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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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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标识管理,推进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工作科学、有序、可持续发展,根据《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标识(以下简称“追溯标识”)是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依法持有的、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图形类(logo图案)版权标识,用以标示经验收符合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要求的可追溯农产品。
  
  第三条 使用追溯标识须经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第四条 追溯标识使用管理遵循自愿申请、规范受理、合同授权、严格监管、违约必究的原则。
  
第二章 追溯标识使用权的申请

  
  第五条 任何单位使用追溯标识,必须向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获得许可。
  
  第六条 申请追溯标识使用权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资质条件;
  (二)按照《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验收办法(试行)》规定,通过项目建设期验收;
  (三)承诺严格遵守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各项管理规定。
  
  第七条 追溯标识使用实行格式合同授权制度。使用期限由申请人自行提出,原则上不超过3年;合同期满后,可申请继续使用。
  
第三章 追溯标识使用权的授予

  
  第八条 追溯标识使用权授予实行两级审核制。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初审,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负责终审和授权。
  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单位按要求向省级主管部门提交《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标识许可使用申请书》及附报材料一式四份(文本格式见附录1,以下简称“申报材料”)。
  (二)省级主管部门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在10 个工作日内按照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相关制度要求完成对申报材料完整性、有效性及真实性的初审。符合要求的,签署意见并于五个工作日内报送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退回材料并说明原因。
  (三)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自收到省级主管部门上报的申报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终审。终审符合要求的,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与申请方签署《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标识许可使用合同》(见附录2),并颁发《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标识许可使用证书》(见附录3);不符合要求的,向申请单位寄发书面通知并说明原因,同时抄送省级主管部门。
  
  第九条 对获得追溯标识许可使用权的申请人的相关信息,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抄送省级主管部门,并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在许可使用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获得许可使用权的单位应在30天内向省级主管部门提交追溯标识许可使用证书变更申请材料(见附录4),材料经省级主管部门核实后报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审核。
  (一)被许可单位名称经工商管理机关核准发生变更;
  (二)被许可单位注册地址经工商管理机关核准发生变更;
  (三)被许可使用追溯标识产品的商标发生变更;
  (四)被许可使用追溯标识产品的追溯规模发生变化;
  (五)被许可使用追溯标识产品的追溯精度、深度发生变化;
  (六)出现其他影响被许可使用追溯标识产品查询信息真实性、完备性或影响追溯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
  
  第十一条 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说明理由。
  属同意备案的,向变更申请单位发出确认备案通知。
  属更换许可使用证书的,通知变更申请单位以原许可使用证书换取重新核发的许可使用证书。需要重新订立《追溯标识许可使用合同》的,应及时与申请方签署新的合同文本。
  属终止许可的,通知变更申请单位撤销许可使用合同及许可使用证书,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抄送省级主管部门,并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许可使用合同期满后,希望继续使用追溯标识的,应在许可期满前30天至60天之间向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提交《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标识继续许可使用申请书》(见附录5)。申请通过的,续签合同并重新核发许可证书;未提出申请或申请未通过的,其原有许可到期自然终止。

第四章 追溯标识的使用

  
  第十三条 获得许可使用权的单位应严格按照《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标识设计说明》(见附录6)的要求,按比例印制追溯标识,不得改变形状或颜色。
  
  第十四条 在产品单品包装或标签上使用追溯标识时,应同时规范标注追溯编码,短信、语音、网络查询方式,有条件的应同时附注许可使用证书编号。
  
  第十五条 在许可使用追溯标识的产品说明书、广告宣传材料及其他相关印刷品上使用追溯标识时,须同时附注许可使用证书编号以及“经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许可使用追溯标识”等字样。
  
  第十六条 获得许可使用权的单位销售使用追溯标识的产品时,应确保追溯信息已真实有效地传输到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数据中心。
  
  第十七条 获得许可使用权的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范围使用追溯标识,不得在非许可产品上使用追溯标识,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追溯标识转让给第三方使用。
  
