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第一财税网

    针对对象 收费标准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成果资料 课程视频 公开课程 企业内训 税务顾问 税务答疑 税项咨询 税管诊断 实地税筹 联系方式

移动互联网可据自身偏好,每天访问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移动端触屏版微信公众号(含服务号订阅号)、微博头条号抖音百家号支付宝生活号App,点击进入:1秒扫码

税务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点击此处: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企业年费会员,随时随地系统、深入掌握财税实务,从此轻松搞定一切财税事宜。立即加入,则立即领先与获益!★::::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务信息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反映质量监督和检验检疫工作中的重要情况,为领导把握全局、科学决策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

  第三条 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要加强对信息工作的领导,明确任务,提出要求,加强协调。要建立并完善政务信息机构、工作制度和信息网络。要配备较高素质的信息工作人员,加强对信息员的培训,为政务信息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办公厅政策研究室负责向中共中央、国务院等上级机关报送质检工作重要信息,并协调和指导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政务信息工作。
  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及总局直属单位、挂靠单位的办公室是政务信息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和对所属单位信息工作进行指导。各单位要明确一名领导分管信息工作。

  第五条 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和总局直属单位、挂靠单位要认真履行政务信息工作职责: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方针、政策和质检总局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信息工作计划、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信息调研,及时向领导提供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调研报告;及时报送信息;开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政务信息工作经验交流,了解和指导下级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组织所属单位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六条 质检总局根据工作需要,在部分基层局设立信息直报点,信息直报点可直接向总局报送信息。

  第七条 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有专人负责信息工作,并报质检总局办公厅备案。质检总局各司(厅、局)和直属单位、挂靠单位应配备兼职信息员。从事信息工作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八条 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具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熟悉质量监督和检验检疫业务;热爱信息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文字表达和组织协调能力;掌握信息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工作技能;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九条 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编发上报的信息载体,应冠以属地地域名。

  第十条 质检总局办公厅负责编发的政务信息刊物有:
  《质检专报》:主要用于向党中央、国务院反映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重要情况。发送范围为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质检总局局领导,同时酌情发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
  《质检信息》:主要用于通报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信息。发送范围为国务院有关部门,质检总局局领导和各司(厅、局)、直属单位、挂靠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信息直报点。

  第十一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要及时向上级质量监督和检验检疫部门报送政务信息。质检总局各司(局)应及时向办公厅提供本司(局)职责范围内的政务信息线索或根据要求向办公厅提供信息稿件。各司(局)提供的信息线索或稿件,应由分管司(局)长核签后,报办公厅政策研究室。

  第十二条 质检总局办公厅对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信息直报点及总局各司(局)、直属单位、挂靠单位报送信息的采用情况不定期通报。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向所属单位通报信息采用情况。

  第十三条 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和总局直属单位、挂靠单位信息机构应尽量使用电子邮件向质检总局办公厅政策研究室报送信息,并尽可能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质检总局办公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质检办(2001)199号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 智董网)www.tax.org.cn ——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打印本文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上一条: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下一条: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管理办法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用户注册登录】 【返回总网首页】

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年度会员,超越时空在线学习、随用随查,从此轻松搞掂一切财税事宜! 小投入大回报!特别推荐:税务会员 普通会员 金卡会员 钻石会员 更多...


申购指南
针对对象 ·目标企业
·小微企业
·个人客户
·中介机构
在线商城

·电子文档
·视频课程
·按次答疑
·会员资格

在线商城 ·社区权限
·网文按篇
·发布招聘
·发布求职
账户充值 ·文档视频
·网文咨询
·黄页求职
·社区会员
客户服务
·常见问答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联系方式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全国级集团斥巨资、贺志东教授领衔名家团队、潜心研究20年,为您赋能!有用就是有道理:成果资料 财税课程 年度会员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关于我们 - 会员业务 - 单项业务 - 收费标准 - 付款方式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市场部咨询电话:400-068-1291)

知识经济时代,全国财税人员全员学习、终生学习、在线学习平台,著名品牌、历史悠久的特大型财税行业垂直网站
全国级企业集团——智董集团旗下产业

Copyright © Since 1995 www.tax.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粤ICP备150459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备案:粤公网安备44030402000477号

中华第一财税网微信
  


执行时间:316.4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