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第一财税网

    针对对象 收费标准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成果资料 课程视频 公开课程 企业内训 税务顾问 税务答疑 税项咨询 税管诊断 实地税筹 联系方式

移动互联网可据自身偏好,每天访问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移动端触屏版微信公众号(含服务号订阅号)、微博头条号抖音百家号支付宝生活号App,点击进入:1秒扫码

税务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



 


::::★点击此处: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企业年费会员,随时随地系统、深入掌握财税实务,从此轻松搞定一切财税事宜。立即加入,则立即领先与获益!★::::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1年第52号)


  

  
关于公布《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的公告

  


  为规范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监管工作,完善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监管法制体系,推动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监管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现予以公布。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要认真贯彻实施,依法加强对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附件: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监管工作,确保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公众人身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和非食品添加剂用化工原料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范,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食品添加剂进口


  第四条  进口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二)经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布列入我国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目录的;

  (三)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的;

  (四)列入“食品安全法实施前已有进口记录但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目录”(见附录)的。

  除符合上列四项条件之一外,应当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的,还应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第五条  进口食品添加剂应当有包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食品添加剂说明书应置于食品添加剂的外包装以内,并避免与添加剂直接接触。

  进口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和包装不得分离。

  第六条  食品添加剂的标签应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包装上。

  食品添加剂标签应标明以下事项:

  (一)名称(相关标准中的通用名称)、规格、净含量;

  (二)成分(表)或配料(表),采用相关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三)原产国(地)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生产日期(批号)和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符合本规范第四条(二)的食品添加剂标签,应标明卫生部准予进口的证明文件号和经卫生部批准或认可的产品质量标准;

  (七)贮存条件;

  (八)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

  (九)复合添加剂中各单一品种的通用名称、辅料的名称和含量,按含量由大到小排列(各单一品种必须具有相同的使用范围);

  (十)“食品添加剂”字样;

  (十一)中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食品添加剂进口企业(以下称进口企业)应按照规定向海关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一)注明产品用途(食品加工用)的贸易合同,或者贸易合同中买卖双方出具的用途声明(食品加工用);

  (二)食品添加剂完整的成分说明;

  (三)进口企业是经营企业的,应提供加盖进口企业公章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进口企业是食品生产企业的,应提供加盖进口企业公章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四)特殊情况下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需办理进境检疫审批的,应提供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应提供卫生部准予进口的有关证明文件和经卫生部批准或认可的产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文本。

  3.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应提供进口食品添加剂中文标签样张、说明书,并应在报检前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合格。

  4.进口食品添加剂全部用来加工后复出口的,应提供输入国或者地区的相关标准或技术要求,或者在合同中注明产品质量安全项目和指标要求。

  5.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企业提交的报检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

  第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以下要求对进口食品添加剂实施检验检疫:

  (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

  (三)国家质检总局、卫生部《关于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检验有关适用标准问题的公告》(2009年第72号公告)附件中列明的进口食品添加剂适用标准;

  (四)首次进口添加剂新品种的,应当按照卫生部批准或认可的产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检验;

  (五)食品安全法实施前已有进口记录但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布实施之前,按照卫生部指定标准检验,没有卫生部指定标准的按原进口记录中指定的标准实施检验;

  (六)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七)贸易合同中高于本条(一)至(六)规定的技术要求。

  第十条  进口食品添加剂的内外包装和运输工具应符合相关食品质量安全要求,并经检验检疫合格。

  进口食品添加剂属于危险品的,其包装容器应符合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管理的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相关检验规程和标准对进口食品添加剂实施现场检验检疫。

  (一)核对货物的名称、数(重)量、包装、生产日期、承载工具号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等是否与所提供的报检单证相符;

  (二)检查标签、说明书是否与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合格的样张和样本一致;检查标签、说明书的内容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三)检查包装、容器是否完好,是否超过保质期,有无腐败变质,承运工具是否清洁、卫生。

  (四)其他需要实施现场检验检疫的项目。

  第十二条  现场检验检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可直接判定为不合格:

  (一)不属于本规范第四条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品种的;

  (二)无生产、保质期,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的;

  (三)感官检查发现产品的色、香、味、形态、组织等存在异常情况,混有异物或被污染的;

  (四)容器、包装密封不良、破损、渗漏严重,内容物受到污染的;

  (五)使用来自国际组织宣布为严重核污染地区的原料生产的;

  (六)货证不符;

  (七)标签及说明书内容与报检前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的样张和样本不一致;

  (八)其他不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质检总局检验检疫要求的情况。

  第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相关检验规程、标准规定的要求抽取检测样品,送实验室对质量规格、安全卫生项目和标签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检测验证。

