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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印发《全国无公害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省级工作机构工作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质安发[2014]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为探索构建无公害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激励机制,进一步加强工作机构管理,促进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和《全国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在充分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制定了《全国无公害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省级工作机构工作考评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2014年5月6日 全国无公害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省级工作机构工作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无公害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和《全国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评,是指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以下简称“部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对省级无公害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年度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评价的过程。 第三条 考评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考评内容和方法 第四条 考评主要内容 (一)综合部分。主要包括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报送情况、工作动态信息报送情况、部中心交办的其他需要反馈的事项完成情况以及制度建设情况等。 (二)认证登记部分。主要包括当年新认证无公害农产品情况、到期无公害农产品复查换证情况、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审查质量情况等。 (三)监管部分。主要包括监督检查情况、年度抽检情况等。 考评的具体指标及评分标准见《无公害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省级工作机构工作业绩评分表》。 第五条 考评采用赋分制,由部中心对省级工作机构各项指标完成情况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各单项指标得分累加为工作机构年度工作业绩综合得分。 第六条 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考评,既可以是综合考评也可以是专项考评。综合考评是对所有指标进行统一考评;专项考评可以针对一项或多项指标进行考评,考评指标由部中心根据当年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 考评结果运用 第七条 考评结果在工作系统内通报,并抄送各省(区、市)农(牧、渔)业行政主管厅局。 第八条 对于考评结果排名靠后的工作机构,部中心进行专门督促指导。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 无公害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省级工作机构工作业绩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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