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第一财税网

    针对对象 收费标准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成果资料 课程视频 公开课程 企业内训 税务顾问 税务答疑 税项咨询 税管诊断 实地税筹 联系方式

移动互联网可据自身偏好,每天访问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移动端触屏版微信公众号(含服务号订阅号)、微博头条号抖音百家号支付宝生活号App,点击进入:1秒扫码

税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点击此处: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企业年费会员,随时随地系统、深入掌握财税实务,从此轻松搞定一切财税事宜。立即加入,则立即领先与获益!★::::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管理,规范工作程序,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全面推进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现就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国家职业标准制定工作管理,确保国家职业标准的严肃性。国家职业标准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各地不得自行组织制定。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对已经制定颁布的地方标准进行清理和检查,并于今年9月15日前将清理结果报我部。今年年底前,我部将组织专家对地方标准进行论证,确需制定国家标准的,经专家审定后,由我部颁布施行,其他可在当地试行。今后,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确需制定职业标准时,可向我部申报计划,经论证批准后组织编写,报我部审定后颁布施行。
  
  二、加强国家题库管理,保证命题质量。各地区、各行业在开展鉴定时,凡国家题库中已有的职业(工种),应从国家题库中提取试题,不得使用未经我部认定的题库(含试题资源和题库软件)。各地区、各行业已自行开发的鉴定题库,要按照国家题库开发的有关技术要求,经我部认定后,方可使用。我部将加快国家题库开发的进度,进一步扩大国家题库的职业覆盖面。鼓励各地区、各行业按照“统一计划、分步实施、滚动开发、有偿服务”的原则参与开发。
  
  三、加强全国统考工作管理,规范职业资格培训与鉴定工作秩序。统考工作严格遵守统一标准、教材、命题、考务管理和证书核发的原则。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负责对承担全国统考项目培训和鉴定的机构进行审核和管理,并对报考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查。行业组织需要进行专场鉴定的,须向我部培训就业司和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我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组织,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鉴定实施过程中的质量监督。
  
  四、进一步规范异地考核工作秩序。各类鉴定机构未经批准不得从事异地考核活动。确需跨省开展考核活动的,须经过鉴定机构所在地和需考核地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商同意,并报劳动保障部备案;本省内跨地区开展考核活动的,应由相关两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商同意,并报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对辖区内的鉴定机构开展异地考核活动进行清理和检查。未经批准开展异地鉴定活动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五、加强地方和行业之间的鉴定工作协调与沟通。坚持职业技能鉴定“条块结合”的原则,劳动保障部门负责通用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行业部门负责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各地区、各行业不得超范围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设立行业特有工种鉴定站时,应征求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意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通用工种鉴定所时,也应征求所在地相关行业部门意见。
  
  六、加强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与管理,维护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各地区、各行业要完善证书管理办法,严格执行证书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核发程序。不得超标准收费。各地区、各行业所需证书应及时向我部订购,不得擅自在地区、行业之间购买和调剂。对于私自印制证书、自制地方或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和伪造证书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法规严肃查处;必要时提请公安、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七、加强监督检查,建立质量通报制度。各地区、各行业要加强对鉴定所(站)的管理,加强鉴定督导员队伍建设,完善质量督导管理办法。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要建立群众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监督电话,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对乱办班、乱考核、乱收费、乱发证以及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检举。
  
  我部将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质量通报制度,每季度对各地区、各行业执行国家职业标准、使用题库、考务管理、证书核发与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公开通报(有关工作指标见附件)。同时设立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监督电话,010-84201673、84635476,各地区、各行业在公布监督电话时,应同时公布劳动保障部的监督电话。
  
  
2003年8月6日
  附件: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工作通报指标
  
  
-------------------------------------------------------------------------
  
  ||国家职业标准|国家题库使用|||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情况|《职业资格证书》发放与管理情况|
  
  ||执行情况|及运行情况|||
  
  ||-----------|-----------|---------------------------|-----------------|
  
  ||使用|使用|使用|使用|使用|使用||鉴定范|质量督|鉴定活动违规|自制或私制|证书已缴款|
  
  ||国家|经部|未经|国家|经部|未经|鉴定收费情况|围执行|||||
  
  ||标准|论证|部论|题库|认定|部认||情况|导情况|违纪处理情况|证书情况|占应缴款比例(%)|
  
  ||的职|的地|证的|的职|的地|定的|-----------|---|---|-------|-----------------|
  
  ||业|方|地方|业|方|地方|是否有||是否开||||||||
  
  ||(工|(行|(行|(工|(行|(行|政府规|是否有超标准|展跨地|是否开|是否有违规|有无自制或|1 |1 |1 |1 |
  
  ||种)|业)|业)|种)|业)|业)|定的收|收费情况|区或超|展质量|违纪情况|私制证书举报|至|至|至|至|
  
  ||数量|标准|标准|数量|题库|题库|费标准||范围鉴|督导|||3 |6 |9 |12|
  
  |||(工|(工||数量|数量|||定||||月|月|月|月|
  
  |||种)|种)||||---|-------|---|---|-------|-------|份|份|份|份|
  
  |||数量|数量||||有|无|有|无|有|无|是|否|有|无|有|无|缴|缴|缴|缴|
  
  ||||||||||||||||||||款|款|款|款|
  
  ||||||||||----||||||----||----||比|比|比|比|
  
  |||||||||||已|未|||||||已|未|||已|未||例|例|例|例|
  
  ||(个)|(个)|(个)|(个)|(个)|(个)||||查|查|||||||查|查|||查|查||||||
  
  |||||||||||处|处|||||||处|处|||处|处||||||
  
  ||---|---|---|---|---|---|-|-|-|-|-|-|-|-|-|-|-|-|-|-|-|-|-|-|--|-|-|--|
  
  ||||||||||||||||||||||||||||||
  
  |-|---|---|---|---|---|---|-|-|-|-|-|-|-|-|-|-|-|-|-|-|-|-|-|-|--|-|-|--|
  
  |甲|1 |2 |3 |4 |5 |6 |7 |8 |9 |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
  
