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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机械、汽车行业产品质量统检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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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汽车行业产品质量统检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机械、汽车行业产品质量统检(以下简称统检)工作规范化、程序化,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统检是在全国范围内对企业生产的机械产品质量进行全行业的监督、考核和评价,是以帮助企业发现质量问题,促进企业自觉提高产品质量为主要目的的行业活动。统检的重点是量大面广、质量不稳定、具备突击抽样条件的产品。凡列入统检计划的企业均应参加。
  
  第三条 统检产品检测依据的标准应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要求。
  
  第二章 组织及工作程序
  
  第四条 统检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科技与质量监督司归口领导,机械产品由科技与质量监督司组织实施,汽车产品由汽车工业司组织实施,产品检测等工作原则上由部级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按部下达的计划承办。
  
  第五条 工作程序
  
  (一)检测中心受委托,申报统检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部科技与质量监督司下达计划。
  
  (三)承办单位组织抽样检测。
  
  (四)检测工作结束后,承办单位向部汇报检测工作情况和结果,必要时,召开专家评审会。
  
  (五)承办单位召开统检工作总结会。
  
  (六)由部发文通报统检结果。
  
  第六条 评审会的主要任务是在检测工作结束后,协助承办单位进行产品质量分析,并对承办单位工作进行评议。评审组应由标准制订单位代表、有关专家、行业协会代表、产品的主要用户代表组成。
  
  第三章 职责
  
  第七条 部科技与质量监督司、汽车工业司职责
  
  (一)对检测中心提出的统检计划和实施方案进行审查,批准后由部科技与质量监督司下达,并签发“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通知书”。
  
  (二)对承办单位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三)指导承办单位对产品质量进行评审和总结工作。
  
  (四)对统检中暴露出的本行业共性的或突出的质量问题(包括设计、工艺、标准、技术等)组织制订质量改进目标,组织整改提高或质量攻关,并进行督促检查。
  
  (五)对统检结果进行通报。
  
  第八条 省市机械厅局、汽车办职责
  
  (一)督促企业积极参加统检工作,及时了解企业参加统检工作情况和结果。
  
  (二)酌情参加统检工作总结会。
  
  (三)帮助企业对在统检中暴露出来的质量问题制订整改措施,并进行督促检查。
  
  (四)对在统检中产品不合格和降等的企业,督促其抓紧进行整改,并按有关要求申请复查。
  
  第九条 企业职责
  
  (一)积极参加统检,遵守统检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
  
  (二)对检测结果如有异议,需在接到书面通知15日内向承办单位提出申诉。如问题得不到解决,可进一步向部科技与质量监督司及汽车工业司提出申诉。
  
  (三)按时交纳统检费用,配合承办单位做好有关工作。
  
  (四)对统检中暴露出来的质量问题积极进行整改提高。在统检中产品不合格和降等的企业抓紧时间整改,按规定及时申请复查。
  
  第十条 统检承办单位职责
  
  (一)受部委托,提出统检项目计划(附表一)和实施方案。
  
  (二)组织抽样并承担产品检测工作。抽样结束后,及时将抽样情况通知有关省市机械厅局和汽车办。
  
  凭部科技与质量监督司签发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通知书”(附表二)并根据实施方案制订的抽样方案组织突击抽样和产品检测。
  
  (三)对检测被判为不合格的产品,应及时通知有关企业,并认真受理企业申诉。如问题得不到解决应向部科技与质量监督司、汽车工业司报告。
  
  (四)检测工作全部结束后,对检测数据进行处理,机械产品应定出产品质量等级,写出检测工作总结报告、质量分析报告(草案)和整改措施意见表(附表三)、数据汇总表(附表四)、计算机输入表(附表五)、分省统计表(附表六)等资料,并到部汇报。如有必要,向部科技与质量监督司、汽车工业司提出召开评审会的建议,经批准后召开评审会并写出会议纪要。
  
  (五)及时向有关省市厅局、汽车办提供本地区企业统检产品情况的资料。
  
  (六)召开总结会。在总结会上进行产品质量分析,组织经验交流,研究改进提高产品质量措施。根据部的通报,公布统检结果。
  
  第十一条 统检实施方案应包括:
  
