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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商业部关于切实抓好调出的菜籽油质量的通知(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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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商业部

文  号:[82]商油字第3号

发布日期:1982-7-5

执行日期:1982-7-5

生效日期:1900-1-1

  为了及时扭转菜籽油质量低劣的状况,要求产区除在收购、加工、储存等环节把好菜籽油的质量关以外,现对调出菜籽油的质量等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菜籽油质量。要求调出菜籽油的色泽、气味、滋味等各项感官指标,水分、杂质、酸价、溶剂残留量等各项理化指标,均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一级或二级菜籽油的国家标准和食品卫生标准。为了提高菜籽油的透明度,以利于打开销路,调出、调入双方均须以罗维朋比色计对菜籽油测定的色泽为准,其色值:红色不得超过六,黄色不得超过三十五(没有罗维朋比色计的地方,由省统一制标准样品对照检验),超过的降等或贬值处理。

  二、提高运输质量,防止油品污染。调出菜籽油不论采用哪种运输方式,不论是包装还是散装,均应严格检查容器,需要清洗的一定要清洗干净,使之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卫生标准,防止因容器不净造成油品污染。如因不洁或污染造成质量事故者,要追查责任并承担经济损失。

  三、今后,对调出的菜籽油,如质量达不到国家规定指标,调入地区应进行加工整理。加工整理的费用和损耗,由调出地区负担。

商业部关于切实抓好调出的菜籽油质量的通知(摘录)
商业部
[82]商油字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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