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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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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总局、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国际航班实施预报旅客信息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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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总局、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国际航班实施预报旅客信息的通知
各航空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为有效控制传染病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决定自2003年10月26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放的航空口岸,对进出港的定期或不定期国际航班实施“预报旅客信息”的规定,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信息内容和报送时间
1.航空公司两字代码、航班号、始发站和目的站三字代码、抵离日期和时间。
2.每一名机组成员和旅客的全名、性别、国籍、护照号码、联系方式(联系电话或地址)、座位号(选择性)。
3.上述信息必须在航班起飞后30分钟内发送。
二、实施办法和阶段
指定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为预报机组和旅客信息的数据接收、存储和管理联系单位。凡经营出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开放口岸定期和不定期航班的航空公司,请尽快与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联系系统测试。
第一阶段系统测试阶段自2003年9月2日至2003年10月25日
第二阶段实施阶段2003年10月26日开始
三、信息接收地址和技术要求
1.接收地址为:PEKKN1E
2.航空公司在航班起飞后30分钟内将航班机组和旅客信息以API(Advanced Passenger Information)报文发送至PEKKN1E
四、其他
1.本规定将作为强制性规定补充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资料汇编。
2.自2003年10月26日起,对于未能履行本规定的定期或不定期航班,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将视情处理。
3.检验检疫部门和卫生部门需追踪病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时,民航部门应及时提供被追踪人员的相关资料。
4.需要解释说明之处,请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际合作司联系。
5.报文格式等技术标准和相关实施细节请与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联系(联系人:张丽萍联系电话:8610—84018744传真:84019458Email:zhanglp@travelsky.com)。
民航总局、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国际航班实施预报旅客信息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
民航运发[2003]1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