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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中国质量协会供销合作系统分会关于在全国供销合作系统发展会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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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协会供销合作系统分会关于在全国供销合作系统发展会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质量管理机构,有关供销合作社及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

  

  中国质量协会(简称“中国质协”,英文缩写(caq))是国务院国资委领导下和国家质检总局指导下的全国性质量组织。于1979年8月31日成立,注册机关为国家民政部,业务主管部门为国务院国资委。现任名誉会长为十届全国人大副委员长顾秀莲、十届全国政协副主席王忠禹、原国家经委主任袁宝华,会长为原国内贸易部部长、国家经贸委副主任、十届全国政协常委陈邦柱,秘书长为戚维明。

  

  中国质协拥有供销合作系统、农业、化工、冶金、有色金属、轻工、纺织、石油、煤炭、邮电、烟草、司法、科学技术等17家分会和宝钢、海尔、联想、一汽、上海三菱、茅台、五粮液、青岛啤酒、英特尔(上海)等上千家大中型企业会员单位。在中国质协的倡导支持下,全国各地区、部门和行业组建了质量协会,形成了全国质协系统。

  

  中国质量协会供销合作系统分会是中国质协的分支(代表)机构,是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简称“全国供销总社”)和中国质协领导下的全国供销合作系统质量组织。于2001年12月10日成立,注册机关为国家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为全国供销总社合作指导部(法制工作办公室)和中国质协;活动地域:全国;业务范围:业内质量培训、咨询服务、qc小组活动推进、用户评价、学术交流。中国质量协会供销合作系统分会会长兼秘书长王立民。

  

  中国质协与美国质量学会(asq)、日本科技联(juse)、欧洲质量组织(eoq)和我国中国科学院、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国内外知名质量组织和高等院校建立了十分密切的联系,在质量研究与推广等方面进行了广泛的合作。

  

  中国质协制定了自己的发展战略,其使命是传播先进的质量理念、方法和技术,组织各种形式的全国性质量推进活动,提供专业化的质量服务,为提升个人能力、组织和国家的竞争力做出贡献。愿景是成为中国最权威、最有影响力的质量组织。核心价值观是质量;诚信;人本;创新。文化是崇尚干事业讲奉献的精神;坚持公正自律的精神;追求自身质量的精神。树立顾客至上的意识;团队合作的意识;重视结果的意识;守时守信的意识;以及学习进取的意识。核心业务是会员发展与服务,质量研究,质量评价,质量培训,质量咨询,质量认证,质量资讯,质量激励、国际交流和质量推进活动。同时还负责全国质量奖评审;全国现场管理星级评价;全国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先进企业;全国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全国用户满意工程;中国质量学术论坛和中国质量技术进步奖;全国六西格玛推进活动和中国质量月活动等全国性质量活动的组织和指导工作。

  

  中国质协成立32年来,卓有成效的开展了大量工作,树立了“因为专业不可替代,因为规范值得信赖”的中国质协的品牌形象,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广大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好评。2009年6月,经国家民政部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评估委员会评定,中国质协“在首批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评估中荣获5a等级”。

  

  2008年11月11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国质协陈邦柱会长呈报的《关于加强质量工作的几点建议》上批示:“德江同志:邦柱同志的建议值得重视,质量是企业的生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产品质量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一些领域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在当前经济形势下,提高产量质量,增强竞争力,对扩大市场需求具有重要意义。望加强领导,认真落实有关法律法规,科学实施,常抓不懈,把我国产品质量提高到新水平。”

  

  2009年12月8日,在北京隆重召开“我国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暨中国质量协会成立30周年纪念大会”,国务院副总理张德江同志亲切接见出席会议的全体代表并和大家一起合影留念。张德江副总理在讲话中指出:“30年来,中国质量协会充分发挥联系政府与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始终坚持服务立会的宗旨,认真开展质量服务和质量推进工作,为增强我国企业竞争力、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消费需求做出了积极的贡献。我对大家的工作是满意的。……要充分发挥质量协会、行业协会等专业组织在质量管理方面的重要作用,普及推广先进的质量理念和方法,加强对企业的技术指导和专业服务。”



