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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关于贯彻执行《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和《工业锅炉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的有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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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关于贯彻执行《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和《工业锅炉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的有关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关于贯彻执行《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和《工业锅炉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的有关意见

  (质检特函〔2010〕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8月30日颁布了《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以下简称《锅炉节能规程》)和《工业锅炉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以下简称《锅炉测试与评价规则》)两个节能技术规范,并将于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为贯彻执行好上述两个节能技术规范,现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对规范的学习、宣贯工作,切实落实锅炉生产、使用单位主体责任

  

  (一)对锅炉生产单位的要求。

  

  1.应当组织承担锅炉设计、制造工作的人员认真学习节能技术规范。

  

  2. 对已经通过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的锅炉设计文件,应当按照《锅炉节能规程》的要求,及时增加相应的节能设计内容,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出厂的锅炉产品能效达到规定能效指标要求。

  

  3.应当按照《锅炉节能规程》的要求向使用单位提交锅炉产品能效测试报告。有条件的单位应当尽量在出厂前完成锅炉能效测试;需要在现场进行能效测试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测试,并将测试时间安排告知办理使用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二)对锅炉使用单位的要求。

  

  1.应当组织锅炉运行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认真学习节能技术规范。

  

  2.应当按照《锅炉节能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并实施锅炉及其系统节能管理的相关制度。

  

  3.应当按规定对锅炉及其系统的能效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和监测,及时掌握锅炉能效变化情况。对锅炉及其系统配置仪表未达到《锅炉节能规程》要求的,应当尽快配置齐全。

  

  4.应当结合本单位情况,及时安排在用锅炉定期能效测试。对能效不符合《锅炉节能规程》的锅炉,应当分析原因改进使用管理,必要时应实施节能改造。

  

  二、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机构和能效测试机构能力建设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新增的一项重要职责,各地质监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机构和能效测试机构的能力建设,为实现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的有效监管提供保障。

  

  (一)提供必要的人员保障。

  

  为了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基础上对高耗能特种设备实现有效的节能监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加强监管力量,特别是要提供必要的人员保障。

  

  (二)提升锅炉能效测试工作机构技术服务能力。

  

  相关锅炉能效测试工作机构要加强测试人员培训,配备必要的锅炉能效测试设备、装置,有效提升锅炉能效测试机构人员的技术水平和测试装备条件。

  

  (三)规范锅炉能效测试工作。

  

  总局将建立锅炉能效测试服务平台,逐步统一测试工作方法、标准、报告格式等内容。

  

  三、关于执行规范的有关问题

  

  (一)关于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

  

  1.2010年12月1日以后提交鉴定的锅炉设计文件,应当符合《锅炉节能规程》的相关要求。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对锅炉设计文件进行鉴定时,应当增加节能审查的内容。

  

  2.对于《锅炉节能规程》实施之前已经通过鉴定的锅炉设计文件,锅炉制造单位应当按照《锅炉节能规程》的要求在原锅炉设计文件中增加锅炉节能设计的内容。锅炉制造单位应当根据本企业生产情况,提前向原鉴定机构或备案机构提出增补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申请,以便鉴定机构及时安排审查工作;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锅炉设计文件的节能审查工作。

  

  3.2011年5月1日以后,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锅炉设计文件不得投入制造。

  

  (二)关于锅炉能效测试工作。

  

  1.锅炉能效测试机构。

  

  按照总局对高耗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相结合的工作要求,《锅炉节能规程》中已经确立了锅炉定型测试与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紧密结合的工作机制,为保证测试工作的公正性以及顺利开展,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工作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承担。

  

  在用锅炉定期能效测试工作,可由社会的或行业的专业能效测试机构承担。



  2.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机构。

  

  本着相对集中、避免重复建设的原则,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工作主要由国家级和省级、副省级城市以及具有一定产业优势的地区和能力较强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承担。申请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的机构应当按照《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机构资源条件》(见附件)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向总局特种设备局提出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并予以公布。业务分工如下:

  

  (1)对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35吨每小时(t/h)的蒸汽锅炉和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46兆瓦(mw)的热水锅炉,其定型产品能效测试暂由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承担。

  

  (2)对其他锅炉的定型产品能效测试,由总局确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另行公布)承担。

  

  3.在用锅炉定期能效测试机构。

  