第五章 追溯标识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作为追溯标识持有人,负责对追溯标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九条 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追溯标识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管。
  
  第二十条 获得许可使用权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及省级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 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在标识许可使用期限内组织或委托省级主管部门对获得许可使用权的单位进行年检,并根据年检情况做出保留许可、限期整改(内部或公告)或终止许可的决定。在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检单位的同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省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获得许可使用权的单位采用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追溯标识使用权的,经核查证实后,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有权做出终止许可的处理,并保留依法追究侵权责任和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获得许可使用权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章中规定各条款内容的,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有权视情节轻重及损害程度做出内部限期整改、公告限期整改或终止许可等处理。
  
  第二十四条 获得许可使用权的单位发生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规定,或违背自身明示担保等行为的,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有权做出终止许可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做出内部限期整改、公告限期整改、或终止许可等处理时,均应及时向被处理单位发送包括处理理由、后续处置意见和要求等内容的书面通知,同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省级主管部门。
  属内部限期整改的,整改期内保持正常追溯查询业务,整改期满视复查情况做出后续处理。
  属公告限期整改的,保持此前已销售产品的正常追溯查询业务,由追溯标识许可授权机构以适当的方式公告,暂停整改期内出售产品的追溯查询业务,整改期满视复查情况做出后续处理。
  属终止许可的,由追溯标识许可授权机构以适当的方式公告终止许可,并收回许可使用证书,但在一定期限内保持此前已销售产品的正常追溯查询业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5日起试行。
  附录1:
  
  
(图标略)
  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标识
  许可使用申请书
  

  申请单位(公章):
  联 系 人:
  联系方式:
  申请日期: 年月日
  
  

  填 表 说 明
  

  1、本表除签章外均须打印方式填写,要求用语规范、签章清晰。
  2、表中各栏不得空缺,个别无法填写的须说明理由。
  3、各签名栏应按要求由其本人亲自签名。
  4、申请书附件目录(其中1-6为必备附件):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建设期验收表》复印件
  (5)由农业部部级质检机构或省级以上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一年之内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原件),执行企业标准的附报企业标准
  (6)产品生产技术规程(包括种植或养殖、加工)、追溯管理配套制度及质量管理手册

(7)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仅实施卫生许可管理单位)
  (8)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仅实施生产许可管理单位)
  (9)申请单位获得的有效期内的iso9001、iso14001、iso22000等各类体系认证证书、haccp计划书及其他有关材料等
  
  
申请使用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标识
  承  诺  书
  

  我单位已充分了解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要求及追溯标识管理等有关规定,自愿申请在 
    产品外包装及说明、宣传性材料上使用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标识。
  现郑重承诺如下:
  1、保证《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标识许可使用申请书》中填写的内容和提供的有关材料全部真实、准确、有效,如有虚假成分,本公司愿负相应法律责任。
  2、获得许可后,保证严格按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要求及追溯标识管理要求组织生产、加工和销售。愿意接受追溯标识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的监督检查与指导,并积极采纳相关意见与建议。
  3、凡因我单位自身原因给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标识形象造成不良影响,愿依据《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签字) 申请单位(公章)
  年月日
  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电子邮件

 

单位网址

 

主营产品

 

拥有品牌

 

产业链覆盖

 

认证管理

 

是否追溯项目资金支持单位

是   不是

项目合同编号:


  申请许可使用追溯标识产品基本情况
  
  

产品类别

谷物类; 茶叶类; 水果类; 畜禽类; 其他:

产品名称

 

注册商标

 

申请规模

 

预计产量

 

追溯精度

 

追溯深度

 

包装形式

 

包装规格

 

预计包装量

 

产品认证

情况

认证类型

有效期

认证机构

     
     
     

种植(养殖)

基地名称

 

加工基地

名称

 

主要经销商

 

主销市场

区域

 

  注:此页表格请一品一表填写,表格可自行复制
  
  

省级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领导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审核意见

 

 

