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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林业部关于印发《林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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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关于印发《林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


  
  现将《林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暂行条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
  
  
林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暂行条例

  
  一、总则
  
  第一条 在实行经济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下,为了加强林业工业产品质量的监督和检验,促进企业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多生产物美价廉、产销对路和安全可靠的优质产品,更好地为四化建设服务,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做好产品质量的监督和检验,对推动全面质量管理,提高企业素质和经济效益,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及其任务、职责和权限
  
  第三条 本着勤俭办事的精神,把现在拥有检测手段和技术力量的林业科研所、林业院校利用起来,根据产品的行业归口,组建如下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作为林业部监督林业工业产品质量的检测机构。
  
  (一)林业部人造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设在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木材工业研究所;
  
  (二)林业部林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设在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林化研究所;
  
  (三)林业部木工机械和采运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设在东北林学院;
  
  (四)林业部便携式林业机械和营林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设在哈尔滨林业机械研究所;
  
  (五)林业部锯材和原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设在黑龙江省林产工业研究所。
  
  第四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的业务关系由林业部科技司领导。
  
  第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任务
  
  (一)接受本部提出的重点产品、出口产品,根据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产品质量检测评定,并逐步扩大到老产品改型、新产品鉴定;
  
  (二)受本部委托,进行产品质量认证工作,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的林业工业产品进行检验和测试;
  
  (三)对发货中有质量争议的仲裁检验;
  
  (四)对受检产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质量监督检验;
  
  (五)对申报创国优、部优的产品进行质量检测;
  
  (六)对已获国优、部优产品称号的产品进行复查;
  
  (七)承担本部临时委托的检测任务;
  
  (八)研究分析国内外产品质量状况;
  
  (九)提出改进产品质量的建议;
  
  (十)接受委托举办检验人员培训班;
  
  (十一)承担或参与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和标准的验证工作;
  
  (十二)指导和协助企业的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第六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的工作职责
  
  (一)制定本站的工作简章;
  
  (二)制定受检产品质量检测办法和检验结果处理办法;
  
  (三)建立优质产品和重点产品的质量档案;
  
  (四)建立质量信息反馈和向部请示、报告制度;
  
  (五)建立站长、副站长、检验人员等岗位责任制;
  
  (六)建立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周期校准和检修制度;
  
  (七)建立业务会议和业务学习制度;
  
  (八)制定委托检验和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九)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的工作应纳入本单位的年度计划。
  
  第七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的权限
  
  (一)对受检产品,可随时抽样进行检验,有权对企业的生产技术条件、检测手段、产品质量控制和检验的原始记录等质量保证情况进行了解,并将情况和改进意见及时报部;
  
  (二)根据本部国优、部优林业工业产品评选计划,可随时到生产企业或用户、商业、物资部门的仓库中抽取样品,进行质量鉴定,并提出结论性的评价意见;
  
  (三)必要时,可利用企业的检验手段,对该企业的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检验;
  
  (四)对于不按标准生产、质量达不到标准的产品,或发现企业有弄虚作假等情况,有权向部反映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有权统一产品质量检测方法,保证测试设备的准确性,提供有关质量标准的测试数据;
  
  (六)有权在检测条件好的企业中聘请一、二名具有一定检测技术水平、作风正派的同志,为产品质量监督联络员,报部备案。
  
  三、几项规定
  
  第八条 企业必须贯彻执行产品技术标准,对产品质量负责,出厂和销售产品必须有质量检验合格证。
  
  第九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接受检测任务后,要及时安排和组织好检测力量,制定好检测计划,按时完成检测任务。受检企业要按时向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提供受检产品当年的生产安排计划、月(季)末库存和发往用户的地点、时间和数量等情况,主动配合检测人员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条 在本部年度国优、部优林业工业产品评选计划下达后,部主管公司要与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取得联系,认真组织好行业评比工作。
  
  第十一条 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人员的要求:
  (一)努力学习和掌握国家有关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勇于抵制不正之风;
  
  (二)深入实际,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检测技术水平;
  
  (三)掌握近期国内、外先进标准有关资料、数据,以及国内、外同类产品的先进技术、质量指标等,熟悉产品技术标准,具有产品质量检验实践经验,责任心强;
  
  (四)实事求是,不搞假数据,认真做好产品质量鉴定工作。
  
  第十二条 到受检企业进行产品质量检测鉴定,必须按技术标准规定的数量进行随机抽取。对现场封存待检的产品,受检企业不得调换更动,检测人员发现封存有异常现象时可拒绝测试,受检企业要作出检查。由检测人员抽取的样品,需要送往质量监督检验站的,由受检单位按规定寄送或由检测人员随身带走。不得由企业送样或特殊制样。
  
