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部关于加强机电工业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通知
机械电子工业统计数据是加强行业宏观调控,制定行业政策,编制规划、计划的基础,是对行业经济运行状态进行定性、定量分析,监测和加强生产调度工作的重要依据。因此,必须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随着机械电子工业统计体制和统计制度的改革,近几年统计工作得到了加强,统计手段有所改善,服务面逐步拓宽。但是,仍不能适应机械电子行业管理和经济发展的要求,尤其是在统计数据质量上,存在较大的差距。为了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特通知如下: (1)各级领导要重视、支持统计工作。机械电子工业各级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领导要重视和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工作,保证从事统计工作的同志有权独立上报统计数据。任何人不得凭个人意志修改统计数据,干扰统计工作的独立性。各级领导要支持统计人员的工作,亲自审查统计数据,把好质量关,制止虚报、瞒报统计数据的违法行为。 (2)建立和健全统计机构,充实统计力量。机械电子工业各级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要加强综合统计工作,充实统计力量,发挥其全面协调和监督的职能。在设置统计机构时,应坚持政企(事)分开的原则。机械电子工业比较集中的省市厅局(公司),可设置相应的综合统计机构;其余省市厅局(公司)可在综合性较强的业务处中设置综合统计机构。关于机械电子工业企业统计机构的设置按部机电信(1990)232号文件执行。 设置综合统计机构的单位,其综合统计机构的负责人即为本单位的统计负责人;不设综合统计机构的单位,应指定具备统计师职务条件的人员担任统计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应认真履行《统计法》规定的职责。 统计队伍要保持相对稳定。凡具有统计专业职务的人员调动,应当分别征求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的意见。各级统计负责人的调动,应征求上级主管部门统计机构的意见。 (3)切实抓好统计基层工作和基础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各企业要按照部下发的《机械电子工业加强企业统计工作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的要求,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措施,认真组织实施。特别是要切实加强企业的综合统计,建立健全统计的基础工作,各地机械电子工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帮助企业解决执行中存在的有关问题。 (4)建立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加强统计数据质量的控制与检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是一项系统工程,从统计数据的收集、审查、加工、汇总,上报的全过程,每一环节都应建立严格的质量责任制。企事业单位要首先把好上报统计数据质量关,保证上报数据质量;各地机械电子工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加强查询,保证提供的各项统计数据“数出一门”。综合统计与各专业统计的范围,口径要一致,定期报表与年报的填报单位应收集齐全,以保证数据的完整性与可比性;统计口径与计算方法必须严格执行现行统计报表制度的有关规定。 采用电子计算机处理和传输统计数据的单位,为了避免出现新的差错,要加强对三个环节的数据质量控制:一是对录入数据的校对,二是对数据处理结果的审核,三是对传输数据的审核。 为了解决统计数据质量中存在的问题,部每半年通报一次数据质量情况,表彰好的单位,指出存在的问题;各地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用自查与抽查等形式,按期进行检查,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并将检查情况及时报部信息统计司。 (5)提高统计数据的时效性。机械电子工业各级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按现行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时间,准时上报各项统计报表。要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关于上报统计报表时间“适逢国务院规定的节日(元旦、春节、五一、国庆)时,报表的报出日期可按国务院规定的节日放假天数顺延;正逢星期日时,应按期报送,不得延期”的规定。各单位在统计资料上报后,如发现统计数字有差错必须修改时,电讯月报应在规定上报期限后24小时内,表式月报,季报、半年报应在10日内,年报应在15日内及时进行更正并作更正说明。 对不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无故缺报或者屡次迟报的单位,应分别情况由其主管部门对有关单位及其领导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必要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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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国家和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紧密型成员厂要严格执行报送统计报表的“在地原则”,即应按现行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将有关报表同时报本企业集团和企业所在地的机械电子工业主管部门。机械电子工业各级主管部门汇总的各项统计数据应包括在本地区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紧密型成员厂数据。 (7)加快统计手段的现代化建设。统计数据采集、处理和传输的现代化是提高统计数据准确性和及时性的重要物质条件。机械电子工业各级主管部门和骨干、重点企业以及大中型企业都应积极创造条件采用电子计算机处理统计数据。关于机械电子工业统计信息通讯网的建设,部已在《1991年机电工业信息统计工作要点》中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 (8)加强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统计队伍素质。