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国务院有关 部门: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1998〕15号),结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实际工作,提 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意义。从保证 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大局出发,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对历史负责的 政治责任感,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二、认真履行各级建设部门的职责。建设部和各级建委(厅局)是国务院 及各级政府负责建设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 量工作中担负着重要任务,责任重大。按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建设部要会 同有关部门“对使用国家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和管 理”。按照国家计委工程质量有关部门分工,建设部主要具体负责城市基础设 施、经济适用住房和抗震加固项目的工程质量,还要对全国建设项目中勘察设 计、建筑安装的质量标准、招标投标、工程监理行使行业监督职能。 三、切实加强管理。要依据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靠现有 的管理机构,分工负责,紧密配合,加大管理力度,抓好工作落实,依法管理 ,严格管理。 四、要深入调查研究,加强政府监管力度,抓住关键环节,突出工作重点 ,对列入这次基础设施建设范围的政府投资工程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特别重 申如下规定: (一)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建立健全施工许可制度,对于不具备规 定条件的工程,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违反规定擅自开工的要依法查处。 严格禁止“三边”工程。 (二)尊重客观规律,保证合理工期。不准脱离客观实际抢工期,搞“献 礼”、“报喜”工程。施工工期要依据建设部制定的工期定额科学确定,精心 组织,精心施工,避免层层加码,任意缩短工期。 (三)要严格按照审定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不准随意提高建设标准,增 加建设内容;也不允许盲目压级压价,降低工程建设标准。要严肃查处以次充 好,偷工减料等违法行为。 (四)认真执行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尚 未开工的建设项目,一律实行公开招标,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 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和建设监理单位。严禁搞议标发包或直接发包,更不允许 搞地方保护和部门封锁。对于已开工的,要跟踪监督,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凡发现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要依据《建筑法》严肃查处。 (五)严格按照《建筑法》和建设部、国家计委联合颁发的《工程建设监br / br / 理规定》,对工程项目,一律实行工程监理。对于已开工而没有实行监理的项 目,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对于尚未动工兴建的 项目,建设单位要通过招标择优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监理。监理 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供应单位不得 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监理单位必须认真履行签定的监理合同,选派素 质高、责任心强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对建设项目的施工质量、建设工期 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 (六)要依据建设部第2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加大政府对 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管力度。所有工程项目,一律实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项目 法人单位必须按建设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项 目开工建设前,到当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各地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按照现行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全过程的质量监督, 及时进行抽查和核验。要严格把关,对出现质量问题要责成责任单位及时纠正 ,不及时改正和改正不符合要求的,质量监督部门有权责令停工。 工程完工之后,项目法人单位要及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未经 过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准交付使用。 五、建立和完善工程档案制度和具体责任人公示制度。要根据《档案法》 和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档案,做到所有建设项目图纸 资料齐全、完整、准确。工程竣工验收以后,所有竣工图纸资料必须按规定及 时整理移送当地城建档案馆和有关部门。 对建设项目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要建立明确的责任人制度,并且要在项
|
目建设现场挂牌公示,强化责任,接受监督。 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纪检监察部门继续做建设工程项目 执法监察,认真查处各种违法案件。当前要重点抓住违反建筑市场管理有关规 定和造成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典型案例,集中突破,严肃处理,以儆效尤。建 设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监督和管理过程中,对于存在问题的项目,及时提出整 改意见。对那些不服从管理,存在隐患的项目,应及时与计划、财政部门协商 并采取处罚措施直至停止拨付和取消财政债券额度。 七、建设部各有关司局按照“三定方案”分工负责,恪尽职守,加强协作 ,紧密配合,指导各地、各部门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八、加强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要任务,是建 设系统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 切实加强领导,真正落实工作责任,采取切实措施,履行建设部门的职责,为 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贡献。 c25926--010408ljk
|
建设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国务院有关 部门: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1998〕15号),结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实际工作,提 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意义。从保证 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大局出发,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对历史负责的 政治责任感,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二、认真履行各级建设部门的职责。建设部和各级建委(厅局)是国务院 及各级政府负责建设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 量工作中担负着重要任务,责任重大。按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建设部要会 同有关部门“对使用国家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和管 理”。按照国家计委工程质量有关部门分工,建设部主要具体负责城市基础设 施、经济适用住房和抗震加固项目的工程质量,还要对全国建设项目中勘察设 计、建筑安装的质量标准、招标投标、工程监理行使行业监督职能。 三、切实加强管理。要依据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靠现有 的管理机构,分工负责,紧密配合,加大管理力度,抓好工作落实,依法管理 ,严格管理。 四、要深入调查研究,加强政府监管力度,抓住关键环节,突出工作重点 ,对列入这次基础设施建设范围的政府投资工程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特别重 申如下规定: (一)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建立健全施工许可制度,对于不具备规 定条件的工程,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违反规定擅自开工的要依法查处。 严格禁止“三边”工程。 (二)尊重客观规律,保证合理工期。不准脱离客观实际抢工期,搞“献 礼”、“报喜”工程。施工工期要依据建设部制定的工期定额科学确定,精心 组织,精心施工,避免层层加码,任意缩短工期。 (三)要严格按照审定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不准随意提高建设标准,增 加建设内容;也不允许盲目压级压价,降低工程建设标准。要严肃查处以次充 好,偷工减料等违法行为。 (四)认真执行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尚 未开工的建设项目,一律实行公开招标,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 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和建设监理单位。严禁搞议标发包或直接发包,更不允许 搞地方保护和部门封锁。对于已开工的,要跟踪监督,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凡发现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要依据《建筑法》严肃查处。 (五)严格按照《建筑法》和建设部、国家计委联合颁发的《工程建设监br / br / 理规定》,对工程项目,一律实行工程监理。对于已开工而没有实行监理的项 目,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对于尚未动工兴建的 项目,建设单位要通过招标择优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监理。监理 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供应单位不得 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监理单位必须认真履行签定的监理合同,选派素 质高、责任心强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对建设项目的施工质量、建设工期 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 (六)要依据建设部第2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加大政府对 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管力度。所有工程项目,一律实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项目 法人单位必须按建设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项 目开工建设前,到当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各地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按照现行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全过程的质量监督, 及时进行抽查和核验。要严格把关,对出现质量问题要责成责任单位及时纠正 ,不及时改正和改正不符合要求的,质量监督部门有权责令停工。 工程完工之后,项目法人单位要及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未经 过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准交付使用。 五、建立和完善工程档案制度和具体责任人公示制度。要根据《档案法》 和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档案,做到所有建设项目图纸 资料齐全、完整、准确。工程竣工验收以后,所有竣工图纸资料必须按规定及 时整理移送当地城建档案馆和有关部门。 对建设项目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要建立明确的责任人制度,并且要在项
|
建设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建设部(已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