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生产企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定升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指导化工生产企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企业质监机构)的业务建设,充分发挥企业质监机构的监督和检验职能,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切实把住产品质量关,确保产品质量。根据《化学工业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企业质监机构定升级工作是在企业质监机构认证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企业自检把关能力的有效措施,是提高企业素质的基础工作。本管理办法和《化工生产企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定升级条件》(以下简称定升级条件)(见附件一)及《化工生产企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定升级评分表》(以下简称定升级评分表)(见附件二)是全国化工生产企业质监机构定升级工作的统一依据和要求,凡化工生产企业必须遵照执行。 第三条 企业质监机构应具有公正性、科学性、独立性,确实保证独立行使监督和检验的双重职能。 1、公正性: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的有关法令、法规及标准,坚持原则,用数据说话,不偏袒任何部门及单位。 2、科学性:严格按技术标准的规定,检验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质量,提供准确的数据和正确的结论。 3、独立性:在质量监督检验的业务范围内独立行使监督检验职能,出具检验报告、质量证明书等文件,不受各方面干扰。 第四条 化工生产企业通过质监机构定升级后,才能申请参加生产许可证、优质产品评比、产品质量分级、产品质量认证、质量管理奖及企业定升级等各项质量管理活动。 第二章 等级划分 第五条 企业质监机构定升级必要条件: 1、由正厂长直接领导,并列入正厂长的责任制内; 2、必须是独立的、健全的、二级建制的专职机构; 3、检验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获得上岗操作证。 第六条 企业质监机构的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根据企业质监机构定升级条件和评分表考核,一级质监机构应达到90分以上(含90分),二级质监机构应达到80分以上(含80分),三级质监机构应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 第七条 定升级评分中采用扣分制,可扣到零分为止;评分表中带*的项为否决项,不得出现零分。 第三章 申请、审查程序 第八条 企业质监机构定升级工作,按统一条件、分级管理的原则。一级、二级质监机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区、市)化工厅(局、总公司)审查认可,批准发证,报化学工业部生产综合司备案;三级质监机构由企业所在地区化工局(公司)审查认可,批准发证,报省、区、市化工厅(局、总公司)备案;部和省、区、市直属企业质监机构的定升级由所在省、区、市化工厅(局、总公司)负责审查认可,批准发证。 第九条 企业根据质监机构定升级条件和评分表进行自查,认为具备审查条件时,填写“化工生产企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定升级申请表”(见附表1),并附企业自检情况报告,上报审查发证单位。 第十条 审查发证单位根据企业情况,按行业选聘具有管理和专业质监经验的人员(不少于五名)组成审查组,并派员担任组长。审查组分小组负责机构、人员素质、基础工作、仪器设备、工作环境和检验工作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审查时间一般为二天。审查组织根据定升级条件和评分表,采取座谈、考试、试验、审查书面材料等多种方式进行考核。审查结束时认真填写“化工生产企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定升级审查表”(见附表2),报审查发证单位。 第十二条 审查发证单位根据审查组的书面审查意见,按照第二章的标准判定等级,颁发证书,达不到申请等级者,整改半年后,重新组织审查;仍达不到者,降级发证、撤消或不发证书。 第十三条 已批准为二级、三级质监机构的企业,满一年以上可申请一级、二级质监机构。 第十四条 各省、区、市化工厅(局、总公司)于每年一季度将上半年企业质监机构定升级工作总结和当年工作计划,报化学工业部生产综合司质量监督处。 第四章 管理和奖惩 第十五条 化学工业部生产综合司负责对各省、区、市化工厅(局、总公司)的企业质监机构定升级工作进行检查;各省、区、市化工厅(局、总公司)负责对地区化工厅(公司)的企业质监机构定升级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企业质监机构经审查合格后,审查发证单位应对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对抽查不合格的企业,应限期整改。整改半年后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则降级或撤销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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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各级企业质监机构的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前半年企业应提出复审申请,由原审查发证单位复审,合格者换发证书;不合格者,降级或撤消证书。到期不申请复审者,证书自行失效。 第十八条 获得三级质监机构的企业,可申请参加优质产品评比、办理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分级、省厅级质量管理奖和省级先进企业等活动;获得二级质监机构的企业,可申请参加国家二级企业、化学工业部质量管理奖和产品质量认证等活动;获得一级质监机构的企业,可申请参加国家一级企业和国家质量管理奖等活动。 第十九条 企业质监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审查发证单位根据情节轻重有权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整改、直至撤销证书。 1、违反定升级条件的有关规定和定升级评分表的有关要求; 2、企业在一年内由于质监机构失职,发生多次退货或省级以上监督抽查不合格等重大质量事故者; 3、因质监机构负责人和质监人员工作失职(包括错检、漏检、误检等)而造成重大质量事故者; 4、产品方向改变后,质监机构原设备、人员等不符合定升级条件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企业质监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由企业提出申请,进行重新审查发证。 