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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中介机构的管理,促进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决定自2005年2月1日起开展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中介机构资质的发(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换)证对象 已取得原中国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批准资质的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中介机构。 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中介机构是指从事与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作业相关的发证检验、专业设备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和安全培训等机构。 二、发(换)证审查条件 具体审查条件详见附件1。 三、受理时间 (一)2005年2月1日至6月30日受理2005年6月30日前有效期已满的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中介机构的延期申请。逾期不办理延期手续的,不得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中介活动。 (二)2005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受理由原中国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颁发证书、有效期未满的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中介机构的换证申请。逾期不办理换证的,不得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中介活动。 四、申请资料 (一)申请单位应按要求填报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中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份(见附件2-6),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等材料。 (二)申请单位将申请材料送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 联 系 人:王立忠 联系电话:010-64463342 010-64463038(传真) 五、其他事项 考虑到工作的延续性,2005年6月30日前有效期已满的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中介机构,资质有效期延至2005年6月30日。 附件: 1.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中介机构资质审查条件 2.海洋石油天然气生产设施发证检验机构资质申请表 3.滩海陆岸石油天然气生产设施发证检验机构资质申请表 4.海洋石油天然气专业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 5.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表 6.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中介机构资质审查条件 一、海洋石油天然气生产设施发证检验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取得法人资格(国外机构的中国代表处应依法设立); (二)有与其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检测和检验设备、计算和分析手段、独立的设计审查能力; (三)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4000万元及以上;国外机构在国内注册资金不足4000万元人民币的代表处,应由总部出具承担其中国代表处承接发证检验业务所连带的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担保书和注册资金4000万元以上的证明; (四)有完善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和质量管理体系(国外机构应提交中文材料); (五)有50名以上专职检验人员,其中至少20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检验师资格,有至少10名以上的设计审查人员; (六)机构(国外机构中国代表处)的主要负责人通过相关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并且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相关工作5年以上;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发证检验经历,且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工作7年以上; (七)有本机构制订的或采用的有关油(气)生产设施设计、建造、安装和检验的规范、标准(国外机构应提交相关规范、标准中文目录); (八)申请换证或延期的机构应有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发证检验工作的良好业绩; (九)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滩海陆岸石油天然气生产设施发证检验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取得法人资格; (二)有与其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检测和检验设备、计算和分析手段、独立的设计审查能力; (三)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1000万元以上; (四)有完善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和质量管理体系; (五)有20名以上专职检验人员,其中至少10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检验师资格,有至少5名以上的设计审查人员; (六)机构的主要负责人通过相关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并且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相关工作5年以上;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发证检验工作经历,且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工作7年以上; (七)有本机构制订的或采用的有关油(气)生产设施设计、建造、安装和检验的规范、标准; (八)申请换证或延期的机构应有从事滩海陆岸石油天然气发证检验工作的良好业绩; (九)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海洋石油天然气专业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取得法人资格; (二)有与其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检测和检验设备、计算和分析手段; (三)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300万元以上; (四)有完善的机构章程、 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和质量管理体系; (五)有10名以上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且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工作3年以上; (六)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应通过相关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并且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相关工作3年以上;专职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专业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经历,且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工作5年以上; (七)申请换证或延期的机构应有从事海洋石油专业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的良好业绩; (八)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评价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依法设立,取得法人资格; (二)有与其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 (三)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300万元以上; (四)有完善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和质量管理体系; (五)有12名以上取得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的专职安全评价人员,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且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相关工作3年以上; (六)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应通过相关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并且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相关工作3年以上;专职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评价工作经历,且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工作5年以上; (七)申请换证或延期的机构应有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评价工作的良好业绩; (八)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 五、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培训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8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完善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和质量管理体系; (四)有与从事培训业务相适应的实操场地设备,包括游泳馆(池),能模拟海上各种火灾险情、面积不低于4000平方米的消防场地,封闭式救生艇训练码头,直升机水下逃生模拟器等; (五)有10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 (六)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8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20平方米以上; (七)申请换证或延期的机构应有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培训工作的良好业绩; (八)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六、说明 (一)海洋石油天然气专业设备包括海上结构、采油设备、海上锅炉和压力容器、钻井和修井设备、起重和升降设备、火灾和可燃气体探测与安全报警及控制系统、安全阀、救生设备、消防器材、钢丝绳等系物及被系物、电气仪表等。 (二)初次申请审查合格后颁发有效期为1年的临时资质证书。中介机构应在临时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提出换证申请,经全面审查合格后可换发正式资质证书。正式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正式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于期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中介机构资质发(换)证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管海油字[2005]16号 |