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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47号——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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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47号——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5年1月1日起,期限为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4年第96号公告(详见附件1),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对申报进口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海关商品编号:90011000,范围仅包括G652系列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不包括该税号下的其他型号的光纤以及光导纤维束和光缆),除按现行规定征收法定关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税率和下述公式征收反倾销税,并按下述公式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反倾销税的计算公式为:
  
  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反倾销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对应征收反倾销税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二、凡申报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G652)的,必须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美国、日本、韩国的,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
  
  对于申报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G652)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美国、日本、韩国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其他美国公司适用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美国、日本、韩国,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的,海关将按照附件2所列的相应国家其他公司适用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三、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G652)如何征收反倾销税等方面的问题,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1年第9号公告执行。
  
  四、对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后进口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G652)已经缴纳的现金保证金,按本公告规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与之同时交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现金保证金一并转为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现金保证金超出按本公告附件2所列税率计算的反倾销税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以及对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后进口美国康宁公司的G652系列的单模光纤已缴纳保证金的,海关予以退还,不足部分,不再补征。有关单位可在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期间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
  
  五、对于伪报原产地或伪造原产地证明或原厂商发票的,海关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进口货物收货人在办理商品编号90011000项下的光导纤维进口申报手续时,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G652)应填报90011000.11,其他光导纤维应填报90011000.19,光导纤维束和光缆应填报90011000.90。
  
  七、国家质检总局将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其他光导纤维(商品编号:90011000.19)实施法定检验,进口货物收货人在进口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其他光导纤维时,应按法定检验程序办理检验手续。
  
  八、进口货物收货人在办理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其他光导纤维(商品编号:90011000.19)的进口报关手续时,应向海关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可先凭《入境货物通关单》放行货物,并同时按附件2所列的相应国家相应公司适用的税率征收保证金;在企业向海关提交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确定是否属于实施反倾销的产品,对于不属于反倾销产品的,海关应及时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
  
  九、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出现相同或类似货物而海关无法确定是否对其征收反倾销税时,有关企业应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由商务部商有关部门就有关问题作出裁定。海关将根据商务部的裁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4年第96号公告(略)
  
  2.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G652)反倾销税税率表
  
  
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2:
  
  
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G652)反倾销税税率表

  
  ┏━━━┯━━━━━━━━━━━━━━━━━━━━┯━━━━━━━━┓
  
  ┃原产国│厂商名称│ 税率 ┃
  
  ┠───┼────────────────────┼────────┨
  
  ┃美国│美国OTS一费特有限责任公司(OFS Fitel,│46% ┃
  ┃│LLC) │┃
  
  ┠───┼────────────────────┼────────┨
  
  ┃│其他美国公司│46% ┃
  
  ┠───┼────────────────────┼────────┨
  
  ┃│美国康宁公司(Corning Incorporated)│免于征收反倾销税┃
  
  ┠───┼────────────────────┼────────┨
  
  ┃韩国│韩国LG电线株式会社(LG Cable Ltd)│7%┃
  
  ┠───┼────────────────────┼────────┨
  
  ┃│韩国株式会社OPTOMAGIC(OPTOMAGIC│13% ┃
  
  ┃│CO.,LTD)│┃
  
  ┠───┼────────────────────┼────────┨
  
  ┃│其他韩国公司│46% ┃
  
  ┠───┼────────────────────┼────────┨
  
  ┃日本│所有日本公司│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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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47号——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5年1月1日起,期限为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4年第96号公告(详见附件1),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对申报进口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海关商品编号:90011000,范围仅包括G652系列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不包括该税号下的其他型号的光纤以及光导纤维束和光缆),除按现行规定征收法定关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税率和下述公式征收反倾销税,并按下述公式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反倾销税的计算公式为:
  
  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反倾销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对应征收反倾销税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二、凡申报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G652)的,必须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美国、日本、韩国的,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
  
  对于申报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G652)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美国、日本、韩国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其他美国公司适用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美国、日本、韩国,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的,海关将按照附件2所列的相应国家其他公司适用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三、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G652)如何征收反倾销税等方面的问题,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1年第9号公告执行。
  
  四、对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后进口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G652)已经缴纳的现金保证金,按本公告规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与之同时交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现金保证金一并转为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现金保证金超出按本公告附件2所列税率计算的反倾销税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以及对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后进口美国康宁公司的G652系列的单模光纤已缴纳保证金的,海关予以退还,不足部分,不再补征。有关单位可在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期间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
  
  五、对于伪报原产地或伪造原产地证明或原厂商发票的,海关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进口货物收货人在办理商品编号90011000项下的光导纤维进口申报手续时,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G652)应填报90011000.11,其他光导纤维应填报90011000.19,光导纤维束和光缆应填报90011000.90。
  
  七、国家质检总局将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其他光导纤维(商品编号:90011000.19)实施法定检验,进口货物收货人在进口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其他光导纤维时,应按法定检验程序办理检验手续。
  
  八、进口货物收货人在办理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其他光导纤维(商品编号:90011000.19)的进口报关手续时,应向海关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可先凭《入境货物通关单》放行货物,并同时按附件2所列的相应国家相应公司适用的税率征收保证金;在企业向海关提交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确定是否属于实施反倾销的产品,对于不属于反倾销产品的,海关应及时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
  
  九、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出现相同或类似货物而海关无法确定是否对其征收反倾销税时,有关企业应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由商务部商有关部门就有关问题作出裁定。海关将根据商务部的裁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4年第96号公告(略)
  
  2.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G652)反倾销税税率表
  
  
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2:
  
  
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G652)反倾销税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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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产国│厂商名称│ 税率 ┃
  
  ┠───┼────────────────────┼────────┨
  
  ┃美国│美国OTS一费特有限责任公司(OFS Fitel,│46% ┃
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47号——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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