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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上报2003年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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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上报2003年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切实加强对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执法监督力度,现就2003年各地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所进行的行政处罚情况进行统计。请各地根据实际处罚情况,如实填报,并于2月15日前报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附件:2003年建设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统计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00四年一月三十日

  
  附件:
2003年建设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统计表
  
  
填报地区: 省(自治区、直辖市) 填报部门:(签章)
  
  ┏━┯━┯━━━━━━━━━━━━━━━━━━━┯━━━━━━━━━━━━━━━━━━━━━━━━━━━━━━━━━━━━━━━┓
  
  ┃责│序│ 处罚项目 │ 对责任单位处罚 ┃
  
  ┃任│号││┃
  
  ┃主││├───────────────┬─────────────────┬──┬──┨
  
  ┃体│││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处罚│处罚┃
  
  ┃│││││起数│总金┃
  
  ┃││││││额┃
  
  ┠─┼─┼───────────────────┼───────────────┼─────────────────┼──┼──┨
  
  ┃建│ 1│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质量条例》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条 │││┃
  
  ┃设││││││┃
  
  ┃││││││┃
  
  ┃单││││││┃
  
  ┃││││││┃
  
  ┃位││││││┃
  
  ┠─┼─┼───────────────────┼───────────────┼─────────────────┼──┼──┨
  
  ┃│ 2│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准,降低工程质量行为││││┃
  
  ┠─┼─┼───────────────────┼───────────────┼─────────────────┼──┼──┨
  
  ┃│ 3│施工图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4│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料、构配件、设备││││┃
  
  ┠─┼─┼───────────────────┼───────────────┼─────────────────┼──┼──┨
  
  ┃│ 5│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工程主体和承重结构│ 《质量条例》 │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
  
  ┃│││第六十九条│││┃
  
  ┠─┼─┼───────────────────┼───────────────┼─────────────────┼──┼──┨
  
  ┃│ 6│工程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质量条例》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上罚款││┃
  
  ┃│││第五十八条│││┃
  
  ┠─┼─┼───────────────────┼───────────────┼─────────────────┼──┼──┨
  
  ┃│ 7│将不合格的工程按合格验收││││┃
  
  ┠─┼─┼───────────────────┼───────────────┼─────────────────┼──┼──┨
  
  ┃│ 8│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
  
  ┠─┼─┼───────────────────┼───────────────┼─────────────────┼──┼──┨
  
  ┃│ 9│工程竣工验收后没有及时办理备案手续│《质量条例》第五十六条建设部令│1.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78号第八、九、十、十一、十二│2.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验收; ││┃
  
  ┃│││条│3.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
  
  ┠─┼─┼───────────────────┼───────────────┼─────────────────┼──┼──┨
  
  ┃│10│没有及时移交工程项目档案│ 《质量条例》 │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九条│││┃
  
  ┠─┼─┼───────────────────┼───────────────┼─────────────────┼──┼──┨
  
  ┃││ 小计 ││││┃
  
  ┠─┼─┼───────────────────┼───────────────┼─────────────────┼──┼──┨
  
  ┃勘│ 1│勘察中未执行强制性标准│《质量条例》第六十三条│1.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设计条例》第四十条 │2.责令停业整顿; ││┃
  
  ┃察││││3.降低资质等级; ││┃
  
  ┃││││4.吊销资质证书。 ││┃
  
  ┃单││││││┃
  
  ┃││││││┃
  
  ┃位││││││┃
  
  ┠─┼─┼───────────────────┼───────────────┼─────────────────┼──┼──┨
  
  ┃│ 2│勘察文件无责任人签字或签字不齐全│建设部令第115号第二十五条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3│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记录不完整││││┃
  
  ┠─┼─┼───────────────────┼───────────────┼─────────────────┼──┼──┨
  
  ┃│ 4│不参加施工验槽││││┃
  
  ┠─┼─┼───────────────────┼───────────────┼─────────────────┼──┼──┨
  
  ┃│ 5│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
  
  ┠─┼─┼───────────────────┼───────────────┼─────────────────┼──┼──┨
  
  ┃│ 6│提供的勘察文件不真实│《质量条例》第六十三条│1.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2.责令停业整顿; ││┃
  
