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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与行政职能部门脱钩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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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与行政职能部门脱钩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桂林市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与行政职能部门脱钩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七月十一日

  
  
桂林市行业协会和中介
  
  组织与行政职能部门脱钩工作方案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桂发〔2007〕1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与行政职能部门脱钩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52号)文件精神以及《中共桂林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集中开展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市办发〔2007〕14号)要求,为做好我市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与行政职能部门脱钩工作(以下简称脱钩工作),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促进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按照“理顺体制、加强管理、规范运作、扶持发展”的原则,规范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现象的滋生,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改进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改善发展环境,繁荣我市经济。
  
  (二)基本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开展脱钩工作。市、县(区)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隶属本部门的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脱钩工作,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要积极配合做好脱钩工作。
  
  (三)主要目标。通过脱钩工作,切实解决我市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存在的行政依附性强、职责不清、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使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真正发展成为“自主办会、自主管理、自我发展”的社会组织,充分发挥其反映诉求、规范行为、协调利益、促进对外贸易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作用,逐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并与国际接轨的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发展机制。
  
  二、脱钩范围
  
  (一)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界定。行业协会是指经依法批准成立登记,由同业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从业人员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同业公会、商会、市外投资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组建的异地商会和主要以企业为会员的联合会、促进会、以及由具有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组成的社会团体列入行业协会管理范围。
  
  中介组织是指介于政府、企业、公民之间,为市场主体提供监督、协调、规范、代理、咨询、法律、认证认可等服务的社会机构,如各类事务所及评估、代理、拍卖等机构。
  
  (二)具体范围要求。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凡在民政、工商、编制等部门登记、审批的各类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要依照本方案进行脱钩工作。
  
  1.与行政职能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合署办公的;
  
  2.与行政职能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会计合帐的;
  
  3.现职国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公职人员”)在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兼任职务的(含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工作人员,下同);
  
  4.应当与行政职能部门脱钩的其他情形。
  
  公职人员是指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现职工作员;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现职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的现职工作人员等。
  
  三、脱钩内容
  
  (一)机构分设。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必须设立独立的办公场所,不得与行政职能部门合署办公。已合署办公的必须与行政职能部门分设。机构分设后,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不得使用行政职能部门的办公场所,行政职能部门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提供办公场所。
  
  (二)人员分离。公职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兼任职务。已兼任职务的,必须辞去公职或辞去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的职务,并积极配合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按章程和规定选出新的负责人和领导成员,完成相关工作的移交。
  
  (三)财务分开。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不得与行政职能部门会计合账或实行财务集中管理。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没有独立账号或财务由行政职能部门业务科(股)、处(室)代管的,必须设立独立账号,实行独立财务管理。
  (四)财产分清。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与行政职能部门财产关系不明晰的,以2006年会计年度为界,在依法审计的基础上,进行资产划分,明晰产权归属。行政职能部门不得占有、平调、借用行业协会和中会组织的资产,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使用国有资产的,要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实行有偿或无偿使用。
  
  (五)职能分明。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主要依据章程和设立的规定承担职能,不具有行政审批职能(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以行政职能部门的名义开展社会活动和业务活动。行政职能部门应当根据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结合脱钩工作,将应当或可由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行使的职能依法移交给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将适宜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行使的行业管理职能依法委托给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行政职能部门不得为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招揽、指定业务或干预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工作,并从中牟利。行政职能部门与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之间不存在上下级的隶属关系,二者是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
  
  四、脱钩工作步骤和时限
  
  (一)工作步骤。脱钩工作分3个阶段进行;
  
  1.调查摸底阶段(2007年5月上旬至5月下旬)。县(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对县(区)、本部门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机构、场地、人员、职能和财产,财务等方面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制定脱钩工作方案。
  
  2.方案实施阶段(2007年6月上旬至9月中旬)。县(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实施脱钩工作,切实做到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与行政职能部门机构和办公场所分设、人员分离、职能分明、财务独立等。
  
  3.检查落实阶段(2007年10月10日前)。县(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脱钩工作的督促检查,掌握工作进展情况,了解工作动态,及时解决脱钩工作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脱钩时限。县(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必须于2007年10月10日前全部完成脱钩工作。
  
  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完成脱钩工作后,必须于2007年10月10日前到有关登记管理机关或审批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或者重新登记和审批。
  