要认真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没有取得统计专业证书的人员不能承担机电工业统计工作;现已上岗的统计人员未评定统计员任职资格的,均应通过培训、考试,取得任职资格。对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可采取多渠道进行。一是自身培训,在实践中学习,或在企事业单位内部举办短训班;二是送出去培训,可以参加夜大、函大、电大和机械、电子统计学会举办的培训班;部今后举办的短训班将重点培训各地市机械电子工业主管部门和骨干、重点企业的统计人员。 机械电子工业各级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统计人员,通过培训,争取在五年内普遍达到中专以上的统计专业水平;各级统计机构负责人,应达到大专以上的统计专业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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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部关于加强机电工业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通知
机械电子工业统计数据是加强行业宏观调控,制定行业政策,编制规划、计划的基础,是对行业经济运行状态进行定性、定量分析,监测和加强生产调度工作的重要依据。因此,必须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随着机械电子工业统计体制和统计制度的改革,近几年统计工作得到了加强,统计手段有所改善,服务面逐步拓宽。但是,仍不能适应机械电子行业管理和经济发展的要求,尤其是在统计数据质量上,存在较大的差距。为了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特通知如下: (1)各级领导要重视、支持统计工作。机械电子工业各级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领导要重视和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工作,保证从事统计工作的同志有权独立上报统计数据。任何人不得凭个人意志修改统计数据,干扰统计工作的独立性。各级领导要支持统计人员的工作,亲自审查统计数据,把好质量关,制止虚报、瞒报统计数据的违法行为。 (2)建立和健全统计机构,充实统计力量。机械电子工业各级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要加强综合统计工作,充实统计力量,发挥其全面协调和监督的职能。在设置统计机构时,应坚持政企(事)分开的原则。机械电子工业比较集中的省市厅局(公司),可设置相应的综合统计机构;其余省市厅局(公司)可在综合性较强的业务处中设置综合统计机构。关于机械电子工业企业统计机构的设置按部机电信(1990)232号文件执行。 设置综合统计机构的单位,其综合统计机构的负责人即为本单位的统计负责人;不设综合统计机构的单位,应指定具备统计师职务条件的人员担任统计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应认真履行《统计法》规定的职责。 统计队伍要保持相对稳定。凡具有统计专业职务的人员调动,应当分别征求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的意见。各级统计负责人的调动,应征求上级主管部门统计机构的意见。 (3)切实抓好统计基层工作和基础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各企业要按照部下发的《机械电子工业加强企业统计工作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的要求,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措施,认真组织实施。特别是要切实加强企业的综合统计,建立健全统计的基础工作,各地机械电子工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帮助企业解决执行中存在的有关问题。 (4)建立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加强统计数据质量的控制与检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是一项系统工程,从统计数据的收集、审查、加工、汇总,上报的全过程,每一环节都应建立严格的质量责任制。企事业单位要首先把好上报统计数据质量关,保证上报数据质量;各地机械电子工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加强查询,保证提供的各项统计数据“数出一门”。综合统计与各专业统计的范围,口径要一致,定期报表与年报的填报单位应收集齐全,以保证数据的完整性与可比性;统计口径与计算方法必须严格执行现行统计报表制度的有关规定。 采用电子计算机处理和传输统计数据的单位,为了避免出现新的差错,要加强对三个环节的数据质量控制:一是对录入数据的校对,二是对数据处理结果的审核,三是对传输数据的审核。 为了解决统计数据质量中存在的问题,部每半年通报一次数据质量情况,表彰好的单位,指出存在的问题;各地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用自查与抽查等形式,按期进行检查,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并将检查情况及时报部信息统计司。 (5)提高统计数据的时效性。机械电子工业各级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按现行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时间,准时上报各项统计报表。要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关于上报统计报表时间“适逢国务院规定的节日(元旦、春节、五一、国庆)时,报表的报出日期可按国务院规定的节日放假天数顺延;正逢星期日时,应按期报送,不得延期”的规定。各单位在统计资料上报后,如发现统计数字有差错必须修改时,电讯月报应在规定上报期限后24小时内,表式月报,季报、半年报应在10日内,年报应在15日内及时进行更正并作更正说明。 对不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无故缺报或者屡次迟报的单位,应分别情况由其主管部门对有关单位及其领导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必要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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