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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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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工作
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13〕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质量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地方政府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强化质量安全责任,提升质量总体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以下简称《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管理、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考核年度。考核工作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牵头,会同全国质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领域专家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主要从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等领域的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两个方面进行,包括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具体考核要点见附件,相关考核指标及分值可根据年度质量工作进展适当调整。

  第五条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A级(90分及以上)、B级(80-89分)、C级(60-79分)、D级(59分及以下)。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考核结果一律为D级。

  第六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目标备案。每年6月30日前,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按照《通知》要求,确定下年度质量目标,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征求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意见后予以备案。

  (二)自我评价。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质量工作的目标、任务和特点,于每年7月15日前将上年度本地区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自评报告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三)实地核查。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和监督核查。

  (四)综合考核。考核工作组根据各省(区、市)自评情况、实地核查情况及相关数据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质量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评定考核等级,形成综合考核评价报告。

  (五)报批与通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会同有关方面对考核结果进行初步认定,并于9月底前报国务院。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审定后,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通报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对考核结果为D级的省(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国家收紧或暂停对该地区各项质量奖励和政策支持的核准和审批。

  考核结果为D级的,应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国务院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整改不到位的,按职责分工由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组织实施约谈,必要时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对省(区、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和实行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对在质量工作绩效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工作进行考核。

  附件:质量工作考核要点


  附件

质量工作考核要点

考核内容

序号

考核指标

考核要点

备注

质量目标
(40分)

1

产品质量量化指标

制造业产品质量合格率

相关考核目标设置、统计方案、评价方法、评分标准、实施细则等由联席会议另行制定,并根据年度质量工作进展适当调整。

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合格率

2

工程质量量化指标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率

质量措施
(60分)

3

质量宏观管理

质量发展规划制定与实施

质量工作协调机制建立与运行

品牌发展战略实施

质量统计分析制度建立与开展

质量投入机制运行

行业准入及产业政策落实

4

质量安全监管

质量监管能力和制度建设

打击假冒伪劣及专项整治

质量诚信建设

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机制建设

消费者维权机制建设

产品质量监管

工程质量监管

服务质量监管

5

质量基础建设

标准、计量、认证认可基础建设

检验检测技术能力建设

口岸检验检疫综合能力建设

质量人才队伍建设

否决项

6

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考核结果一律为D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发[2013]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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