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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交通部关于发布《交通部质量管理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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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部属企业,双重领导港口: 
  现发布《交通部质量管理奖评审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六年十月二十一日发布的《交通部质量管理奖评审细则》,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四日发布的《交通部直属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奖评审细则》同时废止。一九八八年交通部发布的《交通部工业企业质量管理奖评审细则》中有关申报条件与评审程序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交通部质量管理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企业管理现代化,提高运输、工程、产品、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质量管理奖评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部质量管理奖是交通部授予企业在质量管理方面的最高奖励。授奖范围为交通系统工业〔含修理业〕、水路运输〔含远洋、沿海、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工程施工企业。 

    第三条   交通部质量管理奖企业的评审,要充分体现帮促精神,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少而精”的原则,坚持管理基础工作与企业管理上等级的要求相结合的原则,合理评分,综合评价。 

    第四条   交通部质量管理奖每年评审一次,有效期为四年。评审分预评和正式授奖两个阶段,预评期为一年,期满进行复评,合格后经审定正式授奖。 
 
 
第二章 评审条件 
 

    第五条   申请交通部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推行全面质量管理(TQC)成绩突出,效益显著,获省、直辖市级质量管理奖一年以上,或获部、省级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合格证书三年以上,省、直辖市级质量管理先进单位二年以上。 
  (二)连续两年无重大伤亡、火灾、海损、机损、爆炸、污染事故,且一般事故频率不突破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控制指标。 
  (三)工业企业的主导产品获得部(省)级以上优质产品奖;航务、公路工程施工企业工程优良率达85%以上;疏竣工程施工企业工程优良率达到45%以上,并至少有一项以上部(省)级优质工程;运输企业连续两年获部优质运输先进集体。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六条   交通质量管理协会受交通部委托负责交通部质量管理奖评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交通部质量管理奖的评审; 
  (二)聘任部级质量管理奖评审人员和现场评审人员; 
  (三)向交通部报告评审情况,公布预评企业名单,提出获奖企业名单; 
  (四)帮助和监督获奖企业坚持以全面质量管理为主线,推进管理现代化,搞好企业管理整体优化,不断提高经济效益。 

    第七条   现场评审人员的职责是审查申报材料,检查受检企业,提出评审报告。 

    第八条   现场评审人员不得参加对其咨询过的企业的评审工作。 

    第九条   企业主管厅(局)、部属一级企业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参加其所属企业的现场评审工作(被聘任为部评审组的人员除外)。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符合交通部质量管理奖基本条件,在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均可填写《交通部质量管理奖申报表》,报企业主管厅(局)或所在地区质量管理协会。但申报企业为交通部属二级企业的,应报其总公司;为交通部直属企业的,直接报部。申报时应详细开列主要用户或服务对象名单。 

    第十一条   企业主管厅(局)、部属总公司、地区质量管理协会应根据评审条件,于当年三月底前择优向交通质量管理协会推荐申报企业名单,并写出推荐意见。 

    第十二条   交通质量管理协会应对申报企业广泛征求主要用户(顾客、旅客)意见,并根据用户意见,写出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   现场评审组应对受检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综合评价、写出评审报告。 

    第十四条   评审采用计分方式进行。现场评审组应根据被评企业的类别,分别按《交通部工业企业质量管理奖评审细则》、《交通部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奖评审细则》、《交通部水运企业质量管理奖评审细则》、《交通部公路运输企业质量管理奖评审细则》进行评审。 

    关联法规:    

    第十五条   交通质量管理协会根据现场评审组评审报告及用户的评价报告,确定预评企业并公布名单。 

    第十六条   预评企业名单公布一年后,再进行复评,复评应组成评审组对预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检查重点是预评后的改进、深化全面质量管理情况。交通质量管理协会向部提出现场复查报告,经部审核后公布获奖企业名单。 
  获得省、直辖市质量管理奖满一年以上的企业,可免除预评阶段,当年评审合格,当年授奖。 
 
 
第五章 获奖企业的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获奖后应在检查评审的基础上,制订改进计划,落实改进措施,从本企业的实际出发,制订提高质量水平的新目标,不断深化全面质量管理,创造出具有本企业特色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 

    第十八条   质量管理奖有效期满后,企业自愿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附获奖以来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全面质量管见工作总结,经主管厅(局)、部属总公司或所在地区质协签署意见,由交通质量管理协会组织现场评审组按当年评审条件重新检理评审。企业在四年中质量确有提高并保持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经部确定可继续获奖(重发证书、不发奖牌),有效期仍为四年。 
  重报重评企业不占当年申报部质量管理奖控制计划指标。 
  质量管理奖有效期满后,企业未提出申请或经检查达不到当年评审条件,则所获奖牌和证书自行失效,不再享受交通部质量管理奖荣誉称号。 

    第十九条   企业主管厅(局)(部属总公司)、地区质协应加强对获奖企业的管理,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帮促。交通质量管理协会应健全获奖企业档案,组织或委托企业主管厅局(部属总公司)或地区质协对获奖企业进行中间抽查。 

    第二十条   获奖企业每年按规定向交通质量管理协会填报《交通部质量管理奖企业年报表》,并抄报主管厅局(部属总公司)和地区质量管理协会。 

    第二十一条   获奖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及时报告交通质量管理协会: 
  (一)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二)经国家或行业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 
  (三)用户对质量问题反映强烈时。 
  上述情况经核实后,交通质量管理协会可对获奖企业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进,直至报部批准,撤销荣誉称号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交通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六年十月二十一日发布的《交通部质量管理奖评审细则》、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四日发布的《交通部直属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奖评审细则》同时废止。一九八八年交通部发布的《交通部工业企业质量管理奖评审细则》中有关申报条件与评审程序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关联法规:    

    
 
 
 
交通部关于发布《交通部质量管理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
交体字[1990]4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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