  取样量应满足检测及存样的需要。检测样品采集、传递、制备、贮存等全过程应受控,不应有污染,以保证所检样品的真实性。

  第十四条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合格证明。合格证明中应注明判定产品合格所依据的标准,包括标准的名称、编号。

  第十五条  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涉及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的,出具不合格证明,责成进口企业按规定程序实施退运或销毁。

  不合格证明中应注明判定产品不合格所依据的标准,包括标准的名称、编号。

  (二)非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的,可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或改作他用,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第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进口食品添加剂不合格信息及时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十七条  进口食品添加剂分港卸货的,先期卸货港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检验检疫结果及处理情况及时通知其他分卸港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需要对外出证的,由卸毕港检验检疫机构汇总后出具证书。

第十八条 进口企业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质量信息档案,如实记录以下内容:

  (一)进口时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的报检号、品名、数/重量、包装、生产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

  (二)国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名称及其在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获得的资质证书号;

  (三)进口食品添加剂中文标签样张、中文说明书样本;

  (四)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检疫证单;

  (五)进口食品添加剂流向等信息。

  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且不能少于保质期。

  第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企业的质量信息档案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将其列入不良记录企业名单,对其进口的食品添加剂实施加严检验检疫措施。

  

第三章 食品添加剂出口


  第二十条  食品添加剂出口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的食品添加剂符合进口国家或者地区技术法规、标准及合同要求。

  进口国家或者地区无相关标准且合同未有要求的,应当保证出口食品添加剂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13号),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口食品添加剂应当是符合下列要求:

  (一)获得生产许可;

  (二)食品安全法实施之前获得卫生许可,且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三)应当获得并已经获得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许可。

  第二十三条  出口食品添加剂应当有包装、标签、说明书。

  (一)标签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上。

  (二)说明书应置于食品添加剂的外包装以内,并避免与添加剂直接接触。

  (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是一个整体,不得分离。

  第二十四条  出口食品添加剂内外包装应符合相关食品质量安全要求,其承载工具需要进行适载检验的应按规定进行适载检验,并经检验检疫合格。

  出口食品添加剂属于危险品的,其包装容器应符合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管理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五条  出口食品添加剂标签应标明以下事项:

  (一)名称(标准中的通用名称)、规格、净含量;

  (二)生产日期(生产批次号)和保质期;

  (三)成分(表)或配料(表);

  (四)产品标准代号;

  (五)贮存条件;

  (六)“食品添加剂”字样;

  (七)进口国家或者地区对食品添加剂标签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六条  出口企业应当对拟出口的食品添加剂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检验,并在检验合格后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注明产品用途(食品加工用)的贸易合同,或者贸易合同中买卖双方出具的用途声明(食品加工用);

  (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原件。检验合格证明中应列明检验依据的标准,包括标准的名称、编号;

  (三)出口企业是经营企业的,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者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食品添加剂标签样张和说明书样本;

  (五)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企业提交的报检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

  第二十八条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下列要求对出口食品添加剂实施检验检疫:

  (一)进口国家或者地区技术法规、标准;

  (二)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

  (三)合同中列明的质量规格要求;

  (四)没有本条(一)至(三)的,可以按照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

  (五)没有本条(一)至(四)的,可以按照中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检验;

  (六)没有本条(一)至(五)的,可以按照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检验。

  (七)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检验检疫要求;

  第二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相关检验规程和标准对出口食品添加剂实施现场检验检疫:

  (一)核对货物的名称、数(重)量、生产日期、批号、包装、唛头、出口企业名称等是否与报检时提供的资料相符。

  (二)核对货物标签是否与报检时提供的标签样张一致,检查标签中与质量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包装、容器是否完好,有无潮湿发霉现象,有无腐败变质,有无异味。

(四)其他需要实施现场检验检疫的项目。

  第三十条  现场检验检疫合格后,检验检疫机构对来自不同监管类别生产企业的产品按照相关检验规程、标准要求,对抽取的检测样品进行规格、安全卫生项目和标签内容的符合性检测验证,必要时对标签上所有标识的内容进行检测。

  取样量应满足检验、检测及存样的需要。检测样品采集、传递、制备、贮存的全过程应受控,不应有污染,以保证所检样品的真实性。

  第三十一条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根据需要出具检验证书。检验证单中注明判定产品合格所依据的标准,包括标准的名称和编号。

  第三十二条  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经有效方法处理并重新检验检疫合格的,按本规范第三十一条办理;

  (二)无有效处理方法或者经过处理后重新检验检疫仍不合格的,出具不合格证明,不准出口。

  第三十三条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出口货物查验换证的相关规定查验货物。

  (一)查验合格的,签发合格证明,准予出口。

  (二)查验不合格的,不予放行,并将有关信息通报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必要时抽取检测样本,进行质量规格、安全卫生项目检测。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应根据不合格情况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三十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生产企业分类管理档案和出口企业诚信档案,建立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企业名单。