  申请在用锅炉定期能效测试的机构,应当按照《关于加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工业锅炉能效测试服务能力建设的通知》(质检特函〔2009〕93号)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向总局特种设备局提出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并予以公布。12月1日以后,未经国家质检总局确定的能效测试机构,其锅炉能效测试结果不能作为符合《锅炉节能规程》要求的测试结果。

  

  4.关于余热锅炉能效测试

  

  对新生产和在用余热锅炉能效测试工作,待相关余热锅炉能效测试标准公布后,按标准进行测试。

  

  5.测试工作要求。

  

  各能效测试机构在开展锅炉能效测试工作中,应当加强与锅炉生产单位和使用单位联系,积极宣传锅炉能效测试的有关规定,规范有效地开展能效测试工作。

  

  经测试,能效指标不符合《锅炉节能规程》要求或设计要求的各类锅炉,锅炉生产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认真分析原因,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提高。

  

  6.在用工业锅炉定期能效测试工作安排原则

  

  鉴于在用工业锅炉数量较多,定期能效测试工作量较大,测试工作应当有序进行,对以下锅炉应予优先安排:

  

  (1)节能空间较大的燃煤工业锅炉;

  

  (2)2000年以前投用的各类工业锅炉;

  

  (3)2008年以后未按照总局或省级局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作部署和要求进行过能效测试的各类锅炉;

  

  各地可按照上述原则,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对在用锅炉的能效测试工作进行统筹安排。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作任务艰巨,使命光荣,对实现我国经济社会节约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质监部门应当高度重视,督促节能技术规范的顺利实施,同时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合作,不断推动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作深入有效地开展。

  

  附件: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机构资源条件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机构资源条件

  


  一、基本条件

  (一)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注册登记;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具备为锅炉能效测试提供科学、客观、准确数据和高效服务的质量保证体系;

  (三)取得国家或省级计量认证并覆盖锅炉能效测试项目,计量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

  (四)有专门的内设部门负责锅炉能效测试工作;

  (五)具有熟悉特种设备节能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人员,具备锅炉能效测试需要的相关仪器设备;

  (六)能够独立开展锅炉能效测试工作,出具测试报告,并能够对测试结果进行分析,提出相应改进建议。

  二、人员和设备条件

  (一)测试人员

  从事测试的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人员职称、专业要求如下:

  1.锅炉(热能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含高级工程师)资格的人员2人,锅炉(热能工程)本科(中级技术职称)技术人员2人;

  2.锅炉(热能工程)专业人员不得少于4人,环境或化学分析专业不得少于2人;

  3.测试负责人能对锅炉运行状况、仪器设备、测试方法、测试环境和人员对检测结果的影响进行评定,能对测试数据进行分析处理。

  (二)测试仪器设备

  1.烟气测量

  (1)便携式烟气分析仪2台套,测量o2、ro2的仪表精度不低于1.0级,测量co的仪表精度不低于5.0级;

  (2)烟气成分采集分析系统1台套;线性输出不低于±1%;重复性不低于±1%fs;检出限0.1ppm(需采用网格法布置测点的大型锅炉能效测试必备设备)。

2.温度测量

  (1) 温度采集系统(多点温度采集)1台套,测量最高温度800℃,精度不低于0.5级;

  (2)铂电阻温度计(测量介质温度)2台套,测温范围: -200至400℃,精度不低于0.5级;

  (3)高温热电偶(测量炉膛温度)1台套,测量最高温度1300℃,精度不低于0.5级;

  (4)红外线测温仪(测量表面温度)2台套,测温范围:-30至300℃,精度不低于±5%;

  (5)表面温度计(测量表面温度)1台套,测量最高温度300℃,精度不低于1级;

  (6)数字温湿度计(测量大气温度、湿度)1台,精度不低于1.5级。

  3.压力测量

  (1)数字压力计(测量烟风压力)2台套,精度不低于1级;

  (2)压力表(测量介质压力)2台套,测量最高压力6.0mpa,精度不低于1.6级;

  (3)大气压力表(测量大气压力)1台套,精度不低于1级。

  4.流量测量

  (1)超声波流量计(测量介质流量)2台套,精度不低于1.5级;

  (2)涡轮流量计(测温介质流量)1台套,精度不低于0.5级;

  (3) 电磁流量计(测温介质流量)1台套,精度不低于0.5级;

  (4)热流计1台套,精度不低于±3%;。

  5.锅炉介质取样分析

  (1)钠度计(测量含盐量)1台套,精度不低于±0.05%;