1、违反定升级条件或因重大质量事故而撤销证书,经整改合格者; 2、因产品方向改变,质监机构原设备、人员等不符合定升级条件的有关规定而撤销证书的,经努力已达到有关规定者。 第二十一条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应对在企业质监机构定升级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质监机构定升级工作所需的必要费用,由省、区、市化工厅(局、总公司)参照有关规定自行解决。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化工生产企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定升级条件 附件二:化工生产企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定升级评分表(略) 附件一:化工生产企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定升级条件 第一章 机构职责 第一条 化工生产企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企业质监机构)既承担企业生产过程的检验任务,又代表国家质量监督部门对企业出厂的产品质量实行监督。 第二条 企业质监机构必须是独立的,健全的、二级建制的专职机构,并设立若干检验室(组)及相应的其它机构。 第三条 企业质监机构由正厂长直接领导,在质量监督检验业务方面受上级主管质监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 企业质监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部门、地方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制度和规定; 2、对进厂的原材料进行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不准直接投料; 3、对出厂的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出具合格证,未经检验的不准出厂,检验不合格的不准以合格品出厂; 4、对生产工序和出厂产品的外观、包装、重量、标志和贮存等进行检查; 5、负责全厂标准溶液、标准样品的管理; 6、对生产过程中的中控分析或半成品检验,进行业务领导; 7、建立质量台帐,编制月报、年报等质量报表。定期分析产品质量动态,主动向生产部门、企业领导和上级主管质监部门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 8、为企业内部实施经济责任制和质量否决权提供数据及具体建议; 9、参与技术标准的制修订和标准的试验验证工作,或研究开发新的检测技术和方法; 10、访问用户了解产品质量情况,参与对产品质量的投诉和异议的处理。 第五条 企业质监机构应参照企业质监机构定升级条件和评分表的要求,对本企业的车间中控分析室进行认证。 第二章 质监人员 第六条 企业质监机构应配备检验、检查和专业管理等质监人员,其各类人员的数量、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应与承担的质量监督检验任务相适应。 第七条 企业质监机构负责人应由专业知识面广、熟悉本企业监督检验业务的工程师或从事检验工作五年以上的助理工程师担任,并具备以下条件: 1、熟悉并认真贯彻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制度和规定; 2、热爱本职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坚持原则; 3、熟悉并严格执行技术标准; 4、熟悉各检验室技术业务,能指导质监工作,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5、熟悉企业管理、质量管理和本企业生产过程。 第八条 检验室(组)负责人应由从事检验工作三年以上的技术人员或从事检验工作五年以上具有中技或高中文化程度的技术工人担任。并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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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熟悉本室(组)承检任务的技术标准,掌握检验业务,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2、熟悉本室(组)使用的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能排除一般故障,会维护保养; 3、有相应的安全知识,能预防和紧急处理突然发生的安全事故; 4、有一般的质量管理和生产过程的知识,能及时处理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与本室(组)检验业务有关的问题; 第九条 检验人员必须具有中技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达到: 1、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获得省、区、市化工厅(局、总公司)颁发的上岗操作证; 2、熟悉掌握所承检任务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有严格的科学态度; 3、认真填写原始记录,对检验数据能分析,能出具正确的检验报告; 4、能按操作规程正确使用仪器设备,会维护保养。 第十条 工序、半成品和产品的外观、重量、包装、标志、贮存等检验及采样人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达到: 1、熟悉技术标准和工艺规定的有关要求; 2、认真填写检查记录,有独立工作能力; 3、凡从事半成品和工序检查、判定质量等级、出具质量证明书的检查人员,应具有五年以上生产经验,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获得上级或本企业颁发的上岗操作证。 第十一条 企业质监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征求上级主管质监部门意见,检验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增补人员,必须具有中技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通过考核,择优录取。新分配的检验人员、原检验人员变动岗位、新产品投产、新标准贯彻、检验方法改变等,均应坚持先培训后上岗。未取得上岗操作证的人员不能在岗独立工作。经两次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检验人员,应调离检验岗位。 