 

代表签名:(公章)

年  月  日

证书编号及主要内容

 

备 注

 

 


  附录2:
  
  
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标识许可使用合同
  (标准样式)
  

  甲方: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 乙方:
  地址: 地址:
  联系人:联系人: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就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标识(以下简称“追溯标识”)的许可使用达成如下协议:
  
一、许可内容

  
  第一条 甲方授予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在产品)的包装及其相关宣传资料上张贴追溯标识的非专有使用权。相关许可内容如下表。
  
  

产品商标

产品名称

核准规模

追溯精度

追溯深度

         

证书编号

 

许可期限

 

  
  
二、甲方权利义务

  
  第二条 甲方保证拥有追溯标识的许可权利。如因许可权利的行使侵犯他人权益,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可以终止合同。
  
  第三条 甲方应于日前将带有约定使用追溯标识产品相关信息的《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标识许可使用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寄送乙方(以邮戳日期为准),为乙方提供追溯标识矢量图,同时在“农垦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网”予以公示。许可证书逾期未寄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向甲方追究因标识无法按期使用而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上传的追溯信息进行储存管理,提供短信、语音、网络查询。甲方不得更改乙方上传的追溯信息,并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泄露非公开信息。
  
三、乙方权利义务

  
  第五条 乙方应于日前完成追溯标识的制作,并按照第一条的约定规范使用追溯标识。
  
  第六条 作为追溯标识管理省级主管部门,对乙方追溯标识的使用进行监管和指导。
  
  第七条 乙方应按照《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标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标识办法”)的要求,规范操作,如有违反情况,甲方有权按照标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四、许可费用及付款方式

  
  第八条 许可费用及付款要求
  一次性固定费用: 元,浮动费用:元/年,总计: 元。
  付款要求:乙方应在合同签订20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许可费用。收款单位: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账号:  开户行: 
  
五、其它条款

  第九条 双方因合同的解释、履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续签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附录3:
  (图标略)
  
  
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标识

许可使用证书
  
  经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审核,以下产品具备符合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要求的可追溯性,许可使用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标识。
  产品名称及种类:
  产品商标:
  核准规模:
  追溯精度:
  追溯深度:
  生产企业:
  注册地址:
  证书编号:qt-××(产品种类)-×××××(企业编码)-××××(流水号)
  许可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颁证机构:
  代表签字:
  颁证日期:
  注:本附件仅作示意用,证书以实际核发为准。
  附录4:
  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标识许可使用证书变更申请表
  申请单位:(公章) 填表日期:年  月 日
  
  

许可产品

 

证书编号

 

有效期限

 

申请变更的项目:

 获证单位名称变更

  获证单位注册地址变更

获证产品商标变更

获证产品核准规模变更

获证产品追溯精度变更

获证产品追溯深度变更

其他

 

变更情况说明:

核查意见:

省级主管部门:

年月日

处理意见:

 

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

年月日


  附录5:
  (图标略)
  
  
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标识
  继续许可使用申请书
  

  申请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  年月日
  
  
申请继续使用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标识
  承  诺  书
  

  我单位已充分了解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要求及追溯标识管理等有关规定,愿继续承担相关责任与义务,并自愿申请在 
   产品外包装及说明、宣传性材料上继续使用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标识。
  现郑重承诺如下:
  1.保证《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标识继续许可使用申请书》中填写的内容和提供的有关材料全部真实、准确,如有虚假成分,本公司愿负法律责任。
  2.获得许可后,保证严格按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要求及追溯标识管理要求组织生产、加工和销售。愿意接受追溯标识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的监督检查与指导,并积极采纳相关意见与建议。
  3.凡因我单位自身原因给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标识形象造成不良影响,愿依据《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标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继续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签字) 申请单位(公章)
  年月日
  追溯标识继续使用期变更情况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电子邮件

 

单位网址

 

继续期变化项

变化情况说明

   
   
   
   
   
   
   
   

  
  

省级主管部门核查意见

 

