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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农业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04-1-14 执行日期:2004-1-14 生效日期:1900-1-1 2004年1月12日,日本农林水产省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通报,在其境内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亚型为H5)。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日本输入禽鸟及其产品,已运抵口岸的一律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二、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日本的禽鸟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如发现有来自日本的禽鸟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禽鸟,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日本的禽鸟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0四年一月十四日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337号 农业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