第十二条 企业质监机构的全体人员在工作中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不徇私情。 第十三条 制订企业质监机构各类人员的培训、进修规划和计划,建立业务考核办法,不断提高质监业务水平和工作质量。 第三章 基础工作 第十四条 企业质监机构应建立下列管理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1、工作计划、检查和总结制度。 2、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或工作标准。 3、检验质量保证制度。包括:检验样品的采取、收办、保管和处理;标准样品、标准溶液、基准物质、化学试剂和药品等的管理;仪器设备、计量器具的检定和管理;原材料、产品的检验、复验和质量判定;原始记录的填写、复核和管理;检验报告的填报、审核和管理;中控或工序、半成品的检查;产品外观、重量、包装、标志和贮存的检查;质量检验事故处理;质量台帐、报表管理等制度。 4、产品质量监督保证制度。包括:产品质量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不合格品的管理;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质量管理;用户访问和异议的处理;产品质量事故处理,企业标准(包括协议、合同等)、检验规程的制修订;质量信息传递等制度。 5、人员培训、考核和奖惩制度。 6、安全、卫生、保密和实验室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企业质监机构应有以下基础资料: 1、基本情况表。包括:机构设置和人员一览表;承检产品目录一览表;产品现行标准一览表;原材料一览表;仪器设备、计量器具检定一览表等。 2、有关标准化、计量、质量监督检验和质量管理方面的法令、法规、制度和规定等文件。 3、承检产品和原材料技术标准。包括产品标准、方法标准、基础标准和规定。 4、主要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和专用计量器具的自校规程。 5、与质监工作有关的情报资料。如国际标准、行业质量状况、有关质监刊物和必要的工具书。 6、贯彻GB/T103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国家标准,按照有关要求,逐步编制质量管理手册。 第四章 检验工作 第十六条 按产品标准或企业制定的原材料标准、检验规程,对进厂的原材料及时进行全项检验。对检验结果不合格或与生产方提供的资料不符时,主动复检,复验不合格的及时反映,并收集反馈的信息,监督不合格的原材料不直接投料。 第十七条 有专职技术人负责对中控分析或半成品检验、工序检验进行业务领导,并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制度,考核其工作质量,监督不合格的半成品不直接流入下道工序。 第十八条 按现行产品技术标准对生产的产品逐批进行全项检验,平行样误差超过允许范围按规定进行复验。未经检验的产品不准出厂,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以合格品出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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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有专人对产品的外观、重量、包装、标志和贮存按标准进行检查。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不准入库和出厂。 第二十条 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的检验工作要严格按规定的试验方法和程序进行,做到采样正确,操作规范,记录整齐,计算无误,报告正规,结论准确。 第二十一条 原材料、中控或半成品、产品的原始记录必须直接记录,字迹端正、清晰,不得涂改,不得重抄,更改率≤1%(按月统计)。严格执行复核制度。 第二十二条 原材料、中控或半成品、产品的检验报告内容完整,计量单位和名词疏密语正确,结论判定正确,字迹端正无差错,不得涂改和更改。严格执行复核、审核制度。 第二十三条 产品或对外的检验报告在发出之前,需经质监机构盖章,方可生效。已发出的检验报告,如需要更改或补充时,应另发一份题为《对编号xxx检验报告的补充(或更改)》的技术文件。 第二十四条 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应有一定的格式,两者的主要内容一致并编号、不得缺页并装订成册,按月、年整理归档,保存三年;各种台帐的保存期应适应延长,并逐步采用微机管理。 第五章 仪器设备 第二十五条 企业质监机构应具有与所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装置、容器、量具、用具、工具、工作台等检验手段,其数量、性能、精度应符合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仪器设备管理 1、有专人管理,在用仪器设备完好率达100%。 2、主要仪器设备应建立技术档案。内容包括: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安装验收调试记录、故障维修记录、计量检定合格证、操作规程和使用记录。 3、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由专人循章操作,并认真做好使用记录。 4、仪器设备一旦出现异常现象,应立即停机,查明原因,经修复、校准后,方可继续使用。 5、报废或检验不需要的仪器设备应及时清理,不放在检验室内,影响正常检验工作。 第二十七条 计量器具的管理 1、计量器具应按规定的检定周期由计量检定机构定期进行计量检定,有计量检定合格证并在计量器具上贴有计量标志,不准超期使用。 2、玻璃量器应按规定进行计量检定。标准溶液、产品分析需用A级玻璃量器,并把校正值计入检验结果中;一般控制分析可用B级玻璃量器。 3、没有检定规程的仪器设备,自行编制检定规程或检验方法,进行定期校验,并有校验记录。 4、没有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准进入检验室。 5、正确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第二十八条 非定型、非标准的仪器设备,应经过实验鉴定,精度符合要求,方可使用,保存试验记录。 第六章 工作环境 第二十九条 企业质监机构应具有与检验任务相适应的工作环境。 1、检验室应远离污染源,以防止震动、粉尘、烟雾、噪声、酸碱腐蚀、恶臭、电磁辐射等对检验工作的干扰。 2、检验室的建筑、结构、面积和照明等应满足检验工作的要求,并有相应的辅助设施,保证检验工作正常进行。检验室应合理布局,方便操作,有利安全。 3、根据检验工作的特点,应将检验室分设为化学分析室、仪器分析(包括物理测试)室,高温室、天平室、标准溶液制备室、样品室等,还应有办公室和更衣室。除具有一般的工作环境外,还应做到: (1)天平室:避光、防震、防尘、气流稳定、温湿度符合要求。 (2)标准溶液制备室:防尘、采光好、温湿度符合要求。 (3)化验分析室:采光良好、排风好、上下水畅通、洁净。 (4)仪器分析(物理测试)室:防尘、防震以及仪器特有的要求。 (5)高温室:完善供电、消防设施,有良好的通风条件。 (6)样品室:通风好、安全、避光以及产品标准规定的特殊要求。 第三十条 检验中产品的“三废”经过处理,符合环境保护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十一条 根据各检验室的工作性质,配备不同类型的消防器材,会正确使用,放置在明显易取的位置,并定期检查、更换。 第三十二条 质监人员应穿戴规定的工作服和使用规定的劳保防护用品进行工作。 第三十三条 检验室应保持整洁安静,物品放置做到安置管理,与检验无关的物品不准带入检验室,检验室内不准进行与检验工作无关的活动,与检验工作无关的人员未经允许不准进入检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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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生产企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定升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指导化工生产企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企业质监机构)的业务建设,充分发挥企业质监机构的监督和检验职能,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切实把住产品质量关,确保产品质量。根据《化学工业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企业质监机构定升级工作是在企业质监机构认证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企业自检把关能力的有效措施,是提高企业素质的基础工作。本管理办法和《化工生产企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定升级条件》(以下简称定升级条件)(见附件一)及《化工生产企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定升级评分表》(以下简称定升级评分表)(见附件二)是全国化工生产企业质监机构定升级工作的统一依据和要求,凡化工生产企业必须遵照执行。 第三条 企业质监机构应具有公正性、科学性、独立性,确实保证独立行使监督和检验的双重职能。 1、公正性: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的有关法令、法规及标准,坚持原则,用数据说话,不偏袒任何部门及单位。 2、科学性:严格按技术标准的规定,检验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质量,提供准确的数据和正确的结论。 3、独立性:在质量监督检验的业务范围内独立行使监督检验职能,出具检验报告、质量证明书等文件,不受各方面干扰。 第四条 化工生产企业通过质监机构定升级后,才能申请参加生产许可证、优质产品评比、产品质量分级、产品质量认证、质量管理奖及企业定升级等各项质量管理活动。 第二章 等级划分 第五条 企业质监机构定升级必要条件: 1、由正厂长直接领导,并列入正厂长的责任制内; 2、必须是独立的、健全的、二级建制的专职机构; 3、检验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获得上岗操作证。 第六条 企业质监机构的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根据企业质监机构定升级条件和评分表考核,一级质监机构应达到90分以上(含90分),二级质监机构应达到80分以上(含80分),三级质监机构应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 第七条 定升级评分中采用扣分制,可扣到零分为止;评分表中带*的项为否决项,不得出现零分。 第三章 申请、审查程序 第八条 企业质监机构定升级工作,按统一条件、分级管理的原则。一级、二级质监机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区、市)化工厅(局、总公司)审查认可,批准发证,报化学工业部生产综合司备案;三级质监机构由企业所在地区化工局(公司)审查认可,批准发证,报省、区、市化工厅(局、总公司)备案;部和省、区、市直属企业质监机构的定升级由所在省、区、市化工厅(局、总公司)负责审查认可,批准发证。 第九条 企业根据质监机构定升级条件和评分表进行自查,认为具备审查条件时,填写“化工生产企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定升级申请表”(见附表1),并附企业自检情况报告,上报审查发证单位。 第十条 审查发证单位根据企业情况,按行业选聘具有管理和专业质监经验的人员(不少于五名)组成审查组,并派员担任组长。审查组分小组负责机构、人员素质、基础工作、仪器设备、工作环境和检验工作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审查时间一般为二天。审查组织根据定升级条件和评分表,采取座谈、考试、试验、审查书面材料等多种方式进行考核。审查结束时认真填写“化工生产企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定升级审查表”(见附表2),报审查发证单位。 第十二条 审查发证单位根据审查组的书面审查意见,按照第二章的标准判定等级,颁发证书,达不到申请等级者,整改半年后,重新组织审查;仍达不到者,降级发证、撤消或不发证书。 第十三条 已批准为二级、三级质监机构的企业,满一年以上可申请一级、二级质监机构。 第十四条 各省、区、市化工厅(局、总公司)于每年一季度将上半年企业质监机构定升级工作总结和当年工作计划,报化学工业部生产综合司质量监督处。 第四章 管理和奖惩 第十五条 化学工业部生产综合司负责对各省、区、市化工厅(局、总公司)的企业质监机构定升级工作进行检查;各省、区、市化工厅(局、总公司)负责对地区化工厅(公司)的企业质监机构定升级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企业质监机构经审查合格后,审查发证单位应对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对抽查不合格的企业,应限期整改。整改半年后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则降级或撤销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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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生产企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定升级管理办法 化学工业部(已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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