  -------------------------------------------------------------------------
  
  1、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和行业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在下一个季初的15日前将统计报表上报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汇总。
  
  2、第1-6栏填写实际数量;第7-24栏在对应选项下画“√”;第25-28栏每次只选填对应的月份栏。
  
  3、第15-16栏地方填报跨地区鉴定情况,行业填报超范围鉴定情况。
  
  4、除第25-28栏外,其它各栏首次统计填写年初至期末的累积数,其后填写统计当期数。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管理,规范工作程序,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全面推进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现就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国家职业标准制定工作管理,确保国家职业标准的严肃性。国家职业标准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各地不得自行组织制定。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对已经制定颁布的地方标准进行清理和检查,并于今年9月15日前将清理结果报我部。今年年底前,我部将组织专家对地方标准进行论证,确需制定国家标准的,经专家审定后,由我部颁布施行,其他可在当地试行。今后,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确需制定职业标准时,可向我部申报计划,经论证批准后组织编写,报我部审定后颁布施行。
  
  二、加强国家题库管理,保证命题质量。各地区、各行业在开展鉴定时,凡国家题库中已有的职业(工种),应从国家题库中提取试题,不得使用未经我部认定的题库(含试题资源和题库软件)。各地区、各行业已自行开发的鉴定题库,要按照国家题库开发的有关技术要求,经我部认定后,方可使用。我部将加快国家题库开发的进度,进一步扩大国家题库的职业覆盖面。鼓励各地区、各行业按照“统一计划、分步实施、滚动开发、有偿服务”的原则参与开发。
  
  三、加强全国统考工作管理,规范职业资格培训与鉴定工作秩序。统考工作严格遵守统一标准、教材、命题、考务管理和证书核发的原则。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负责对承担全国统考项目培训和鉴定的机构进行审核和管理,并对报考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查。行业组织需要进行专场鉴定的,须向我部培训就业司和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我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组织,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鉴定实施过程中的质量监督。
  
  四、进一步规范异地考核工作秩序。各类鉴定机构未经批准不得从事异地考核活动。确需跨省开展考核活动的,须经过鉴定机构所在地和需考核地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商同意,并报劳动保障部备案;本省内跨地区开展考核活动的,应由相关两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商同意,并报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对辖区内的鉴定机构开展异地考核活动进行清理和检查。未经批准开展异地鉴定活动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五、加强地方和行业之间的鉴定工作协调与沟通。坚持职业技能鉴定“条块结合”的原则,劳动保障部门负责通用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行业部门负责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各地区、各行业不得超范围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设立行业特有工种鉴定站时,应征求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意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通用工种鉴定所时,也应征求所在地相关行业部门意见。
  
  六、加强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与管理,维护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各地区、各行业要完善证书管理办法,严格执行证书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核发程序。不得超标准收费。各地区、各行业所需证书应及时向我部订购,不得擅自在地区、行业之间购买和调剂。对于私自印制证书、自制地方或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和伪造证书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法规严肃查处;必要时提请公安、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七、加强监督检查,建立质量通报制度。各地区、各行业要加强对鉴定所(站)的管理,加强鉴定督导员队伍建设,完善质量督导管理办法。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要建立群众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监督电话,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对乱办班、乱考核、乱收费、乱发证以及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检举。
  
  我部将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质量通报制度,每季度对各地区、各行业执行国家职业标准、使用题库、考务管理、证书核发与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公开通报(有关工作指标见附件)。同时设立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监督电话,010-84201673、84635476,各地区、各行业在公布监督电话时,应同时公布劳动保障部的监督电话。
  
  
2003年8月6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劳社厅发[2003]18号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 智董网)www.tax.org.cn ——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打印本文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上一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下一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00年度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小企业优秀质量管理小组、优秀质量信得过班组、质量管理推进者和质量管理小组活动优秀企业名单的通知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用户注册登录】 【返回总网首页】

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年度会员,超越时空在线学习、随用随查,从此轻松搞掂一切财税事宜! 小投入大回报!特别推荐:税务会员 普通会员 金卡会员 钻石会员 更多...


申购指南
针对对象 ·目标企业
·小微企业
·个人客户
·中介机构
在线商城

·电子文档
·视频课程
·按次答疑
·会员资格

在线商城 ·社区权限
·网文按篇
·发布招聘
·发布求职
账户充值 ·文档视频
·网文咨询
·黄页求职
·社区会员
客户服务
·常见问答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联系方式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全国级集团斥巨资、贺志东教授领衔名家团队、潜心研究20年,为您赋能!有用就是有道理:成果资料 财税课程 年度会员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关于我们 - 会员业务 - 单项业务 - 收费标准 - 付款方式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市场部咨询电话:400-068-1291)

知识经济时代,全国财税人员全员学习、终生学习、在线学习平台,著名品牌、历史悠久的特大型财税行业垂直网站
全国级企业集团——智董集团旗下产业

Copyright © Since 1995 www.tax.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粤ICP备150459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备案:粤公网安备44030402000477号

中华第一财税网微信
  


执行时间:277.3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