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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电梯相关检验规则宣贯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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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电梯相关检验规则宣贯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电梯相关检验规则宣贯工作的通知

  ([2012]质检特便字5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2年第47号公告正式批准颁布了《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液压电梯》、《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以下简称新检规),并将于2012年7月1日实施。为做好此次新检规的实施工作,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特委托中国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促进会,拟于5月下旬在四川省成都市进行宣贯活动。

  

  请各省级质监部门组织本地分管电梯的安全监察人员、检验机构业务骨干参加,每个省参加人员原则上不超过10人。本次宣贯的对象是各地今后开展宣贯的师资,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在总局宣贯后组织举办本省宣贯活动。各地宣贯主讲人员应当从参加过本次宣贯学习的人员或新检规起草组成员中选用。

  

  请各地于5月15日前将参加本次宣贯的人员名单表(见附件)传真至中国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促进会。宣贯活动具体事宜将由中国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促进会另行通知。

  

  联系人:孙剑涛,联系电话:010-59068533,手机:13801221001,传真:010-59068857、010-59068539。

  

  附件:参加宣贯会人员汇总表

  

  
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

  


  附件:参加宣贯会人员汇总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系人姓名: 

  

姓名

性别

工作单位

职务

联系方式

 

 

   
     
     
     
     
     
     
     
     
     
     


  备注: ①各项请用正楷详细填写;

  ②请于2012年5月15日前将本页传真至:010-59068857、010-59068539,联系人:孙剑涛,联系电话:010-59068533。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电梯相关检验规则宣贯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2]质检特便字5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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