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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产品整治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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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产品整治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质办〔2007〕3号)


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

现将《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产品整治组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产品整治组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各项决策和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57号)和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农业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部门,制定本方案。

一、组成部门和人员

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产品整治组组成。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产品整治组由农业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参加。办公室设在农业部,专项整治期间集中办公。

二、工作职责

(一)在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实施和部署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和各地落实《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中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

(二)负责与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业务组和各地的沟通、联络;

(三)加强对各地整治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及时了解专项整治进展情况;

(四)承担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各项要求,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核心,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强化基层监管和服务,着力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长效机制。建立健全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四、农产品整治的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农产品专项整治,要达到四项目标,强化三个重点,落实六项工作任务,标本兼治,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的构建。

(一)四项目标

全国大中城市的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种植养殖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场)使用违禁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问题基本解决;蔬菜、畜禽、水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率及检出率进一步下降;杜绝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5种高毒农药。

(二)三个重点

一是重点农业投入品检查。以禁用农药为重点,开展农药专项检查,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甲胺磷等五种禁用农药行为;以禁用兽药为重点,开展兽药专项检查;以三聚氰胺、“蛋白精”等违禁化学物质为重点,开展饲料专项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二是重点环节用药检查。突出抓好水产养殖用药检查,重点查处水产品养殖过程使用氯霉素等禁限用药物行为;检查畜禽养殖环节使用瘦肉精、莱克多巴胺、禁用兽药和苏丹红等化学物质的行为;检查蔬菜、茶叶、水果等种植环节使用禁限用农药等行为;加快推进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和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未佩戴耳标的生猪不许调运,严禁不合格生猪进入屠宰环节。三是重点产品检查。重点检查认证农产品的资质、产地认定条件、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加强产地监测和对进入市场销售认证产品资质的确认,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

同时,要加大对大中城市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农产品的监测频率和力度,确保本行政区域大中城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全部纳入监测范围,坚决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农产品行为。

(三)六项任务

1.高毒农药与种植业产品整治。加大对违规生产、经营高毒农药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农药的登记、生产、经营和使用管理,加快替代产品及其配套技术的宣传、示范和推广,杜绝违规生产、经营和使用禁限用农药。开展农药市场检查,抽查5种高毒农药的替代产品和近年抽查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农药产品,重点检测是否含有甲胺磷等禁用农药成分。追根溯源,彻底捣毁制假售假和非法生产高毒农药的“黑窝点”,抓源头、打惯犯,对涉嫌刑事犯罪的,要按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以饲料添加剂和宠物饲料为重点,加强“瘦肉精”等违禁药物、进口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力度,强化市场监督,对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蛋白精”、“瘦肉精”、莱克多巴胺和苏丹红等非法添加物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从源头治理违禁添加物非法生产和流入饲料生产领域。努力提高饲料和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畜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大进口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力度。

3.兽药和生猪生产整治。加大违法经营、使用禁用药物查处力度,组织对兽药经营、兽医医疗机构和养殖场排查活动,发现禁用药物严厉查处。加大兽药生产企业监管力度,对企业GMP实施状况实行监督检查,并将重点监控企业、列入兽药质量通报企业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发现企业违法违规行为,采取整顿措施,依法处理。加大兽药市场整治力度,加强兽药监督抽检,结合兽药市场监管工作,组织开展对非法生产行为、假劣兽药、过期失效产品的清查行动,发现违法产品,要立案排查,建立追踪机制,彻底捣毁制售假劣兽药窝点。对跨省作案的,及时通报涉案省份。加大兽药标签清查力度,治理整顿兽药标签违法、不规范行为。加大兽药使用单位监管力度,加强安全用药宣传、指导,完善用药记录制度。加大口蹄疫、禽流感、高致病性蓝耳病、猪瘟等疫苗监督力度,加强重大疫苗检测、生产供应工作,强化重大疫苗批签发、飞行检查、驻厂监督等制度。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推进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和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严查无耳标和无检疫证明生猪。组织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

4.水产品质量安全整治。重点开展对鱼类、虾蟹类等养殖水产品的集中整治,加大在养水产品药残监测频率和力度,查处未领取苗种生产许可证和未按批准范围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行为;查处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使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药物和氯霉素的行为;查处使用限用药物但未遵守休药期制度售卖不合格水产品的行为;查处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基地、健康养殖示范小区、出口原料备案基地、苗种生产企业未依法建立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的行为。通过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着力解决当前养殖过程滥用抗生素的问题,强化基层监管和服务,培育负责任的生产主体,扶持自律能力强的专业合作组织和行业协会,建立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构建水产品质量安全长效机制。

5.认证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全面检查各级工作机构认证管理制度建立和运行现状,包括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建立情况,申报材料、年检资料等文件档案的管理情况,认证审查工作时限执行情况以及“三品”质量安全预警制度建立情况等。狠抓原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使用情况检查,从源头上保障“三品”质量安全,重点检查获证单位是否使用禁(限)用农(兽)药;农(兽)药、肥料、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的使用是否符合相关准则,绿色食品获证单位是否执行原料(饲料)订购合同;采收、屠宰或捕捞是否符合农(兽)药安全间隔期或休药期的要求;原料及投入品贮存是否有专人管理和适宜场所。检查必须包装的“三品”是否经包装后上市销售;产品或包装上是否标注标志和发证机构名称;标称“三品”的产品其证书是否有效;是否存在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等。