  第十三条 到用户等处抽取样品,因检验而合理消耗的部分,由生产企业如数补给用户。
  
  第十四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根据受检产品的水电、材料消耗,人工费,设备折旧费,加上少量管理费等,可制定收费标准向受检企业收取检验费。所收检验费,除用于本单位的业务开支外,可提取部分作为对完成工作好的检测人员的奖励用。
  
  第十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由部统一颁发专用印章。
  
  第十六条 地区林业部门检验机构,有一定条件而又积极要求承担我部检验站任务的,须提出申请报告,经部审定。
  
  四、奖惩
  
  第十七条 积极完成检测任务,工作出色,主管研究所、院校可根据有关规定,对检测人员进行表扬和奖励;并把检测人员个人完成的检测任务和工作情况,作为个人级别晋升、工资调整的考核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检测人员在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者,要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本部每两年评选一次检测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表彰先进,并授予林业部奖状。
  
  五、附则
  
  第二十条 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颁发之日起实施,由林业部解释。

林业部关于印发《林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


  
  现将《林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暂行条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
  
  
林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暂行条例

  
  一、总则
  
  第一条 在实行经济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下,为了加强林业工业产品质量的监督和检验,促进企业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多生产物美价廉、产销对路和安全可靠的优质产品,更好地为四化建设服务,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做好产品质量的监督和检验,对推动全面质量管理,提高企业素质和经济效益,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及其任务、职责和权限
  
  第三条 本着勤俭办事的精神,把现在拥有检测手段和技术力量的林业科研所、林业院校利用起来,根据产品的行业归口,组建如下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作为林业部监督林业工业产品质量的检测机构。
  
  (一)林业部人造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设在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木材工业研究所;
  
  (二)林业部林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设在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林化研究所;
  
  (三)林业部木工机械和采运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设在东北林学院;
  
  (四)林业部便携式林业机械和营林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设在哈尔滨林业机械研究所;
  
  (五)林业部锯材和原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设在黑龙江省林产工业研究所。
  
  第四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的业务关系由林业部科技司领导。
  
  第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任务
  
  (一)接受本部提出的重点产品、出口产品,根据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产品质量检测评定,并逐步扩大到老产品改型、新产品鉴定;
  
  (二)受本部委托,进行产品质量认证工作,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的林业工业产品进行检验和测试;
  
  (三)对发货中有质量争议的仲裁检验;
  
  (四)对受检产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质量监督检验;
  
  (五)对申报创国优、部优的产品进行质量检测;
  
  (六)对已获国优、部优产品称号的产品进行复查;
  
  (七)承担本部临时委托的检测任务;
  
  (八)研究分析国内外产品质量状况;
  
  (九)提出改进产品质量的建议;
  
  (十)接受委托举办检验人员培训班;
  
  (十一)承担或参与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和标准的验证工作;
  
  (十二)指导和协助企业的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第六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的工作职责
  
  (一)制定本站的工作简章;
  
  (二)制定受检产品质量检测办法和检验结果处理办法;
  
  (三)建立优质产品和重点产品的质量档案;
  
  (四)建立质量信息反馈和向部请示、报告制度;
  
  (五)建立站长、副站长、检验人员等岗位责任制;
  
  (六)建立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周期校准和检修制度;
  
  (七)建立业务会议和业务学习制度;
  
  (八)制定委托检验和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九)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的工作应纳入本单位的年度计划。
  
  第七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的权限
  
  (一)对受检产品,可随时抽样进行检验,有权对企业的生产技术条件、检测手段、产品质量控制和检验的原始记录等质量保证情况进行了解,并将情况和改进意见及时报部;
  
  (二)根据本部国优、部优林业工业产品评选计划,可随时到生产企业或用户、商业、物资部门的仓库中抽取样品,进行质量鉴定,并提出结论性的评价意见;
  
  (三)必要时,可利用企业的检验手段,对该企业的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检验;
  
  (四)对于不按标准生产、质量达不到标准的产品,或发现企业有弄虚作假等情况,有权向部反映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有权统一产品质量检测方法,保证测试设备的准确性,提供有关质量标准的测试数据;
  
  (六)有权在检测条件好的企业中聘请一、二名具有一定检测技术水平、作风正派的同志,为产品质量监督联络员,报部备案。
  
  三、几项规定
  
  第八条 企业必须贯彻执行产品技术标准,对产品质量负责,出厂和销售产品必须有质量检验合格证。
  
  第九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接受检测任务后,要及时安排和组织好检测力量,制定好检测计划,按时完成检测任务。受检企业要按时向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提供受检产品当年的生产安排计划、月(季)末库存和发往用户的地点、时间和数量等情况,主动配合检测人员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条 在本部年度国优、部优林业工业产品评选计划下达后,部主管公司要与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取得联系,认真组织好行业评比工作。
  
  第十一条 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人员的要求:
林业部关于印发《林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
林业部(已变更)
林科[1985]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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