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制定的技术监督规章科学化、规范化、保证规章的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和我局“三定”方案,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局内各司、室及局属各单位。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技术监督规章是国家技术监督局为管理全国标准化、计量和质量工作,调整技术监督活动中各种关系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 技术监督规章的名称为“规定”、“办法”。对某一方面的技术监督工作制定的行为规范可称“规定”;对某一项技术监督工作制定的比较具体的行为规范可称“办法”。 第四条 制定技术监督规章应遵守下列原则: (一)贯彻和执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符宪法和法律,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积极吸取国内外先进的、科学的管理思想。 (三)贯彻充分协商的精神。 (四)实事求是,从中国的实际出发。 关联法规: 第二章 分工和起草 第五条 根据经济建设和技术监督工作发展的要求,由政策法规司组织编制技术监督规章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各司、室及局属各单位提出其主管业务范围内的立法规划和计划,经政策法规司综合协调,提出草案,报请局领导审批,下达实施。 第六条 对须经全国人大及常委会颁布的法律或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由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起草。 本局发布的规章,按各司、室的职责范围由有关司、室负责组织起草。 第七条 技术监督规章一般应包括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具体规定、奖惩办法和实施日期等内容。也可根据所调整的对象,对内容酌情增减。 第八条 技术监督规章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文字简明、准确,不使用修饰性或宣传性的词句,语言表达具有逻辑性。 根据规章的内容多少和繁简程度,表达方式可以分章、条、款、项,也可以只设条不设章。其中“条”为基本单位,每条应包括一项完整的规则。在整个规章中连续编号。款可采取另起一段的写法,不冠数字,项应冠以数字。 第九条 技术监督规章之间以及与其他有关规章之间,应相互衔接与协调,并行不悖。如有相悖,应在提出草案时特别加以说明。 第十条 负责起草的单位,应对规章草案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充分协商。在征求意见时,应提出“起草说明”和附上有关参考资料。“起草说明”,应包括立法的必要性、起草过程、有关方面的意见和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一条 原有的规章已被新制定的规章所代替,必须在草案中明确写明予以废止。 第三章 审批发布 第十二条 技术监督规章起草工作完成后,由负责起草的单位备文将规章草案、起草说明和有关资料先送局政策法规司,由政策法规司提出审查报告送局长办公会议审批。 我局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技术监督规章,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后,再送国务院有关部门会签。 第十三条 局领导审批的技术监督规章,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 第十四条 技术监督规章,在批准之后二十日内,负责起草的单位应将规章文本、起草说明和有关资料一式二十份,送局政策法规司,由政策法规司报国务院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内外协调,由政策法规司会同有关司、室进行。 第十六条 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清理,由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各司、室负责主管业务范围内规章的清理。 第十七条 应废止的规章,由有关司、室提出报告,经政策法规司审核报局领导批准后,予以废止。 第十八条 技术监督规章的修改程序,参照制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本规定责成政策法规司监督执行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技术监督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技监局法发[1988]24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