6.农产品批发市场整治与监测。组织对大中城市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开展抽查监测,坚决依法查处批发市场销售不合格农产品行为。对仍未建立入市检测制度和不合格产品报告制度的批发市场,要依法处罚。各省级农业部门要制定计划,落实方案,加大监测频率和力度,确保本行政区域大中城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全部纳入监测范围。农业部将组织力量对批发市场进行专项抽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由农业部门制定方案,牵头组织实施,发展改革、公安、商务、海关、工商、质检等部门予以支持和配合。发展改革部门重点加强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生产监管;公安部门重点加强重大案件查处和督办;商务部门重点加强猪肉质量安全管理;海关部门重点加强进出口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的通关监管;工商部门围绕重点单位、重点区域,重点检查农副产品和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食杂店、小摊点等,通过集中整治和加大监管力度,有效解决当前流通领域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质检部门重点加强相关农业投入品生产企业、认证产品监管。

五、总体要求

(一)落实属地责任

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生产经营者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要求,切实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专项整治期间发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一定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对工作开展好的地区要表扬,对工作开展差的地区要通报批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或因此发生恶性事件的地方,要依纪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在专项整治中失职渎职、包庇纵容制假售假活动的地方、部门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要严肃查处,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现象。

(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把专项整治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部署、迅速行动,抽调得力骨干,组建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建立完善制度,保障所需经费。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直接抓,做到领导到位、指挥靠前、保障有力,保证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三)细化工作方案

各地要根据农产品整治工作任务和目标,结合本系统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周密制定工作方案,详细分解工作任务,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目标要具体,有情况、有定性和定量指标等。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工作方案各项工作任务落实。每一项任务、每一个工作都要落实到执行单位,有人负责。要将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监测、检查使用违规农兽药和饲料添加剂、杜绝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违规销售和使用等各项工作任务,层层分解到省、地、县,落实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制定的各项工作目标和措施都要有部署、有检查、有考核、有验收,要列出具体工作进度时间表,有步骤、有计划地落实各项工作措施。

(四)加强协调配合

农业、发展改革、公安、商务、海关、工商、质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特别是在高毒农药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猪肉质量安全整治等方面,要相互支持、通力合作。对跨区域、跨部门的大案要案,要搞好联合执法。同时,要充分发挥有关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作用。

(五)加强培训服务

以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合理使用为重点,加强对农民的培训和技术指导服务,指导农民科学用药,建立农业生产档案,增强法律意识。指导农民使用农业投入品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防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和其他化学物质。加强对执法人员和从事农业投入品经营人员的培训和教育,规范执法行为,提高依法经营意识。

(六)加强督导宣传

各地要根据整治工作进度,及时组织派出工作组,落实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各项要求,对重点地区和重点案件现场指导、督查督办,及时指导各地专项行动实施。要按照全国统一部署的“一个个产品、一个个地区地进行整治,整治一个、宣传一个,每达到一个目标,都要及时宣传”要求,加强法律法规知识和科学消费知识的宣传,充分利用各种手段宣传专项整治工作措施和成效,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形成强大宣传声势,营造安全生产、放心消费的良好社会氛围。要主动提供新闻采访线索,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宣传导向作用。组织邀请新闻媒体到农业生产基地和检验机构采访,树立中国农产品优质品牌形象。

六、工作制度

农产品整治组建立集中办公制度、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制度、新闻发布制度和工作报告制度、重要活动协调制度、联合督导制度。

(一)集中办公制度

参加农产品整治组各成员单位抽调得力骨干,到指定地点集中办公,保证人员稳定。

(二)会议制度

农产品整治组每周五上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通报工作进展,研究需要解决的问题,安排下周工作。根据需要,组长负责随时召集有关成员召开工作会议。每次会议均要形成会议纪要。

(三)信息通报制度

按照国务院整治办公室要求和农业工作实际,各省(区、市)农业整治组从8月31日开始,每周四中午12点前要向农产品整治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于每月月底报送工作小结。重大案件及突发事件,应迅速报告。报送材料要综合各整治行动参与部门的信息,有综述、有查处情况、有产品合格率等量化指标,及时体现进展和成效。

(四)新闻发布制度

农产品整治组每2周发一次新闻,1个月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同时配合有关部门向媒体及时发布信息。

(五)工作报告制度

农产品整治组每周向国务院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领导报告一次工作,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六)重要活动协调制度

农产品整治组负责协调各地和各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国农产品专项整治行动重要活动。

(七)联合督导制度

负责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赴地方开展督导,督促地方按照工作方案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和目标。

七、总体安排

(一)部署阶段(8月24日-31日)

召开农产品整治组全体会议讨论商定详细工作方案,做出工作部署。召开农业系统电视电话会,在全国范围内深入部署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编印农产品整治组工作方案和整治组工作手册。各省(区、市)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提出本地农产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部署实施。

(二)集中整治阶段(9月1日-12月16日)

上下联动、突出重点、集中整治,加强农药、兽药、肥料、种子、农机具等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和监督抽查,加大禁限用农药、兽药和禁用化学品清理检查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和添加有害化学物质行为,坚决查处生产销售假劣农资案件,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秩序。强化生产过程监管,开展产地环境安全评价,建立生产档案和记录,规范农业投入品使用。强化市场准入监管,监督指导企业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农产品批发市场建立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和报告制度。强化宣传培训工作,监督与指导并重。增强全程监管能力,切实推动长效机制建设。

(三)总结验收阶段(12月17日-31日)

全国农产品整治组组织检查组赴各地检查验收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对重点地区开展督导。各地将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总结上报农产品整治组,召开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会,总结交流经验,表扬先进典型,通报工作较差地区。形成农产品整治组工作总结上报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产品整治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
国质办[200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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