  (一)产品型号规格及名称。
  
  (二)产品抽样方案、样品生产时间、抽样封样方法和送样规定、样品保存时间及处理方式。抽样要求突出随机进行,测试工作原则上要求集中进行。
  
  抽样方案中应包括考核产品的抽取样品数,如统检产品为单规格产品,则要说明抽取样品数和依据。如统检产品为系列(规格)段,则要说明系列(规格)段中抽取的代表规格数及每种规格的样品数。
  (三)统检工作技术依据
  
  现行国标、行标(标准名称及标准号)
  
  质量分等标准和相关标准(标准名称及标准号)
  
  所有标准均应注明是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还是推荐性标准或行业技术要求。
  
  (四)生产厂应提供的与检测工作有关的资料。
  
  (五)指定参加统检企业名单(附表七),并对指定参加企业的选择原则加以说明。指定参加企业产品的年产量之和应占全行业同类产品年产量的70%以上。
  
  (六)保证公正性、科学性的措施
  
  (七)工作进度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的文件。收费应以不盈利为原则,收费项目可包括检验费和评审管理费,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取。
  
  (九)统检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地址。
  
  第十二条 评审组职责
  
  (一)审议承办单位的检测工作及结果。
  
  (二)结合检测结果和承办单位提出的质量分析报告(草案),对行业存在的共性的或是突出的质量问题,按照存在的差距、原因、整改提高措施、应达到目标分层次进行分析,修改完善质量分析报告(草案)。
  
  (三)确认检测结果,并根据实施方案对设奖的考核项目提出获奖和表扬企业名单。
  
  (四)讨论召开总结会事宜。
  
  第十三条 编写质量分析报告的要求:
  
  质量分析报告主要反映通过此次统检发现的行业共性的和比较突出的质量问题。也可反映近期内产品质量提高情况。
  
  (一)反映的每个质量问题应按以下层次写清楚:(1)存在差距(指与现行标准、分等标准和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2)主要原因;(3)整改(或进一步提高)措施;(4)整改后要达到的质量目标。
  
  (二)共性质量问题指大多数产品所共有的质量问题,并对每个质量问题举出具体的例子(包括企业名称、具体的质量指标、存在差距及原因)。
  
  (三)产生质量问题的原因,应根据统检产品的实际情况,按以下内容分类进行分析:(1)设计问题(如设计水平落后或设计不合理);(2)工艺问题(包括工艺纪律、工艺管理、工艺水平等);(3)检验(包括入厂、出厂检验、检验制度、检验手段、人员素质等);(4)标准(标准水平落后或标准不合理);(5)质量管理(包括质量意识、质量职能等)。
  
  (四)产品质量提高的情况应通过与近几年国家监督抽查情况(或前次质量检查情况)的对比予以说明,并分析质量提高的原因和经验。
  
  (五)质量分析报告应对产品行业质量状况进行总体描述,并认真填写附表三,随同质量分析报告一起报部。
  
  第四章 纪律和奖惩
  
  第十四条 根据统检产品的具体情况,为鼓励企业达到某项重点质量要求,可设立单项奖。单项奖项目名称、获单项奖的产品条件,在统检方案中应有明确规定。
  
  第十五条 对在统检中产品质量合格,工厂条件符合要求的企业、承办单位可颁发合格证书。对产品质量和质量管理好的企业,由部进行表扬。对在统检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交给予表彰。
  
  第十六条 被列入参加统检的企业不得拒绝抽样,不得弄虚作假,凡拒绝抽样和抽样后不送样的企业,其产品按不合格品论处,并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参加统检的工作人员应廉洁、公正,不得以权谋私。对统检产品的抽样时间、测试情况及数据等在规定时间内要求保密的内容,不得泄露。
  
  第十八条 对违反统检工作纪律的承办单位,将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批评、通报批评直至取消承办单位资格的处分。
  
