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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交通部关于加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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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加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


  
  根据国发〔1984〕123号《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部(87)交基字762号文件颁发的《交通部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全国已有二十三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和二十四个大中型港口工程建设单位相继成立了工程质量监督站,在保证工程质量,控制投资和工期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交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今后,凡属交通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及其配套、辅助(含住宅与文化、卫生设施)和附属工程,均应由交通部门本行业的质量监督站进行监督。其中,已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可不再作重复的质量监督,质量监督站只对这些项目核查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资格、营业范围和核定工程质量等级。
  
  二、质量监督内容仍按上述暂行办法的有关条款进行。工程在交工验收基础上,由质量监督站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验,方可竣工验收,交付使用。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和各大中型港口工程建设单位的质量监督站为交通勘测设计、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申报部级和国家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和优质工程的质量认证单位。
  
  四、质量监督取费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各质监站收取的监督费应在当地建设银行开户,单独立帐。监督费主要用于监督工作的正常经费开支,以及购置检测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等。任何单位不得挪用监督费。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和各大中型港口工程建设单位的质量监督站业务上受部工程建设监理总站的指导,行政上由所在地的交通建设主管部门管理。已有的质量监督站要在一九九一年内完成政企分开,健全机构工作,并按监督工程项目性质和工作量大小充实人员,以便监督站能够公正独立开展工作。
  
  六、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和质量监督员必须经部考核合格,并取得交通工程质量监督证书和质量监督员证书,方可从事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质量监督站及质量监督员考核暂行办法见附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质量监督站负责对其下属质量监督机构的审批及管理,考核监督人员的业务水平,核发监督员证书,并随时总结质量监督工作经验,定期向部工程建设监理总站及有关部门汇报工作。
  
  附:交通部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一、考核内容
  
  (一)质量监督站
  
  1.监督机构、人员和经济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无隶属关系。
  
  2.人员专业结构要合理配套,其中,技术人员(不含兼职人员)不少于全站工作人员的70%。质量监督站人员配备按所监督工程年计划完成投资每一千万元至一千五百万元配备一人。
  
  3.质量监督站站长应由取得公路、港口工程等专业工程师、经济师以上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和部属港口、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应由取得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担任。
  
  4.质量监督站必须具有下列工作制度:
  
  (1)本地区、本部门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2)岗位责任制度和技术责任制度;
  
  (3)监督员工作手册(包括记录、保管和检查);
  
  (4)原始记录、检验报告、图纸和其他技术资料的存档制度;
  
  (5)质量事故的报告、处理制度;
  
  (6)检测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和维修制度。
  
  5.具备必要的检测手段
  
  (二)质量监督员
  
  1.质量监督员应具有相应工程类中专以上学历并有从事设计或施工五年以上工作经历。
  
  2.具有质量管理、质量监督、标准和计量工作的基本知识。
  
  3.经过岗位培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二、考核等级划分
  
  (一)质量监督站
  
  1.合格:有关考核内容全部合格。即上述所列一项(一)款中1至5条全部合格。
  
  2.基本合格:有关考核内容的主要方面合格。即上述所列一项(一)款中1至3条合格,4至5条基本合格。
  
  (二)质量监督员
  
  质量监督员应符合上述一项(二)款的规定。
  
  三、考核程序
  
  (一)所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及质量监督员均按本办法第三年进行一次考核。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和部属港口、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考核工作由交通部工程管理司负责,其他各级质量监督站由负责其审批的建设主管部门考核,考核结果报部工管司备案(表式附后)。
  四、考核结果处理
  
