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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执法交叉督查工作的通知 (农办渔[2015]72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检查各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执法工作进展情况,促进提升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执法水平,我部拟于2015年11月至12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执法交叉督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督查时间 11月和12月上旬。 具体时间由我部各督查组和各省(市、区)渔业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二、督查内容 (一)全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 (二)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和执法体系建设情况; (三)基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 (四)2015年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五)水产养殖安全用药指导、培训与检查情况,重点督查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等禁用兽药及其化合物使用情况; (五)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及检打联动情况,重点督查国家产地水产品和水产苗种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样品立案查处、档案保存、不合格水产品处置等情况; (六)渔政执法人员水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快速检测技术培训等情况。 三、督查重点 (一)我部组织开展的2015年上半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和2015年国家水产苗种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有不合格样品检出的省(区); (二)各省(区、市)组织开展的2015年产地水产品和水产苗种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有不合格样品检出的地(市、县)。 四、督查方式 实行交叉督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查看、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 五、任务分工 农业部组织省际间交叉督查,督导组由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及相关省(区)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执法工作的人员组成,具体名单见附件。各省(市、区)渔业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范围内的地区(市、县)间交叉督查,人员组成由各省(市、区)自行确定。 六、督查要求 (一)请各省(市、区)渔业主管部门重视此次交叉督查工作。有省际间交叉督查任务的省(区),要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安排好督查行程,有不合格样品检出的地点应在行程之列;没有省际间交叉督查任务的省(市、区),要做好本省(市、区)地区间的交叉督查,本年度已开展过交叉督查工作的,不必重复进行。 (二)请农业部各交叉督查组的组长尽快与本组人员取得联系,协调确定本组具体督查时间。 (三)请各交叉督查组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以督查促落实、督查促提高为目的,认真开展督查工作。在督查中,要勇于指出不足,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农业部各交叉督查组的督查报告,请于实地督查任务结束后一周内提交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各省(市、区)的交叉督查报告,请于2015年12月10日以前提交。 (五)在督查过程中,请各督查组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做到轻车简从,减少陪同人员。各地要自觉遵守公务接待有关规定,严禁超标准接待。 在交叉督查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与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科技与质量安全监管处联系。联系人:周鹏、于秀娟,电话:010-59192950/2960/2938,传真:010-59192990,电子邮箱:sunfish@agri.gov.cn。 附件:农业部交叉督查组人员名单 农业部办公厅 2015年10月29日 附件 农业部交叉督查组人员名单 第一组 督查地区:辽宁、吉林 组 长: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 马兵(13601329886) 成 员: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 付 欣 辽宁省水产苗种管理局 林 军 吉林省渔业局 齐科翀 吉林省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 刘春生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 1人 第二组 督查地区:山东、安徽 组 长: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王玉堂(13501225083) 成 员: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1人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监督督察总队 1人 安徽省农委渔业(渔政)局 尤进、台建明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 1人 第三组 督查地区:浙江、福建 组 长: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郭薇(13671116259) 成 员: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杨政军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罗允宝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李水根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曾勇平 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 1人 第四组 督查地区:广东、广西 组 长: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于秀娟(18519056473) 成 员: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 陈镜亮、张吉奉 广东省海洋与执法总队 李伟坚 广西区水产畜牧兽药兽医局 钟 强 广西区渔政指挥中心 黄荣伟 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周 鹏 第五组 督查地区:四川、河南 组 长: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王雪光(18001298202) 成 员:四川省水产局 张发扬 四川省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处 张志英 河南省农业厅水产局 梅士杰 河南省渔政渔船检验监督管理局 孙国勇 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 1人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执法交叉督查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农办渔[2015]7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