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新华通讯社关于加强新华社国内各分社组织机构代码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新华社国内各分社: 为适应新形势下的新闻信息营销工作,理顺管理体制,规范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并结合新华社的实际需要,现就新华社国内分社统一申领、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以下简称代码证)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领、变更代码证的范围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华通讯社机关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4]101号)批准成立的新华通讯社国内分社。 二、申领、变更代码证的方式 (一)新华社国内各分社作为新华通讯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派出机构,只能以“新华通讯社××分社”名义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办理一个代码证。 (二)未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新华社分社,申领代码证需提交的材料包括:《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华通讯社机关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分社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双面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双面复印件;《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基本信息登记表》(见附件1)。 (三)已在分社所在地办理过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新华社分社,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原代码证书颁发单位出具的《迁址通知单》(见附件2)。 (四)新华社国内各分社应将需提交的材料报送到新华通讯社总社,由新华通讯社总社统一到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办理。 (五)新华社国内各支社由所属分社办公地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核发代码证。 三、申领、变更代码证的类型及备案 (一)新华社国内分社、支社的组织机构类型列入“事业非法人”类。 (二)各分社今后不得自行在当地组织机构代码中心申领代码证。代码证信息的变更和年检工作,也须通过新华通讯社办公厅,统一到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办理。 (三)各分社、支社代码证申领、变更情况要向新华社总社备案。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应全力协助新华社国内各分社办理《迁址通知单》,并在数据库中做好迁出手续。已在分社所在地办理过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新华社分社,应按照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制度,履行相关变更手续。 (二)各级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在为新华社国内各分社赋码颁证过程中,务必认真把好质量关,做好代码的防重查错工作,确保代码的惟一性和准确性。 (三)各级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和新华社分社对发放代码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共同协商解决;如有疑问要及时报新华通讯社和国家质检总局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 附件:1.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基本信息登记表(略) 2.迁址通知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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