  第十九条 取得各种质量证书的产品,在统检中降等的,均按有关管理办法中有效期内复查的规定处理。对统检中不合格的产品,限期整改,原则上由企业在6个月内向承办单位申请复查。如复查仍不合格者,则由省市厅局负责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统检产品检测数据18个月内有效,在标准相同的前提下可替代同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出口质量许可证(封样要符合国家商检局有关规定)、质量等级评定的检测及定等产品有效期内复查和优质产品有效期内复查等的产品检测。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制订的依据是国家技术监督局技监局监函(1993)109号《关于产品质量监督计划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96号《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机电质(1992)487号文《机械产品行业质量监督考核暂行管理办法》停止使用。本办法解释权属机械部科技与质量监督司。
  附表一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建议表
  
  报送时间:年月日

  
  ┌────┬───────────────────┬────┬────┐
  
  │产品名称││规格型号││
  
  ├────┼──────────────┬────┼────┴────┤
  
  │检查形式││实施时间│年月至年月│
  
  ├────┴──────────┬──┬┴─┬──┼──┬──┬───┤
  
  ││国家│集体│乡镇│个体│三资│合计│
  
  │全国企业数├──┼──┼──┼──┼──┼───┤
  
  ││││││││
  
  ├───────────────┼──┼──┼──┼──┼──┼───┤
  
  │拟查企业数│││││││
  
  ├────────────┬──┴──┴──┴──┴──┴──┴───┤
  
  │检查依据标准及编号││
  
  │││
  
  ├────────────┴─────────────────────┤
  
  │拟查主要项目│
  
  ├──────────────────────────────────┤
  
  │判定原则│
  
  ├──────────────────────────────────┤
  
  │该产品质量状况简述│
  
  ├──────────────────────────────────┤
  
  │产品主要用途│
  
  └──────────────────────────────────┘
  
  联系人:电话:
  
  注:1、此表中有关内容填写不下时,可另附页说明。
  
  2、“检查依据标准编号”以上栏目应在送计划申报表的同时附统一结构的计算机数据库盘片。
  
  3、“检查形式”栏填写“统检”或“抽查。
  
  附表二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通知书存根

  
  ┌──────────────────────────────────┐
  
  │部公司(199)监通字第号│
  
  │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199_____)技监监计____函字第__│
  
  │_号文,委托____质检中心(所、站)____同志等____人到__│
  
  │__(单位),对____产品进行产品质量抽查统检。│
  
  ││
  
  ││
  
  │经办人:│
  
  ││
  
  │签发人:│
  
  ││
  
  ││
  
  ││
  
  ││
  
  │199月日│
  
  └──────────────────────────────────┘
  
  ┌──────────────────────────────────┐
  
  │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通知书 │
  
  │ 部(公司(199)监通字第号 │
  
  │____________(单位)│
  
  ││
  
  │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199)技监监计___函字第____号文,│
  
  │兹委托_____质检中心(所、站)___同志等____人前往你处对_│
  
  │___产品进行抽查统检,凭此通知书抽样。│
  
  ││
  
  ││
  
  │请接洽。│
  
  ││
  
  ││
  
  │(有效期___天)│
  
  │199__年__月__日│
  
  ││
  
  ││
  
  │抽样日期:199__年__月__日│
  
  ││
  
  └──────────────────────────────────┘
  
  -国家技术监督局制-
  
  说明:1、此联交被检查企业留存。
  
  2、企业对该次监督检查工作有意见,可向国家技术监督局或有关部(公司)反应。
  
  附表三(样表)
  
  
机械产品质量统检结果质量分析及整改措施意见表

  
  ┌────────┬───────┬──────────────┬──┐
  
  │考核产品型号││││
  
  │规格及名称││检测结果││
  
  ├────────┼───────┼──────────────┤│
  
  │参加考核企业数:│ 全行业企业 │优等品:个,占总数%;一等│进度│
  
  │个│ 数:个 │品个,占总数%││
  
  │││合格品:个,占总数%;不││
  
  │││合格品;个,占总数%││
  
  ├──┬─────┼───────┼────┬────┬────┤│
  
  │序号│质量问题│主要原因│整改措施│质量目标│落实单位││
  
  ├──┼─────┼───────┼────┼────┼────┼──┤
  
  ││││││││
  
  ││││││││
  
  ││││││││
  
  ││││││││
  
  ││││││││
  
  ││││││││
  
  ││││││││
  
  ││││││││
  
  ││││││││
  
  ││││││││
  ││││││││
  
  └──┴─────┴───────┴────┴────┴────┴──┘
  
  填报单位:
  
