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国办发[2007]57号)中提出的“到今年年底,10类产品生产企业100%建立质量档案”的要求,进一步做好企业建档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档目标 在今年年底前,要确保生产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等10类产品(以下简称“10类重点产品”)的生产企业100%建立企业质量档案。 二、建档方法和进度 (一)档案文本:企业质量档案以国家统计局批准、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的企业质量档案格式为准(见附件1)。 (二)填报方式:一律使用国家质检总局开发的企业质量档案填报统计分析软件。该软件现已上网,各局可下载安装或在线使用,企业也可自行下载打印。具体使用方法按“企业质量档案软件操作指南”(见附件2)的要求操作。 (三)建档进度:至10月底,建档企业数量要达到80%,其中规模以上企业数达到90%;至12月底,所有企业建档数要达到100%。建档企业的档案数据分别于10月31日前、12月31日前上报总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抽调精干队伍,切实把10类重点产品生产企业建立企业质量档案工作,作为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举措抓紧抓好,务必在今年年底前实现100%的企业建立企业质量档案的目标。 (二)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各地要严格按照总局的建档进度要求,抓好工作安排和具体落实。同时,对调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实施严格的质量控制和审核,确保档案数据的真实、可靠、及时,能准确反映企业实际状况。 (三)做好宣传与动员工作。对10类重点产品建立企业质量档案工作,是国务院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举措,也是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具有法律效力的统计调查工作。各局要切实做好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加强对企业的宣传和动员工作,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 (四)进一步做好服务工作。积极探索对质量档案实施动态管理的方式,进而充分发挥质量档案的作用。各局要强化服务意识,有针对性地帮助企业解决质量建档中的问题。同时,务必注意严守企业机密,不准将企业质量档案数据对外泄漏。 四、联系人及报送方式 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 联系人:梁红、李艳 联系电话:010-82262048,82262037,82260118(传真) 电子邮件:liangh@aqsiq.gov.cn、liyan@aqsiq.gov.cn 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 联系人:黄庆、赵晓天 联系电话:010-82262304,82262321 电子邮件:huangq@aqsiq.gov.cn、zhaoxt@aqsiq.gov.cn 附件: 1. 企业质量档案调查表 2. 企业质量档案软件操作指南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1: 企业质量档案调查表 ┌────────────────────────────────────────┐ ││ │企业质量档案调查表│ ││ │一、大中型企业质量档案│ │二、小型企业质量档案│ └────────────────────────────────────────┘ 表名:大中型企业质量档案 制表机关:国家质检总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7]33号 有效期至:2009年6月11日 ┌───────────────────────────────────────┐ ││ │大中型企业质量档案│ ││ │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企业公章) │ │ 档案年度: 年│ ││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印制 │ ││ └───────────────────────────────────────┘ 说明 (一)为了反映企业的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状况,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宏观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规定,制定本档案。 (二)档案建立范围为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涉及国计民生和健康安全的重点产品生产企业、国有工业企业、销售收入500万以上的非国有工业企业及国家企业联系网点企业。企业集团公司下设多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或企业有多个生产地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建立企业档案。企业名称应与营业执照和公章的企业名称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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