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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交通部印发《关于汽车货物运输质量指标统计和考核的具体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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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自治区交通厅(局): 
  一九八三年二月,我部颁发了《汽车货物运输质量管理办法》(试行)。为了正确贯彻执行这个办法,现将《关于汽车货物运输质量指标统计和考核的具体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从一九八三年七月一日开始实行。 
  货运质量指标统计和考核是汽车运输、装卸企业质量管理的基础工作之一,是反映货物运输质量和质量管理水平的重要依据。各汽车运输、装卸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要健全原始资料记录,并指定专人负责做好这项工作,定期进行统计分析、考核评比,以不断提高汽车运输、装卸质量水平。 
 
 
一九八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于汽车货物运输质量指标统计和考核的具体规定(试 行)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汽车货物运输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现对货物运输质量指标统计的考核标准和统计口径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货运质量指标的考核标准 
  ⒈ 重大质量事故: 
  要求杜绝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⒉ 货运质量事故频率: 
  全国平均考核标准,运输为百万吨公里0。7次;装卸为万操作吨0。5次。其中:华东、华北、中南地区,运输百万吨公里为0。5次;西北、西南、东北地区,运输百万吨公里为1次。 
  ⒊ 货损率、货差率: 
  目前,鉴于各地情况相差悬殊,部对货损率、货差率暂不规定不分货种的综合考核标准,只对下列货物规定单项标准。其他货物或综合的考核标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标准,进行考核。 
  (1) 生猪逃亡率为千分之三; 
  (2) 水泥破包率,六层袋为千分之五(不包括原残);四层袋为百分之三; 
  (3) 砖、瓦破损率为千分之七; 
  (4) 粮食不发生污染、霉变。 
  ⒋ 货运质量事故赔偿率: 
  全国平均货运质量事故赔偿率为货物运输收入的万分之四。其中:华东、华北、中南地区为货物运输收入的万分之三;西北、西南、东北地区为万分之五。 
  ⒌ 完成运量及时率、装卸标准合格率: 
  这两项指标是考核货运质量的重要指标,但由于各地情况相差悬殊,部暂不规定全国统一考核标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标准,进行考核,并定期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一般不少于百分之十。 
  二、货运质量事故指标和考核的统计范围 
  汽车货物运输质量事故和考核指标的统计范围暂定为县(包括县级的区)及县以上交通运输部门所领导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以及其他经济类型的公路运输(装卸 、 搬运)企业,即专业运输部门。按《汽车货物运输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凡在货物运输、装卸、保管、交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货损、货差及其他货运质量事故,经济损失在二十元以上(含二十元)的,均应纳入统计和考核。由于行车肇事发生的货物损失也应按货运质量事故统计上报,所引起的货物损失由交通安全部门并案处理。 
  三、有关项目的统计口径 
  ⒈ 货运质量事故的次数,运输以一车一次为计算单位;装卸以同一货主、同一批货的一次作业单为计算单位。 
  ⒉ 货运质量事故按性质分货损、货差、其他三种。 
  货损是指货物发生颠损、磨损、破裂、变形、湿损、污损、腐烂等。 
  货差是指发生短少、失落、错装、错卸、错运、交接差错等。 
  其他是指工作失职,运输误期,以及服务态度不好、借故刁难、敲诈勒索等,虽未发生货损、货差,但造成不良影响的事故。 
  ⒊ 货运质量事故分类,按《汽车货物运输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第九章第 三十二条的规定办。分类规定中的货损金额即为实际赔偿金额。如在报告期内尚未处理赔偿的,按货主提出的损失金额或估算金额统计,并在处理结案后进行调整。 
  ⒋ 货损吨数,按货物损坏的实际数量计算。件装货物,内有小包装的按小包装损坏的实际重量计算;整件不可分割的货物损坏按整件货物重量计算。 
  ⒌ 货差吨数,件装货物按短少数量实际重量计算;散装货物按亏载的实际重量计算(不超过各地超、亏载幅度的不计)。其中:砂石、木材、土方及垃圾暂不统计。 
  ⒍ 赔偿金额指发生的所有质量事故(含二十元以下),本报告期实际支付的全部赔偿费用。其中:包括由肇事者个人承担经济赔偿的金额。 
  四、货运质量事故的报告 
  ⒈ 各省、市、自治区交通厅(局)要按季汇总附件《汽车货物运输质量事故季报》,并在次季度第一个月二十日前报交通部公路局。 
  ⒉ 各运输、装卸企业按月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填报《汽车货物运输质量事故季报》。 
  五、统计填报单位 
  ⒈ 运输与装卸分开的企业发生质量事故,由负主要责任单位统计上报,但经济赔偿应按责任大小分摊。 
  ⒉ 因货主单位责任(包括由货主单位负责装卸)发生货损、货差事故不统计上报。 
  ⒊ 各运输、装卸企业发生货运质量事故,应建立一事一报制度,不得隐瞒不报。 
  汽车货运质量事故季报(略) 
  《汽车货运质量事故季报》填写说明 
  ⒈ 第三项“合计”是第四、五、 十一、十七项数的总和。 
  ⒉ 第十项 “货损率” 为第一项“总货运量”除以第九项“货损数量”;第十六项“货差率”为第一项“总货运量”除以第十五项“货差数量”。 
  ⒊ 第十八项“事故频率”即为第二项“总货物周转量”除以第三项“合计”。其中,装卸作业为“总操作吨”除以第三项“合计”。 
  ⒋ 第二十项“货运总收入”,指运输、装卸企业货物运输的总收入。包括运费、装卸费、堆存费、理货费、代办费、服务费等收入。 
  ⒌ 第二十二项“ 赔偿率 ”为第二十项“ 货运总收入 ”除以第二十一项“赔偿金额”。 
 
 
 
交通部印发《关于汽车货物运输质量指标统计和考核的具体规定》(试行)的通知
交通部
(83)交公路字10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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