  ┃││││3.降低资质等级; ││┃
  
  ┃││││4.吊销资质证书。 ││┃
  
  ┠─┼─┼───────────────────┼───────────────┼─────────────────┼──┼──┨
  
  ┃│ 7│勘察文件提供的地质情况不准确││││┃
  
  ┠─┼─┼───────────────────┼───────────────┼─────────────────┼──┼──┨
  
  ┃│ 8│勘察文件提供的测量情况不准确││││┃
  
  ┠─┼─┼───────────────────┼───────────────┼─────────────────┼──┼──┨
  
  ┃│ 9│勘察文件提供的水文情况不准确││││┃
  
  ┠─┼─┴───────────────────┼───────────────┼─────────────────┼──┼──┨
  
  ┃│ 小计 ││││┃
  
  ┠─┼─┬───────────────────┼───────────────┼─────────────────┼──┼──┨
  
  ┃设│ 1│设计未执行强制性标准│《质量条例》第六十三条│1.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计│││ 《设计条例》第四十条 │2.责令停业整顿; ││┃
  
  ┃单││││3.降低资质等级; ││┃
  
  ┃位││││4.吊销资质证书。 ││┃
  
  ┠─┼─┼───────────────────┼───────────────┼─────────────────┼──┼──┨
  
  ┃│ 2│设计图纸存在质量问题,签字手续不齐全│《设计条例》第三十六、三十七条│1.没收非法所得; ││┃
  
  ┃││││2.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上罚款 ││┃
  
  ┃││││3.吊销资质证书 ││┃
  
  ┠─┼─┼───────────────────┼───────────────┼─────────────────┼──┼──┨
  
  ┃设│ 3│未根据勘察文件设计│《质量条例》第六十三条│1.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计│││ 《设计条例》第四十条 │2.责令停业整顿; ││┃
  
  ┃单││││3.降低资质等级; ││┃
  ┃位││││4.吊销资质证书。 ││┃
  
  ┠─┼─┼───────────────────┼───────────────┼─────────────────┼──┼──┨
  
  ┃│ 4│除特殊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质量条例》第六十三条│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外,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 《设计条例》第四十条 │││┃
  
  ┃││供应商││││┃
  
  ┠─┼─┴───────────────────┼───────────────┼─────────────────┼──┼──┨
  
  ┃│ 小计 ││││┃
  
  ┠─┼─┬───────────────────┼───────────────┼─────────────────┼──┼──┨
  
  ┃施│ 1│不按设计图约施工│《质量条例》第六十四条建设部令│1.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
  
  ┃│││第87号第三十七条│2.负责返工; ││┃
  
  ┃工││││3.责令停业整顿; ││┃
  
  ┃││││4.赔偿造成的损失; ││┃
  
  ┃单││││5.降低资质等级; ││┃
  
  ┃││││6.吊销资质证书 ││┃
  
  ┃位││││││┃
  
  ┠─┼─┼───────────────────┼───────────────┼─────────────────┼──┼──┨
  
  ┃│ 2│违反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特别是强制性技术││││┃
  
  ┃││标准││││┃
  
  ┠─┼─┼───────────────────┼───────────────┼─────────────────┼──┼──┨
  
  ┃│ 3│偷工减料││││┃
  
  ┠─┼─┼───────────────────┼───────────────┼─────────────────┼──┼──┨
  
  ┃│ 4│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
  
  ┃│ 5│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条例》第六十四条建设部令│1. 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第87号第三十七条│2.负责返工,并赔偿造成的损失; ││┃
  
  ┃││││3.责令停业整顿; ││┃
  
  ┃││││4.降低资质等级; ││┃
  
  ┃││││5.吊销资质证书 ││┃
  
  ┠─┼─┼───────────────────┼───────────────┼─────────────────┼──┼──┨
  
  ┃施│ 6│未按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质量条例》第六十五条建设部令│1.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第87号第三十七条│2.责令停业整顿; ││┃
  
  ┃工││││3.降低资质等级; ││┃
  
  ┃││││4.吊销资质证书, ││┃
  
  ┃单││││││┃
  
  ┃││││││┃
  
  ┃位││││││┃
  
  ┠─┼─┼───────────────────┼───────────────┼─────────────────┼──┼──┨
  
  ┃│ 7│未对有要求和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
  
  ┃││有关材料进行取样检测││││┃
  
  ┠─┼─┼───────────────────┼───────────────┼─────────────────┼──┼──┨
  
  ┃│ 8│出现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未及│《质量条例》第六十四条│1.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
  