  2012年1月1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会议认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主要产业整体素质和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有较大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明显提升。一批国家重大工程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商贸、旅游、金融、物流等现代服务业服务质量明显改善,覆盖一二三产业及社会事业领域的标准体系初步形成。会议指出,质量不仅是企业和产业核心竞争力的体现,也是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体现;质量问题不仅是技术和管理问题,更是法治和诚信道德问题。做好质量工作,必须从强化法治、落实责任、加强教育、增强全社会质量意识入手,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全面提高各行各业的质量管理水平。一要严格企业质量主体责任。二要强化质量安全监管。三要加快质量法治建设。四要加强标准化、计量、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等质量基础工作。五要推进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六要大力实施名牌发展战略。七要完善质量工作体制机制。八要加强质量文化建设。努力形成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良好氛围。

  

  今年1月14日,杨传堂同志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第五届理事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上的工作报告中多次讲到质量工作。在报告一年来各项工作所取得的新成效时指出:一是经济总量大幅度增加;二是发展质量进一步提高。在关于2012年的主要工作中指出:要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建立经常性检测制度,决不让不合格产品经由供销合作社系统流入市场,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健康。要着眼于提高农资、棉花供给保障能力和质量安全水平,加快农资、棉花现代经营服务网络建设。总社主管的行业协会要着眼于推动全行业健康发展,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强化服务功能,不断提升协会的行业影响力和社会公信力。

  

  江泽民、李鹏、朱鎔基、李岚清、吴邦国等同志曾为中国质协题词和发来贺信。在新的形势下,中国质协将站在新的起点,谋划创新、科学发展,坚持走专业化、市场化、规范化和国际化的发展之路,为全面实施质量兴国战略做出新的贡献。我会随时欢迎各级供销合作社及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申请加入中国质协,以便享受质量方面专业、规范和有价值的服务,促进观念变革和管理创新。

  

  根据《中国质量协会章程》、《中国质量协会企业会员管理办法》和《中国质量协会个人会员管理办法》等的规定精神,结合目前我国供销合作社系统的实际情况,为更好地面向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质量方面有价值的服务,我会将在全国供销合作系统扩大吸收企业(事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现将有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企业(事业单位)会员

  

  (一)企业(事业单位)会员申请条件:

  

  依法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拥护中国质协章程(详见附件1),履行会员义务,积极贯彻国家质量方针,推行质量管理,经申请批准后,可成为我会的企业(事业单位)会员。

  

  (二)企业(事业单位)申请加入我会,需提交以下入会材料:

  

  1.《企业(事业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详见附件2,须加盖公章。)二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份;

  

  3.单位情况简介二份。

  

  (三)企业(事业单位)会员的权利:

  

  1.企业(事业单位)会员享有《中国质量协会章程》第三章第十、十一条规定的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2.企业(事业单位)会员还享有以下优先和优惠:有听取学术报告、参观学习、参加全国性质量管理会议等活动的优先权;有取得我会技术咨询、培训教育等方面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有取得质量类图书、刊物和我会内部文件、资料,参加国际交流、考察等优先权;参加我会组织的各种推选活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企业(事业单位)会员单位。

  

  (四)企业(事业单位)会员要履行以下义务:

  

  1.积极参加我会组织或专为企业(事业单位)会员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各种会议;

  

  2.接受我会分配的任务,经常向我会反映情况,提出批评、建议,每年向我会报告一次工作(可通过各种形式);

  

  3.受我会委托组织撰写学术论文和经验总结等资料;

  

  4.按期缴纳会费,我会会费标准为:企业(事业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常务理事单位3000元;理事单位2000元;普通会员单位:1000元。



  5.凡两年无故不参加我会举办的各种活动或不缴纳会费的单位,作为自行退会,取消企业(事业单位)会员资格。

  

