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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进口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法定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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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进口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法定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针对纸尿布等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进口中存在的安全质量问题,为保护我国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根据《商检法》和实施条例,总局会同海关总署和商务部联合下发了2005年第177号公告,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对海关协调制度编码(HS编码)48030000、48182000、48183000、48184000、48185000、 48189000项下的进口纸尿布等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实施法定检验。
  
  为贯彻落实联合公告,现就做好进口检验监管工作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积极落实
  
  对进口纸尿布等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实施法定检验是总局贯彻落实新《商检法》和实施条例,调整检验监管工作的一个重要的举措,是突出保护消费者安全的具体措施,各局要认真领会公告精神,高度重视,积极组织落实,保证把关效果。
  
  二、执行检验标准的具体规定
  
  联合公告明确了实施法定检验的进口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的范围和判定标准,结合实际,各局在具体检验工作中要根据以下原则执行:
  
  (一)HS编码48182000、48183000、48184000、48185000、48189000项下进口产品的检验判定标准为国家强制标准《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GB15979—2002)。
  
  (二)HS编码48030000项下进口皱纹卫生纸的检验判定标准为《皱纹卫生纸》(QB2500—2000),该编码项下的其他产品的检验判定标准为《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GB15979—2002)。
  
  (三)上述编码项下进口的中间产品按国家强制标准《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GB15979—2002)对原材料的卫生要求进行检验和合格判定,对影响产品卫生质量的原材料应有相应的检验报告或证明材料,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严格按照上述标准进行批批检验和检测。
  
  三、检验管理要求
  
  (一)对于进口商以废料名义申报进口的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按照废料进口检验管理要求和程序执行。
  
  (二)对于进口商以“正品、B级品、次级品、二级品”等任何其他名义报检的进口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严格按照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的检验程序和相关标准实施检验。
  
  (三)关于该类进口商品涉及到的毒理学项目的检测,要求进口商或代理人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相应的毒理学检测报告和合格声明。
  
  对初次报检的不同生产商、不同品种的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进行一次毒理学测试,该测试结果在全国检验检疫机构有效。同一生产商、同一品种的产品在其他地区进口报检时,如果进口商或代理人能够提供检验检疫机构的毒理学测试报告,受理报检的检验检疫机构不再进行毒理学实验。
  
  (四)对毒理反应之外其他的产品卫生指标,各局要按照国家标准严格进行检验,微生物项目检测工作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指定的有检测能力和资质的相关实验室承担。
  
  (五)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发现不合格的进口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应按照《商检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处置。
  
  (六)针对进口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实施法定检验后,可能出现的虚报品名和编码,逃避法定检验的现象,各局要高度重视,加大对相关非法检产品的监督抽查力度。并随时与当地海关等部门保持沟通。
  
  四、检验收费要求
  
  进口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列为法定检验商品,其收费应严格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规定执行:
  
  (一)收取品质检验费后不得擅自加收实验室项目收费。
  
  (二)对初次报检的不同生产商、不同品种的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进行毒理学测试,按规定另收毒理实验费作为规费。
  
  (三)检验检疫机构已进行毒理实验的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报检人提供检验检疫机构的毒理学测试报告的,受理报检的检验检疫机构不再进行毒理实验,不再收取毒理实验费。
  
  五、检验情况的统计和上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要按照总局要求每年进行一次检验工作和产品质量情况总结,并于次年的1月25日前报国家质检总局。
  
  各局在执行联合公告的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上报;在检验工作中发现涉及安全、卫生检验不合格的案例和有关情况要随时上报总局并及时与当地海关联系处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进口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法定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质检检函[2005]10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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