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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2011年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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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2011年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2011年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质检特函[201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按照《2011年特种设备质量安全节能工作要点》的工作部署,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2011年工作要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推进锅炉节能监管工作

  

  (一)开展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工作。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以下简称《锅炉节能规程》)的相关规定,总局已制定并下发了《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办法(试行)》。各锅炉制造企业和相关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机构应当按照该办法要求的内容进行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工作,2011年10月01日以后,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锅炉设计文件将不得投入生产。

  

  (二)全面落实锅炉定型能效测试工作。

  

  1.为了保证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以下简称定型能效测试)工作全面开展,锅炉制造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市场因素和生产等情况,统筹安排定型能效测试工作,及时与定型能效测试机构进行联系。自2011年5月1日以后,对于新出厂锅炉,应当符合《锅炉节能规程》对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的要求;对尚未进行定型能效测试或测试结果不符合要求的,锅炉制造企业应当及时安排锅炉定型能效测试(或复测)计划,并按照本文第二条(一)款要求约请定型能效测试机构进行测试(或复测),测试工作应于2012年04月30日前完成。

  

  2.为了尽量减少锅炉制造企业测试工作量,定型产品能效测试工作可按以下要求进行或应符合以下要求:

  

  (1)对于同一锅炉制造单位生产的相同额定蒸发量或额定热功率、相同燃料、相同结构形式的工业锅炉,当该系列型号锅炉中较高额定蒸汽压力或额定出水压力(以下均简称额定压力)的产品经过能效测试,并符合《锅炉节能规程》附录a“工业锅炉热效率指标”限定值要求的,该系列型号中较低额定压力的工业锅炉可暂不进行能效测试;反之,需要重新进行能效测试。能效测试机构应将所测试锅炉总图(能反映锅炉机构形式)附在定型能效测试报告之后,并加盖能效测试专用印章。

  

  (2)自2009年01月01日以后至总局公布确定的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机构期间(即2010年12月16日总局第149号公告发布时间),由省级或副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所做的定型能效测试,且能效指标符合《锅炉节能规程》附录a工业锅炉热效率指标限定值要求(电站锅炉符合相应标准或设计要求)的,可不再进行该型号锅炉定型能效测试。

  

  (三)大力推进在用锅炉能效测试工作。锅炉使用单位是锅炉节能工作的责任主体,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大锅炉节能工作宣传力度,强化监督管理,大力推进在用锅炉能效测试工作。各地区应按照《2011年度在用工业锅炉定期能效测试任务分解指导意见表》(见附件1)的要求落实测试工作。

  

  经我局确定的锅炉能效测试机构,按照《工业锅炉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进行测试并出具的测试结果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为了减少企业负担,除特殊情况并经我局同意外,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检验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重复测试。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加大对锅炉能效测试工作监督检查力度;各能效测试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和推动锅炉制造企业和使用单位的能效测试工作。对不符合能效要求的产品,应严格按《锅炉节能规程》规定执行。

  

  二、进一步加强锅炉能效测试机构能力建设

  

  (一)关于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机构建设。

  

  1.2010年11月,我局在《关于贯彻执行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和工业锅炉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的有关意见》(质检特函[2010]85号)中曾提出关于定型能效测试机构建设要求,各地应在此基础上,加强本地区(指省级和副省级,下同)定型能效测试能力建设,对目前尚无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机构的部分地区,应当敦促相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加快能力建设,尽早达到要求条件。在获得总局确认之前,该行政区域内锅炉制造企业的定型产品能效测试工作可按照就近测试原则,暂由临近省份的定型能效测试机构或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承担。



  2. 为加强对锅炉能效测试机构的监督管理,各能效测试机构应当按照我局对定型能效测试机构和在用锅炉能效测试机构的要求,完善测试装备和仪器,积极参加我局委托相关机构进行的锅炉能效测试人员业务培训。严格按照《工业锅炉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或相关标准(设计要求)开展锅炉能效测试工作。今年二、三季度,我局将组织对锅炉能效测试机构条件及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对于不符合要求或工作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测试机构,将通报批评或暂停其相应能效测试项目。

  

  3.电站锅炉能效测试工作可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承担,也可由社会的或行业的专业能效测试机构承担。今年我局将研究制定电站锅炉能效测试机构资源条件及申报要求,适时予以公布。各地可根据本地情况向有关机构宣传告知电站锅炉能效测试机构确定原则,我局将对申报机构的资料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电站锅炉能效测试机构予以公布。

  

  (二)加快锅炉能效测试服务平台建设和能效状况统计分析。为进一步规范锅炉能效测试工作,统一测试方法和测试要求,便于数据共享和统计分析,我局已委托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牵头组织建设全国统一的锅炉能效测试服务平台。平台具有能效测试原始数据进行计算分析、出具报告、结果查询等功能,今年我局将组织锅炉能效测试机构对平台功能及应用进行试点工作。(三)加快推动换热压力容器和电梯能效测试工作。我局将组织有关单位加快换热压力容器能效评价体系研究;组织制定《电梯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加快推动换热压力容器和电梯能效测试工作。

  

  三、继续开展节能技术和产品的遴选工作,加大推广力度

  

  (一)对有条件的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要积极组织有关科研机构、企业做好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技术(或产品)的遴选工作,我局将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公布推荐目录。

  