  二、个人会员

  

  (一)个人会员申请条件:

  

  拥护中国质协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本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后可成为我会的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入会条件:

  

  从事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质量管理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取得研究成果并在追求卓越管理,提高质量方面做出贡献的领导者、专家学者和质量工作者。

  

  (二)个人申请加入中国质协,需提交以下入会材料:

  

  1.《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详见附件3)二份;

  

  2.个人情况简介二份。

  

  (三)个人会员的权利

  

  1.对我会会员工作有建议、批评权;

  

  2.参加我会有关学术活动;

  

  3.获取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优惠取得我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5.根据需要和条件参加全国性质量管理会议及国际交流、考察;

  

  6.自愿入会、退会的权利。

  

  (四)个人会员的义务

  

  1.遵守中国质量协会章程;

  

  2.执行中国质量协会决议,完成我会所委托的工作;

  

  3.积极参加我会各项活动,做好产品与服务质量的社会监督;

  

  4.按我会规定缴纳会费(会费标准依会员类型而定):普通会员每年缴纳会费360元;高级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180元。

  

  5.根据需要和条件接受我会委托参加全国性的质量管理学术研究、教育、咨询等方面的工作;

  

  6.积极参加提供在质量管理领域的案例和文章。

  

  三、获奖单位和个人、各地区各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可优先发展为会员

  

  我会对荣获全国供销合作系统质量奖、现场管理星级评价、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先进企业、质量管理小组活动优秀企业、优秀质量管理小组、质量信得过班组、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卓越领导者(优秀推进者)、质量管理小组活动30周年组织推动奖、优秀企业特别奖、个人突出贡献奖、“深入推广质量方法年”活动先进单位、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百强企业、优秀企业家等的单位和个人,可优先发展为会员。如山东天鹅棉机、青岛利客来、邯郸金狮棉机、南通棉机、杭州土特集团、安徽双赢再生、湖北银丰、广东茂名百货、新疆棉花集团、兵团农三师棉麻公司等单位申请加入我会后,不断提高质量,追求卓越,企业知名度显著提高,成为本地区本行业的龙头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名列前茅。为努力提高全国供销合作社及企事业单位质量水平,不断追求卓越,扩大在国内外的知名度、影响力和竞争力,随时欢迎各级供销合作社及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申请加入我会。

  

  请自愿申请加入我会的单位和个人认真填写《企业(事业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详见附件2,须加盖公章。)、《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详见附件3),并和企业(事业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情况简介(各2份)一起邮寄我会,经我会研究批准后,由我会给获准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办理入会手续并发放会员证。

  

  四、联系办法

  

  单位名称:中国质量协会供销合作系统分会

  

  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45号  邮编:100801

  

  联系人: 王立民、王 爽

  

  联系电话:010-66050488  传真:010-66050570

  

  手机:18611941982;18611941981

  

  e-mail:wanglimin@chinacoop.gov.cn

  

  会费请通过邮局汇至: 中国质量协会供销合作系统分会,请注明项目:会费。

  

  附件:

  

  1、中国质量协会章程

  

  2、企业(事业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可复印、下载)

  

  3、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可复印、下载)

  

  
中国质量协会供销合作系统分会

  

  二0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1

  
中国质量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质量协会,简称中国质协。英文译名china association for quality,缩写caq

  第二条  中国质协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致力于质量管理与质量创新事业的组织和个人自愿参加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全国性科技社团组织;是政府推动质量管理、质量振兴事业的助手;是广泛联系行业、企业、科研院校及广大质量工作者的纽带。

  第三条  中国质协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组织开展全国性的质量推进活动,传播先进的质量理念、方法和技术;坚持服务立会,为组织、个人提升竞争力和能力提供专业化的质量服务。

第四条 中国质协的主管部门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简称:民政部)。中国质协接受国资委和民政部的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中国质协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中京畿道12号,邮政编码:10003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中国质协的业务范围是:

  (一)积极向政府部门提供质量工作的信息和建议,为政府管理和决策提供服务;根据国家质量工作方针,组织开展全国性的质量宣传活动;接受政府委托,完成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开展全面质量管理知识的普及教育,提高全民质量意识;组织推动并指导全国开展群众性的质量管理活动,帮助企业质量管理小组提高质量创新活动的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与国内科研院校及质量工作者的联系,组织开展质量管理理论、技术、方法的研究和交流;总结推广成功的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管理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和消化吸收国际先进的质量管理成果。

  (四)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为会员和社会其他组织提供有效的质量管理技术、方法以及管理体系标准的培训和咨询服务。

  (五)按照国家认证认可管理法规,开展质量管理体系以及其他管理体系的认证审核业务。

  (六)开展各种形式的质量推进和表彰活动。组织实施“全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协会质量技术奖”的评审,激励和推动企业的创新发展。

  (七)组织实施全国用户满意工程,推进企业实施名牌战略,促进企业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的提高;建立用户评价和质量跟踪体系,开展用户评价和质量跟踪活动;受理用户投诉,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八)加强与各地区、各行业质量组织的联系和协调,指导和推动各地区、各行业质量工作的发展;听取会员的意见,反映会员的呼声,维护质量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九)编辑、出版质量管理书籍和期刊,宣传国家关于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传播现代质量科学技术和质量文化;为广大会员和质量工作者提供质量理论和实践的交流平台。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中国质协会员包括:团体会员、企业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会员会费缴纳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质协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依法在政府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注册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地级市以及行业质量组织,拥护中国质协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经申请备案后,可成为中国质协的团体会员。

  (二)企业会员:依法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含事业单位),拥护中国质协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积极贯彻国家质量方针,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经申请批准后,可成为中国质协的企业会员。

  (三)个人会员:拥护中国质协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本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后可成为中国质协的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入会条件:

  1.长期从事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较深的质量管理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取得一定研究成果并在追求卓越管理,提高质量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领导者、专家学者和质量工作者。

  2.愿为中国质量事业做出贡献,并在质量管理学术研究、教育培训等方面有突出成绩的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

  (四)名誉会员:在质量管理学术研究上有较高成就,对中国友好,拥护本协会章程,并愿意与中国质协合作的外籍质量管理专家,由本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可成为中国质协名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申请者须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会员工作委员会审核批准并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

  (三)由会员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办理入会手续并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参加中国质协会员代表大会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和质量工作的建议权;

  (二)有参加中国质协组织各项活动和组团出国参加国际质量学术交流、考察活动的权利;

  (三)有获得中国质协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监督中国质协工作并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五)会员有自愿入会、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中国质协的有关决议;

  (二)维护中国质协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支持质量公益事业,参加各项活动;

  (四)及时反映质量工作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五)完成委托承办的工作;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二年不缴纳会费的,应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违反中国质协章程,并给中国质协造成严重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中国质协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中国质协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到会半数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必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国资委和民政部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审议批准各专项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六)审议批准秘书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批准秘书处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草案等;

  (八)批准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

  (九)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决定表彰和奖励事宜;

  (十一)研究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需更换的,因工作需要增补的,由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可设立若干专项工作委员会协助理事会工作。

  第二十四条  设立中国质协用户委员会(全国用户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用户合法权益,履行产品质量的社会监督职责;组织开展产品、工程、服务的质量跟踪和用户评价,表彰先进。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在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工作,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为会员和理事提供服务;秘书处应根据理事会和会员要求,及时开拓新的业务活动。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政府部门、企业、院校担任或曾担任过重要职务;

  (三)在经济、质量领域中有较大影响;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下同)表决通过,并报国资委和民政部批准。

  第二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如需延长任期,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资委和民政部批准。

  第二十九条  中国质协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其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中国质协签署重要文件;

  (四)负责向理事会提名秘书长人选;

(五)任命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并向理事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拟定并实施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协调秘书处与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工作;

