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发文单位: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4-11-11 执行日期:2004-11-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工作进度和成果质量管理 第三章 工作进度和成果质量评定 第四章 奖罚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规范水利前期工作项目和生产性科研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工作进度和成果质量,为维持黄河健康生命提供前期支撑,根据水利部和黄委前期工作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部属、委属水利前期工作经费的水利前期工作项目和生产性科研项目。 第二章 工作进度和成果质量管理 第三条 项目工作进度和成果质量管理的依据是黄委主任办公会及专题会议确定的项目总体思路及具体要求;经批准的项目任务书、工作大纲和签订的合同;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文件;阶段成果的审查(咨询)意见。 第四条 水利前期工作项目和生产性科研项目的工作进度和成果质量管理工作由黄委规划计划局负责。 第五条 水利前期工作项目和生产性科研项目的工作进度和成果质量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需论证、决策的重大技术问题,组织讨论、咨询;及时组织项目成果的汇报及审查(验收)工作。对需要进行技术论证的项目成果,委托有关部门进行技术论证。 第六条 对实施期超过一年的重大水利前期工作项目和生产性科研项目,应进行中期评估,提出明确评估意见。中期评估工作由黄委规划计划局聘请有关专家进行。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合理调配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按照规定的工作进度和成果质量要求开展工作,确保项目任务的完成。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应及时报告阶段性成果完成情况及工作进展情况;对重大技术问题,及时进行咨询或提请黄委进行论证、决策。 第八条 确需调整工作进度和成果内容要求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前向黄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三章 工作进度和成果质量评定 第九条 在规定的项目完成日期之前,以文件形式向黄委报送项目成果的,视为按工作进度完成任务。 第十条 项目成果在规定的项目完成日期之前通过审查(验收)或在规定的项目完成日期之后一次性通过审查(验收)的,视为按成果质量要求完成任务。 第四章 奖罚措施 第十一条 对按工作进度和成果质量要求完成任务的项目承担单位,优先考虑其承担其他类似项目。对未按工作进度和成果质量要求完成任务的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质量保证金不予返还。 1.工作进度滞后十个工作日以内,但按成果质量要求完成任务的; 2.按照工作进度完成任务,但在规定项目完成日期之后经第二次审查(验收)通过的。 第十三条 对工作进度滞后十至二十个工作日或经三次以上审查(验收)通过的,除不予返还质量保证金外,还要扣除该项目10%的经费。 第十四条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进行如下处罚:中止项目执行并收回项目经费;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通报批评,且三年内不得承担同类项目;取消成果评奖资格,且成果不得作为项目有关人员晋升职称的依据。 1.工作成果没有全面贯彻落实黄委主任办公会及专题例会确定的项目总体思路及具体要求; 2.技术路线、成果内容与任务书或工作大纲要求严重不符,与现行的标准、规范、规定相违背; 3.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组织、管理不力,致使进度严重滞后,严重影响工程建设安排或研究成果已失去时效价值。 第十五条 对没有返还的质量保证金以及扣除、回收的项目经费,纳入委属前期工作经费,由黄委统一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黄委规划计划局负责解释。 黄河水利委员会水利前期工作项目和生产性科研项目工作进度和成果质量管理办法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