  第三十五条  出口企业应当建立质量信息档案并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核查。产品信息档案应至少包括出口产品的如下信息:

  (一)出口报检号、品名、数(重)量、包装、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生产批次号;

  (二)境外进口企业名称;

  (三)国内供货企业名称及相关批准文件号;

  (四)食品添加剂标签样张、说明书样本;

  (五)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证单。

  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且不能少于保质期。

  第三十六条  出口食品添加剂被境内外检验检疫机构检出有质量安全卫生问题的,检验检疫机构核实有关情况后,实施加严检验检疫监管措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食品添加剂实施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制度。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管中发现严重质量安全问题或疫情的,或者境内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国内有关部门通报或者用户投诉食品出现质量安全卫生问题涉及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等部门通报。

  第三十八条  检验检疫机构在检验检疫监管过程中发现严重质量安全问题可能影响到食品安全或者获知有关风险信息后,应当启动食品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开展追溯调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于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国家质检总局。

  第三十九条  进出口企业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影响食品安全,或者其出口产品在境外涉嫌引发食品安全事件时,应当采取控制或者避免危害发生的措施,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检验检疫机构对召回实施监督管理。

  进出口企业不履行召回义务的,由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向其发出责令召回通知书,并报告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  对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信息核实,风险已经明确,或经风险评估后确认有风险的出入境食品添加剂,国家质检总局可采取快速反应措施。

  第四十一条  进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的食品添加剂,以及进境非贸易性的食品添加剂样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食品添加剂,指可以作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二)非食品添加剂用化工原料,是指与食品添加剂具有相同化学构成,进出口时共用同一个hs编码,但不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的化学物质。在进出口报检时以 “非食品加工用”,与食品添加剂区分。

  (三)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是指具备全项目出厂检验能力的生产企业自行检验出具的,或不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的生产企业或者出口企业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出具的证明其产品检验合格的文件。

  第四十三条  本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其他相关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管理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附录:食品安全法实施前已有进口记录但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目录

  

