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同意香港黄霍律师事务所与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联营的批复
香港黄霍律师事务所、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 你们关于香港黄霍律师事务所与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联营的申请材料收悉。为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香港黄霍律师事务所与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联营,名称核定为香港黄霍律师事务所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联营;联营住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09号高盛大厦25楼A座;主管机关为广东省司法厅。 二、联营过程中的有关事项和业务经营范围请你们遵照联营协议与有关规定执行。 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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