  (五)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报会长审批;

  (六)负责秘书处工作人员及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考核聘用;

  (七)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中国质协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捐赠、资助;

  (三)国家拨款、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中国质协按照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会费收取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中国质协经费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各项活动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中国质协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六条  中国质协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中国质协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同时接受理事会和国家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中国质协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应接受国资委和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中国质协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中国质协专职工作人员的劳动、人事、薪酬、社会保险等管理,按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修改后的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须报国资委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中国质协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资委审核同意。

  第四十五条  中国质协终止前,须在国资委及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中国质协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资委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6年4月2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质量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附件2

  企业(事业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

  

  本单位自愿申请加入中国质量协会,承认本会章程,在享受会员权利的同时,愿意履行会员义务和缴纳会费。

  

  

单位名称

 

行业类别

 

通讯地址

 

职工人数

 

单位网址

 

电子信箱

 

邮政编码

 

电 话

()

传 真

 

单位性质

(√)

国有独资( )、国有控股( )、集体( )、私营( )、个体( )

股份公司( )、独资( )、外商( )、合资( )、其他类型( )

法人代表

 

职 务

 

电 话

( )

质量机构

 

负责人

 

电 话

( )

联系部门

 

负责人

联系人

 

电 话

( )

传 真

( )

经营概况

主要生产经营项目

 

总资产

(万元)

销售收入

(万元)

总负债

(万元)

实现利税

(万元)

质量

奖励

质 量

管理奖

 

单位意见

 

年  月  日(公章)

主 导

产品奖

 

单位质量

管理状况

 


  填表人: 填表日期: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质量管理奖系指单位荣获各级质量管理奖,荣获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质量奖、现场管理星级评价、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先进企业、质量管理小组活动优秀企业等称号的各种奖励和表彰;主导产品奖系指单位主要产品荣获各级“用户满意产品或服务”等质量奖项。

  2.单位质量管理状况需另附文字材料说明开展质量管理工作,贯彻gb/t19000系列标准等情况及效果。

  3.联系办法。单位名称:中国质量协会供销合作系统分会;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45号;邮编:100801;

  联系人:王立民、王爽;联系电话:010-66050488;传真:010-66050570;手机:18611941982、18611941981

  e-mail:wanglimin@chinacoop.gov.cn

  4.会费请通过邮局汇至:中国质量协会供销合作系统分会,请注明项目:会费。

  

  附件3

  
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

  


  1. 会员类型:  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学生会员

  2.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先生/小姐/女士

  3. 邮寄地址:  家庭地址单位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所在行业:  制造业服务业医疗政府/组织教育

  5. 公司(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手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 最高学历:  高中专科大学硕士博士

  8. 有关职称、职业资格注册或认证、以及加入中国质量协会之外其他相关组织概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 个人背景资料\研究成果或工作成绩以及获奖情况等(如空白处不够,可另附纸张填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请选择您最感兴趣的个人会员服务内容(可多选):

  质量资讯 质量文章/论文 质量论坛

  质量数据库质量书籍  经验交流

  11.请选择您最感认可的会员服务方式(可多选):

  电子会刊 传统出版物 会员俱乐部活动

  会议 培训  网路论坛

  成为中国质量协会个人会员后,您有义务遵守中国质量协会的章程和个人会员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申请表填好后请按以下通讯方式邮寄。

  联系办法:单位名称:中国质量协会供销合作系统分会;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45号;邮编:100801;

  联系人:王立民、王爽;联系电话:010-66050488;传真:010-66050570;手机:18611941982、18611941981

  e-mail:wanglimin@chinacoop.gov.cn

  会费请通过邮局汇至: 中国质量协会供销合作系统分会,请注明项目:会费。

  

  

  
  
  
  

中国质量协会供销合作系统分会关于在全国供销合作系统发展会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质量管理机构,有关供销合作社及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

  