  日期:
  
  附表四(样表)
  
  
一九九年机械产品质量统检结果数据汇总表
  
  检测单位名称:(盖章)
  

  ┌──┬────┬──────┬─────┬────┬─────┬──┐
  
  │序号│企业名称│产品规格型号│产品已获优│检测结论│主要检测│备注│
  
  ││││ 情况 ││项目情况││
  
  ├──┼────┼──────┼─────┼────┼─────┼──┤
  
  ││││││││
  
  ││││││││
  
  ││││││││
  
  ││││││││
  
  ││││││││
  
  ││││││││
  
  ││││││││
  
  ││││││││
  
  ││││││││
  
  ││││││││
  
  ││││││││
  
  └──┴────┴──────┴─────┴────┴─────┴──┘
  
  数据汇总表填表说明:
  
  1、所有参加统统企业均应列在表内。
  
  2、“产品已获优情况”要写明获优时间及获优级别(国、部、省(市)优)。
  
  3、“检测结论”要按“三级”分等结论填写。
  
  4、“主要检测项目及得分情况”栏只列出反映产品质量的主要检测项目,按以下原则进行选择:(1)对产品质量影响大的;(2)各企业的产品之间差距明显的;(3)总体水平较低的。
  
  5、列出的主要检测项目应包括标准数据(指该产品达到质量等级的标准)和参评产品的实测数据,例如:噪声“优等××db,实测××db,可靠性:合格品××小时,实测××小时等。不合格项应标明。
  
  附表五(1)
(样表)一九九年机械产品质量统检结果计算机输入表
  
  检测单位名称:

  
  ┌──┬──┬──┬─┬─┬─┬─┬──┬─┬──┬─┬─┬─┬─┬─┐
  
  │序号│企业│产品│商│检│总│考│是否│获│是否│取│省│企│行│备│
  
  ││名称│规格│标│测│得│评│国部│优│发证│证│市│业│业│注│
  
  │││型号││结│分│是│优│时│产品│时│码│码│码││
  
  │││││论││否││间│(含│间│││││
  
  │││││││获│││认证││││││
  
  │││││││奖│││)││││││
  
  ├──┼──┼──┼─┼─┼─┼─┼──┼─┼──┼─┼─┼─┼─┼─┤
  
  ││││││││││││││││
  
  ││││││││││││││││
  
  ││││││││││││││││
  
  ││││││││││││││││
  
  ││││││││││││││││
  
  ││││││││││││││││
  
  ││││││││││││││││
  
  ││││││││││││││││
  
  ││││││││││││││││
  
  ││││││││││││││││
  
  ││││││││││││││││
  
  ││││││││││││││││
  
  ││││││││││││││││
  
  ││││││││││││││││
  
  ││││││││││││││││
  
  └──┴──┴──┴─┴─┴─┴─┴──┴─┴──┴─┴─┴─┴─┴─┘
  
   填表说明:1、是否发证,要注明是生产许可证还是认证。
  
  2、省市码、企业码笔行业码的编法见附表五(2)五(3)、五(4)。
  
  附表五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械厅(局)的代码表

  
  代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械厅局
  
  01北京市机械局
  
  02北京市仪器仪表公司
  
  03北京市农机工业公司
  
  04天津市机械局
  
  05天津市电子仪表局
  
  06河北省机械电子厅
  
  07山西省机械厅
  
  08内蒙自治区冶金机械厅
  
  09辽宁省机械工业厅
  
  10大连市机械局
  
  11吉林省机械电子厅
  
  12黑龙江省机械工业厅
  
  13上海市机电局
  
  14上海市仪表电讯局
  
  15上海市郊县工业局
  
  16江苏省机械厅
  
  17浙江省机械厅
  
  18宁波市机械局
  
  19安徽省机械厅
  
  20福建省机械厅
  
  21厦门机械冶金工业局
  
  22江西省机械厅
  
  23山东省机械厅
  
  24青岛市机械局
  
  25河南省机械电子厅
  
  26湖北省机械厅
  
  27湖南省机械厅
  
  28广东省机械厅
  
  29海南省机械工业总公司
  
  30广西自治区机械厅
  
  31四川省机械厅
  
  32重庆市机械局
  
  33贵州省机械厅
  
  34云南省机械厅
  
  35陕西省机械厅
  
  36甘肃省机械总公司
  
  37青海省机械厅
  38宁夏自治区重工业厅
  
  39新疆自治区机械电子厅
  
  40西藏自治区工业电力厅
  
  41中国北方工业(集团)总公司
  
  42北京汽车工业公司
  
  43天津汽车工业公司
  
  44上海汽车拖拉机工业公司
  
  45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46深圳经济发展局
  
  附表五(3)
行业编码表

  
  ┌────────────┬──┬──────────────┬──┐
  
  │行业名称│代码│行业名称│代码│
  
  ├────────────┼──┼──────────────┼──┤
  
  │工程农机其中:│G│重型产品│Z│
  
  │工程农机│N│包装食品机械产品│B│
  
  │机床工具│J│汽车产品│Q│
  
  │仪器仪表│Y│摩托车产品│M│
  
  │机械基础件│C│││
  
  │电工产品│D│││
  
  │石化通用│I│││
  
  └────────────┴──┴──────────────┴──┘
  
  附表五(4) 企业重要度编码表
  
  ┌─────────────────┬────────────────┐
  
  │企业性质│代码│
  
  ├─────────────────┼────────────────┤
  
  │骨干、重点(大型)企业│1│
  
  ├─────────────────┼────────────────┤
  
  │一般(中、小)企业│2│
  
  ├─────────────────┼────────────────┤
  
  │乡镇企业│3│
  
  └─────────────────┴────────────────┘
  
  注、机械企业按骨干、重点企业划分,划分原则见机委规[1987]84号文附件“机械工业骨干企业和重点企业名单”。
  
  附表六
一九九年产品统检结果分省统计表

  
  ┌───┬──────┬───┬───┬───┬───┬───┬───┐
  
  │序号│省(市)名称│抽查│抽查│不合格│合格│合格率│备注│
  
  │││企业数│产品数│产品数│产品数│%││
  
  │││(个)│(台、│(台、│(台、│││
  
  ││││规格)│规格)│规格)│││
  
  ├───┼──────┼───┼───┼───┼───┼───┼───┤
  
  │││││││││
  
  │││││││││
  
  └───┴──────┴───┴───┴───┴───┴───┴───┘
  
  附表七
参加质量统检企业名单

  
  ┌────┬─────┬─────┬─────┬─────┬─────┐
  
  │序号│企业名称│主管省厅│企业性质│隶属关系│备注│
  
  ├────┼─────┼─────┼─────┼─────┼─────┤
  
  │1│2│3│4│5│6│
  
  ├────┼─────┼─────┼─────┼─────┼─────┤
  
  │││││││
  
  └────┴─────┴─────┴─────┴─────┴─────┘
  
  注:1、“3”栏填写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一级的单位。
  
  2、“4”栏按骨干、重点、一般、定点、乡镇等填写。
  
  3、“5”栏指中央一级的主管单位,如航空航天部,中船公司。

机械、汽车行业产品质量统检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机械、汽车行业产品质量统检(以下简称统检)工作规范化、程序化,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统检是在全国范围内对企业生产的机械产品质量进行全行业的监督、考核和评价,是以帮助企业发现质量问题,促进企业自觉提高产品质量为主要目的的行业活动。统检的重点是量大面广、质量不稳定、具备突击抽样条件的产品。凡列入统检计划的企业均应参加。
  
  第三条 统检产品检测依据的标准应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要求。
  
  第二章 组织及工作程序
  
  第四条 统检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科技与质量监督司归口领导,机械产品由科技与质量监督司组织实施,汽车产品由汽车工业司组织实施,产品检测等工作原则上由部级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按部下达的计划承办。
  