  ┃││时返修││2.负责返工,并赔偿造成的损失 ││┃
  
  ┃││││3.责令停业整顿; ││┃
  
  ┃││││4.降低资质等级; ││┃
  
  ┃││││5.吊销资质证书 ││┃
  
  ┠─┼─┼───────────────────┼───────────────┼─────────────────┼──┼──┨
  
  ┃│ 9│未履行保修义务│《质量条例》第六十六条│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小计 ││││┃
  ┠─┼─┬───────────────────┼───────────────┼─────────────────┼──┼──┨
  
  ┃监│ 1│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质量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十│1.没收违法所得; ││┃
  
  ┃理││低工程质量│八条│2.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3.降低资质等级; ││┃
  
  ┃位││││4.吊销资质证书。 ││┃
  
  ┠─┼─┼───────────────────┼───────────────┼─────────────────┼──┼──┨
  
  ┃│ 2│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按照合格签字││││┃
  
  ┠─┼─┼───────────────────┼───────────────┼─────────────────┼──┼──┨
  
  ┃│ 3│未选派总监、监理师进驻现场││││┃
  
  ┠─┼─┼───────────────────┼───────────────┼─────────────────┼──┼──┨
  
  ┃│ 4│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没有监理师签││││┃
  
  ┃││字││││┃
  
  ┠─┼─┴───────────────────┼───────────────┼─────────────────┼──┼──┨
  
  ┃│ 小计 ││││┃
  
  ┗━┷━━━━━━━━━━━━━━━━━━━━━┷━━━━━━━━━━━━━━━┷━━━━━━━━━━━━━━━━━┷━━┷━━┛
  
  注:1.尚处于告知、听证以及复议阶段的行政处罚,暂不计入本表。
  
  2.因安全事故受行政处罚的,不在本表统计范围内。
  
  3.本表参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简称《质量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简称《设计条例》)。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上报2003年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切实加强对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执法监督力度,现就2003年各地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所进行的行政处罚情况进行统计。请各地根据实际处罚情况,如实填报,并于2月15日前报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附件:2003年建设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统计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00四年一月三十日

  
  附件:
2003年建设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统计表
  
  
填报地区: 省(自治区、直辖市) 填报部门:(签章)
  
  ┏━┯━┯━━━━━━━━━━━━━━━━━━━┯━━━━━━━━━━━━━━━━━━━━━━━━━━━━━━━━━━━━━━━┓
  
  ┃责│序│ 处罚项目 │ 对责任单位处罚 ┃
  
  ┃任│号││┃
  
  ┃主││├───────────────┬─────────────────┬──┬──┨
  
  ┃体│││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处罚│处罚┃
  
  ┃│││││起数│总金┃
  
  ┃││││││额┃
  
  ┠─┼─┼───────────────────┼───────────────┼─────────────────┼──┼──┨
  
  ┃建│ 1│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质量条例》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条 │││┃
  
  ┃设││││││┃
  
  ┃││││││┃
  
  ┃单││││││┃
  
  ┃││││││┃
  
  ┃位││││││┃
  
  ┠─┼─┼───────────────────┼───────────────┼─────────────────┼──┼──┨
  
  ┃│ 2│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准,降低工程质量行为││││┃
  
  ┠─┼─┼───────────────────┼───────────────┼─────────────────┼──┼──┨
  
  ┃│ 3│施工图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4│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料、构配件、设备││││┃
  
  ┠─┼─┼───────────────────┼───────────────┼─────────────────┼──┼──┨
  
  ┃│ 5│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工程主体和承重结构│ 《质量条例》 │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
  
  ┃│││第六十九条│││┃
  
  ┠─┼─┼───────────────────┼───────────────┼─────────────────┼──┼──┨
  
  ┃│ 6│工程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质量条例》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上罚款││┃
  
  ┃│││第五十八条│││┃
  
  ┠─┼─┼───────────────────┼───────────────┼─────────────────┼──┼──┨
  
  ┃│ 7│将不合格的工程按合格验收││││┃
  
  ┠─┼─┼───────────────────┼───────────────┼─────────────────┼──┼──┨
  
  ┃│ 8│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
  
  ┠─┼─┼───────────────────┼───────────────┼─────────────────┼──┼──┨
  
  ┃│ 9│工程竣工验收后没有及时办理备案手续│《质量条例》第五十六条建设部令│1.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78号第八、九、十、十一、十二│2.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验收; ││┃
  
  ┃│││条│3.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
  
  ┠─┼─┼───────────────────┼───────────────┼─────────────────┼──┼──┨
  
  ┃│10│没有及时移交工程项目档案│ 《质量条例》 │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上报2003年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的通知
建设部(已撤销)
建办质[200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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