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开展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事局,省直及中央驻穗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为了加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管理,依法保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我省事业单位全面实施聘用制的工作,根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办发[2000]15号)、《广东省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粤办发[2001]9号)及我省推行聘用制试点工作有关文件的要求,现就开展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聘用合同鉴证是政府人事部门对事业单位聘用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的有效措施,对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和积极作用。今后,凡是实行了聘用合同制度的事业单位,涉及到干部的调动使用、人才交流、档案管理、争议仲裁、社会保险等事宜,都应当检查当事人聘用合同的鉴证情况,作为办理依据之一。 二、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结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积极开展聘用合同的鉴证服务工作。聘用合同鉴证的重点:一是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签订聘用合同的资格;二是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三是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平等自愿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四是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是否明确;五是中外文合同文本是否一致。 三、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聘用合同鉴证工作的主管机关。省直及中央驻穗事业单位,其聘用合同的鉴证由省人事厅负责;省直及中央单位在广州市外的事业单位,其聘用合同的鉴证由地级以上市人事局负责;其他聘用合同的鉴证,按照行政区域管理的原则,分别由市,县(区)人事局负责。 四、聘用合同鉴证包括: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变更或续订的聘用合同;其他人事聘用(任)合同。 五、聘用合同鉴证工作的程序: (一)事业单位向办理合同鉴证手续的政府人事部门报送如下材料:一是要求办理聘用合同鉴证的函,有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报送,在政府人事部门具有人事户头的事业单位直接报送;二是广东省人事厅统一制定的《广东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每人一式三份;三是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名册表一式三份(样式附后);四是事业单位的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五是事业单位在首次办理合同鉴证时,还须提供本单位编制及定岗定员定职责的情况、实施聘用制的方案和有关聘用管理办法等材料。 (二)政府人事部门对审查合格的聘用合同予以鉴证,同时复函报送单位。鉴证人员应当在合同文本上签名或盖章,加盖合同鉴证专用章,注明鉴证日期。 (三)政府人事部门发现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及有关材料不完备,应当通知当事人予以补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聘用合同,不予鉴证,并要求当事人另议重订。 (四)政府人事部门自收到合同文本之日起,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结鉴证手续。经过鉴证的合同文本当事人各执一份,另一份存入个人档案。 六、政府人事部门应当方便事业单位办理聘用合同鉴证手续。凡能到用人单位办理鉴证手续的,鉴证部门应派人到用人单位办理。 七、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人事部门可参照劳动合同鉴证收费的管理办法,商物价、财政部门制定本地聘用合同鉴证收费的标准,并报省人事厅备案。在鉴证收费标准未出台之前,办理聘用合同鉴证手续不得收费。 八、各市、县(区)政府人事部门要加强对聘用合同鉴证工作的管理,提高鉴证人员的业务素质,严禁为不真实、不合法的聘用合同提供鉴证,切实维护鉴证工作的严肃性。对鉴证工作中出现错漏等失误的,应以实事求是态度纠正;对玩忽职守、违反国家规定和合同鉴证纪律的工作人员,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九、省人事厅办理聘用合同鉴证手续由人才管理开发处负责,联系电话:020-83133970。 附件:(一)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名册表(样式)(略) (二)广东省人事厅聘用合同书鉴证章(样式)(略) 广 东 省 人 事 厅 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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