  
序号申报名称申报种类我国允许使用卫生部指定标准
11-辛烯-3-醇香料gb 2760-附录b 
21-辛烯-3-酮香料gb 2760-附录b 
32,3,5-三甲基吡嗪 香料gb 2760-附录b 
42,4,6- 三甲基-1,3,5- 三氧杂环己烷 香料gb 2760-附录b 
52,4-庚二烯醛 香料gb 2760-附录b 
62,4-壬二烯醛香料gb 2760-附录b 
72,4-十一碳二烯醛香料gb 2760-附录b 
82,6,6-三甲基环己-1,3-二烯基甲醛香料gb 2760-附录b 
92-庚酮香料gb 2760-附录b 
102-癸烯醛香料gb 2760-附录b 
112-己烯-1-醇 香料gb 2760-附录b 
122-甲基-3-巯基呋喃香料gb 2760-附录b 
132-甲基-3-四氢呋喃硫醇香料gb 2760-附录b 
142-甲基丁酸香料gb 2760-附录b 
152-甲基丁酸乙酯 香料gb 2760-附录b 
162-甲基呋喃香料gb 2760-附录b 
172-甲基四氢呋喃-3-酮 香料gb 2760-附录b 
182-甲基戊醛香料gb 2760-附录b 
192-甲氧基-3-异丁基吡嗪香料gb 2760-附录b 
202-壬酮香料gb 2760-附录b 
212-壬烯醛香料gb 2760-附录b 
222-十三酮香料gb 2760-附录b 
232-十五酮香料gb 2760-附录b 
242-十一酮香料gb 2760-附录b 
252-戊基呋喃香料gb 2760-附录b 
262-辛酮香料gb 2760-附录b 
272-乙基-3,(5或6)-二甲基吡嗪 香料gb 2760-附录b 
282-乙基丁酸香料gb 2760-附录b 
293,4-二甲氧基苯甲醛香料gb 2760-附录b 
303-甲基-2,4-壬二酮香料gb 2760-附录b 
313-甲硫基丙醛香料gb 2760-附录b 
323-甲硫基丙酸甲酯 香料gb 2760-附录b 
333-甲硫基丙酸乙酯香料gb 2760-附录b 
344- 羟基-2,5- 二甲基-3(2h)呋喃酮 香料gb 2760-附录b 
354-氯苯氧乙酸钠助剂质检总局、卫生部2009年第72号公告hg2302-1992 食品添加剂 4-氯苯氧乙酸钠
365’-呈味核苷酸二钠增味剂质检总局、卫生部2009年第72号公告qb/t 2845-2007 食品添加剂 呈味核苷酸二钠
375’-鸟苷酸二钠增味剂gb 2760qb/t2846-2007 食品添加剂 5'-鸟苷酸二钠
385-甲基糠醛香料gb 2760-附录b 
395-羟乙基-4-甲基噻唑 香料gb 2760-附录b 
406-甲基香豆素 香料gb 2760-附录b 
41d-葑酮香料gb 2760-附录b 
42d式泛酸钙营养强化剂泛酸钙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  
43d-樟脑香料gb 2760-附录b 
44l-脯氨酸香料gb 2760-附录b 
45l-谷氨酸营养强化剂gb 2760-附录b 
46l-香芹酮香料质检总局、卫生部2009年第72号公告  gb 2760-附录b 
47α-半乳糖苷酶酶制剂gb 2760-附录c 
48α-当归内酯香料gb 2760-附录b 
49α-蒎烯 香料gb 2760-附录b 
50α-松油醇香料gb 2760-附录b 
51α-紫罗兰酮 香料gb 2760-附录b 
52β-淀粉酶酶制剂gb 2760-附录c 
53β-环状糊精增稠剂质检总局、卫生部2009年第72号公告qb1613-1992 食品添加剂 β-环状糊精
54β-蒎烯香料gb 2760-附录b 
55β-葡聚糖酶酶制剂gb 2760-附录c 
56β-紫罗兰酮香料gb 2760-附录b 
57γ-癸内酯 香料gb 2760_附录b 
58γ-松油烯香料gb 2760-附录b 
59桉叶油香料gb 2760-附录b 
60白柠檬油香料gb 2760-附录b 
61百里香油香料gb 2760-附录b 
62苯甲酸乙酯香料gb 2760-附录b 
63苯乙醇 香料gb 2760-附录b 
64苯乙酸苯乙酯香料gb 2760-附录b 
65苯乙酮香料gb 2760-附录b 
66丙二酸二乙酯香料gb 2760-附录b 
67丙酸苄酯香料gb 2760-附录b 
68丙酸香茅酯香料gb 2760-附录b 
69丙烷助剂质检总局、卫生部2009年第72号公告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13号)
70菠萝蛋白酶酶制剂gb 2760-附录c 
71薄荷酮香料gb 2760-附录b 
72薄荷油香料gb 2760-附录b 
73布枯叶油香料gb 2760-附录b 
74茶多酚(维多酚)抗氧化剂质检总局、卫生部2009年第72号公告  gb 2760qb2154-1995 食品添加剂 茶多酚
75呈味核苷酸二钠增味剂质检总局、卫生部2009年第72号公告qb/t 2845-2007 食品添加剂 呈味核苷酸二钠
76橙花醇 香料gb 2760-附录b 
77橙花叔醇香料gb 2760-附录b 
78橙叶油香料gb 2760-附录b 
79除萜白柠檬油 香料gb 2760-附录b 
80除萜甜橙皮油香料gb 2760-附录b 
81除萜甜橙油 香料gb 2760-附录b 
82刺槐豆胶增稠剂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4号) 
83刺梧桐胶稳定剂质检总局、卫生部2009年第72号公告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26号)
84刺云实胶增稠剂gb 2760 卫监督食便函【2011】4号 
85大花茉莉净油香料gb 2760-附录b 
86单、双、三甘油脂肪酸甘油酯乳化剂gb 2760-附录d 
87单宁酸度调节剂质检总局、卫生部2009年第72号公告ly/t1641-2005食用单宁酸
88单宁酶酶制剂质检总局、卫生部2009年第72号公告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26号)
89胆碱营养强化剂gb 14880 
90蛋白酶酶制剂gb 2760-附录c_酶制剂 
91蛋白酶(黑曲酶)酶制剂质检总局、卫生部2009年第72号公告卫生部公告(2007年第5号)
92低聚半乳糖营养强化剂质检总局、卫生部2009年第72号公告卫生部公告(2007年第12号)
93低聚果糖营养强化剂卫生部公告(2009年第11号)卫生部公告(2009年第11号)
