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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冶金产品实物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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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冶金产品实物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冶金企业技术进步,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提高冶金产品实物质量,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满足用户的需要,组织认定冶金产品实物质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活动(以下简称“认定活动”),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认定活动在企业推进技术进步,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产品实物质量水平上新台阶的基础上进行。
  
  第三条 认定的主要条件是产品实物质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并能在实际使用中可以替代进口或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第四条 认定活动由冶金工业部质量标准司管理。委托中国质量管理协会冶金工业分会(以下简称“冶金质协”)组织评审。产品实物质量的检测由国家和部级冶金产品质检中心承担。
  
  第二章 认定产品质量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执行经国家或冶金工业部标准管理部门评定的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标准。
  
  第六条 有先进、合理的生产工艺,满足工艺要求的完整、配套的生产装备,完善、可靠的计量体系和先进、准确的检测手段。有比较完善的质量管理(保证)体系。
  
  第七条 产品实物质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并且稳定。
  
  第八条 产品实物质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的数量(简称“实物量”)占本企业本品种总产量的比例(简称“实物率”)应在60%以上,并可以向用户提供有效供给。
  
  第九条  对国内外同类产品质量状况及发展趋势有通畅的信息收集渠道,并进行整理分析,建立档案。与主要用户有经常、密切的联系,建立质量跟踪和信息反馈体系,并针对用户的实际需要及发展方向,改进产品质量。
  
  第十条 有稳定、良好的原料来源及适当的原料处理系统。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规定和国际惯例,有本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和第三方公正机构的质量认证证书。
  
  第三章 认定活动的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冶金工业部质量标准司根据冶金行业关键品种质量发展规划实施情况,确定下一年度认定产品范围,并受理申请。
  
  第十三条 组织有关企业并邀请专家对关键品种实物质量进行分析,确定申请产品实物质量评审标准。
  
  第十四条 委托冶金质协组织有关主要用户、同类产品生产企业、研究院所和质检中心的专家组成的评审组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冶金工业部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和主要用户意见,对评审组提出的认定产品名单,经部领导审批后予以公布。
  
  第四章 评审组职责
  
  第十六条 根据本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参照关键品种实物质量分析意见和评审标准,制定评审细则。
  
  第十七条 审阅申请资料和其他有关信息,并听取申请企业的介绍,进行评审后提出予以认定产品建议名单和书面意见。
  
  第五章 承检单位职责
  
  第十八条 根据下一年度申请产品计划名单,与申请企业商定申请产品质量检测事宜。并承担主管部门委托的检测工作。
  
  第十九条 在上年7月1日后,当年5月31日前,除冶金工业部另有要求外,通过监督抽查(检验)、统检、发放生产许可证检验、质量认证检验和专门检验等公正检测形式,提出准确、可靠的检测数据,上报冶金部质量标准司并抄送有关企业。
  
  第二十条 承检单位对检测结果、原始记录和样品应按质检中心有关规定妥善归档保管。
  
  第六章 申请企业职责
  
  第二十一条 企业首先要分析市场、用户需求和企业的产品结构,选择主导产品作为推进企业技术进步,提高产品实物质量的带头产品。
  
  第二十二条 调研国内外,主要是国际上先进的同类产品质量状况及生产工艺路线,分析对比产品质量指标,找出差距,研究对策,落实措施。
  
  第二十三条 企业自评产品实物质量升级已基本到位后,于上年末向部质量标准司提出下一年度申请计划,包括产品名称、钢(牌)号、规格范围、年产量、实物量,并提供5家用量最大的主要用户名称、地址、邮政编码,于当年6月30日前上报申请资料,于当年10月31日前上报产品当年前10个月的实际产量、实物量和实物率及预计全年产量、实物 量和实物率。
  
  第七章 产品认定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已获得认定产品的企业应建立质量跟踪体系,追踪国际先进水平和发展动向,通过继续推进技术进步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不断地改进产品质量,满足用户进一步的需求。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努力增产先进实物质量的产品产量,提高实物率,逐步扩大对市场的有效供给。
  
  第二十六条 认定有效期为5年,到期应重新申请,期内冶金部将根据情况组织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七条 认定产品在有效期内,如有以下情况,将视程度暂停或撤销认定:
  
  1.发现重大质量问题的。
  
  2.质量水平严重下降,用户意见很大,未能及时纠正的。
  
  3.无故大幅度缩小有效供给的。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八条 冶金质协可按有关规定向申请企业收取评审费。检测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获得认定产品的企业可自行奖励有关人员。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评审产品实物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冶金工业部质量标准司负责解释。
认定冶金产品实物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管理办法
冶金工业部(已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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