  五、有关问题的处置
  
  (一)人员安置。妥善安置人员是脱钩工作成败的关键,要依法、分类、稳妥地安置有关人员。
  
  1.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与行政职能部门脱钩后,原在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工作、人事关系保留在行政职能部门的公职人员退出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所在行政职能部门要给予妥善安置。本人自愿,并经协会选举或聘任继续留在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工作的,必须辞去行政职能部门的公职。
  
  2.不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可将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的人事档案委托市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机构或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劳动力市场管理。
  
  3.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中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人员,应签订劳动合同。
  
  (二)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执行。
  
  (三)服务与收费。政府依法委托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承担有关行业管理职能的,应给予相应的物资或经费保障。政府依法要求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提供服务,应按“费随事转”原则,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
  
  六、加强对脱钩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这次脱钩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县(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把脱钩工作作为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来抓,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为加强对脱钩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成立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与行政职能部门脱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脱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脱钩工作的研究指导、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成员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编委办、发展改革委、经委、监察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资委、工商局、法制办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市脱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加强对本县(区)脱钩工作的组织领导;有脱钩任务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要成立以业务主管部门为主、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参加的脱钩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做好本部门的脱钩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在市脱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县(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下列分工开展脱钩工作:
  1.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及税务代理机构、土地评估事务所、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工程监理机构、招投标代理机构、拍卖机构、价格鉴证机构、商标与专利代理等执业机构、人才与劳务中介机构等,由市、县(区)工商部门牵头、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脱钩工作。
  
  2.在民政部门登记的行业协会,由市、县(区)民政部门牵头、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脱钩工作。
  
  3.在编制部门登记的具有中介性质的事业单位,由市、县(区)编制部门牵头、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脱钩工作。
  
  4.律师事务所、公证服务机构、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由市、县(区)司法部门具体负责脱钩工作。
  
  脱钩工作所涉及的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完善,由市、县(区)法制部门负责,有关部门配合;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有关部门配合。各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要对照规范标准,做好各项自查自纠工作,主动与业务主管部门沟通,按脱钩工作方案要求,主动配合完成脱钩工作,并认真做好换届、选举、变更登记的各项工作。
  
  (三)严肃各项纪律。在脱钩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行政职能部门对收回的国有资产,应严格登记制度和财务管理。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追究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三者的关系,积极组织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进行脱钩工作,使队伍不乱、专业服务不间断,确保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正常有序地运转。
  
  (四)抓好督查落实。各县(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脱钩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脱钩工作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真正做到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机构、人事、资产、财务等一律与行政职能部门分开。市脱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全市的脱钩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按照问责制的规定,对不及时开展脱钩工作或不按时完成脱钩工作的部门和县(区)予以通报;对脱钩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脱钩不彻底和隐瞒不报、该脱钩而不脱钩现象的,要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脱钩工作完成后,由市脱钩工作领导小组与各县(区)和市直各业务主管部门联合向社会公告已脱钩的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名单。
  
  七、做好规范管理工作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对脱钩后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监管工作,对行业协会要实行“双重管理”体制,对中介组织要依照相关规定强化监督。对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以及2007年5月1日以后登记的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要规范管理。
  
  (一)名称。行业协会各称应明确行政区划,反映业务范围,统一使用“行业协会”或者“同业公会”,“商会”为后缀名称。不得使用已被登记管理机关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名称或与已登记的社会团体相同的名称。中介组织的名称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会员组成。行业协会会员单位要达到本地区同业组织数量的20%以上。会员的构成认定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三)组织机构和负责人。行业协会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有关工作机构。行业协会理事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也可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会长(理事长)必须是法定代表人,并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应为专职,也可由理事会向社会聘任。理事应全部来自企业和同行业的其它经济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由理事会聘用。行业协会负责人不得由公职人员兼任。
  
  (四)建立健全制度。建立健全以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章程为核心的管理制度。章程应按照民政部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的要求制定,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行业协会要建立健全民主选举、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财力管理、会员管理、内设机构管理、重大活动报告、信息公开披露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建立与会员单位的磋商制度,完善民主监督机制。
  (五)明确和完善职能。对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行政职能部门可依法通过职能转移、授权、委托等方式,逐步将培训、资质认证、行业统计、制定行业标准和行规行约,代表会员进行反倾销、反补贴诉讼、协调对外贸易争议,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价格协调、公信证明等职能移交其承担。有关经济发展规划制定、重大项目立项应吸收相关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参与听证、论证,并作为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一项制度予以坚持。
  