 

 

 

 

领导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审核意见

 

 

 

代表签名:(公章) 

年  月  日

证书编号及主要内容

 

备 注

 


  附录6:
  
  
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标识设计说明
  

  图1(略)
  追溯标识外轮廓呈稳定的椭圆形,为英文单词“质量” (quality)的首字母q的变形;中间白色部分为英文单词“追溯”(trace)的首字母t的变形;绿色代表农产品和农产加工品。
  追溯标识中心的反白部分为一粒饱满的种子,代表农产品孕育的源头;标识以箭头形式出现,体现出追溯系统动态化的运作模式;标识箭头的逆时针设计象征着“追根溯源”,体现出追溯系统的全程化监管理念;非封闭的q造型体现出追溯系统的开放式特点,表明与消费者无障碍沟通,满足消费者知情权与监督权。

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标识管理,推进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工作科学、有序、可持续发展,根据《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标识(以下简称“追溯标识”)是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依法持有的、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图形类(logo图案)版权标识,用以标示经验收符合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要求的可追溯农产品。
  
  第三条 使用追溯标识须经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第四条 追溯标识使用管理遵循自愿申请、规范受理、合同授权、严格监管、违约必究的原则。
  
第二章 追溯标识使用权的申请

  
  第五条 任何单位使用追溯标识,必须向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获得许可。
  
  第六条 申请追溯标识使用权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资质条件;
  (二)按照《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验收办法(试行)》规定,通过项目建设期验收;
  (三)承诺严格遵守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各项管理规定。
  
  第七条 追溯标识使用实行格式合同授权制度。使用期限由申请人自行提出,原则上不超过3年;合同期满后,可申请继续使用。
  
第三章 追溯标识使用权的授予

  
  第八条 追溯标识使用权授予实行两级审核制。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初审,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负责终审和授权。
  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单位按要求向省级主管部门提交《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标识许可使用申请书》及附报材料一式四份(文本格式见附录1,以下简称“申报材料”)。
  (二)省级主管部门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在10 个工作日内按照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相关制度要求完成对申报材料完整性、有效性及真实性的初审。符合要求的,签署意见并于五个工作日内报送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退回材料并说明原因。
  (三)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自收到省级主管部门上报的申报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终审。终审符合要求的,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与申请方签署《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标识许可使用合同》(见附录2),并颁发《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标识许可使用证书》(见附录3);不符合要求的,向申请单位寄发书面通知并说明原因,同时抄送省级主管部门。
  
  第九条 对获得追溯标识许可使用权的申请人的相关信息,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抄送省级主管部门,并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在许可使用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获得许可使用权的单位应在30天内向省级主管部门提交追溯标识许可使用证书变更申请材料(见附录4),材料经省级主管部门核实后报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审核。
  (一)被许可单位名称经工商管理机关核准发生变更;
  (二)被许可单位注册地址经工商管理机关核准发生变更;
  (三)被许可使用追溯标识产品的商标发生变更;
  (四)被许可使用追溯标识产品的追溯规模发生变化;
  (五)被许可使用追溯标识产品的追溯精度、深度发生变化;
  (六)出现其他影响被许可使用追溯标识产品查询信息真实性、完备性或影响追溯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
  
  第十一条 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说明理由。
  属同意备案的,向变更申请单位发出确认备案通知。
  属更换许可使用证书的,通知变更申请单位以原许可使用证书换取重新核发的许可使用证书。需要重新订立《追溯标识许可使用合同》的,应及时与申请方签署新的合同文本。
  属终止许可的,通知变更申请单位撤销许可使用合同及许可使用证书,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抄送省级主管部门,并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许可使用合同期满后,希望继续使用追溯标识的,应在许可期满前30天至60天之间向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提交《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标识继续许可使用申请书》(见附录5)。申请通过的,续签合同并重新核发许可证书;未提出申请或申请未通过的,其原有许可到期自然终止。
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农业部
农办垦[2009]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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