  中国质量协会(简称“中国质协”,英文缩写(caq))是国务院国资委领导下和国家质检总局指导下的全国性质量组织。于1979年8月31日成立,注册机关为国家民政部,业务主管部门为国务院国资委。现任名誉会长为十届全国人大副委员长顾秀莲、十届全国政协副主席王忠禹、原国家经委主任袁宝华,会长为原国内贸易部部长、国家经贸委副主任、十届全国政协常委陈邦柱,秘书长为戚维明。

  

  中国质协拥有供销合作系统、农业、化工、冶金、有色金属、轻工、纺织、石油、煤炭、邮电、烟草、司法、科学技术等17家分会和宝钢、海尔、联想、一汽、上海三菱、茅台、五粮液、青岛啤酒、英特尔(上海)等上千家大中型企业会员单位。在中国质协的倡导支持下,全国各地区、部门和行业组建了质量协会,形成了全国质协系统。

  

  中国质量协会供销合作系统分会是中国质协的分支(代表)机构,是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简称“全国供销总社”)和中国质协领导下的全国供销合作系统质量组织。于2001年12月10日成立,注册机关为国家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为全国供销总社合作指导部(法制工作办公室)和中国质协;活动地域:全国;业务范围:业内质量培训、咨询服务、qc小组活动推进、用户评价、学术交流。中国质量协会供销合作系统分会会长兼秘书长王立民。

  

  中国质协与美国质量学会(asq)、日本科技联(juse)、欧洲质量组织(eoq)和我国中国科学院、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国内外知名质量组织和高等院校建立了十分密切的联系,在质量研究与推广等方面进行了广泛的合作。

  

  中国质协制定了自己的发展战略,其使命是传播先进的质量理念、方法和技术,组织各种形式的全国性质量推进活动,提供专业化的质量服务,为提升个人能力、组织和国家的竞争力做出贡献。愿景是成为中国最权威、最有影响力的质量组织。核心价值观是质量;诚信;人本;创新。文化是崇尚干事业讲奉献的精神;坚持公正自律的精神;追求自身质量的精神。树立顾客至上的意识;团队合作的意识;重视结果的意识;守时守信的意识;以及学习进取的意识。核心业务是会员发展与服务,质量研究,质量评价,质量培训,质量咨询,质量认证,质量资讯,质量激励、国际交流和质量推进活动。同时还负责全国质量奖评审;全国现场管理星级评价;全国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先进企业;全国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全国用户满意工程;中国质量学术论坛和中国质量技术进步奖;全国六西格玛推进活动和中国质量月活动等全国性质量活动的组织和指导工作。

  

  中国质协成立32年来,卓有成效的开展了大量工作,树立了“因为专业不可替代,因为规范值得信赖”的中国质协的品牌形象,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广大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好评。2009年6月,经国家民政部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评估委员会评定,中国质协“在首批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评估中荣获5a等级”。

  

  2008年11月11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国质协陈邦柱会长呈报的《关于加强质量工作的几点建议》上批示:“德江同志:邦柱同志的建议值得重视,质量是企业的生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产品质量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一些领域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在当前经济形势下,提高产量质量,增强竞争力,对扩大市场需求具有重要意义。望加强领导,认真落实有关法律法规,科学实施,常抓不懈,把我国产品质量提高到新水平。”

  

  2009年12月8日,在北京隆重召开“我国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暨中国质量协会成立30周年纪念大会”,国务院副总理张德江同志亲切接见出席会议的全体代表并和大家一起合影留念。张德江副总理在讲话中指出:“30年来,中国质量协会充分发挥联系政府与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始终坚持服务立会的宗旨,认真开展质量服务和质量推进工作,为增强我国企业竞争力、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消费需求做出了积极的贡献。我对大家的工作是满意的。……要充分发挥质量协会、行业协会等专业组织在质量管理方面的重要作用,普及推广先进的质量理念和方法,加强对企业的技术指导和专业服务。”
中国质量协会供销合作系统分会关于在全国供销合作系统发展会员的通知
中国质量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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