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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煤炭部关于对商品煤质量实施全国性的统一监督检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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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部关于对商品煤质量实施全国性的统一监督检验的通知


  
  各煤管局,各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矿务局,各煤炭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站):
  
  为了全面了解我国煤炭产品的质量状况,加强质量监督,经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技监监计统函字第003号文批准,部决定今年对商品煤进行全国性的统一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统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检范围
  
  我国境内生产商品煤的生产单位。抽查复盖率为:统配煤矿(厂)百分之百,地方国营矿(厂)百分之九十以上,乡、镇企业由省(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统检内容:
  
  原煤、筛选煤、洗精煤和其它洗煤。在生产企业抽取商品煤样,进行实物检验,不对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审查,但应作一般性的调查、了解,以便供分析产品质量时参考。
  
  三、统检时间:
  
  1996年5月至9月底。
  
  四、检验单位:
  
  统检工作分省进行。分别由国家煤炭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及部属各省(区)煤炭质量监督检验站承担检验工作。其中山西省统配矿(包括地方统配矿)由设在山西煤田地质研究所的煤质检验站负责、地方矿由设在山西省产品质量检验所的煤质检验站负责;河北省属矿(厂,不含秦皇岛市辖区)由设在河北煤田地质研究所的煤质检验站负责,秦皇岛市所辖矿由秦皇岛煤质检验站负责;大同、开滦、平顶山、淮南、淮北、大屯、准格尔、平朔等矿务局(公司)和北京矿务局由国家煤质检验中心负责。
  
  五、检验依据:
  
  1.MT176—91《商品煤质量抽查方法》
  
  2.GB214—83《煤中全硫的测定方法》
  
  3.GB476—91《煤的元素分析方法》
  
  4.煤炭质量判定和采制化水平评定的原则(仅适用于1996年全国煤炭质量统一监督检验)(见附件)
  
  六、抽样数:
  
  每个矿(厂)按不同类别、不同品种、不同级别的商品煤,抽取2—4个煤样;若为单一品种,则只抽取一个煤样。抽样工作由检验单位的抽样人员持有关专用介绍信和抽样单直接到企业进行。
  
  七、统检费用:
  
  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96号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承担统检任务的检验单位应向受检企业收取检验费等费用。收费标准如下:
  
  每个总样共计600元,其中:
  
  采样、制样:250元
  
  发热量测定:60元
  
  全硫测定:40元
  
  工业分析:60元
  
  全水份测定:40元
  
  差旅费:每个总样150元
  
  八、统检结果处理:
  
  承担统检任务的各检验单位一定要按照“公正、公平、科学、求实”的要求,并参照《关于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报告内容的规定》进行整理统检结果,各省煤炭质量监督检验站将统检结果于今年9月30日前报送部科教司、生产协调司和国家煤炭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各一式两份。对产品质量好的单位,部将予以通报表扬,对产品质量差及拒检的单位,将予以公布。对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应进行为期3个月或6个月的整顿,并经产品质量复验合格后,仍登报公布。
  
  九、其他:
  
  1.各承担统检任务的单位收到本通知后,要立即组织实施统检计划,但不得事先通知被检企业。
  
  2.对抽样和检验应当有详细记录,检验数据和综合判定应准确无误,严禁弄虚作假。检验数据应归档备查。
  
  采样人员必须两人以上,采样、制样、化验由不同人员分别完成,并且依编号进行。
  
  3.部属各省(区)煤炭质量监督检验站在8月30日前送5%的煤样到国家煤炭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检验结果的核对,检验费用(不含采样、制样)由各站承担。
  
  4.国家煤炭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将各省站上报的统检结果汇总后于10月30日前报部科教司。
  
  各省(区)煤炭工业局(公司),对本次商品煤的统检工作要给予重视,并支持煤炭质量监督检验站做好此项工作。
  
  附件:
煤炭质量判定和采制化水平评定的原则
  

  一、煤炭质量判定
  
  1.煤炭质量按MT176—91《商品煤质量抽查方法》第6.2和6.3条规定进行。凡一项指标不合格者,批煤质量评为不合格。
  
  2.出口煤和不进行煤质检验的单位煤炭质量评定
  
  以质检单位测定值和被检单位有关文件,如:企业产品规格、供货合同以及地方政府或上级机关文件的规定指标的规定值进行比较,凡全部指标(仅限mt,Ad,St.d和Qgr.d)合格(相差在表1规定范围内)则该批煤质量合格,如一项以上(包括一项)指标不合格,则该批煤质量不合格。
  3.凡一批以上(包括一批)煤炭质量不合格的企业,列入煤炭质量不合格企业。
  
  表1
  
  ------------------------------------
  
  项目|范围|允许差
  
  |(以测定值计)|(规定值一测定值)
  