94碘化钾营养强化剂2010年第18号公告gb 14880《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
95靛蓝及其铝色淀着色剂质检总局、卫生部2009年第72号公告 gb 2760hg/t 2750-2006 靛蓝
96丁苯橡胶胶基gb 2760-附录d 
97丁二酮香料gb 2760-附录b 
98丁酸甲酯香料gb 2760-附录b 
99丁酸乙酯香料gb 2760-附录b 
100丁酸异戊酯香料gb 2760-附录b 
101丁烷助剂质检总局、卫生部2009年第72号公告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13号)
102丁香酚香料gb 2760-附录b 
103丁香花蕾油香料gb 2760-附录b 
104丁香叶油香料gb 2760-附录b 
105杜松籽油香料gb 2760-附录b 
106对异丙基甲苯香料gb 2760-附录b 
107多聚果糖(含低聚果糖)营养强化剂质检总局、卫生部2009年第72号公告卫生部公告(2007年第12号)卫生部公告(2009年第11号)
108二甲基硫醚香料gb 2760-附录b 
109番茄红着色剂质检总局、卫生部2009年第72号公告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17号)
110番茄红素着色剂质检总局、卫生部2009年第72号公告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27号)
111凡士林加工助剂质检总局、卫生部2009年第72号公告sh/t 0767-2005 食品级凡士林
112反式,反式-2,4-己二烯醛香料gb 2760-附录b 
113反式-2-丁烯酸乙酯 香料gb 2760-附录b 
114反式-2-庚烯醛 香料gb 2760-附录b 
115泛酸营养强化剂gb 14880 
116芳樟醇香料gb 2760-附录b 
117富马酸亚铁营养强化剂2010年第18号公告 gb 14880《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
118甘草浸膏香料gb 2760-附录b 
119甘草抗氧物抗氧化剂质检总局、卫生部2009年第72号公告gb 2760qb2078-1995 食品添加剂 甘草抗氧物
120甘草酸一钾及三钾甜味剂质检总局、卫生部2009年第72号公告  gb 2760qb2077-1995 食品添加剂 甘草酸-钾盐(甘草甜素单钾盐)
121甘牛至油香料gb 2760-附录b 
122格蓬油香料gb 2760-附录b 
123庚醛香料gb 2760-附录b 
124瓜尔胶增稠剂质检总局、卫生部2009年第72号公告qb 2246-96 食品添加剂 瓜尔胶
125广藿香油香料gb 2760 
126硅胶加工助剂gb 2760-附录c 
127硅酸钙抗结剂质检总局、卫生部2009年第72号公告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13号)
128果胶酶酶制剂质检总局、卫生部2009年第72号公告qb1502-1992 食品添加剂 果胶酶制剂
129过氧化氢酶酶制剂gb 2760-附录c 
130海藻提取物胶基gb 2760_附录b 
131核苷酸营养强化剂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6号)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6号)
132黑豆红着色剂质检总局、卫生部2009年第72号公告 gb 2760qb/t3793-1999 食品添加剂 黑豆红
133黑胡椒油香料gb 2760-附录b 
134红茶酊香料gb 2760-附录b 
135红花黄着色剂质检总局、卫生部2009年第72号公告gb 2760ly1299-1999红花黄色素
136胡萝卜籽油香料gb 2760-附录b 
137环糊精葡萄糖苷转移酶(生产用菌株:地衣芽孢杆菌bacillus licheniformis 酶制剂质检总局、卫生部2009年第72号公告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17号)
138黄葵籽油香料gb 2760-附录b 
139茴香醇 香料gb 2760-附录b 
140活性炭加工助剂gb 2760-附录c 
141肌醇抗氧化剂gb 14880 
142己醛香料gb 2760-附录b 
143己酸烯丙酯香料gb 2760-附录b 
144己酸乙酯 香料gb 2760-附录b 
145甲基环戊烯醇酮香料gb 2760-附录b 
146甲基纤维素增稠剂质检总局、卫生部2009年第72号公告卫生部公告(2007年第8号)
147甲硫醇香料gb 2760-附录b 
148间甲酚香料gb 2760-附录b 
149姜黄着色剂质检总局、卫生部2009年第72号公告  gb 2760qb1415-1991 食品添加剂 姜黄色素
150姜油(生姜油)香料gb 2760-附录b 
151椒样薄荷油香料gb 2760-附录b 
152菊花黄浸膏着色剂质检总局、卫生部2009年第72号公告 gb 2760qb/t3792-1999 食品添加剂 菊花黄
153聚苯乙烯助剂质检总局、卫生部2009年第72号公告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13号)
154聚甘油聚亚油酸酯乳化剂gb 2760-附录c 
155聚氧乙烯木糖醇酐单硬脂酸酯乳化剂质检总局、卫生部2009年第72号公告qb/t3790-1999 食品添加剂 聚氧乙烯木糖醇酐单硬脂酸酯
156聚异丁烯 gb 2760-附录d 
157糠醇香料gb 2760-附录b 
158糠基甲基硫醚 香料gb 2760_附录b 
159可可酊香料gb 2760-附录b 
160可溶性大豆多糖增稠剂、乳化剂、被膜剂、抗结剂质检总局、卫生部2009年第72号公告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13号)
161蜡菊精油香料gb 2760_附录b 
162蜡菊提取物香料gb 2760-附录b  
163赖百当净油香料gb 2760-附录b 
164酪蛋白酸钠(酪朊酸钠)乳化剂质检总局、卫生部2009年第72号公告qb/t3800-1999 食品添加剂 酪蛋白酸钠
165邻甲氧基肉桂醛 香料gb 2760-附录b 
166磷酸氢二铵膨松剂质检总局、卫生部2009年第72号公告卫生部公告(2007年第5号)
