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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东省云浮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云地税发(2008)34号 发布日期:2008-2-28 执行日期:2008-2-28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近年来,我市推行税务代理工作的实践表明,税务师事务所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代理工作中的作用已凸现,有利于降低税收征纳成本,规范征纳税行为,提高纳税质量和纳税申报的准确性,有利于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和保护国家的税收利益,同时也有利于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沟通,成为企业所得税协税、护税、办税的重要力量。为进一步发挥税务师事务所税务代理作用,云浮市国、地税局继续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全面推行中介机构出具查账报告的税务代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试行)》(国税发[1999]193号)、《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国税发[2001]117号)等有关规定,自2007年度(税款所属时期)起,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当附送由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 二、经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同意成立的税务代理机构可接受纳税人的委托,出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委托和受托双方应明确各自承担的法律责任,依法实施委托和受托行为。受托方须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务代理工作底稿(企业所得税)》。 三、目前已在我市税务部门备案的税务师事务所共有4家,具体名单及联系电话见附件1.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依法支持税务代理工作,对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查帐报告,应予受理并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五、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师事务所应于每年的5月15日前,分别向委托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税政部门提交盖有中介机构公章的《中介机构代理汇算清缴情况表》(格式见附件2)。 六、税务机关要做好后续管理工作。为切实提高企业所得税申报质量,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级税务机关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以及云浮市国、地税稽查局的工作计划,对参加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纳税人,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对未能出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帐报告的企业,或“长亏不倒”又继续扩大生产经营的企业,应进行重点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 附件1:云浮市税务师事务所名单及联系电话 云浮市税务师事务所名单
附件2:中介机构代理汇算清缴情况表 报送单位:年度单位:元
广东省云浮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推行税务师事务所税务代理的通知 广东省云浮市地方税务局 云地税发(2008)3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