  (2)电导率仪(测量电导率)1台套,精度不低于±0.05%;

  (3) 蒸汽/锅水取样器1台。

  6.燃料及灰渣取样分析

  (1)煤质元素分析(c、h、o、n、s)、工业分析(、w、a、v)及发热量、灰渣可燃物含量分析装置1台套;

  (2)固体燃料制样装置1套;

  (3)煤粉细度分析装置1台套(煤粉锅炉能效测试必备设备);

  (4)煤粉取样器1台套(煤粉锅炉能效测试必备设备)。

  7.其他

  (1)电能表(测量电能耗量)1台套,精度不低于0.5级;

  (2) 衡器(煤量称重)1台,精度不低于0.5级;

  (3)飞灰取样器(烟尘取样)2台套。

  

  

  
  

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关于贯彻执行《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和《工业锅炉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的有关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关于贯彻执行《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和《工业锅炉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的有关意见

  (质检特函〔2010〕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8月30日颁布了《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以下简称《锅炉节能规程》)和《工业锅炉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以下简称《锅炉测试与评价规则》)两个节能技术规范,并将于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为贯彻执行好上述两个节能技术规范,现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对规范的学习、宣贯工作,切实落实锅炉生产、使用单位主体责任

  

  (一)对锅炉生产单位的要求。

  

  1.应当组织承担锅炉设计、制造工作的人员认真学习节能技术规范。

  

  2. 对已经通过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的锅炉设计文件,应当按照《锅炉节能规程》的要求,及时增加相应的节能设计内容,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出厂的锅炉产品能效达到规定能效指标要求。

  

  3.应当按照《锅炉节能规程》的要求向使用单位提交锅炉产品能效测试报告。有条件的单位应当尽量在出厂前完成锅炉能效测试;需要在现场进行能效测试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测试,并将测试时间安排告知办理使用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二)对锅炉使用单位的要求。

  

  1.应当组织锅炉运行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认真学习节能技术规范。

  

  2.应当按照《锅炉节能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并实施锅炉及其系统节能管理的相关制度。

  

  3.应当按规定对锅炉及其系统的能效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和监测,及时掌握锅炉能效变化情况。对锅炉及其系统配置仪表未达到《锅炉节能规程》要求的,应当尽快配置齐全。

  

  4.应当结合本单位情况,及时安排在用锅炉定期能效测试。对能效不符合《锅炉节能规程》的锅炉,应当分析原因改进使用管理,必要时应实施节能改造。

  

  二、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机构和能效测试机构能力建设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新增的一项重要职责,各地质监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机构和能效测试机构的能力建设,为实现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的有效监管提供保障。

  

  (一)提供必要的人员保障。

  

  为了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基础上对高耗能特种设备实现有效的节能监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加强监管力量,特别是要提供必要的人员保障。

  

  (二)提升锅炉能效测试工作机构技术服务能力。

  

  相关锅炉能效测试工作机构要加强测试人员培训,配备必要的锅炉能效测试设备、装置,有效提升锅炉能效测试机构人员的技术水平和测试装备条件。

  

  (三)规范锅炉能效测试工作。

  

  总局将建立锅炉能效测试服务平台,逐步统一测试工作方法、标准、报告格式等内容。

  

  三、关于执行规范的有关问题

  

  (一)关于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

  

  1.2010年12月1日以后提交鉴定的锅炉设计文件,应当符合《锅炉节能规程》的相关要求。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对锅炉设计文件进行鉴定时,应当增加节能审查的内容。

  

  2.对于《锅炉节能规程》实施之前已经通过鉴定的锅炉设计文件,锅炉制造单位应当按照《锅炉节能规程》的要求在原锅炉设计文件中增加锅炉节能设计的内容。锅炉制造单位应当根据本企业生产情况,提前向原鉴定机构或备案机构提出增补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申请,以便鉴定机构及时安排审查工作;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锅炉设计文件的节能审查工作。

  

  3.2011年5月1日以后,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锅炉设计文件不得投入制造。

  

  (二)关于锅炉能效测试工作。

  

  1.锅炉能效测试机构。

  

  按照总局对高耗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相结合的工作要求,《锅炉节能规程》中已经确立了锅炉定型测试与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紧密结合的工作机制,为保证测试工作的公正性以及顺利开展,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工作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承担。

  

  在用锅炉定期能效测试工作,可由社会的或行业的专业能效测试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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