167磷酸酯酶a2酶制剂质检总局、卫生部2009年第72号公告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26号)
168磷酸酯双淀粉增稠剂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2号)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2号)
169磷脂酶a2酶制剂gb 2760-附录c 
170留兰香油香料gb 2760-附录b 
171硫酸镁营养强化剂、助剂质检总局、卫生部2009年第72号公告 2010年第18号公告  gb 14880qb2555-2002食用硫酸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
172硫酸锰营养强化剂gb 14880 
173硫酸亚铁营养强化剂2010年第18号公告  gb 14880《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
174绿茶酊香料gb 2760-附录b 
175氯化磷酸三钠助剂质检总局、卫生部2009年第72号公告hg/t 2528-1993 氯化磷酸三钠
176卵磷脂乳化剂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4号) 
177罗勒烯香料gb 2760-附录b 
178罗勒油香料gb 2760-附录b 
179麦芽酚香料gb 2760-附录b 
180玫瑰草油香料gb 2760-附录b 
181玫瑰净油香料gb 2760-附录b 
182迷迭香提取物抗氧化剂质检总局、卫生部2009年第72号公告gb 2760qb/t 2817-2006 食品添加剂 迷迭香提取物
183迷迭香油香料gb 2760-附录b 
184棉子糖营养强化剂质检总局、卫生部2009年第72号公告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13号)
185明矾膨松剂gb 1895-2004 食品添加剂 硫酸铝钾(钾明矾)hg 2917-1999 食品添加剂 硫酸铝铵(铵明矾)
186母菊油香料gb 2760-附录b 
187木瓜蛋白酶酶制剂gb 2760-附录c 
188木聚糖酶酶制剂gb 2760-附录c_ 
189木糖醇酐单硬脂酸酯乳化剂质检总局、卫生部2009年第72号公告  gb 2760qb/t 3784-1999 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酐单硬脂酸酯
190柠檬草油香料gb 2760-附录b 
191柠檬醛香料gb 2760-附录b 
192柠檬酸三乙酯香料gb 2760-附录b 
193柠檬油香料gb 2760-附录b 
194苹果香料香料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13号) 
195葡糖氧化酶酶制剂gb 2760-附录c 
196普鲁兰酶酶制剂gb 2760-附录c卫生部公告(2009年第11号) 卫生部公告(2009年第11号)
197羟丙基淀粉增稠剂、膨松剂、乳化剂、稳定剂质检总局、卫生部2009年第72号公告gb 2760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2号)qb1229-1991羟丙基淀粉醚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2号)
198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增稠剂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2号)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2号)
199芹菜籽油香料gb 2760-附录b 
200氰钴胺营养强化剂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
201去酸粉(甘氨酸、乙酸钠、磷酸三钠等)复合添加剂gb 25542-2010 食品添加剂 甘氨酸(氨基乙酸), 乙酸钠:gb 2760_附录c gb 25565-2010 食品添加剂 磷酸三钠, 
202鞣酸(单宁酸) 质检总局、卫生部2009年第72号公告ly/t1641-2005食用单宁酸
203肉桂醛 香料质检总局、卫生部2009年第72号公告  gb 2760-附录b 
204肉桂酸乙酯香料gb 2760-附录b 
205肉桂油香料中国肉桂油:gb 2760-附录b 
206乳酸酸度调节剂质检总局、卫生部2009年第72号公告  gb 2760-附录b 
207乳酸乙酯香料gb 2760-附录b 
208乳酸脂肪酸甘油酯乳化剂2010年第01号公告 
209乳糖酶酶制剂gb 2760-附录c  
210三甲基己醛香料质检总局、卫生部2009年第72号公告 
211生姜提取物(生姜浸膏)香料gb 2760-附录b 
212生物素营养强化剂gb 14880 
213生物碳酸钙营养强化剂gb 14880qb 1413-1999 食品添加剂 生物碳酸钙
214生育酚营养强化剂gb 2760-附录d 
215生育酚防腐剂gb 2760-附录d 
216十五内酯香料gb 2760-附录b 
217莳萝籽香料gb 2760_附录b 
218鼠尾草油树脂/提取物香料gb 2760-附录b 
219水杨酸乙酯香料gb 2760-附录b 
220顺式-3-己烯-1-醇乙酸酯(乙酸叶醇酯)香料gb 2760-附录b 
221顺式-3-己烯醛香料gb 2760-附录b 
222斯里兰卡桂皮油香料gb 2760-附录b 
223松叶油香料gb 2760 
224酸处理淀粉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2号)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2号)
225酸性红(偶氮玉红)着色剂质检总局、卫生部2009年第72号公告 gb 2760hg/t 3431-2001 酸性红 hg/t 3385-1999 酸性红5b(酸性红g)
hg/t 2990-1999 酸性红4b gb/t 21888-2008 酸性艳红p-9b
226酸性磷酸铝钠膨松剂质检总局、卫生部2009年第72号公告卫生部公告(2007年第8号)
