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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3年第257号——防止禽流感(H7N2)传入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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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3年第257号——防止禽流感(H7N2)传入我国
2003年3月3日,美国农业部中央兽医实验室初步认定康涅狄格州发生禽流感(H7N2)。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特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美国康涅狄格州输入禽鸟及其产品;已运抵口岸的来自该州的禽鸟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二、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美国康涅狄格州的禽鸟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如发现有来自美国康涅狄格州的禽鸟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禽鸟,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美国康涅狄格州的禽鸟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对来自美国但具体产地不详的禽鸟及其产品,视同来自康涅狄格州的禽鸟及其产品进行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3年3月14日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3年第257号——防止禽流感(H7N2)传入我国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3年第2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