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切实加强对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执法监督力度,现就2003年各地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所进行的行政处罚情况进行统计。请各地根据实际处罚情况,如实填报,并于2月15日前报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附件:2003年建设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统计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00四年一月三十日 附件: 2003年建设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统计表 填报地区: 省(自治区、直辖市) 填报部门:(签章) ┏━┯━┯━━━━━━━━━━━━━━━━━━━┯━━━━━━━━━━━━━━━━━━━━━━━━━━━━━━━━━━━━━━━┓ ┃责│序│ 处罚项目 │ 对责任单位处罚 ┃ ┃任│号││┃ ┃主││├───────────────┬─────────────────┬──┬──┨ ┃体│││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处罚│处罚┃ ┃│││││起数│总金┃ ┃││││││额┃ ┠─┼─┼───────────────────┼───────────────┼─────────────────┼──┼──┨ ┃建│ 1│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质量条例》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条 │││┃ ┃设││││││┃ ┃││││││┃ ┃单││││││┃ ┃││││││┃ ┃位││││││┃ ┠─┼─┼───────────────────┼───────────────┼─────────────────┼──┼──┨ ┃│ 2│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准,降低工程质量行为││││┃ ┠─┼─┼───────────────────┼───────────────┼─────────────────┼──┼──┨ ┃│ 3│施工图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4│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料、构配件、设备││││┃ ┠─┼─┼───────────────────┼───────────────┼─────────────────┼──┼──┨ ┃│ 5│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工程主体和承重结构│ 《质量条例》 │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 ┃│││第六十九条│││┃ ┠─┼─┼───────────────────┼───────────────┼─────────────────┼──┼──┨ ┃│ 6│工程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质量条例》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上罚款││┃ ┃│││第五十八条│││┃ ┠─┼─┼───────────────────┼───────────────┼─────────────────┼──┼──┨ ┃│ 7│将不合格的工程按合格验收││││┃ ┠─┼─┼───────────────────┼───────────────┼─────────────────┼──┼──┨ ┃│ 8│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 ┠─┼─┼───────────────────┼───────────────┼─────────────────┼──┼──┨ ┃│ 9│工程竣工验收后没有及时办理备案手续│《质量条例》第五十六条建设部令│1.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78号第八、九、十、十一、十二│2.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验收; ││┃ ┃│││条│3.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 ┠─┼─┼───────────────────┼───────────────┼─────────────────┼──┼──┨ ┃│10│没有及时移交工程项目档案│ 《质量条例》 │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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