  (六)调整优化结构。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要按照国家现行行业分类标准设立,也可按产品、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和服务功能设立。行业协会应当具有区域内的行业代表性。对于行业范围宽泛、行业特征不明显的行业协会,由业务主管部门引导其进行分立分设;对于行业覆盖面小、业务拓展困难或业务范围相近、会员大量交叉的行业协会,由业务主管部门引导其合并重组,业力范围相似相近且由不同部门主管的,应重新明确其业务主管部门;行业萎缩、行业协会名存实亡的,应主动申请注销或依法予以撤销。
  
  八、有关材料报送要求
  
  各县(区)和市直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将有关材料报送市脱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县(区)和市直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于2007年7月15日前填报《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与行政职能部门脱钩工作联络员名单表》
  
  (二)各县(区)和市直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于2007年7月中旬以前报送本县(区)、本部门脱钩工作实施方案,市直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同时填报《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与行政职能部门脱钩工作调查统计表》。
  
  (三)市直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于2007年9月10日前填报《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与行政职能部门脱钩后基本情况统计表》。
  
  (四)各县(区)及市直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于2007年10月10日前将脱钩后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组织机构及负责人、办公地点、章程、会员组成等资料报送市脱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各县(区)和市直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于2007年10月10日前报送本县(区)、本部门脱钩工作书面总结材料。
  
  附件:1.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与行政职能部门脱钩工作联络员名单表(略)
  
  2.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与行政职能部门脱钩工作调查统计表(略)
  
  3.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与行政职能部门脱钩后基本情况统计表(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与行政职能部门脱钩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桂林市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与行政职能部门脱钩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七月十一日

  
  
桂林市行业协会和中介
  
  组织与行政职能部门脱钩工作方案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桂发〔2007〕1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与行政职能部门脱钩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52号)文件精神以及《中共桂林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集中开展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市办发〔2007〕14号)要求,为做好我市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与行政职能部门脱钩工作(以下简称脱钩工作),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促进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按照“理顺体制、加强管理、规范运作、扶持发展”的原则,规范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现象的滋生,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改进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改善发展环境,繁荣我市经济。
  
  (二)基本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开展脱钩工作。市、县(区)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隶属本部门的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脱钩工作,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要积极配合做好脱钩工作。
  
  (三)主要目标。通过脱钩工作,切实解决我市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存在的行政依附性强、职责不清、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使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真正发展成为“自主办会、自主管理、自我发展”的社会组织,充分发挥其反映诉求、规范行为、协调利益、促进对外贸易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作用,逐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并与国际接轨的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发展机制。
  
  二、脱钩范围
  
  (一)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界定。行业协会是指经依法批准成立登记,由同业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从业人员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同业公会、商会、市外投资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组建的异地商会和主要以企业为会员的联合会、促进会、以及由具有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组成的社会团体列入行业协会管理范围。
  
  中介组织是指介于政府、企业、公民之间,为市场主体提供监督、协调、规范、代理、咨询、法律、认证认可等服务的社会机构,如各类事务所及评估、代理、拍卖等机构。
  
  (二)具体范围要求。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凡在民政、工商、编制等部门登记、审批的各类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要依照本方案进行脱钩工作。
  
  1.与行政职能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合署办公的;
  
  2.与行政职能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会计合帐的;
  
  3.现职国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公职人员”)在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兼任职务的(含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工作人员,下同);
  
  4.应当与行政职能部门脱钩的其他情形。
  
  公职人员是指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现职工作员;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现职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的现职工作人员等。
  
  三、脱钩内容
  
  (一)机构分设。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必须设立独立的办公场所,不得与行政职能部门合署办公。已合署办公的必须与行政职能部门分设。机构分设后,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不得使用行政职能部门的办公场所,行政职能部门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提供办公场所。
  
  (二)人员分离。公职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兼任职务。已兼任职务的,必须辞去公职或辞去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的职务,并积极配合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按章程和规定选出新的负责人和领导成员,完成相关工作的移交。
  
  (三)财务分开。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不得与行政职能部门会计合账或实行财务集中管理。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没有独立账号或财务由行政职能部门业务科(股)、处(室)代管的,必须设立独立账号,实行独立财务管理。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与行政职能部门脱钩工作方案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办[2007]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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