  第五条 工作程序
  
  (一)检测中心受委托,申报统检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部科技与质量监督司下达计划。
  
  (三)承办单位组织抽样检测。
  
  (四)检测工作结束后,承办单位向部汇报检测工作情况和结果,必要时,召开专家评审会。
  
  (五)承办单位召开统检工作总结会。
  
  (六)由部发文通报统检结果。
  
  第六条 评审会的主要任务是在检测工作结束后,协助承办单位进行产品质量分析,并对承办单位工作进行评议。评审组应由标准制订单位代表、有关专家、行业协会代表、产品的主要用户代表组成。
  
  第三章 职责
  
  第七条 部科技与质量监督司、汽车工业司职责
  
  (一)对检测中心提出的统检计划和实施方案进行审查,批准后由部科技与质量监督司下达,并签发“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通知书”。
  
  (二)对承办单位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三)指导承办单位对产品质量进行评审和总结工作。
  
  (四)对统检中暴露出的本行业共性的或突出的质量问题(包括设计、工艺、标准、技术等)组织制订质量改进目标,组织整改提高或质量攻关,并进行督促检查。
  
  (五)对统检结果进行通报。
  
  第八条 省市机械厅局、汽车办职责
  
  (一)督促企业积极参加统检工作,及时了解企业参加统检工作情况和结果。
  
  (二)酌情参加统检工作总结会。
  
  (三)帮助企业对在统检中暴露出来的质量问题制订整改措施,并进行督促检查。
  
  (四)对在统检中产品不合格和降等的企业,督促其抓紧进行整改,并按有关要求申请复查。
  
  第九条 企业职责
  
  (一)积极参加统检,遵守统检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
  
  (二)对检测结果如有异议,需在接到书面通知15日内向承办单位提出申诉。如问题得不到解决,可进一步向部科技与质量监督司及汽车工业司提出申诉。
  
  (三)按时交纳统检费用,配合承办单位做好有关工作。
  
  (四)对统检中暴露出来的质量问题积极进行整改提高。在统检中产品不合格和降等的企业抓紧时间整改,按规定及时申请复查。
  
  第十条 统检承办单位职责
  
  (一)受部委托,提出统检项目计划(附表一)和实施方案。
  
  (二)组织抽样并承担产品检测工作。抽样结束后,及时将抽样情况通知有关省市机械厅局和汽车办。
  
  凭部科技与质量监督司签发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通知书”(附表二)并根据实施方案制订的抽样方案组织突击抽样和产品检测。
  
  (三)对检测被判为不合格的产品,应及时通知有关企业,并认真受理企业申诉。如问题得不到解决应向部科技与质量监督司、汽车工业司报告。
  
  (四)检测工作全部结束后,对检测数据进行处理,机械产品应定出产品质量等级,写出检测工作总结报告、质量分析报告(草案)和整改措施意见表(附表三)、数据汇总表(附表四)、计算机输入表(附表五)、分省统计表(附表六)等资料,并到部汇报。如有必要,向部科技与质量监督司、汽车工业司提出召开评审会的建议,经批准后召开评审会并写出会议纪要。
  
  (五)及时向有关省市厅局、汽车办提供本地区企业统检产品情况的资料。
  
  (六)召开总结会。在总结会上进行产品质量分析,组织经验交流,研究改进提高产品质量措施。根据部的通报,公布统检结果。
  
  第十一条 统检实施方案应包括:
  
  (一)产品型号规格及名称。
  
  (二)产品抽样方案、样品生产时间、抽样封样方法和送样规定、样品保存时间及处理方式。抽样要求突出随机进行,测试工作原则上要求集中进行。
  
  抽样方案中应包括考核产品的抽取样品数,如统检产品为单规格产品,则要说明抽取样品数和依据。如统检产品为系列(规格)段,则要说明系列(规格)段中抽取的代表规格数及每种规格的样品数。
机械、汽车行业产品质量统检暂行管理办法
机械工业部(已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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