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确保《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的正确贯彻实施,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全面提高对贯彻实施《特别规定》重要性的认识 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关系国家形象,关系改革开放大局,关系科学发展、促进和谐的全面实现,既是一项当前急迫的重要工作,又是一项长期艰巨的重大任务。针对当前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面临的新形势,以及监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国务院及时公布了《特别规定》。各级质检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特别规定》的重大意义,增强做好各项工作的紧迫感和自觉性。 《特别规定》针对当前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中执法不严、惩治不力的问题,着重从明确监管部门、地方政府、生产经营企业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规定,增强法律法规之间的系统性和协调性,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紧密衔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增加违法成本;加强行政监管,坚决纠正重审批、轻监管和少数执法部门及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为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特别规定》的公布,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高度重视,凝聚了社会各界对质量安全法制建设的积极支持,承载着人民群众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热切期望。《特别规定》的实施,必将有力地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行为,强化生产经营者、监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责任,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安全,从而提高我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水平。 二、深入学习,准确把握《特别规定》立法的精神实质 《特别规定》是在总结、分析近一段时期我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状况,在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进行研究、梳理的基础上,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根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做出的更加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特别法规规定,对新时期、新形势下做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一)明确了相关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特别规定》明确了各级地方政府要对当地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突出了企业要对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负第一责任,强调了监管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赋予了监管部门必要的执法权力。《特别规定》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权作了进一步重申、明确和补充规定,赋予了监管部门对生产经营者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封存扣押违法使用的原辅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查封生产经营场所等权力,为监管部门依法行政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提高了监管执行力。 (三)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特别规定》强调了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的法定条件和要求,重申了对生产产品所用材料的相关要求,建立了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产品召回制度和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的不良记录制度,对违法生产经营者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处罚力度。 (四)规范了监管部门正确行使权力。《特别规定》强调了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和行政执法与刑事处罚之间的衔接,明确规定了各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反规定的行为属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明确规定了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法律责任。 三、精心组织,做好贯彻落实《特别规定》的各项工作 《特别规定》是统领当前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法规,各级质检部门必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工作。 (一)组织学习培训,正确把握《特别规定》的精神实质。各级质检部门要把学习宣传《特别规定》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迅速组织学习和培训,做到全体质检执法人员学法、知法、懂法,全面掌握其基本内容,做到准确理解、举一反三、融会贯通、正确执行。 (二)积极宣传引导,营造实施《特别规定》的良好氛围。各级质检部门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对生产者开展有关宣贯活动,做到分层推进、逐级开展。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特别规定》,使生产者及时了解、正确掌握《特别规定》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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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善配套法规制度,积极配合《特别规定》的贯彻实施。各级质检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依据《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有关产品市场准入、生产经营者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召回管理、风险预警、事故预防及应急处理等法规制度,强化监管职责,增强《特别规定》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四)突出重点,切实做好《特别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各级质检部门要以基层一线行政执法人员以及生产者、进口商等为重点对象,有针对性地组织学习宣传;重点学习掌握《特别规定》中所设定的生产经营者必须承担的各项法定义务、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履行的职责权限以及地方政府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负总责等基本内容,增强一线执法人员和产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保证《特别规定》得以正确贯彻执行。 四、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好《特别规定》 《特别规定》是当前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法律武器,也是做好质量工作的重要法律保障,各级质检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特别规定》的贯彻实施。 (一)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切实做到严格依法行政。各级质检部门一定要全面贯彻实施《特别规定》的各项法定要求,既不失职不作为,也不越权乱作为;要敢于碰硬,不徇私情,依法严肃查处各种质量违法行为,特别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行为,不使违法者因违法而得利、守法者因守法而受损,维护法律权威,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切实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 (二)进一步强化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各种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各级质检部门要严格按照《特别规定》的要求,强化对生产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的惩处力度,该重罚的要重罚,对触犯刑律的,要坚决追究刑事责任,决不能以罚代刑、一罚了事,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要集中力量搞好以食品为重点的质量专项整治行动。各级质检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统一行动,重拳出击,尤其要加强对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等重点单位以及食品和与健康安全相关的重点产品实施重点整治,加大对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四)坚持监督和服务相结合的工作原则,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创新工作方法,树立服务意识。在监管中加强对企业服务,积极帮助企业改善生产加工条件,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增强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能力,提高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水平,督促不合格企业认真整改,确保生产出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的产品。 (五)要严格落实责任制和问责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级质检部门要以《特别规定》为依据,进一步加快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在分解职责、明确责任的基础上,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评议考核,对不作为、乱作为行为要坚决严肃追究,依法惩处,以儆效尤。 (六)要进一步理顺工作机制,努力形成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合力监管的新局面。要继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努力构建良好的合作机制;要进一步加强信息与技术交流,并严格执行案件移送管辖的有关规定,共同确保《特别规定》的贯彻执行。 各级质检部门在《特别规定》贯彻实施工作中发现或遇到问题的,请及时反馈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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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确保《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的正确贯彻实施,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全面提高对贯彻实施《特别规定》重要性的认识 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关系国家形象,关系改革开放大局,关系科学发展、促进和谐的全面实现,既是一项当前急迫的重要工作,又是一项长期艰巨的重大任务。针对当前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面临的新形势,以及监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国务院及时公布了《特别规定》。各级质检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特别规定》的重大意义,增强做好各项工作的紧迫感和自觉性。 《特别规定》针对当前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中执法不严、惩治不力的问题,着重从明确监管部门、地方政府、生产经营企业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规定,增强法律法规之间的系统性和协调性,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紧密衔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增加违法成本;加强行政监管,坚决纠正重审批、轻监管和少数执法部门及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为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特别规定》的公布,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高度重视,凝聚了社会各界对质量安全法制建设的积极支持,承载着人民群众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热切期望。《特别规定》的实施,必将有力地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行为,强化生产经营者、监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责任,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安全,从而提高我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水平。 二、深入学习,准确把握《特别规定》立法的精神实质 《特别规定》是在总结、分析近一段时期我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状况,在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进行研究、梳理的基础上,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根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做出的更加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特别法规规定,对新时期、新形势下做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一)明确了相关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特别规定》明确了各级地方政府要对当地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突出了企业要对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负第一责任,强调了监管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赋予了监管部门必要的执法权力。《特别规定》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权作了进一步重申、明确和补充规定,赋予了监管部门对生产经营者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封存扣押违法使用的原辅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查封生产经营场所等权力,为监管部门依法行政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提高了监管执行力。 (三)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特别规定》强调了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的法定条件和要求,重申了对生产产品所用材料的相关要求,建立了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产品召回制度和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的不良记录制度,对违法生产经营者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处罚力度。 (四)规范了监管部门正确行使权力。《特别规定》强调了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和行政执法与刑事处罚之间的衔接,明确规定了各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反规定的行为属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明确规定了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法律责任。 三、精心组织,做好贯彻落实《特别规定》的各项工作 《特别规定》是统领当前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法规,各级质检部门必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工作。 (一)组织学习培训,正确把握《特别规定》的精神实质。各级质检部门要把学习宣传《特别规定》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迅速组织学习和培训,做到全体质检执法人员学法、知法、懂法,全面掌握其基本内容,做到准确理解、举一反三、融会贯通、正确执行。 (二)积极宣传引导,营造实施《特别规定》的良好氛围。各级质检部门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对生产者开展有关宣贯活动,做到分层推进、逐级开展。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特别规定》,使生产者及时了解、正确掌握《特别规定》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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