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国务院管理标准化、计量、质量工作行使执法监督职能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西药、中药的质量监督管理,交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产品质量纠纷的仲裁,交给人民法院或社会中介组织。 (二)划入的职能。 1、由原国家环境保护局承担的环境保护国家标准的审批职能。 2、原由卫生部承担的食品卫生国家标准的审批、发布职能。 3、原由劳动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 4、由原化学工业部承担的化学危险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 5、由原电力工业部、邮电部等承担的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能表、电话计费器等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6、农药质量工作的宏观指导和农药质量的监督职能。 (三)下放的职能。 1、组织重要标准的实施职能。 2、对社会公正计量服务机构的监督职能。 3、省以下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职能。 (四)交由社会中介组织或事业单位承担的事项。 1、国家标准的技术性审查及咨询、服务。 2、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中的技术性评价。 3、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技术性工作。 4、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及进出口的具体检查、鉴定。 5、中国《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定》通报和咨询的具体业务。 (五)交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事项。 1、工业企业内部的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 2、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和检定方式。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法规,制定和发布规章、制度。组织实施相关法律、法规,指导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管理与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技术法规备案。 (二)管理质量监督工作。管理和指导质量监督检查。管理产品质量仲裁的检验、鉴定。组织协调依法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活动中的质量违法行为。 (三)宏观管理和指导全国质量工作。组织实施《质量振兴纲要》。研究拟定提高我国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协调建立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负责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 (四)统一管理国家标准的计划。审批、编号、发布。组织制定国家标准(含标准样品),协调和指导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定,管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备案。监督标准的贯彻执行。管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五)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组织建立、审批和管理国家计量基准和标准物质。制定计量器具的国家检定系统表、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组织量值传递。规范和监督商品量的计量行为。 (六)统一管理和监督认证认可工作。研究制定认证认可工作的规章、制度,审批、指导认可机构和认证人员注册机构。协调与监督实行强制性管理的安全认证。依法对质量检验机构授权和监督管理,对与质量技术监督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实行资格认可和监督管理。 (七)综合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制定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对锅炉、压力容器实施进出口监督检查。 (八)组织制定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行业和专业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管理和指导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工作。组织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的宣传、教育、培训、信息工作。组织实施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工作。管理局直属单位,指导挂靠的学会、协会工作。 (九)管理局机关和直属、挂靠单位的国际合作事务。代表国家参加有关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国际和区域性组织,签订与执行国际合作协议,审批与实施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管理中国《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定》通报和咨询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