  (二)对国家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或总局已经公布的节能技术和产品应加大推广应用力度。每个省要结合本地情况至少从中选择1— 2项节能技术(或产品)建立推广应用示范项目。示范项目内容包括:示范项目单位,应用的节能技术(或产品)项目名称和数量,投入资金,节能效果或预期效果(节约燃料、资金、减排等)。请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节能技术(或产品)的遴选项目以及示范项目建设情况于2011年10月01日前报送我局。

  

  四、进一步加大节能宣传工作力度

  

  (一)各地要加大特种设备节能宣传工作力度。采取网络、媒体、印发宣传册等多种方式宣传特种设备节能的意义和效果,重点对工业锅炉生产和使用单位。

  

  (二)我局将根据各能效测试机构测试情况,分期公布已经通过能效测试的锅炉制造企业名单和所通过测试的工业锅炉产品型号,以鼓励先进,曝光落后。

  

  五、报送相关工作情况

  

  为了加强锅炉节能工作绩效评价研究工作,有关单位要做好相关工作记录和统计分析工作。2011年12月31日前,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按照《2011年度锅炉节能工作有关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的内容将相关情况报送我局,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lengh@aqsiq.gov.cn。

  

  2011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要全面推进,扎实开展。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行动,精心组织,落实好今年的各项任务,并加强监督检查,为“十二五”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附件:

  

  1.2011年度在用工业锅炉定期能效测试任务分解指导意见表

  

  2.2011年度锅炉节能工作有关情况统计表(略)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1:

  2011年度在用工业锅炉定期能效测试任务分解指导意见表

  

在用工业锅炉分布数(台)

省份

测试数量(台)

备注

50000(含)以上

江苏、浙江

2000

 

30000(含)至50000

河北、辽宁、黑龙江、山东、广东

1000

 

10000(含)至30000

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吉林、上海、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云南、陕西、甘肃、新疆

300

 

10000以下

海南、重庆、贵州、西藏、青海、宁夏

自主确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2011年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2011年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质检特函[201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按照《2011年特种设备质量安全节能工作要点》的工作部署,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2011年工作要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推进锅炉节能监管工作

  

  (一)开展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工作。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以下简称《锅炉节能规程》)的相关规定,总局已制定并下发了《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办法(试行)》。各锅炉制造企业和相关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机构应当按照该办法要求的内容进行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工作,2011年10月01日以后,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锅炉设计文件将不得投入生产。

  

  (二)全面落实锅炉定型能效测试工作。

  

  1.为了保证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以下简称定型能效测试)工作全面开展,锅炉制造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市场因素和生产等情况,统筹安排定型能效测试工作,及时与定型能效测试机构进行联系。自2011年5月1日以后,对于新出厂锅炉,应当符合《锅炉节能规程》对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的要求;对尚未进行定型能效测试或测试结果不符合要求的,锅炉制造企业应当及时安排锅炉定型能效测试(或复测)计划,并按照本文第二条(一)款要求约请定型能效测试机构进行测试(或复测),测试工作应于2012年04月30日前完成。

  

  2.为了尽量减少锅炉制造企业测试工作量,定型产品能效测试工作可按以下要求进行或应符合以下要求:

  

  (1)对于同一锅炉制造单位生产的相同额定蒸发量或额定热功率、相同燃料、相同结构形式的工业锅炉,当该系列型号锅炉中较高额定蒸汽压力或额定出水压力(以下均简称额定压力)的产品经过能效测试,并符合《锅炉节能规程》附录a“工业锅炉热效率指标”限定值要求的,该系列型号中较低额定压力的工业锅炉可暂不进行能效测试;反之,需要重新进行能效测试。能效测试机构应将所测试锅炉总图(能反映锅炉机构形式)附在定型能效测试报告之后,并加盖能效测试专用印章。

  

  (2)自2009年01月01日以后至总局公布确定的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机构期间(即2010年12月16日总局第149号公告发布时间),由省级或副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所做的定型能效测试,且能效指标符合《锅炉节能规程》附录a工业锅炉热效率指标限定值要求(电站锅炉符合相应标准或设计要求)的,可不再进行该型号锅炉定型能效测试。

  

  (三)大力推进在用锅炉能效测试工作。锅炉使用单位是锅炉节能工作的责任主体,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大锅炉节能工作宣传力度,强化监督管理,大力推进在用锅炉能效测试工作。各地区应按照《2011年度在用工业锅炉定期能效测试任务分解指导意见表》(见附件1)的要求落实测试工作。

  

  经我局确定的锅炉能效测试机构,按照《工业锅炉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进行测试并出具的测试结果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为了减少企业负担,除特殊情况并经我局同意外,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检验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重复测试。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加大对锅炉能效测试工作监督检查力度;各能效测试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和推动锅炉制造企业和使用单位的能效测试工作。对不符合能效要求的产品,应严格按《锅炉节能规程》规定执行。

  

  二、进一步加强锅炉能效测试机构能力建设

  

  (一)关于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机构建设。

  

  1.2010年11月,我局在《关于贯彻执行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和工业锅炉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的有关意见》(质检特函[2010]85号)中曾提出关于定型能效测试机构建设要求,各地应在此基础上,加强本地区(指省级和副省级,下同)定型能效测试能力建设,对目前尚无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机构的部分地区,应当敦促相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加快能力建设,尽早达到要求条件。在获得总局确认之前,该行政区域内锅炉制造企业的定型产品能效测试工作可按照就近测试原则,暂由临近省份的定型能效测试机构或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承担。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2011年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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