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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审批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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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审批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若干意见


  去年以来,在国家和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启动城镇居民住宅消费,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政策措施引导下,我省商品房销售市场明显好转,房地产市场日趋活跃。单位和个人申请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也逐步增加,特别是申请设立物业管理公司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为加强房地产业管理,逐步建立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促进房地产业与国民经济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就审批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管理公司、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各市、县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需要和市场容量,审批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避免出现一哄而上,过多过滥的现象。并要按国家和省规定的资质条件,严格把关,不具备条件的不核发资质等级证书和不准其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和房地产中介服务等业务。
  
  二、建立规范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审批和资质审查制度。一般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股东向建委或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
  
  (二)经建委或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后,持批文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公司(机构)名称核准手续;
  
  (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名称后,持核准名称文件到建委或房地产管理局申请资质审查;
  
  (四)经审查合格发给资质证书,持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等手续。
  
  三、考虑到我省已有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开发能力已远远超过房地产开发经营市场的实际需要,今后一段时期,除确实资金雄厚和承担政府指定的开发项目外,不宜再批准设立新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已有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要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向股份制和有限责任公司过渡。并积极引导和鼓励有实力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兼并、收购中小型开发公司,培育和发展一批大型房地产集团企业,在我省房地产开发经营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中起主导和骨干作用。
  
  一个部门或企业原已设立有多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在深化企业改革中,要积极创造条件,组建大型集团企业,形成资金、人才和管理优势。
  
  对设立后多年没有开发业绩的开发公司,要取消其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以后需要开展此项业务再重新申请。
  
  四、设立物业管理公司,一般要有比较明确的可管物业,并不少于5万平方米。达不到要求的,市、县建委或房地产管理局要做说服工作,尽可能动员开发建设单位将其移交给已有的专业化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一个开发公司,其开发经营的物业超过5万平方米的,原则上也只准许设立一家物业管理公司,促使其形成规模管理,有利于提高管理水平和降低管理成本。
  
  五、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房地产市场发展较快,房地产交易活动比较活跃的市、县,可发展快一些。但也要充分考虑市场的需要和实际容量,避免出现失控和造成恶性竞争。一些部门申请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容易造成垄断性经营(服务)的,应予限制。同时,为促进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加快向专业化、社会化方向发展,一个部门或企业一般不宜申请设立两个以上(含两个)业务相同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开发公司设立的机构只销售自己开发经营的商品房的,不需要申请房地产代理资格。
  
  六、各级建委和房地产管理局对物业管理岗位人员、房地产估价员和经纪员的培训和考试发证工作,也要从各地实际需要出发,基本满足市场需要后可暂停一段时间,把培训的重点放在已有专业人员的提高上来。通过对各类房地产专业人员培训的控制,达到调控物业管理公司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保持适度发展的目的。
  
  七、各市可根据建设部和省建委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和资质。并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把前一季度批准设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和房地产经纪(代理)机构,统一列表报送省建委房地产业处备案。不报省备案的,年审时不予受理。
  
  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全省统一资质年审的时间暂定两年一次。
  
  八、各级建委和房地产管理局都要建立和健全跟踪、监督和检查制度,促使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依法经营和开展各项业务,重合同、守信誉,不损害业主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设立的行业协会(学会),要加强对行业协会(学会)会员的自律工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作出处理。
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审批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若干意见
广东省建设委员会
粤建房字[1998]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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