227羧甲基淀粉钠增稠剂gb 2760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2号)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2号)
228糖蜜提取物香料gb 2760-附录b 
229天然胡萝卜素着色剂质检总局、卫生部2009年第72号公告卫生部公告(2007年第5号),
qb1414-91 食品添加剂  天然胡萝卜素
230田菁胶增稠剂质检总局、卫生部2009年第72号公告 gb 2760hg/t2787-1996田菁胶
231甜菜红着色剂质检总局、卫生部2009年第72号公告qb/t3791-1999 食品添加剂 甜菜红
232甜橙皮提取物香料gb 2760-附录b 
233甜橙油香料gb 2760-附录b 
234甜橙油萜烯香料gb 2760-附录b 
235突厥烯酮香料gb 2760-附录b 
236万寿菊油香料gb 2760-附录b 
237微晶石蜡胶基gb 2760-附录d 
238维生素d3营养强化剂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8号)  gb 14880《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
239维生素h(生物素)营养强化剂gb 14880 
240维生素k营养强化剂gb 14880 
241无水醋酸钠酸度调节剂gb 2760-附录b 
242无萜柠檬油香料gb 2760-附录b 
243西班牙鼠尾草油香料gb 2760-附录b 
244西印度月桂叶油香料gb 2760-附录b 
245纤维素 加工助剂gb 2760-附录c 
246纤维素酶酶制剂质检总局、卫生部2009年第72号公告gb 2760-附录cqb 2583-2003 纤维素酶制剂
247香荚兰油树脂香料gb 2760_附录b 
248香兰素香料gb 2760-附录b 
249香茅醛香料gb 2760-附录b 
250香柠檬油 香料gb 2760-附录b 
251香叶醇香料gb 2760-附录b 
252香叶油香料gb 2760-附录b 
253香紫苏油香料gb 2760-附录b 
254小豆蔻油香料gb 2760-附录b 
255小茴香醇香料gb 2760-附录b 
256辛醛香料gb 2760-附录b 
257辛酸乙酯香料gb 2760-附录b 
258薰衣草油香料gb 2760-附录b 
259亚麻籽胶(富兰克胶)增稠剂质检总局、卫生部2009年第72号公告gb 2760qb2731-2005 食品添加剂 亚麻籽胶
260亚硒酸钠营养强化剂gb 14880 
261亚洲薄荷素油香料gb 2760-附录b 
262烟酰胺营养强化剂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
263芫荽籽油香料gb 2760-附录b 
264杨梅红着色剂质检总局、卫生部2009年第72号公告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13号)
265洋葱油香料gb 2760-附录b 
266氧化淀粉增稠剂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2号)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2号)
267氧化芳樟醇 香料gb 2760-附录b 
268氧化镁营养强化剂gb 2760-附录c  2010年第18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
269氧化锌营养强化剂卫生部公告(2009年第19号)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
270药蜀葵香料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13号) 
271叶醇(顺式-3-己烯-1-醇)香料gb 2760-附录b 
272乙二胺四乙酸二钠钙抗氧化剂质检总局、卫生部2009年第72号公告卫生部公告(2007年第8号)
273乙基香兰素香料gb 2760-附录b 
274乙醛香料gb 2760-附录b 
275乙醛二乙缩醛香料gb 2760-附录b 
276乙酸芳樟酯 香料gb 2760-附录b 
277乙酸甲酯香料gb 2760-附录b 
278乙酸钠酸度调节剂gb 2760-附录c 
279乙酸松油酯香料gb 2760-附录b 
280乙酸香叶酯香料gb 2760-附录b 
281乙酸异戊酯香料gb 2760-附录b 
282乙酰化双淀粉己二酸酯增稠剂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2号)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2号)
283异丁醇香料gb 2760-附录b 
284异丁酸芳樟酯香料gb 2760-附录b 
285异丁香酚 香料gb 2760-附录b 
286异麦芽酮糖甜味剂质检总局、卫生部2009年第72号公告  gb 2760 qb1581-1992 食品添加剂 异麦芽酮糖
287异戊醇香料gb 2760-附录b 
288异戊酸肉桂酯 香料gb 2760-附录b 
289异戊酸异戊酯香料gb 2760-附录b 
290异戊烯基硫醇香料gb 2760-附录b 
291印蒿油香料gb 2760_附录b 
292硬脂酸钠胶基gb 2760-附录d 
293愈疮木酚香料gb 2760_附录b 
294圆叶当归油香料gb 2760-附录b 
295圆柚油香料gb 2760-附录b 
296月桂烯 香料gb 2760-附录b 
297珍珠乳酸钙营养强化剂质检总局、卫生部2009年第72号公告gb 6226-2005 乳酸钙
298正癸醛香料gb 2760-附录b 
299正戊酸乙酯香料gb 2760-附录b 
300脂肪酶酶制剂gb 2760-附录c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17号)
301脂檀油香料gb 2760-附录b 
302植酸(肌醇六磷酸)抗氧化剂质检总局、卫生部2009年第72号公告gb 2760hg2683-1995(2007) 食品添加剂 植酸(肌醇六磷酸
303紫苏油香料gb 2760-附录b 
304棕榈酸乙酯香料gb 2760-附录b 
305左旋蛋氨酸营养强化剂质检总局、卫生部2009年第72号公告卫生部公告(2007年第5号)


