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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关于印发《重庆市科委科技咨询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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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重庆市科委

发布日期:2004-10-25

执行日期:2004-12-1

生效日期:1900-1-1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专家咨询制度,加强对科技咨询专家的管理,现将《重庆市科委科技咨询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重庆市科委科技咨询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行专家咨询制度是实现科技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民主化的必要措施。为加强科技咨询专家的管理、使用和考核,结合科技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委在制定科技规划、科技政策,进行重大项目决策以及开展科技项目、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等评审、论证活动时均实行专家咨询制度。

  第三条 科技咨询专家在咨询活动中提供的咨询意见将作为科技管理、科技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科技咨询专家分为管理和技术两大类。

  第五条 科技咨询专家按照“开放、流动、择优”的原则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科技咨询专家的遴选

  第六条 管理类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科技管理工作,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

  (二)具有高级职称;

  (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

  (四)公正诚信,廉洁自律,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

  (五)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岁。

  第七条 技术类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本专业领域的科技发展动态,具有较高的学术或技术水平;

  (二)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

  (三)公正诚信,廉洁自律,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

  (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岁(院士不受限制);

  (五)两院院士、学术带头人及符合条件的顾问团成员优先聘任。

  第八条 科技咨询专家的遴选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由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九条 申请人或推荐单位应向市科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或推荐信;

  (二)《重庆市科技咨询专家推荐表》(见附件);

  (三)个人身份证明和职称证明材料;

  (四)个人工作简历;

  (五)学术、专业成就的证明材料等。

  第十条 市科委收到申请材料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市科委颁发聘书。

  第三章 科技咨询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科技咨询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可以被邀请列席市科委有关专业会议和专题研讨会,被邀请参与市科委组织的咨询论证活动;

  (二)了解咨询活动目的,根据需要可以按规定查阅相关文件资料,认为咨询所依据的信息不充分时可以要求补充相关资料;

  (三)对不适宜参加的咨询活动可以申明并拒绝参与;

  (四)提出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五)可以独立为市科委重大决策事项提供咨询论证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科技咨询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进行咨询论证;

  (二)对所提出的咨询论证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所知悉的咨询事项资料严守保密规定;

  (四)对与专家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咨询事项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五)不得无故不参与市科委邀请参加的咨询活动;

  (六)接受市科委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 科技咨询专家的使用

  第十三条 开展重要决策咨询或重大项目论证、重大成果评审时,专家组中原则上应有一定比例的外地专家。

  第十四条 开展各种咨询活动的专家组方案由相关处室拟定后报分管领导审定。

  第十五条 咨询论证工作由咨询专家组组长主持,组织咨询活动的相关处室负责咨询意见的记录。

  第五章 科技咨询专家的考核

  第十六条 市科委建立专家咨询工作档案,记载专家参与咨询论证的具体情况,并进行定期考核。

  第十七条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咨询专家,由市科委授予“重庆市优秀科技咨询专家”荣誉证书并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受聘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解除聘任:

  (一)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咨询论证工作任务,影响咨询论证工作进行的;

  (四)经考核不能胜任咨询论证工作的;

  (五)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咨询论证事务的;

  (六)本人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聘任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重庆市科委。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重庆市科委科技咨询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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