  ----------|------------|------------
  
  Mt%||—1.0
  
  ----------|------------|------------
  
  |<15|—0.30
  
  Ad%|15~30|—0.50
  
  |>30|—0.70
  
  ----------|------------|------------
  
  St.d%|<1|—0.15
  
  |1~2.5|—0.25
  
  ----------|------------|------------
  
  Qgr.dMJ/kg||+0.30
  
  ------------------------------------
  
  二、采制化水平评定
  
  1.以干基灰分作为采制化水平评定指标。
  
  2.凡被检单位报告值和质检单位测定值之差,在表2规定范围内,则该批煤采制化水平及格,否则不及格。
  
  表2
  
  ------------------------------------
  
  项目|灰分范围,Ad%|允许差
  
  |(以测定值计)|△Ad,%
  
  -------|--------------|-------------
  
  |>20~40|±2.82
  
  原煤和筛选煤|>10~20|±0.141Ad
  
  |<10|±1.41
  
  -------|--------------|-------------
  
  精煤||±1.441
  
  -------|--------------|-------------
  
  其它洗煤||±2.12
  
  ------------------------------------
  
  3.凡被检批煤中,一批和一批以上采制化不及格者,列入采制化不及格企业。

煤炭部关于对商品煤质量实施全国性的统一监督检验的通知


  
  各煤管局,各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矿务局,各煤炭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站):
  
  为了全面了解我国煤炭产品的质量状况,加强质量监督,经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技监监计统函字第003号文批准,部决定今年对商品煤进行全国性的统一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统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检范围
  
  我国境内生产商品煤的生产单位。抽查复盖率为:统配煤矿(厂)百分之百,地方国营矿(厂)百分之九十以上,乡、镇企业由省(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统检内容:
  
  原煤、筛选煤、洗精煤和其它洗煤。在生产企业抽取商品煤样,进行实物检验,不对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审查,但应作一般性的调查、了解,以便供分析产品质量时参考。
  
  三、统检时间:
  
  1996年5月至9月底。
  
  四、检验单位:
  
  统检工作分省进行。分别由国家煤炭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及部属各省(区)煤炭质量监督检验站承担检验工作。其中山西省统配矿(包括地方统配矿)由设在山西煤田地质研究所的煤质检验站负责、地方矿由设在山西省产品质量检验所的煤质检验站负责;河北省属矿(厂,不含秦皇岛市辖区)由设在河北煤田地质研究所的煤质检验站负责,秦皇岛市所辖矿由秦皇岛煤质检验站负责;大同、开滦、平顶山、淮南、淮北、大屯、准格尔、平朔等矿务局(公司)和北京矿务局由国家煤质检验中心负责。
  
  五、检验依据:
  
  1.MT176—91《商品煤质量抽查方法》
  
  2.GB214—83《煤中全硫的测定方法》
  
  3.GB476—91《煤的元素分析方法》
  
  4.煤炭质量判定和采制化水平评定的原则(仅适用于1996年全国煤炭质量统一监督检验)(见附件)
  
  六、抽样数:
  
  每个矿(厂)按不同类别、不同品种、不同级别的商品煤,抽取2—4个煤样;若为单一品种,则只抽取一个煤样。抽样工作由检验单位的抽样人员持有关专用介绍信和抽样单直接到企业进行。
  
  七、统检费用:
  
  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96号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承担统检任务的检验单位应向受检企业收取检验费等费用。收费标准如下:
  
  每个总样共计600元,其中:
  
  采样、制样:250元
  
  发热量测定:60元
  
  全硫测定:40元
  
  工业分析:60元
  
  全水份测定:40元
  
  差旅费:每个总样150元
  
  八、统检结果处理:
  
  承担统检任务的各检验单位一定要按照“公正、公平、科学、求实”的要求,并参照《关于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报告内容的规定》进行整理统检结果,各省煤炭质量监督检验站将统检结果于今年9月30日前报送部科教司、生产协调司和国家煤炭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各一式两份。对产品质量好的单位,部将予以通报表扬,对产品质量差及拒检的单位,将予以公布。对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应进行为期3个月或6个月的整顿,并经产品质量复验合格后,仍登报公布。
  
  九、其他:
  
  1.各承担统检任务的单位收到本通知后,要立即组织实施统检计划,但不得事先通知被检企业。
  
  2.对抽样和检验应当有详细记录,检验数据和综合判定应准确无误,严禁弄虚作假。检验数据应归档备查。
  
  采样人员必须两人以上,采样、制样、化验由不同人员分别完成,并且依编号进行。
  
  3.部属各省(区)煤炭质量监督检验站在8月30日前送5%的煤样到国家煤炭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检验结果的核对,检验费用(不含采样、制样)由各站承担。
  
  4.国家煤炭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将各省站上报的统检结果汇总后于10月30日前报部科教司。
  
  各省(区)煤炭工业局(公司),对本次商品煤的统检工作要给予重视,并支持煤炭质量监督检验站做好此项工作。
  
  附件:
煤炭质量判定和采制化水平评定的原则
  

  一、煤炭质量判定
  
  1.煤炭质量按MT176—91《商品煤质量抽查方法》第6.2和6.3条规定进行。凡一项指标不合格者,批煤质量评为不合格。
  
  2.出口煤和不进行煤质检验的单位煤炭质量评定
  
  以质检单位测定值和被检单位有关文件,如:企业产品规格、供货合同以及地方政府或上级机关文件的规定指标的规定值进行比较,凡全部指标(仅限mt,Ad,St.d和Qgr.d)合格(相差在表1规定范围内)则该批煤质量合格,如一项以上(包括一项)指标不合格,则该批煤质量不合格。
煤炭部关于对商品煤质量实施全国性的统一监督检验的通知
煤炭工业部(已变更)
煤科字[1996]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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