  注:没有国标或行标的检测方法,可参照使用国际组织推荐的分析方法;如无国际组织推荐的分析方法,则可以使用经过验证的实验室内部方法。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1年第52号)


  

  
关于公布《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的公告

  


  为规范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监管工作,完善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监管法制体系,推动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监管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现予以公布。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要认真贯彻实施,依法加强对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附件: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监管工作,确保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公众人身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和非食品添加剂用化工原料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范,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食品添加剂进口


  第四条  进口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二)经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布列入我国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目录的;

  (三)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的;

  (四)列入“食品安全法实施前已有进口记录但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目录”(见附录)的。

  除符合上列四项条件之一外,应当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的,还应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第五条  进口食品添加剂应当有包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食品添加剂说明书应置于食品添加剂的外包装以内,并避免与添加剂直接接触。

  进口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和包装不得分离。

  第六条  食品添加剂的标签应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包装上。

  食品添加剂标签应标明以下事项:

  (一)名称(相关标准中的通用名称)、规格、净含量;

  (二)成分(表)或配料(表),采用相关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三)原产国(地)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生产日期(批号)和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符合本规范第四条(二)的食品添加剂标签,应标明卫生部准予进口的证明文件号和经卫生部批准或认可的产品质量标准;

  (七)贮存条件;

  (八)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

  (九)复合添加剂中各单一品种的通用名称、辅料的名称和含量,按含量由大到小排列(各单一品种必须具有相同的使用范围);

  (十)“食品添加剂”字样;

  (十一)中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食品添加剂进口企业(以下称进口企业)应按照规定向海关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一)注明产品用途(食品加工用)的贸易合同,或者贸易合同中买卖双方出具的用途声明(食品加工用);

  (二)食品添加剂完整的成分说明;

  (三)进口企业是经营企业的,应提供加盖进口企业公章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进口企业是食品生产企业的,应提供加盖进口企业公章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52号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 智董网)www.tax.org.cn ——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打印本文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上一条: 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风险监控计划   下一条: 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操作规程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用户注册登录】 【返回总网首页】

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年度会员,超越时空在线学习、随用随查,从此轻松搞掂一切财税事宜! 小投入大回报!特别推荐:税务会员 普通会员 金卡会员 钻石会员 更多...


申购指南
针对对象 ·目标企业
·小微企业
·个人客户
·中介机构
在线商城

·电子文档
·视频课程
·按次答疑
·会员资格

在线商城 ·社区权限
·网文按篇
·发布招聘
·发布求职
账户充值 ·文档视频
·网文咨询
·黄页求职
·社区会员
客户服务
·常见问答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联系方式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全国级集团斥巨资、贺志东教授领衔名家团队、潜心研究20年,为您赋能!有用就是有道理:成果资料 财税课程 年度会员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关于我们 - 会员业务 - 单项业务 - 收费标准 - 付款方式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市场部咨询电话:400-068-1291)

知识经济时代,全国财税人员全员学习、终生学习、在线学习平台,著名品牌、历史悠久的特大型财税行业垂直网站
全国级企业集团——智董集团旗下产业

Copyright © Since 1995 www.tax.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粤ICP备150459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备案:粤公网安备44030402000477号

中华第一财税网微信
  


执行时间:316.4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