  (一)经考核合格的质量监督站和质量监督员,颁发全国统一格式印制的证件。
  
  (二)基本合格的质量监督站限三至六个月整改复查。
  
  (三)不合格的质量监督站要停止工作,进行改组加强,不合格的质量监督员要调离。
  
  附表一:
交通部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登记表

  
  -------------------------------
  
  |单位名称||
  
  |---------|-------------------|
  
  |通信地址||
  
  |---------|-------------------|
  
  |电话||邮政编码||建站时间||
  
  |-----|---|----|----|----|----|
  
  |站长姓名||职称||行政级别||
  
  |-----|---|----|----|----|----|
  
  |站内||有职称人||兼职||
  
  |人员总数||员数||人员数||
  
  |-----------------------------|
  
  |监||
  
  |督||
  
  |站||
  
  |简||
  
  |况||
  
  |---|-------------------------|
  
  |建部||
  
  |设门||
  
  |主意||
  
  |管见|年月日|
  
  |---|-------------------------|
  
  |交批||
  
  |通单||
  
  |部位||
  
  |或意||
  
  |审见|年月日|
  
  -------------------------------
  
  填报时间:年月日
  
  附表二:
交通部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人员登记表

  
  -------------------------------
  
  单位名称|
  
  ----|--------------------------
  
  姓名||年龄||性别|
  
  ----|----|---|---|----|--------
  
  职务||职称||参加|
  
  ||||工作时间|
  
  ----|----|---|---|----|--------
  
  文化程度||专业||从事本职|
  
  ||||工作时间|
  
  -------------------------------
  
  工|
  
  作|
  
  简|
  
  历|
  
  ---|---------------------------
  
  建部|
  
  设门|
  
  主意|
  
  管见|年月日
  
  ---|---------------------------
  
  交批|
  
  通单|
  
  部位|
  
  或意|
  
  审见|年月日
  
  -------------------------------
  
  填报时间:年月日

交通部关于加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


  
  根据国发〔1984〕123号《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部(87)交基字762号文件颁发的《交通部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全国已有二十三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和二十四个大中型港口工程建设单位相继成立了工程质量监督站,在保证工程质量,控制投资和工期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交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今后,凡属交通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及其配套、辅助(含住宅与文化、卫生设施)和附属工程,均应由交通部门本行业的质量监督站进行监督。其中,已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可不再作重复的质量监督,质量监督站只对这些项目核查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资格、营业范围和核定工程质量等级。
  
  二、质量监督内容仍按上述暂行办法的有关条款进行。工程在交工验收基础上,由质量监督站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验,方可竣工验收,交付使用。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和各大中型港口工程建设单位的质量监督站为交通勘测设计、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申报部级和国家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和优质工程的质量认证单位。
  
  四、质量监督取费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各质监站收取的监督费应在当地建设银行开户,单独立帐。监督费主要用于监督工作的正常经费开支,以及购置检测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等。任何单位不得挪用监督费。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和各大中型港口工程建设单位的质量监督站业务上受部工程建设监理总站的指导,行政上由所在地的交通建设主管部门管理。已有的质量监督站要在一九九一年内完成政企分开,健全机构工作,并按监督工程项目性质和工作量大小充实人员,以便监督站能够公正独立开展工作。
  
  六、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和质量监督员必须经部考核合格,并取得交通工程质量监督证书和质量监督员证书,方可从事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质量监督站及质量监督员考核暂行办法见附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质量监督站负责对其下属质量监督机构的审批及管理,考核监督人员的业务水平,核发监督员证书,并随时总结质量监督工作经验,定期向部工程建设监理总站及有关部门汇报工作。
  
  附:交通部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一、考核内容
  
  (一)质量监督站
  
  1.监督机构、人员和经济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无隶属关系。
  
  2.人员专业结构要合理配套,其中,技术人员(不含兼职人员)不少于全站工作人员的70%。质量监督站人员配备按所监督工程年计划完成投资每一千万元至一千五百万元配备一人。
  
  3.质量监督站站长应由取得公路、港口工程等专业工程师、经济师以上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和部属港口、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应由取得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担任。
  
  4.质量监督站必须具有下列工作制度:
  
  (1)本地区、本部门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2)岗位责任制度和技术责任制度;
  
  (3)监督员工作手册(包括记录、保管和检查);
  
  (4)原始记录、检验报告、图纸和其他技术资料的存档制度;
  
  (5)质量事故的报告、处理制度;
  
  (6)检测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和维修制度。
  
  5.具备必要的检测手段
  
  (二)质量监督员
  
  1.质量监督员应具有相应工程类中专以上学历并有从事设计或施工五年以上工作经历。
  
  2.具有质量管理、质量监督、标准和计量工作的基本知识。
  
  3.经过岗位培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二、考核等级划分
  
  (一)质量监督站
  
  1.合格:有关考核内容全部合格。即上述所列一项(一)款中1至5条全部合格。
  
  2.基本合格:有关考核内容的主要方面合格。即上述所列一项(一)款中1至3条合格,4至5条基本合格。
  
  (二)质量监督员
  
  质量监督员应符合上述一项(二)款的规定。
  
  三、考核程序
  
  (一)所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及质量监督员均按本办法第三年进行一次考核。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和部属港口、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考核工作由交通部工程管理司负责,其他各级质量监督站由负责其审批的建设主管部门考核,考核结果报部工管司备案(表式附后)。
交通部关于加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已撤销)
[90]交工字4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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